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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14篇

时间:2022-11-14 16:40:03 来源:佳谦文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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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14篇

篇一: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为切实加强我中心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增强工作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依据区委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对我中心工作人员思想、作风、廉政的建设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增强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二、谈话对象1、根据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象由主任、副主任、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逐级谈话。2、对新进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谈话。三、谈话内容㈠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2、对中心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斗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3、谈话对象了解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情况;4、其他。㈡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1、如主谈话人通过其他途径掌握谈话对象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时需提出并向谈话对象核实;2、主谈话人针对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今后的廉政建设要求;3、其他。四、谈话要求1、谈话可采用逐个谈话或集中谈话等形式;2、谈话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谈话每年两次分别安排在年中和年底;不定期谈话为在平时工作中发现责任对象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由责任人及时约谈;3、对新进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谈话由中心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4、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被谈话人应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

  5、谈话过程及谈话内容必须有相应的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交综合科统一保存。

  五、廉政谈话制度由中心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二: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公司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保证作用,使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工业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企业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做到自警、自律、自查、自纠.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进行廉政谈话。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纪委书记约谈、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第五条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第六条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原则,由公司纪委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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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廉政谈话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廉政谈话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应根据谈话类型、谈话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

  第八条纪委书记约谈,是指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公司各党支部(总支)、各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

  谈话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被谈话人(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共同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附件1)。

  第九条任职前廉政谈话,是指公司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领导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谈话。谈话应在被谈话人正式任职令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由纪委书记负责谈话,也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与其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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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人应按照党内法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重点从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等方面,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洁勤政的要求,强调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党纪国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谈话人要填写《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附件2),被谈话人要填写《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附件3)。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向被谈话人发放有关廉政学习材料,被谈话人要在一个月内向纪委递交一份有关廉政学习体会和廉洁自律措施(廉洁从业承诺书)的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连同《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一并存入领导人员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条诫勉谈话,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司关于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已经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戒制度。谈话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负责,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做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人一般为2人以上。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填写《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诫勉期限从谈话后算起,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对谈话后仍不按期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警示谈话,是指公司纪委针对所属单位在一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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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其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谈话人要针对所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做认真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要求。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廉政谈话工作要严格遵守纪律,谈话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交给被谈话人(谈话对象)。被谈话人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追查、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第十三条公司纪委要加强领导,将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机制。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反馈信息,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第十四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被谈话人的《廉政谈话情况表》、《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记入廉政档案.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检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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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填表日期:

  主谈话人姓名参加谈话人员谈话时间被谈话人姓名

  谈话主要内容需整改的问题

  整改措施

  廉政谈话情况表

  主谈话人职务

  第号

  谈话地点被谈话人职务

  被谈话人签字:年月日

  主

  主谈话人签字:

  谈

  话

  年月日

  人

  评

  价

  意

  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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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填表日期:被谈话人新任职务谈话人

  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

  原单位及职务

  第

  号

  新任职务时间

  级别

  职务

  谈话主要内容

  谈话人意见备注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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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年月日

  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

  单位:

  填表日期:第号

  姓名

  兼职

  兼职单位名称

  情

  况

  性别

  兼任职务

  职务

  领取报酬情况(元/月或元/年)

  工资

  奖金

  其他

  在国内外注册办公司情况

  投资金额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配偶子女

  企业名称

  担任职务

  收入情况

  姓名工作单位及单位性质(国有、与本企业集体、外企、合资、个体等)有何联系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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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

  谈话对象

  姓名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入党时间

  谈话内容

  部门意见:

  党委或纪委意见:

  谈话人姓名

  谈话情况:

  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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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公司党委管理人员“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强化责任担当,协助各级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二条约谈对象为公司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县(区)分公司、分(区)营销中心正副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约谈是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定期约谈下级纪检主要负责人,请其对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情况做出评价;是对下级班子成员在落实重大决策、发展改革重要工作、党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等方面存在问题或不足,以及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警示,督促责任落实,加强各类风险防控的一种监督措施。第四条实行约谈应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约谈形式和范围

  第五条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主要为见面约谈。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公司纪委书记约谈分公司班子成员及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纪委书记约谈县(区)分公司、分(区)营销中心正副职及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司纪委监察部主任(副主任)约谈公司部门副职、分公司纪委监察部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纪委监察部主任约谈分公司部门副职、县(区)分公司纪检委员。

  第七条公司纪委书记、监察部主任和副主任根据分级约谈原则,每年约谈一定数量的下属单位及本级监督管理的管理人员,约谈比例不少于30%。

  分公司纪委书记、监察部主任的约谈人数可参照公司执行。第三章约谈内容

  第八条约谈人谈话内容:(一)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二)当前集团及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三)结合约谈对象所做的评价或说明,进行分析讲评并提

  出建议、意见和工作要求。第九条约谈对象就以下内容进行评价或说明:(一)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廉洁从

  业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下级单位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各级党组织和个人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及接受监督情况;

  (四)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决策部署、专项活动,创新体制机制等情况;

  (五)单位(部门)的干部员工遵章守纪、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方面等廉洁自律情况及存在问题;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第四章约谈程序

  第十条约谈前,由纪委监察部负责向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的事项。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约谈时,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同时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提

  出建议、意见和工作要求。第十二条约谈后,约谈人及约谈对象需在约谈记录表上签

  字,由纪委监察部留存。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约谈人指定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必要准备,对约谈对象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建议应做好记录,由纪委监察部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约谈人在谈话中应尊重约谈对象,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意见;约谈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明确表态。对约谈中提出问题和工作建议,约谈对象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写出整改方案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纪委监察部。

  第十五条纪委监察部负责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办。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可依照本制度执行,也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

  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主要分为:局党委(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及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及联系工商所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班子成员和干部,传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警示,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本部门人员。

  第四条约谈方式和内容(一)日常约谈。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二)警示约谈。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三)诫勉约谈。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四)约谈内容。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第五条廉政约谈要求(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

  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

  (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

  (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

  (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第六条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

  情况、指导督促工作、与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与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与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身份与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与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与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与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围,在一定时期、一定围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对策和整改措施。(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与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与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与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与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与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围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六)对廉政责任围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对廉政责任围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九)一定时期、一定围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与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十二)其它涉与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与时进行约谈的。

  

篇六: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公司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公司纪委的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公司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公司党委及纪委针对所属单位及机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纪委等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以及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与其负责人进行的谈话,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问题、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1.3约谈工作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深度分析问题,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监督预防,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促进工作的原则。

  2约谈人与约谈对象

  2.1约谈人一般为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视情况,党委书记可委托党委其他成员,纪委书记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实施约谈。2.2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约谈对象一般为公司所属单位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也可约谈该领导班子其他人员。

  3约谈形式

  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涉及领导人员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涉及领导班子的问题或者普遍性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4约谈分类

  主要分为常规约谈、重点约谈和问题约谈。4.1常规约谈

  需要了解以下情况,可实施常规约谈:4.1.1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以及学习贯彻党中央、省纪委、公司党委、公司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的情况。4.1.2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政纪律,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1.3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身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廉洁自律、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公司党委《公司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细则的具体办法》和反对“四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4.1.4约谈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4.1.5员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及解决情况。4.1.6对公司和本单位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建议。4.1.7其他需要常规约谈的情形。4.2重点约谈

  存在以下情形,可实施重点约谈:4.2.1新任职的公司所属单位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要进行相关教育、提醒、指导的。4.2.2承担公司重大物资采购、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实施、大额度资金运作及重大改革任务的单位、部门,需要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重点安排、指导和沟通交流的。4.2.3承担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专项任务的单位、部门,需要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把关的。4.2.4配合、参与公司纪委重要信访举报件调查核实和案件查办工作的单位、部门,需要明确工作要求、提醒注意事项、加强信息交流的。4.2.5其他需要重点约谈的情形。

  4.3问题约谈

  存在以下情形,可实施问题约谈:4.3.1公司所属单位、机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纪委、公司党委、公司纪委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安排部署,或者敷衍了事、流于形式,致使落实不到位的。

  4.3.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致使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的。4.3.3领导班子成员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问题突出的。4.3.4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出现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问题突出的。4.3.5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需要了解情况、提醒纠正,或者已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4.3.6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四风”等要求不力,有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和铺张浪费现象,或者发生其他廉洁自律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4.3.7纪委班子及其成员不敢担当、不愿监督、不会监督,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人员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该发现没发现的,发现后不及时报告的。4.3.8对本单位、本部门暴露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对上级批办案件查办不力的。4.3.9对本单位、本部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4.3.10对公司党委、公司纪委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力的。4.3.11其他需要问题约谈的情形。

  5约谈程序

  约谈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5.1制定计划。每年年初,公司纪委牵头,会同党委办、组

  织部,根据掌握的相关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信息,制定年度约谈工作计划,明确约谈对象、约谈类型、约谈时间、约谈人等,并按程序报党委书记批准。日常工作中发现需要及时约谈的情形,可制定专项约谈计划,按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5.2通知约谈。按照约谈计划,公司纪委提前1周将约谈安排通知到约谈对象,并要求约谈对象做好准备。5.3实施约谈。约谈人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由公司纪委安排专人负责,准备专门的约谈记录本做好谈话记录和相关协调等工作。谈话结束后,约谈对象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5.4督办落实。对约谈人提出的需约谈对象或所在单位落实、整改的事项,约谈对象或所在单位应按约谈人提出的整改期限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对约谈整改事项实行挂账管理,公司纪委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向约谈人报告情况。对整改工作不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整改到位。同时,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归纳整理,综合分析,对切实可行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采纳。5.5材料存档。约谈材料存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并抄送公司组织部备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篇七: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一、谈话目的。(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二、谈话对象(一)廉政谈话对象X.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X.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X.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X.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约谈对象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三、谈话内容。(一)廉政谈话内容。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X)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X)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X)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X)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X)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X)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X.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X)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X)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X)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X.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

  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二)约谈内容(X)对上级、本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X)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zhu测评满意度较低的;(X)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不到位的;(X)领导班子成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X)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X)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四、谈话组织(一)廉政谈话组织X.廉政谈话在党组领导下,由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X.与院党组成员谈话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院相

  应的分管领导负责;与广大干警谈话以部门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组织实施。

  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活,由纪检组长负责。X.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开展。(二)约谈组织X.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X.约谈时,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改正措施。X.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提前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对院党组班子成员的约谈,一般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也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实施。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一般由纪检组长或监察室负责人实施。X.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X个工作日内报院监察室。院监察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

  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X.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

  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五、谈话要求(一)对谈话人要求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

  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发表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提醒及时到位,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进行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

  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三)对谈话记录要求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院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X个月

  要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发现违纪违法现象的,要随时进行廉政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分别与本部门全体同志进行一次提醒谈话,对审判、执行、财物管理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要随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有记录、有针对性。院党组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对所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评查,督促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书记、纪检组长随时对党组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抽查。

  

篇八: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本资料来自网络如有雷同概不负责共享资源我们只是传递的媒介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篇一:廉政约谈制度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觉、早提示、早预防,增添约谈对象廉政意识,催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据我市《XX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状况、指导催促工作、准时提示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仔细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催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示,及早预防,催促改良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三、要对以下状况进行廉政约谈(1)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二)不仔细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五)不仔细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八)不仔细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九)其他认为应当约谈的事项。4、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状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预备工作。(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照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仔细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精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状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敬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判提示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留意爱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状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二)政治看法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

  反映剧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

  要求协助协作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

  的;(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

  不报、压案不查的;(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仔细协作调查核

  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肯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肯定时期、肯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良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亲密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肯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肯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看法较好,能准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

  

  任的;(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准时进行约谈的。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状况。

  

  

  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觉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觉、早提示、早纠正,早查处,准时进行约谈。

  

  线,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示,及早预防,催促改正错误,教育、挽救和爱护干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约谈:(一)在贯彻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力的;(二)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方面或个人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情节轻微的;(四)对改革探究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五)涉及侵害群众利益苗头性问题的;(六)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问题,情节轻微的;(七)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或错误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约谈方式:(一)提示约谈。在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提示约谈。(二)履职约谈。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情节轻微的,进行履职约谈。(三)点题约谈。对群众反映或监督检查中发觉有侵害群众利益现

  

  象等共性问题的,进行点题约谈。(四)函询约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性质不严重、

  情节轻微的,进行函询约谈。(五)诫勉约谈。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尚

  未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进行诫勉约谈。

  (六)容错约谈。对改革探究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进行纠错谈话。状况特别的,可实行现场约谈。约谈程序:

  (一)约谈预备。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相关承办室拟制谈话提纲。

  (二)约谈通知。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案管室统一登记、编号、制作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由本人签收。

  (三)约谈实施。约谈要坚持问题导向,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约谈对象要对比党章写认识,必要时要写出书面检讨,需制定整改措施的,限期整改。约谈由专人记录,约谈对象签字,存档备案。

  约谈纪律:(一)坚持依纪依法约谈。实施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约谈参加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泄露有关状况的,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二)讲究方法策略,文明约谈,敬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三)约谈一般应在党委或纪委设立的约谈室进行。(四)约谈对象照实说明状况,主动说明组织尚未把握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发觉约谈对象未照实说明状况或者有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五)约谈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状况,不允许将举报件交给约谈对象本人。约谈对象不得追查、打击报复举报人,一经发觉严厉查处。篇三:廉政约谈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推动正风肃纪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提高办事效率,打造务实、高效、清政、廉洁的政务环境,强化对住建城管局全体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制定本制度。一、约谈对象:适用于XXXX班子成员、全部干部职工,包括质安站、房管所、指挥中心全体人员。二、实行分级约谈:由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约谈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中层干部和职工,其他班子成员可以约谈自己分管的股、所、站、队、室的中层干部和职工。三、约谈告知:约谈前一天,由住建城管局纪检组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的具体事项。四、约谈内容:(一)班子成员遵守《廉政准则》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责的状况及存在问题。(二)中层干部执行相关纪律制度状况,有无吃拿卡要,刁难服务

  

  对象。(三)职工在工作中履职状况、遵守纪律状况,是否存在软、懒、

  散的状况。(四)干部职工在坚持"八项规定'、反"四风'方面的状况及拖拉慢

  为、胡作非为方面的警示、警醒。(五)遵守县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婚丧嫁娶方面的规定

  和要求的状况。五、约谈记录:约谈时至少有约谈领导和党务干事两人以上参与。党组书记约谈

  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可请纪检组长参与,纪检组长约谈相关人员可请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参与。约谈领导为约谈主持人,党务干事为约谈记录人员。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员对约谈内容核对确认后签字。

  六、线索移交:在约谈过程中,如发觉被约谈对象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篇九: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落实相关制度的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约

  谈

  办

  法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

  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六条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第七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

  (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落实相关制度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第八条约谈方式和时间: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进行约谈每年至少2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遇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第九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启动。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二)确定约谈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

  (三)做好约谈准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约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四)通知约谈对象。提前3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部门)统一管理。

  (五)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本单位(部门)留存。

  (六)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其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报送。

  (七)提出整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整改的问题,应当于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向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警示性约谈的,被约谈人需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书面材料。

  第十条约谈要求:(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二)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

  (四)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于三月、七月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部门)约谈情况(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区纪委。区纪委适时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催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

  情况、指导催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催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催促改良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效劳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那么,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催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良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

  .

  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良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篇十一: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廉政约谈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aa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约谈工作制度桂交党干2015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廉政约谈工作,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AA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约谈工作制度》(桂交党干〔202X〕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在纪检监察、审计、干部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发现部门或部门*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时,为了解情况、及时提醒,对部门党政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进行约见谈话。第二条约谈人为学院领导,约谈对象为本院全体中层领导干部。第三条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部门*员干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也可以采取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第四条约谈一般由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要求和工作需要具体实施。第五条约谈承办部门应提前将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第六条约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及内容,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向约谈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约谈过程中,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时要求约谈对象签名确认。约谈的相关书面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保管。第七条约谈对象须于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约谈承办部门递交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整改措施,并在规定限期内落实整改。整改落实工作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工作报告。第八条学院纪委应当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进行问责,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追究相关责任。第九条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

  象通风报信;(二)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打击

  报复;(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二: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

  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

  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

  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

  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

  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

  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主要分为:局党委(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及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及联系工商所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班子成员和干部,传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警示,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

  本部门人员。第四条约谈方式和内容(一)日常约谈。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要求(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

  容、时间、地点等事项。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

  (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

  (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

  (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第六条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三: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

  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

  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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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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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党风廉政建设廉政约谈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评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廉政谈话的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六、廉政谈话的要求:

  (1)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

  (2)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与各科室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科室干部及各科室负责人及成员谈话,每年至少1次。

  (3)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七、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煤炭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人事处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八、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