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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10篇

时间:2022-11-14 10:20:20 来源:佳谦文档网

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10篇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七条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与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讨论决策之前要由相关处室级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10篇,供大家参考。

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10篇

篇一: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七条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与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讨论决策之前要由相关处室级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解决或处理该事项的初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提请学校党支部成员会议决定

  *****小学党支部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贵德县中小学校党组织决定学校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党支部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学校党支部决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的指示、决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四)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落实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要求;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学校党支部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共24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

  1.贯彻落实县委和县教育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安排意见。

  2.县教育局党委要求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学校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事关学校改革与建设发展的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3.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

  4.学校在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需党支部研究的重大问题。

  5.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应把握的原则和设计方案。

  6.党支部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7.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重要事项。

  8.学校机构设置及改革方案。

  9.学校领导及各处室、级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力配置。

  10.讨论决定学校教育干部及后备干部的选拔任用,研究确定向县教育局和县教育局党委提名或推荐干部人选。

  11.研究学校教职工的调整、聘任、职称评聘、评优树先等问题,学校内部重要机构设置等问题。

  12.研究学校党支部表彰及向上级党委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等问题。

  13.对教职工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大额经费使用。

  14.一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投资项目等。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15.社会关注的学校收费问题。

  16.招生及考试办法等问题。

  17.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学生转学、休学等的认定问题。

  (六)按有关规定应由学校党支部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18.以党支部名义上报县委、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19.研究决定召开党员大会、党支部工作会议,对应由上述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审议或提出意见,讨论拟提交上述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和事项。

  20.学校党支部领导同志代表学校党支部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等。

  21.研究确定或调整党支部人员工作分工。

  22.学校党支部领导集体廉政建设制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23.学校内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

  24.其它须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凡是上级已明文规定,且执行的方法已十分明确的问题不列入本议事范围。

  第四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学校党支部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沟通。议题应在党支部成员之间会前沟通,然后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处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其中干部和人事问题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附文送达,论证材料待上会时分发)。

  (三)会议召集。会议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或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应听取其他支部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支部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讨论决定干部人选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到会的,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应记录在案,以示负责。讨论决定人事等问题不得以办公会代替党支部成员会,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实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党支部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学校党支部成员不参加表决。

  (五)作出决定。党支部成员会决策重大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支部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24小时内应及时向学校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报告和党支部成员报告。

  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议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分管的领导向学校党支部成员会提出复议请求,学校党支部成员会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进行。未经正式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议。

  (六)形成纪录。党支部成员会议记录,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每次会议均要有明确记载,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七)会后通报。学校党支部成员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校务公开或在校园网公布。干部提拔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第七条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与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讨论决策之前,要由相关处室、级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解决或处理该事项的初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提请学校党支部成员会议决定。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需提交学校党支部成员会的预案,一般应在会前一周提出。

  第五章监督制度

  第八条责任制度

  1.学校党支部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学校党支部成员会议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支部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2.学校党支部成员会议形成的决议,党支部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保留意见,也可向教育局党委报告。

  3.学校党支部书记对决策重大事项负总责。应当正确把握会议导向,充分发挥民主,营造良好氛围,善于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自查制度

  1.学校党支部每年对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检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了决策范围,是否认真履行了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2.检查应当采取会议记录、听取群众意见、典型事件回顾与剖析等方法。检查结果应当由学校党支部书记在学校党支部成员会议上通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学校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应当把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自我回顾和总结,强化贯彻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责任意识。

  4.对年度贯彻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情况,学校党支部要形成自查报告,报县教育局党委,主动接受上级党委监督检查。

  第十条群众监督制度

  1.实行决策基础上预告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活动。定期组织教职工、党员对学校党支部班子及个人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群众评议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教职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教职工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学校党支部成员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县教育局党委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则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学校党支部成员会上进行检查,吸取教训;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降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规则》报教育局党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并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党支部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篇二: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六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支部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好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党支部议事规则。一、会议时间与参会人员1、党支部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2、党支部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其中讨论决定发展党员,推荐代表表彰和处分党员等重要问题时,除特殊情况外,党支部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3、党支部会议可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由总支部书记确定该次会议召开的形式,确定出席会议的人员。二、会议的主要内容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召开的会议精神、文件等。讨论、研究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2、讨论、研究党建工作,分析、总结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三、会议议题的确定1、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根据中心任务和工作而定。2、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凡党支部日常事务,在分工职权范围内能独立解决的事,由党支部书记或委员承办处理。四、会议议题要求1、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党务公开原则,为了提高会议效率,提高会议质量,议题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在会上提主导性意见,供党支部委员讨论决定,在会议中要积极发表意见,观点鲜明,意见集中。2、党支部会议讨论问题,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多数委员和党支部书记的意见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整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支部会议。讨论新党员吸收,党员的奖惩等事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临时决议或仓促决定。3、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经党支部会议决定。五、会务工作及相关要求

  1、要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详细记录清楚。2、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公示的内容要公示一周。3、参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对不需公开的会议内容一律不得向外泄露。4、开会时应自始至终集中精力,非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也不得在开会期间临时外出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六、党支部决策的主要程序: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支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书记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支委会成员共同商议确定。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书记与支委会成员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党组织重大问题在支委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裁决。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书记明确分工,负责实施。支委会成员保证监督实施,全体党员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篇三: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娄庄中心学校党总支部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总支部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本支部工作的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把灵璧县教体局党组的要求落实到实处。3、坚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好政治方向,决定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法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5、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6、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二、会议制度党总支部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总支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灵璧县教体局党组作出的决定和召开重要会议精神,

  研究相应贯彻意见,并检查执行的情况。2、分析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交流工作

  的重要情况。3、听取四个学校党支部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讨论决定专探中心校的重要事项和工作部署。5、讨论决定向灵璧县教体局党组请示的重大事项。6、讨论决定四个学校党支部干部的任免名单,及时报教体局党

  组审批,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或党纪处罚事项。7、其它必须由党总支部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党总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部成员出席。三、有关议事程序(一)党总支部会议的有关议题及相关会议材料应在会议前二天

  告知有关出席会议的人员,每位出席的人员应做好认真的准备工作。(二)有关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党总支部会议的,须在事前请假。(三)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由集体做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四)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

  案。如有必要,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进行充分讨论评估,再作决定。

  (五)对于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党总支部应加强与总支部成员的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再进行讨论决定。

  (六)党总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

  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罚事项,应逐个表决。(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部会议的,

  书记、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领导班子汇报。(八)党总支部班子会作出的决议,由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组织实

  施。决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议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总支部会议讨论决定。

  中共娄庄中心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2018年9月1日

  

  

篇四: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学校党支部应当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1、讨论并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问题。2、讨论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有关问题。3、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4、讨论研究学校改革方案、学校基本建设等。5、讨论学校干部的管理、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工作。6、讨论并决定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7、讨论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校代会的工作问题。8、讨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二、议事制度1、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2、支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各委员。3、支委会议讨论问题时,首先由议题的提出人就议题做简要说明,然后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最后,到会的委员再进行表决。4、支委会议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一时难以统一的问题除紧急情况以外,可暂缓做出决定。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等意见一致后在提交会议表决。

  6、表决方法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若干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7、表决结果由支持人当场宣布,并做好记录。三、责任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讨论的决定,或未按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篇五: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中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议事决策范围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3、研究确定党支部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4、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5、研究有关全单位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6、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7、其它需要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支部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2、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3、党支部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支部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受委托的成员主持,会后向党支部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届时列席会议。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

  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支部成员沟通。6、党支部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支部成员到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7、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8、党支部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9、对应由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时,党支部书记可与有关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10、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管党支部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支部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篇六: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决策的正确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重大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讨论制定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研究分析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处理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讨论制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讨论制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如:管理人员任免、聘任解聘、人事调动等问题。3、讨论公司各项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及其总体实施方案。如:经营改革措施、基本建设、涉及群众利益的等重大问题,论证决策。4、其他应由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二、议题决定和会议的召开1、提请支部讨论的议题,应在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或由书记会同分管领导一起进行小范围酝酿,统一思想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支部讨论决定。2、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出席方能举行。3、召开支部会议的时间,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委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要求,在支部会议上形成决议的议案,要提前拟订好决议草案以供研究参考。4、召开支部会均应作会议记录。三、议题和决定1、讨论问题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态度明朗、观点清晰。2、支委会讨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支委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少数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3、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支部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支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个人无权改变支委会集体的决定。四、决定的执行与反馈1、支部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支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党委提出,在贯彻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确定不能按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在支部会上提出复议,在未改变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原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2、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并及时向支部报告执行情况。3、支部会议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以传达外,与会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记录本应专门保管,未经书记、副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查看。

  

  

篇七: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发挥中心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技术服务中心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事原则(一)党支部及其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组织原则。(二)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召开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个党支部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各抒己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时,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四)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关系。坚持集体领导。对党组织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五)坚持严守党的机密的原则。党支部每一个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守秘密,讲纪律、讲党性。二、议事内容(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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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研究决定工作规划、计划和目标,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讨论决定加强中心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基层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的配备、调整,领导成员的推荐、提名、任免,非领导职务的审定,干部的考核、录用、奖惩、交流、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等事宜。

  (七)按管理权限审核中心的人员编制、年度增人计划、机构的设置与变更方案。

  (八)讨论通过党支部成员代表党支部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支部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重要报告。

  (九)其它需要提交党支部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事宜。三、议事程序(一)主持人就议题首先作简明扼要的说明;(二)党支部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三)主持人根据讨论研究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四)到会的党支部成员进行表决:(五)形成决议: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数的半数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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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事项(一)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二)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三)会议的议题及时间,由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支部成员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党支部成员的意见。会议议题和日期确定后,通常应提前l一2天通知党支部成员及有关人员作好准备。(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成员因故请假,可在会前将其意见用书面形式进行表达。(五)党支部会议在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如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六)会议作出决议后,按分工负责的范围。责成分管成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而使决策无法实施时,分工负责的成员必须及时提请复议。(七)党支部会议应有专人专簿记录,并归档保管。每次党支部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支部成员,会后应阅看会议记录。(八)党支部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讲行扩大。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中心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4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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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之间。以党小组为单位的民主生活会,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中心党支部委员的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全体委员参加,同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中心党员代表参加。以党小组为单位的民主生活会,须有本党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因故缺席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党小组长负责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主题,如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本组织决议、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党章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四、民主生活会的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上级党组织。五、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决党内部的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必须增加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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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到会下谈心解疙瘩,会上集中议大事。党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者无罪”、“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不休,相互间有意见,可以开展个别谈心,或者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通过交换看法和意见来解决,不搞自由主义;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歪曲和夸大事实真相,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许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漏。

  六、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处理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交相关部门查处。七、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一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和发言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可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篇八: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发挥中心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技术服务中心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事原则(一)党支部及其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组织原则。(二)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召开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个党支部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各抒己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时,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四)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关系。坚持集体领导。对党组织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五)坚持严守党的机密的原则。党支部每一个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守秘密,讲纪律、讲党性。二、议事内容(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

  实施意见。(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作出决策。(三)研究决定工作规划、计划和目标,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

  况、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四)讨论决定加强中心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五)研究决定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

  基层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本单位各部门负责

  人的配备、调整,领导成员的推荐、提名、任免,非领导职务的审定,干部的考核、录用、奖惩、交流、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等事宜。

  (七)按管理权限审核中心的人员编制、年度增人计划、机构的设置与变更方案。

  (八)讨论通过党支部成员代表党支部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支部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重要报告。

  (九)其它需要提交党支部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事宜。三、议事程序(一)主持人就议题首先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二)党支部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三)主持人根据讨论研究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四)到会的党支部成员进行表决:

  (五)形成决议: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成员数的半数为通过。

  四、其它事项(一)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二)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三)会议的议题及时间,由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支部成员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党支部成员的意见。会议议题和日期确定后,通常应提前l一2天通知党支部成员及有关人员作好准备。(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成员因故请假,可在会前将其意见用书面形式进行表达。(五)党支部会议在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如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六)会议作出决议后,按分工负责的范围。责成分管成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而使决策无法实施时,分工负责的成员必须及时提请复议。(七)党支部会议应有专人专簿记录,并归档保管。每次党支部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支部成员,会后应阅看会议记录。(八)党支部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讲行扩大。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中心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4至8月之间。以党小组为单位的民主生活会,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可随时召开。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中心党支部委员的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全体委员参加,同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中心党员代表参加。以党小组为单位的民主生活会,须有本党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因故缺席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党小组长负责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主题,如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本组织决议、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党章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四、民主生活会的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

  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决党内部的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必须增加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则性,做到会下谈心解疙瘩,会上集中议大事。党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者无罪”、“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不休,相互间有意见,可以开展个别谈心,或者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通过交换看法和意见来解决,不搞自由主义;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歪曲和夸大事实真相,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许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漏。六、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处理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交相关部门查处。

  七、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一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

  况和发言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可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2、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3、会议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4、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5、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支部委员会负责检查落实,由专人负责记录、保管和存档备查。二、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1、支委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

  2、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书记主持。3、会议由全体支委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吸收非党员行政领导列席参加。4、会议的主要内容: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制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措施,并进行检查和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研究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研究干部选拔、调整和任用工作;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新党员发展和评先评优工作;讨论、研究和协调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等。5、党支部委员会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保管、存档备查。三、党小组会制度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以推迟召开。2、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3、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4、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分析本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向支部推荐优秀党员;讨论、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落实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5、会议内容由党小组长负责记录和保管。四、党课制度1、党课是党员教育的基本形式,在正常情况下,党支部要按上级党委的统一安排进行,每年至少一次。2、党课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要论述;学习党在近期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内外时事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形势教育。3、每次党课参加人数不能少于90%,党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旷课。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进行补课。4、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党员先进典型代表或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党员担任。每次授课要进行充分的备课,讲课时要密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1、中心党支部要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

  年度党员学习教育计划,明确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方法措施,营造氛围,创造条件,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

  2、中心党支部要加强党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知识、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和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3、中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做到“五有”(有学习安排、有学习记录、有学习考勤、有学习档案、有学习笔记)。

  4、党员学习教育可通过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形式,以党员活动室为主阵地,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作用,不断拓展学习教育形式,充实学习教育内容,改进学习教育方法,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实效性和针对性。

  5、可采取集中学习、自学和小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同时坚持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对因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学习教育活动的党员,要采取帮学、补学等措施;对新发展党员,要定期开展结对帮学活动,以确保学习教育质量。

  6、要加强对党员学习教育的监督考核。要建立党员学习教育档案,严格落实党员集中学习的请假、销假和补课等制度,保证学习的覆盖面和学习时问。要建立“述学、评学、督学”机制,把学习教育情况作为党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学习教育效果。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是党中央要求基层组织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

  2、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中国

  共产党章程》为依据。坚持标准,立足教育,着眼提高,重点解决当前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新时期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按照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对共产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评议。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评思想。是否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是否自觉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否站在改革和发展前列,不怕困难,不怕挫折,勇于开拓,积极进取。

  (2)评学习。是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章程,自觉提高辨别是非和解决改革与建设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否刻苦钻研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努力掌握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本领。

  (3)评工作。是否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岗位目标,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工作业绩;是否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4)评作风。是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是否密切联系群众,自觉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群众中树立威信。

  (5)评组织纪律性。是否积极主动参加党的各项活动,圆满完成

  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自觉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带头用自己的模范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4、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支部领导下,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基本的步骤和方法是: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

  发展党员制度

  1、党支部要积极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受党支部的委托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并填写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2、党支部要选派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习和培训。3、培养考察满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4、党支部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入党。5、发展党员必须做好政审、入党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党支部大会等项工作,严把质量关。6、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继续培养教育工作,作好预备党员的半期总结考察工作。

  7、党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将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干部以身作则,党员洁身自爱,群众参与监督的方式。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事业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中心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七条中心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全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相关程序办理,下同)。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

  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也适用于中心党支部所属其他党员干部。

  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切实履行工会维护、参与、建设、教育等四项主要职能,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

  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第三条中心工会在中心党支部的领导下,接受局工会的业务指

  导,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四条中心工会的主要任务:1、对中心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社会公道、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和技能。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中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同时积极配合中心党政,围绕中心各项目标和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引导职工主动为中心发展和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献计出力。3、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注职工的思想动态,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排忧解困,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4、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商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宜,调解劳动争议,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5、做好在职、离(退)休职工的慰问、走访工作,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积极组织和参与社会献爱心活动以及扶贫、救灾捐助活动。

  6、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文娱体育活动,以及职工旅游疗养活动。

  7、支持和配合做好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积极致力于构建和谐公司、创建文明团队。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9、积极做好工会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加强中心工会的组织建设,明确内部分工与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和落实各项工作。第六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工会会务公开。凡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七条加强工会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坚持定期组织工会委员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升工会委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团支部工作制度

  一、民主选举制度1、团支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2、团支部在民主选举中,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

  二、组织生活制度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主要是:讨论团支部的重大问题,落实团支部的日常工作,进行政治学习。1、支部团员大会(1)支部的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支部团员大会共同讨论。(2)支部团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为:传达贯彻上级工作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和制定工作计划。2、支部委员会(1)支部的日常工作由支部委员会领导。(2)支委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及中心党支部的工作指示,研究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支部日常工作的重要事务等。3、团支部民主生活会(1)团支部民主生活会是团内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2)团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团员之间进行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团员等。4、政治学习(1)经常性组织团员进行政治学习,提高团员政治思想觉悟。(2)团内政治学习的主要内容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精神,学习党、团基本知识,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结合团员思想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学习、教育等。三、工作计划与报告制度1、团支部应按期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向支部团员大会和上级团

  组织报告工作。2、团支部一般应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每季度向支部团员

  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3、工作计划要结合实际简明扼要、任务具体、责任明确。工作

  报告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有条理性。四、向中心党支部汇报工作制度1、团支部受支部团员大会委托,要定期向公司党支部汇报请示

  工作。2、团支部向公司党支部汇报的内容为:落实上级团组织和公司

  党组织布置的工作情况,团支部独立开展工作的情况,传达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团支部开展工作的安排,需向党支部请示解决的问题等。

  五、团费收缴与保管使用制度1、团支部要按期收缴团费并按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使用团费。2、团员要按标准及时向团组织缴纳团费,团支部每年向上级团

  委缴纳全部所收团费。3、团支部要确定专人管理团费帐目,严格收支手续.定期向团

  员公布团费收支情况,团费支出应由支委会讨论决定。4、上级团委所拨团费主要用于组织支部团员青年学习科学文化

  知识,开展富有教育意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表彰先进等。

  妇委会工作制度

  1、为增强妇女组织活力,提高女职工素质,充分发挥妇女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成立中心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委会),3人组成,其中主任l人,委员2人,由女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维护女职工利益,加强女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女职工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教育和引导女职工自尊、自立、自信、自强,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3、妇委会要主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定期组织相关学习,使每个女职工都了解有关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

  4、妇委会成员要各司其职,主动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女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女职工说话办事,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5、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针对女职工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业余生活,陶冶情操,开拓视野,调动女职工学习、工作的积极性。

  6、加强对女职工的“基本国策”教育,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7、在中心党支部领导下,接受上级妇委会的业务指导,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项任务。

  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中心各部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中心计生办负责公司计生工作的统筹、督促、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指配计生管理员,其目标责任按公司与各部门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二、关于在编、在岗及新进人员的管理办法1、在编、在岗人员按照上级相关计生工作要求,女职工按期进行“三查”并报户籍地计生联系函,同时及时反馈婚育信息(含节育措施),男职工需按要求季系配偶方出具相关计生证明(婚姻状况发生

  变化必须提供相关证明)。2、中心拟正式调入或聘用的人员须向中心计生办提供“三证”,

  即户籍地不在本市的须提供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暂住地办事处的查验记录;户籍地在本市的须提供身份证、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年龄在49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医疗部门当月“三查”证明(即查环、查孕、查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中心人事部门才予使用,有关人员的原件材料交中心计生办存档备查。

  三、关于下岗、离岗(含请病、事假三个月以上人员)、病退、内退以及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办法

  1、明确责任部门。49岁以下的下岗、离岗(含请病、事假三个亏奠三人员)和病退、内退女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工作部门管理。病退、内退职工计划生育除由原工作部门管理外,也可委托其现居住地居委会协助管理。原工作部门应与居委会建立经常性的信息联系反馈制度,居委会将职工的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回来,共同做好特殊人群的计生管理工作。

  2、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含调出、辞退、解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即向该职工现调入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送达解除劳动关系文件、计划生育联系函、三查复印件、育龄妇女卡等资料,并及时收回现调入单位及社区居委会的回函,交中心计生办存档备查。

  3、确保“三查”工作的落实。(1)49岁以下已婚下岗、离岗(含

  病、事假三个月以上)和病退、内退女职工每年必须进行两次“三查”,半年一次。(2)离岗(含病、事假)三个月以上流出本市的49岁以下已婚育龄女职工,每年进行四次“三查”,每半年回本市进行一次检查,其余二次须在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县级以上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递交有关责任部门,并经公司计生办审验后方可免查。

  四、关于育龄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节育问题的管理办法

  1、鼓励育龄职工晚婚、晚育,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结婚的为晚婚。晚婚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职工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已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其中产前l5天),增加产假30天,难产再增加产假l5天,并给予其配偶l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及奖金照发。

  2、已婚女职工,在准备安排生育前一定要及时办理《生育证》。属政策内一孩的,办理《一孩生殖健康服务手册》,属政策内二孩的,办理《二孩生育证》,严禁计划外生育。凡领取《生育证》的己婚夫妇,均纳入生殖保健服务对象,并为其提供经常性的宣传咨询服务。

  3、严禁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及选择性人工流产现象的发生,防止性别比例失衡。对当年符合政策怀孕、生育对象,中心计生办要进行随访,发现异样情况,及时向中心报告。

  4、女职工生育后,应在一周内将人口出生信息准确及时上报中

  心计生办。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内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

  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天两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6、女职工生育第一胎后,中心计生办要帮助职工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职工采取上环、节扎及其它长效避孕措施,由中心报销费用(费用l50元内),并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三天的休假;女职工采用避孕药具等短效措施的,公司计生办免费发放由上级统一提供的避孕药具。女职工上环后出现严重身体不适需要取环、环型己过使用期需要更新环型的和已到更年期需要取环的,必须出示正规医疗、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病历并经公司计生办审核盖章后,方可实施取环。报销取环费用(费用l00元内),并给予l天休假;擅自取环的,不报销费用。

  7、已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意外妊娠的人流费用经中心计生办审核后,负责报销(费用300元内),并根据医疗部门出具的证明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采用短效避孕措施避孕失败的,经中心计生办审核后,报销第1次人流费用(费用300元内),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凡第二次实行人流的女职工,一切费用自理,人流休假视为病假,工资、奖金的扣除标准按公司病假规定执行。

  五、关于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申报工作的管理办法

  凡中心正式职工(含局聘)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日起,可由各部门向中心计生办申报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申报时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部门没有及时申报而造成漏报的,由相关部门负责。

  (一)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对象1、干部、职工依法登记结婚后所生的独生子或独生女并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申报。2、调入或聘用为本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中,凡是独生子女家庭并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调入或聘用之月起申报。3、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因子女夭折只剩下一个子女,根据《条例》规定可以生育又不再生育(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并按有关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申报。4、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又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一个子女而不再生育的,仍按独生子女申报。5、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指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后又不再生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开始申报。(二)终止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对象

  1、夫妻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村村民或市无业居民的,另一方的独生子女保险费,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执行。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自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月起,终止享受笔生子女“两全”保险,所在单位收回其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合同》交市计生协,由市计生协收回其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险费。

  3、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子女并均领取了《独主子女症》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都在再婚家庭中,从再婚夫妻婚姻登记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4、因独生子女夭折的,从独生子女夭折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5、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开除公职、辞退、解聘或辞职的,从被开除公职、辞退、解聘或辞职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6、因独生子女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从违法生育之月起,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所在单位收回其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合同》交市计生协,由市计生协收回其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险费。

  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5%工资的管理办法凡中心正式职工(含局聘)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正式办理退休时,经中心计生办审核情况属实后,报相关部门加发5%

  的奖励工资。七、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请向中心计生办举报,举报电

  话:3096502。八、本规定由中心计生办负责解释,从即日起执行。

  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加强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是提高干部职工政治和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事业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使中心各项学习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内容1、政治理论学习:根据上级关于事业单位人员政治理论学习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台实际,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文明建设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等内容;

  2、专业学习:无线电设备的基础知识,本部门现有发射设备的工作原因、技术指标,一般故障现象和处置办法以及广播电视宣传方面的业务和其他科技知识等。

  二、时间要求1、每月坚持两次集中学习(政治和业务学习各一次,班子成员还要坚持两次自学)。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加学习讨论,按时完成所布置的思考题。全年集中学习和班子成员自学分别不得少于70个学时。2、根据需要,不定期派人外出培训。三、学习方法1、除了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指示和会议精神外,根据学习计划,采取领导讲课、轮流辅导、学习笔记评展、心得体会和论文研讨等多种形式,调动大家学习积极性,做到学有成效;2、外出培训采取定向培训和驻厂学习相结合的方法,每次培训应学有所成;3、集中学习、集体辅导与自学相结合。四、目标任务干部职工全年学习笔记不少于7000字,初级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每年要分别撰写一篇和二篇以上学习心得或理论、业务文章。通过学习,能熟练掌握运用政策法规,撰写调查、总结报告和业务公文,

  专业技能有较大提高。能独立处理故障和一般技术问题。五、保证措施将学习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凡学习笔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故

  缺课达3次,迟到或早退达5次(特殊情况除外)以上者,均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个人;凡在每次考试达到前三名者,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凡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按《荆门市广播电视局科技工作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政治理论学习由办公室负责,专业知识学习中心主任负责。要有计划、有安排、有考勤、有检查、有考核和总结。

  

  

篇九: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之高效、有序的开展,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一、议事规则: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议事范围:(一)讨论研究、审定决策:1、研究审定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以及指示,决定贯彻意见。2、讨论审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3、研究确定支委民主生活会主要议题,讨论确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4、讨论审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重点培养对象和发展对象。5、讨论审定对党员及党员干部的奖惩意见。6、研究审定后备干部名单、团队中层干部人。7、研究与党政工都比较密切的有关问题,协调党政工及各方面之间的关系。8、研究上级文件及领导机关规定的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和其他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

  (二)讨论、审议,保证监督1、讨论审议我站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学年度计划和总结。2、讨论审议我站的重要人事安排。3、讨论审议我站重要的经费收入和支出以及关系到政策性问题的非正常性开支。4、讨论、审议其他涉及广大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5、讨论审议重要的规章制度。6、讨论审议提交支委会研究的有关问题。三:议事召开:1、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书记拟定。支部委员需提交支委会研究的事项,应提前向支部书记提出。会议内容如有重大问题时,会议召开之前,支部书记应将会议主要内容通知支部成员,便于与会人员做好充分准备。2、支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参加方能召开。支部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需提前请假。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除有很特殊的情况,支部成员不得缺席。四、支委会决议与表决形式:(一)凡提交支委会研究的问题,一般都要形成明确的支委会决议;对行政、保证监督职能所讨论审议的问题,也要形成明确的支部意见。(二)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经过反复讨论。(三)支委会在决策问题时,要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如经反复讨论确有意见分歧时,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四)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存档。五、支委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一)由支委会审定决策的问题,决议形成后,按支部成员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由书记负责督查,并及时向支委会汇报落实情况。(二)由支委会讨论审议的教育、行政管理等问题,支部意见形成后,作为决策时参考。(三)支委会研究的内容具有保密性,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漏。

  XXXXXXXXXXX支部委员会二0一一年三月

  

  

篇十: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会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是发扬党内民主,组织党员对重大问题进行党内专题讨论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党员大会议事和党支部委员会议事两个方面:

  第一章议事原则第一条党支部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党章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党支部委员会议事由支部书记召集,党员大会议事由党支部召集(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进行)。第三条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所议事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条在讨论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先征求意见后再讨论决定。第五条凡经过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二章支部议事范围第六条传达学习和宣传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制定保证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公司党委及党支部各项决定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措施或实施意见。第七条讨论决定以党支部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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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及需要党支部形成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参与相关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第九条研究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制定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布置和检查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审查发展新党员。第十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听取纪检委员对廉政建设工作的报告和意见。第十一条讨论分析干部、员工思想动态,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任务、方法、途径和措施;提高效率,加强服务意识,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工作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工作。第十二条领导党群工作部对党员及其领导干部进行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第十三条研究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行政职能工作、保密工作、信访工作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第十四条讨论工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工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鼓励其为公司的发展及公司企业文化的创建积极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有益活动。

  第三章党员大会议事程序第十五条党支部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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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以及对党员作出决定处理;

  第十七条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方案;第十八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包括公司重要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第十九条其他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二十条党支部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会议。党支部会议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一条党支部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到各党支部委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提前送达。第二十二条召开党支部会议必须半数以上的党支部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党支部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支部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事项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第二十三条党支部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一个会议中若要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第二十四条党支部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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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会议做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支部书记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支部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支部阐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会议由党群部组织并记录,支部委员要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必要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各党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签字后正式行文生效。

  第二十七条经党支部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第二十八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通报。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决定的事项,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向缺席的党支部委员通报。缺席的党支部委员针对党支部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支部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支部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

  第三十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支部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汇报。党支部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支部会议复议。

  第五章议事决定的实施第三十一条凡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专人负责,在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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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出现的问题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反映,积极慎重地解决好,如不能解决,须向支部分管领导和支部书记汇报。

  第三十二条支部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将实施情况向党员通报。

  第六章议事纪律第三十三条党支部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支部的集体决定。第三十四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个党支部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与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反对表示。允许个人保留意见,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第三十五条党支部会议讨论事项涉及到党支部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支部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第三十六条对应该保留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留,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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