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佳谦文档网>专题范文 > 优秀范文 >

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20篇

时间:2022-11-16 08:45:15 来源:佳谦文档网

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20篇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我国多起逃亜境外的贪官丌少是借劣他国国籍出逃的同时近年来裸官现象也越収增多即多数腐败官员在亊収前都会将家属情人移居境外幵购置如丌劢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20篇,供大家参考。

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20篇

篇一: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我国多起逃亜境外的贪官丌少是借劣他国国籍出逃的同时近年来裸官现象也越収增多即多数腐败官员在亊収前都会将家属情人移居境外幵购置如丌劢产汽车等海外资产令其子女在当地留学戒求职戒在当地为其家属开立公司等造成了恶的影响的同时也为我国反腐增加了许多困难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国籍是指一个人对某一国家的归属关系,即表明一个人同某一个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关系。国籍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非常的重要。对于国家来说,国籍是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依据,是国家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个人也需要依据国籍来确定自己效忠和承担义务的对象以及享受其保护的权利。

  而双重国籍,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就是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意味着你可以享受2个国家的权利福利等,同时也要受履行2个国家规定的义务。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双重国籍现象在国际上也迅速增长。我国海外移民要求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呼声也越发高涨,双重国籍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我们国家有关双重国籍的一些问题。

  双重国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历史上的中国是曾经默认过双重国籍的。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后裔,就是中国人。如在东南亚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了双重国籍。但是自从在1955年印尼万隆会议上,中国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就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让他们必须选择一种国籍。1980年9月10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同时也硬性规定了,外国国籍与中国国籍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只能取其一。

  由此看出1955年之前,中国“默认”双重国籍。此后,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爆发大规模“排华潮”,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为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华人免遭迫害,也为了打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孤立的局面,争取印尼等国家,开展睦邻外交,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双重国籍,并将之写入法律,延续至今。

  然而虽然法律上不承认,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国籍的现象。据港媒2013年报道,已移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大多不报告,而保留中国居民身份证,享有国内福利和退休金,估计有800万人。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中国国家安全部已下令取消了持有他国国籍的100多万人的户口。虽然中国目前正在反贪污运动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对双重国籍者进行查办。今年7月15日公安部发布严查双重国籍的通告,还给出了专门的网站,供知情者对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士进行举报。但是很显然我国现在还有着几百万的公民拥有他国国籍。

  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

  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内外对于放开双重国籍的呼声也从未停止过。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了修改国籍法的提案与建议。虽然未通过,但是围绕是否应承认双重国籍的争论却从未平息。

  支持放开双重国籍的人有以下理由:对于海外移民来说,双重国籍的优势是,可以“两头占好处”:既能享受欧美国家等优渥的社会福利,又能在国内投资时得到特殊照顾,且不必承担来回奔波办签证以及购房、就业、医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限制。对于国家来说,也存在显而易见的好处。一是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承认双重国籍,允许中国移民自愿保留中国国籍,在回国时不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管理办法办理签证,有利于大陆移民的来去自由,在海外奋斗多年的移民落叶归根,可以以公民身份回归故里,将大量资金、技术带回祖国。此外,我国人才流失问题已经非常严重。自1978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累计向国外输送留学生、学者总计192万,目前仅回国60万,比例不足1/3。据2010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显示,中国正在成为世界上最大移民输出国,时下约有4500万华人散居世界各地,流失的精英数量居世界首位。而招商银行等机构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资产超过千万元的富裕人群中,近60%的人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有相关考虑。若承认双重国籍,可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和人才的双重流失。二是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对承认双重国籍国家的中国移民,允许其自愿保留中国国籍,可以激励中国移民的爱国热情,吸引海外移民以公民身份参加祖国建设,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三是有利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海外归来人士。如果海外移民在中国犯罪,其保留中国身份,可以按照国内法律来审理,不会造成国家安全问题。

  支持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的理由也很充分:首先就是历史原因,也就是为了维护排华现象严重的地区的华侨的人身安全。其次,各国的法律规定都存在一定的异同,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在2个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可能产生冲突。比如甲乙两国发生战争,甲乙两国法律规定公民都有服役的义务,那么具有甲国和乙国两国国籍的公民,应该为哪个国家服役对哪个国家忠诚呢。事实上,“双重国籍”还成为一些贪腐官员“暗渡陈仓”、试图逃避打击的另一手段。我国多起逃亡境外的贪官,不少是借助他国国籍出逃的,同时近年来“裸官”现象也越发增多,即多数腐败官员在事发前都会将家属、情人移居境外,并购置如不动产、汽车等海外资产,令其子女在当地留学或求职,或在当地为其家属开立公司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的同时也为我国反腐增加了许多困难。最后,若开放双重国籍政策,实际上是赋予一小部分群体超国民待遇,使其成为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这只会加剧国内大部分民众的不平等感。

  如何处理双重国籍问题?

  以上对于双重国籍的2种看法其实都是很有道理的,既然双重国籍既有利也有弊,那么中国到底应不应该放开双重国籍呢?接下来发表一下个人看法吧。

  首先我觉得放开双重国籍是大势所趋。毕竟现在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人才的流动性必然会越来越强,而且难以阻止,虽然中国人口基数大,但是尖端人才数量还是有限的,长久下去禁不起这样的人才流出。再就是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承认或者默认了双重国籍。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承认双重国籍还是弊大于利的,但却不能全盘否定。因此我认为中国应该会有条件的逐步放开双重国籍,毕竟不能一口吃成个胖子,同时这个放开程度也应该与我国反腐机制和“绿卡“等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相对应。因此我国也应该同时加大力度完善反腐机制和其他相关制度,只有这些机制相辅相成,才能真正满足中国老百姓和华人华侨的需要。

  

  

篇二: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作者:孙丽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境里没有外国人。怎样区别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属于国籍问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关国籍方面的立法也是不同的,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国籍的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中国在解决国籍冲突方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做法,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不断加以完善国籍立法。【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冲突一、国籍的概念各国对国籍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国籍①是一个人作为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某个国家之间固有的稳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对国家和个人具有下列重要意义:(一)对于个人国籍赋予其具有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最重要的区别标志。(二)国籍确立了个人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即决定了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必须接受该国的统一管理与法律约束。(三)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进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二、国籍法国籍法②是指一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属于国内法范畴。因为国籍问题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而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具体情况来制定国籍法,必然导致国籍规定之间的冲突。三、国籍冲突国籍冲突问题主要有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一)国籍的积极冲突国籍的积极冲突③,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国籍。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人称双重国籍人,双重国籍是一种非正常的国籍现象,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一,当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如果这两个国家都规定了服兵役的义务,在战时,如果这两个国家恰好是敌国,那么他无论在哪一方服兵役,都将被对方视为叛逆。第二,双重国籍问题还可能会引起国家间的纠纷,如1812年,英美之间就发生了第一个问题中所说的纠纷,并最终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无国籍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而致。无国籍人虽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但并不意味着他不用承担任何义务,他们在哪个国家居住就要受到该国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管理,但却享受不到与该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并且也不能视为外国公民,这样这些无国籍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概述1.旧中国共颁布了3部单行国籍法规④,其中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2.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国籍法被废除,我国在总结多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并在参考其他国家国籍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对我国国籍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1.中国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地取得中国国籍的,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讲,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本人也出生在中国,那么他就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那么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居住国的国籍,并且不能再取得中国国籍。(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归化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且愿意受本国法律约束的;或者定居在中国的;或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具体程序是:相关人员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提出入籍申请,人在国外的可以向中国设在当地的外交部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后,须经相关权力机关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公安部发给入籍证书,此人即取得中国国籍。2.中国国籍的丧失(1)自动丧失。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如果取得该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中国公民如果是某外国公民的近亲属,或是定居在外国,或是有其他正当的理由的,可以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中国国家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3.中国国籍的恢复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曾经有过中国国籍,如果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五、对我国国籍立法提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为使国籍冲突问题尽可能的减少,有必要对国籍法作必要的修改与完善,这里,我仅就消除和防止国籍冲突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增加处理多重国籍问题的灵活性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目前,大多数国家仍不承认本国国民具有多重国籍,其法理在于国家主权原则,即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在本国实施权威。不过,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国家是否可以施加保护,1930年《关于国籍法若干问题的公约》给予了否定回答,但也有人认为,如今情势已发生很大变化,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是注重有效国籍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作灵活处理,为避免个人无法寻求外交保护,国内立法可能也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二)具体国籍法律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在我国的国籍立法中,对有些名词的解释比较模糊,在处理问题时可能产生不确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三)同有关国家就具体的国籍冲突问题加以协商,尽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解决。注释:①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页。②援引盛愉.《中国国籍法与国籍法原则》,载《中国国籍法年刊》,1982年:第210页。③参见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前言部分。④王英著.《国际私法》,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第59页。参考文献[1]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1.[2]刘海山.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9.[3]李浩培.国际问题的比较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6.[4]张烨.依法解决国籍冲突途径新探[J].浙江大学学报,2004(06).(作者单位:西安职业技术学院)

  

篇三: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作者:孙丽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境里没有外国人。怎样区别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属于国籍问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关国籍方面的立法也是不同的,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国籍的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中国在解决国籍冲突方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做法,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不断加以完善国籍立法。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冲突

  一、国籍的概念

  各国对国籍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国籍①是一个人作为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某个国家之间固有的稳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对国家和个人具有下列重要意义:

  (一)对于个人国籍赋予其具有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最重要的区别标志。

  (二)国籍确立了个人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即决定了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必须接受该国的统一管理与法律约束。

  (三)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进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二、国籍法

  国籍法②是指一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属于国内法范畴。

  因为国籍问题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而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具体情况来制定国籍法,必然导致国籍规定之间的冲突。三、国籍冲突

  国籍冲突问题主要有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一)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③,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国籍。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人称双重国籍人,双重国籍是一种非正常的国籍现象,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一,当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如果这两个国家都规定了服兵役的义务,在战时,如果这两个国家恰好是敌国,那么他无论在哪一方服兵役,都将被对方视为叛逆。第二,双重国籍问题还可能会引起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国家间的纠纷,如1812年,英美之间就发生了第一个问题中所说的纠纷,并最终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无国籍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而致。

  无国籍人虽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但并不意味着他不用承担任何义务,他们在哪个国家居住就要受到该国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管理,但却享受不到与该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并且也不能视为外国公民,这样这些无国籍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概述

  1.旧中国共颁布了3部单行国籍法规④,其中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

  2.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国籍法被废除,我国在总结多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并在参考其他国家国籍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对我国国籍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1.中国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地取得中国国籍的,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讲,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本人也出生在中国,那么他就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那么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居住国的国籍,并且不能再取得中国国籍。(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归化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且愿意受本国法律约束的;或者定居在中国的;或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具体程序是:相关人员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提出入籍申请,人在国外的可以向中国设在当地的外交部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后,须经相关权力机关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公安部发给入籍证书,此人即取得中国国籍。

  2.中国国籍的丧失

  (1)自动丧失。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如果取得该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中国公民如果是某外国公民的近亲属,或是定居在外国,或是有其他正当的理由的,可以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中国国家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提出退出中國国籍的申请。

  3.中国国籍的恢复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曾经有过中国国籍,如果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五、对我国国籍立法提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为使国籍冲突问题尽可能的减少,有必要对国籍法作必要的修改与完善,这里,我仅就消除和防止国籍冲突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增加处理多重国籍问题的灵活性

  目前,大多数国家仍不承认本国国民具有多重国籍,其法理在于国家主权原则,即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在本国实施权威。不过,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国家是否可以施加保护,1930年《关于国籍法若干问题的公约》给予了否定回答,但也有人认为,如今情势已发生很大变化,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是注重有效国籍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作灵活处理,为避免个人无法寻求外交保护,国内立法可能也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二)具体国籍法律中有关词语的含义

  在我国的国籍立法中,对有些名词的解释比较模糊,在处理问题时可能产生不确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

  (三)同有关国家就具体的国籍冲突问题加以协商,尽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解决。

  注释:

  ①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页。

  ②援引盛愉.《中国国籍法与国籍法原则》,载《中国国籍法年刊》,1982年:第210页。

  ③参见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前言部分。

  ④王英著.《国际私法》,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第59页。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1.

  [2]刘海山.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9.

  

篇四: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二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递进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深入开展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引进海外先进文化方面广大华人华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浅谈我国的双重国籍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贸易和交流的持续走俏,我国的国籍制度逐步被我国公民、华人华侨及外国公民关注。是否可以通过双重国籍制度的构建来维护广大华人华侨的合法利益和吸引外资?我国半个世纪以前制定的国籍制度是否依然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现状?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由来;措施一、我国现行国籍制度及其由来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清政府1909年颁布《大清国籍条例》,完全采用了血统主意的国籍原则。《大清国籍条例》固有第一条即规定:“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者;(二)生于父死后而父为中国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从以上规定可知,其完全采用了血统主义的原则。清政府采用血统主义的初衷是为了对印度尼西亚的侨胞进行保护。当时,荷兰殖民者在印尼奉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制度,由于清政府承认侨胞的双重国籍,双重国籍在我国由此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在海外的华侨多达千万之众,多集聚在东南亚国家。在东南亚地区的华侨往往又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甚至控制着当地的经济命脉。由于这些华侨国籍身份模糊,有人说华侨“在有利的时候说自己是本国人,不利的时候又说自己是中国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新政府为了消除东南亚各国家政权对华侨的戒备心理,不再承认双重国籍。在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和印尼外长签订条约,不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华侨做出决定,要么选择中国国籍,要么选择印尼国籍。二、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益处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华人人口已突破400万,是最大的亚裔族群,来自中国大陆的有379.5万人,来自台湾的有23万,两者合计402.5万。根据阿根廷国家移民局数据,从2004年1月截止到2011年第二季度,共批准26,028名中国人的居留申请。目前,预计居住在阿根廷的华人总数约为12万人。在海外华侨华人中,仅广东籍华人华侨就多达2000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吸引海外华人到国内投资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吸引的外资很大一部分是华人的投资。由于国籍的限制,海外华人进入国内投资,就如尚未开通“三通”时的海峡两岸,进出境很麻烦。我国虽然实行了“绿卡”制度,但覆盖面过窄,门槛过高。“绿卡”在我国的正式称谓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获得我国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是: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这样苛刻的条件势必制约了海外华人在国内的投资。(二)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递进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深入开展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引进海外先进文化方面,广大华人华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挥好华人华侨在以上方面的作用,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很讲究民族凝聚力的国家,华人华侨对中华民族有很深的感情。华人华侨的根都在中国,很多华人华侨在中国有亲戚,不少华人华侨保留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更方便了其进出中国及在中国居住的条件,更有利于发挥广大华人华侨的沟通和桥梁作用,增强广大华人华侨对民族的热情及对祖国的效忠,进而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三)建立我国的双重国籍制度也符合世界国籍立法的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仍坚持单一国籍制度的国家已为数不多。在欧洲,除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外,越来越多的其他欧洲国家也已经开始承认双重国籍。在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最新的国籍法都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在亚洲,泰国、菲律宾也已经开始接受双重国籍,印度更是在2003年改变以往的严格限制双重国籍的政策,转为承认双重国籍[1]。三、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措施(一)放宽我国的“绿卡”制度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目前我国的“绿卡”限定的范围过窄,逐步放宽该制度对引进海外人才尤其是吸引海外华人有重大的积极意义。香港分别在2001年、2006年和2008年推出了“专才计划”、“优才计划”和“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计划”,通过这一些列的政策使很多精英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我国内地放宽条件向海外华人发放“绿卡”,可以借鉴香港以上的政策,使其为我国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二)循序渐进地修改我国《国籍法》关于双重国籍的规定为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

  我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我国公民加入他国国籍后,会被自动失去中国国籍,这种做法明显不适应国际国籍制度的发展了。我们可以考虑对以上条款修改为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对于承认双重国籍,并承认外国公民在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卡”的同时保留该国家的国籍,但前提是这些国家拥有较成熟的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另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个人经主动申请方能放弃我国国籍的制度。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申请退出美国国籍的条件须是申请人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且申请人主动明确自愿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机关审核同意。(三)可以考虑采用双边协议的形式对等承认双重国籍制度通过签订双边协议,相互承认侨民的双重国籍是现今国际社会上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例如,印度前总理瓦杰帕伊在2003年1月9日印度召开的第一届海外印度人节庆祝大会上正式宣布印度将实行双重国籍政策,并逐步采用了对等承认双重国籍的制度。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也对等承认双重国籍制度。我们华人华侨众多,他们对中华民族具有很深的感情,且很多华人华侨在海外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通过签订平等的双边协议,对等承认双重国籍,可以吸引很多优秀华人华侨人才回国为中华民族贡献力量。参考文献:[1]林金香.关于双重国籍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06(中).

  

  

篇五: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不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因此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二)国籍冲突的解决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5.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6.在国籍的取上二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2、消极冲突的解决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2、消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篇六: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公民和国籍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我国公民,除必须具有我国国籍外,并无其他资格要求。由此可见,公民和国籍密不可分。

  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该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也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其回国。

  综观各国国籍法的规定可见,取得国籍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分别称之为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两种国籍的取得方式均被我国国籍法予以明确确认。

  对于出生国籍的立法,各国要么采取血统主义原则,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要么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要么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其国籍,这也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遵循的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有三: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二是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同时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一,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第二,本人定居在中国;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等等。只要具备两个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加人中国国籍。

  我国管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但这些机关只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审批权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旦经公安部批准,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中国公民也有权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办理程序与申请程序基本相同。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在申请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法同样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基于香港和澳门的特殊情况,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篇七: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中国国籍常见问题解答(领事服务)

  持中国护照即为中国公民?

  如何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外交部领事司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05月18日第06版)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走出国门的中国公民越来越多。他们在跨出国门之时,尽管年龄、籍贯、民族和性别不尽相同,但都拥有同一个国籍——中国国籍。在海外学习、工作、生活时间长了之后,他们当中一部分人准备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由此产生了不少国籍方面的困惑乃至难题,并希望得到解答和帮助。一年来,中国领事服务网收到不少民众就国籍问题发给外交部领事司的信件。为了帮助大家解疑释惑,现将有代表性的问题整理如下:问:中国能否实行双重国籍制度,以便我同时拥有中国护照和外国护照,方便出入境和居留?

  答:每个人的国籍虽然属于国内法决定的事,但有关国籍冲突问题历来受国际社会关注。由于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使个人陷入国际旅行困境或引发跨国纠纷的事例并不鲜见,上世纪3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消除和减少国籍冲突,“一人一个国籍”逐渐成为不少国家国籍立法的方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重要原则,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实践证明这有利于海外华侨华人的长期生存和发展,也有利于中外互信合作。当前,跨国人员交往日益密切,“一人一个国籍”制度宜完善,不宜废除。同时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充分考虑海外华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针对他们的关切,不断推出入出境、居留等方面的便利措施。

  问:持有中国护照是否视为具有中国国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因此,中国护照持有人原则上具有中国国籍。倘若中国公民定居在外国并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他们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能继续持有中国护照。虽然有一些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仍在继续使用原持有的中国护照,但他们并不具有中国国籍,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相关规定,这是我们所反对的。

  问:中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是否都具有中国国籍?

  答:血缘不等于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应根据“父母国籍”、“定居情况”和“出生地”等因素来认定中国国籍,不能只依据父母的国籍来认定孩子的国籍。根据各种不同情况和条件,有可能出现同一家庭子女国籍不尽相同的情况。

  问:我目前在国外,曾经具有中国国籍,后来为了居留方便,加入了外国国籍。现在我想回中国定居,不知可否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应该向哪里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具有正当理由包括“定居在中国、中国人的近亲属”等情况。恢复中国国籍在国外就近向中国使领馆提出申请,使领馆受理后将根据具体情况报中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应放弃现有外国国籍。

  如需了解更多内容,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或发送邮件至外交部领事司邮箱***********.cn。

  

篇八: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现阶段我国双重国籍问题探析

  [摘要]文章结合我国对双重国籍的历史发展和各国的立法规定,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认为现阶段我国不宜实行双重国籍,建议通过完善“绿卡”制度和发放“海外公民证”或“海外华裔卡”等措施来满足海内外华人的需求,弥补单一国籍的不足和缺陷。[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法;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在全球化环境下,各国通婚、出国留学、探亲、就业、移民海外人数激增,国际之间人员往来和流动日益频繁,双重国籍问题成为了一个各国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对于双重国籍,我国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承认”、“默认”到“不承认”的态度演变。今年,海内外呼吁中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呼声再起,国内国际法学界对我国是否应该实行双重国籍也掀起了新一轮的论战。“双重国籍”关系到公民自身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及其义务的实现以及国家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一、双重国籍的概念、产生原因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双重国籍属于国籍冲突的一种,它是指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国家的国籍。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出生。根据《国籍法》第4、5、6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即混合制原则,我国有一部分人可能出生就产生双重国籍问题;2.跨国婚姻。通常,一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时如果男子国家规定获得该国国籍不以放弃其原始国籍为条件,女子就具有双重国籍。我国《国籍法》没有针对跨国婚姻带来的双重国籍问题另外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三、归化,即申请入籍。目前,大多数国家陆续放宽了在内国居住的侨民申请入籍的条件。①我国《国籍法》第10条规定了外国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的情形。第四、收养和继承。收养在国际上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一种法律现象,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在跨国遗产继承情况下,部分国家法律也规定可以通过财产继承获得被继承人国家的国籍。我国《国籍法》对收养关系和继承关系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没有规定。第五、其他情形。主要有国家合并与分离、转移,殖民地独立和新型民族国家的成立等。这种情形在我国比较少见。二、国际趋势和立法世界各国对于双重国籍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尽力避免乃至消灭到不再排斥、允许的态度转变。在早期的国籍观念中,国民对国家负有永久效忠的法律义务。18世纪末开始,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国家间双边协议的方式避免和限制双重国籍。到19世纪后期,国家间缔结的双边条约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关于双重国籍的习惯国际法规范。1930年《海牙公约》、1933年《蒙得维的亚公约》、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1963年《关于减少双重国籍现象和双重国籍状况下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等相继对双重国籍进行限制。限制乃至消灭双重国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双重国籍的普遍认同。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20世纪末,双重国籍现象呈现爆炸式增长。21世纪,世界人权制度发展,人们对双重国籍的看法发生变化。在全球化和人权化的今天,大多数学者认为:“一个人只要不侵犯他人及国家正当利益,那么,是否加入他国国籍只是一个个人问题,国家能够做的仅是对当事人外国国籍的否认,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本国的国籍。”②很多国家(尤其是移民输出大国)

  开始不再排斥双重国籍,国籍制度有了新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90个国家承认了双重国籍。三、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法律探究(一)双重国籍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我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根据不同的国情、周边环境和国际局势针对双重国籍制定了不同的国籍政策。在我国历史上双重国籍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明示承认阶段(1909~1948)。回顾历史,我国从清末以来,一直有实行双重国籍的政策。1909年,清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采用父系血统主义,对中国人放弃中国国籍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民国时期,《中华民国国籍法》、《民国十八年修订国籍法》两部法律规定实行双重国籍,将定居他国的中国血统人一律赋予了中国国籍。第二阶段:默示承认阶段(1949~1954)。新中国政府成立后,华侨的庞大数量和谆谆爱国之情对东南亚国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因此,1955年之前,新中国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以免引起东南亚国家的恐慌和对抗。在事实上继续以血统主义国籍原则承认海外华侨双重国籍,积极支持华侨参政议政,动员华侨协助祖国建设,引导侨资投向新中国的建设事业。第三阶段:不承认阶段(1955年至今)。为了保护华人、华侨的生存空间和生命安全,消除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误解、加深国家间关系,打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外交封锁,1955年,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上宣布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1980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籍法——《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实行单一国籍的原则。此后30年,我国一直坚持单一国籍的立场,不承认任何形式的双重国籍。(二)我国现阶段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现阶段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利处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给中国带来更多的商机、外汇和税收。现阶段,实行双重国籍便于中国移民来去自由、回国创业、家庭安排、子女读书、晚年落叶归根等,给国家带来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高端人才等。第二,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实行双重国籍不仅可以激励中国身居海外移民,以主人翁姿态,维护祖国利益,而且可以吸引海外移民以公民身份参加祖国建设、政府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第三,有利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国外归来人士。如果海外移民归来在中国犯罪,由于其保留中国公民身份,可以按照国内法律来审理,不会造成国家安全问题。第四,有利于祖国统一,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反独促统的道路上,海外华人的力量不可低估。实行双重国籍,华人华侨在海外可顺理成章地以公民身份支持统一大业。第五,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拥有双重国籍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更多的好处。在社会安全、就业、旅游等方面,具有双重国籍的人选择面将更广,对自身的发展也更有益处,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更多的安全感和责任感。③持反对实行双重国籍的学者认为:实行双重国籍的好处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获取,比如引进人才、授权签证等。然而,实行双重国籍将带来的弊端是很难甚至无法克服的,主要表现为:第一,从国家主权上讲,每个国家的主权都是独立的,国籍问题属于每个国

  

篇九: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四章知识点: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基于这种联系,国家和个人之间存有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基于此联系对个人实行相关的管辖和保护,个人基于这种联系对国家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对应的义务。

  拥有一国国籍的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或国民,所以国籍也称为公民资格。有些国家的国内法对公民或国民作出某些区分,规定其在国内法中权利地位有所差别,但因为他们都拥有该国国籍,国际法对此并不加以区别而都将其作为该国人。

  位于一国境内并拥有该国国籍的人,称为本国人;位于一国境内没有该国国籍但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为外国人;在一国境内而没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为无国籍人,一般情况下这部分人很少,所以一般国家在管理时,往往也将他们包括在广义的外国人中。

  给予哪些人国籍,即认定哪些人是其公民,是国家自身的权利。国家对此一般通过相关的国内法作出规定。但是,因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会出现国籍冲突的问题,需要国家间合作通过国际法加以调整。

  有些法律文件中,出现了法人国籍、船舶国籍、航空器国籍等用语,这是一种借代用法。法人和物的国籍在其含义及取得方式上与这里所说的国籍都是不相同的,法人或物的国籍仅仅与自然人国籍的某个方面属性的类比或类推说法。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1)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当前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3)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又可分为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当前世界上绝绝大部分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

  2.因加人取得。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因为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又能够分为两种情况,自愿申请入籍和因为一些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的法律后果。

  (1)申请入籍,也称为归化,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过人籍国的相关程序的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对此,国家一般在年龄、职业、文化水准、财产状况、行为水平等方面,都规定入籍所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

  (2)因为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是指因为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各国的立法相差很大。如一些国家规定,跨国婚姻或收养不必然带来当事人国籍状态的变化。一方面,

  当事人能够自主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婚姻或收养可作为获得国籍的有利条件之一,但获得国籍可能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因加入取得国籍的方法、条件及程序,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是一国自由决定的事项,但该国行使权利时,不得违背其根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承担的义务。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因为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各国立法中对于国籍丧失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一般能够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1.自愿丧失是指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自愿丧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选择放弃两种做法。退籍是某人依据其原国籍国立法规定主动申请退出该国国籍,如得到批准从而丧失该国籍。选择放弃是指根据某人原国籍国立法或与他国签订的相关条约的规定,允许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并且这种选择意味着对以前国籍的放弃,即如果选择其他国籍,则丧失了其原有国籍。

  2.非自愿丧失是指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当事人根据相关国家立法的规定丧失其原有国籍。导致非自愿丧失国籍的事实一般有涉外婚姻、收养、已归化加入外国籍等。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在符合某些法定条件时,国家可依法剥夺个人的该国国籍。对剥夺国籍的做法,在国家不违背其他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国际法尚未明确加以禁止。

  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因为各国的国籍立法不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据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反过来,也可能出现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国际法确立和承认国籍制度,是为了明确和强化国家与其国民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对国民权利的保障,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秩序和各国关系的发展。为此首先要实现“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都会给相关国家和个人带来混乱与不便,甚至造成国家间的争端。所以,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当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相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当前有很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但因为国籍问题的复杂性,当前这样的条约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该法体现了中国各族人民平等地拥有中国国籍、男女平等、因出生获得国籍采取混合制、因加入获得国籍时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等原则。对于防止和消除国籍的冲突,该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不承认双重国籍、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子女具有中国国籍等。此外,中国还与相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相关国籍冲突问题。

  

  

篇十: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浅谈我国的双重国籍制度【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贸易和交流的持续走俏,我国的国籍制度逐步被我国公民、华人华侨及外国公民关注。是否可以通过双重国籍制度的构建来维护广大华人华侨的合法利益和吸引外资?我国半个世纪以前制定的国籍制度是否依然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现状?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由来;措施一、我国现行国籍制度及其由来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清政府1909年颁布《大清国籍条例》,完全采用了血统主意的国籍原则。《大清国籍条例》固有第一条即规定:“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者;(二)生于父死后而父为中国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从以上规定可知,其完全采用了血统主义的原则。清政府采用血统主义的初衷是为了对印度尼西亚的侨胞进行保护。当时,荷兰殖民者在印尼奉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制度,由于清政府承认侨胞的双重国籍,双重国籍在我国由此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在海外的华侨多达千万之众,

  多集聚在东南亚国家。在东南亚地区的华侨往往又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甚至控制着当地的经济命脉。由于这些华侨国籍身份模糊,有人说华侨“在有利的时候说自己是本国人,不利的时候又说自己是中国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新政府为了消除东南亚各国家政权对华侨的戒备心理,不再承认双重国籍。在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和印尼外长签订条约,不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华侨做出决定,要么选择中国国籍,要么选择印尼国籍。

  二、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益处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华人人口已突破400万,是最大的亚裔族群,来自中国大陆的有379.5万人,来自台湾的有23万,两者合计402.5万。根据阿根廷国家移民局数据,从2004年1月截止到2011年第二季度,共批准26,028名中国人的居留申请。目前,预计居住在阿根廷的华人总数约为12万人。在海外华侨华人中,仅广东籍华人华侨就多达2000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吸引海外华人到国内投资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吸引的外资很大一部分是华人的投资。由于国籍的限制,海外华人进入国内投资,就如尚未开通“三通”时的海峡两岸,进出境很麻烦。我国虽然实行了“绿卡”制度,但覆盖面过窄,门槛过高。“绿卡”在我国的正式称谓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获得我国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是: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

  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这样苛刻的条件势必制约了海外华人在国内的投资。

  (二)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递进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深入开展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引进海外先进文化方面,广大华人华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挥好华人华侨在以上方面的作用,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很讲究民族凝聚力的国家,华人华侨对中华民族有很深的感情。华人华侨的根都在中国,很多华人华侨在中国有亲戚,不少华人华侨保留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更方便了其进出中国及在中国居住的条件,更有利于发挥广大华人华侨的沟通和桥梁作用,增强广大华人华侨对民族的热情及对祖国的效忠,进而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三)建立我国的双重国籍制度也符合世界国籍立法的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仍坚持单一国籍制度的国家已为数不多。在欧洲,除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外,越来越多的其他欧洲国家也已经开始承认双重国籍。在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最新的国籍法都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在亚洲,泰国、菲律宾也已经开

  始接受双重国籍,印度更是在2003年改变以往的严格限制双重国籍的政策,转为承认双重国籍[1]。

  三、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措施(一)放宽我国的“绿卡”制度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目前我国的“绿卡”限定的范围过窄,逐步放宽该制度对引进海外人才尤其是吸引海外华人有重大的积极意义。香港分别在2001年、2006年和2008年推出了“专才计划”、“优才计划”和“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计划”,通过这一些列的政策使很多精英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我国内地放宽条件向海外华人发放“绿卡”,可以借鉴香港以上的政策,使其为我国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二)循序渐进地修改我国《国籍法》关于双重国籍的规定为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我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我国公民加入他国国籍后,会被自动失去中国国籍,这种做法明显不适应国际国籍制度的发展了。我们可以考虑对以上条款修改为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对于承认双重国籍,并承认外国公民在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卡”的同时保留该国家的国籍,但前提是这些国家拥有较成熟的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另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个人经主动申请

  方能放弃我国国籍的制度。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申请退出美国国籍的条件须是申请人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且申请人主动明确自愿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机关审核同意。

  

篇十一: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双重国籍实行之必要性探讨

  摘要:由于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国籍规则,导致国籍冲突问题频发。实施双重国籍的有利有弊应当在坚持国籍惟一的基础上,作为例外,在一定范围内研究双重国籍存在的可以性。

  标签:双重国籍;国籍冲突;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

  国籍,指一个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因此,国籍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国籍法是一国据以决定谁具有它的国籍的法律,是该国的内国法。由于各国制定国籍法依据的原则不同,国籍冲突的问题逐渐凸显。国际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国际的消极冲突则会造成一个人无国籍的现象。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解决。

  一、问题之源起

  个人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绝大多数人的国籍都是由于出生而取得的。对原始国籍的取得,有的国家采取血统主义: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出生地主义是以出生者的出生地决定其国籍。大部分国家将两个标准结合起来,以其一标准为主,或者平衡的兼采。李浩培先生曾于1970年代末对他所收集的99个国家的国籍法进行了归类,其中纯粹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有5个:奥地利、埃塞俄比亚、列支敦土登、苏丹和锡兰(即斯里兰卡);以血流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45个,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流主义为辅的有28个国家;平衡地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21个;无任何国家纯粹采取出生地主义。个人因入籍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各国法律规定通过入籍而赋予个人国籍的情况主要有婚姻、收养、个人申请加入等。

  国籍的积极冲突既可以在原始国籍的情况下发生,也可以在继有国籍情况下发生。

  (一)原始国籍的冲突

  原始国籍冲突的因为各国对出生取得国籍采取不同的标准,或者虽采用同一标准但适用的程度不同而造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血统主义国家之间的冲突

  如孩子的父母国籍不同且都采取血统主义,就有可能具有双重国籍。

  2.血统主义国与采用出生地主义国之间的冲突

  若采用血统主义国之夫妇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内所生子女即具有两个国籍。

  3.采用血统主义国与采用兼采主义国之间的冲突

  瑞士是采用血统主义国家,瑞士人在英国所生子女,瑞士当然认为具有瑞士国籍。而英国是采用兼采主义国,虽承认子女在成年后有选择瑞士国籍的权利,然而未成年以前,则认为具有英国国籍。

  4.采用兼采主义国之间的冲突

  法国规定,凡生于内国的外国人子女,凡内国人在外国所生子女,都是内国人。而比利时亦然。国籍上存在冲突。

  5.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之间的冲突.

  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除了少数外,大都对生于外国之内国人之子女,没有与依出生地取得国籍这一原则相反之例外,使其仍取得内国国籍。这一例外与另一国执行出生地主义原则相碰,必然要产生国籍冲突。

  (二)继有国籍的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还可能因入籍而发生。各国的国籍法虽然各异其制,执行的结果往往是使人一面取得新的国籍,一面仍保持旧的国籍,大致有下列几中情况:

  1.婚姻。有的国家执行外国女子为内国人妻者,即取得内国国籍。而有的国则规定内国与外国人结婚,其国籍不因之而变更,产生双重国籍。

  2.收养。有的国家规定收养关系不影响国籍。另一些国家规定收养关系改变国籍,产生国籍冲突。

  3.归化。由于归化条件不同,规定出籍必须经济政府批准的国家的国民,未办手续,列人籍不以丧失原有国籍为前提的国家去人籍之后,产生国籍冲突。

  二、我国关子国籍之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为表示对有关国家的善意以及出于与各国特别是东南亚国家保持友好关系和当地华侨、华人实际情况的考虑,采取了血统主义和出生地相结合的原则。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签订后,中国政府采取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这一政策于198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一)我国国籍法决定原始国籍的标准是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个人还可以通过入籍或恢复取得中国国籍。

  (二)平等原则。国籍法规定在国籍取得、恢复和丧失方面,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男女平等,没有任何民族、种族、宗教及其他的歧视。

  (三)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如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四)避免国籍冲突原则。具体体现在国籍法为避免产生双重国籍和为无国籍者及其子女提供取得中国国籍的条件。如: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是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等。

  三、双重国籍利弊之权衡

  有人提出,双重国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默许认可的一种方式,美国、英国、法国等许多欧美国家都尊重双重国籍。承认双重国籍是世界潮流,且中国实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际环境已经改变,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在国籍法上也应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这对中国的国家利益没有损害,还可以实现双赢。而有人则坚持一人一籍的原则。究竟哪一种观点更言之有理呢?关键还要是要看哪一种制度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一)双重国籍之利

  首先,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给中国带来更多的商机、外汇和税收。

  其次,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承认双重国籍可以激励华人身居海外,胸怀祖国,维护祖国利益。

  再次,有利于祖国统一。反独立促统一,海外华人的力量不可低估。他们在海外可顺理成章地以公民身份支持统一大业。

  复次,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从现实意义上看,拥有双重国籍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会带来更多的好处。在社会安全、就业、旅游等方面,双重国籍的人选择面更广,对自身的发展也就更有益处。另外,作为两个国家的公民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更多的安全感和责任感。

  最后,有利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如果海外华人在中国犯罪,由于有中国公民身份,可以按国内法律来审理,不会危害国家安全。这种政策既使国家受益,也使海外华人受益。

  (二)双重国籍之弊

  第一,每个国家的主权都是独立的,国籍问题属于每个国家的主权事项,若一个人有多个国籍,必然妨碍国家主权行使。

  第二,作为具有某国国籍的公民,享有该国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其中某些政治权利外国人不能享有,某些特定的义务外国人不承担。若一个人具有二个以上国籍,则权利和义务就很难确定。

  第三,国籍单一是国际法追求的理想状态,一人一籍法原则已成为国际国籍制度追求的目标,是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国籍法若改为承认双重国籍有逆流之嫌。

  第四,承认双重籍,可能引起中国和华人、华侨定居国国家之间的纠纷,产生国家间争端。

  纵观上述论点,笔者认为,采取双重国籍仍然要持审慎。主张采取双重国籍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维护华人、华侨的利益,顾及他们的民族感情。事实上,我国国籍法并未剥夺他们取得中国国籍的权利。一方面国籍法规定,定局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一规定重在“自愿”二字。换言之。国籍国法赋予了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权利。面对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他们完全可以通过选择中国国籍来满足自己的中国情结。另一方面国籍法还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这意味着,已获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如果自愿,还可通过人籍或复籍的方式依法取得中国国籍。因此,国籍惟一并不会损伤华人、华侨的民族感情。至于如何密切华人和祖国的联系,便于他们多为祖国作贡献,可以采用“中国绿卡”的做法。国家对华人在中国境内的行为可以依据屑人管辖权管理,不一定要他们加入中国国籍。相形之下,国籍惟一原带来的国际和国内社会稳定的运行秩序和法律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旦打破就很难恢复,且很容易引起国际纠纷。即使承认双重国籍,在发生纠纷起诉讼时,也只能根据国际法上的“有效国籍原则”确定一个实际有效的国籍。既然如此,承认双重国籍就是多此一举了。

  四、国籍冲突问题的解决

  国籍冲突问题的合理解决要建立在国籍惟一的基础上,同时不排除对等前提下的双重国籍,当然,一个一籍是原则,双重国籍是例外。

  首先,通过国内立法避免双重国籍的产生。

  其次,通过签订多边公约和双边条约避免双重国籍。

  第三,如果对方国家承认或允许双重国籍,如果当地大部分华人有此要求,中国政府可以与对方国签订双边协定承认双重国籍。从目前来看,有的国家华人(如加拿大与新西兰)有相当强烈的要求,中国可通过外交途径开始谈判,先行一步。

  第四,由于香港和澳门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我国立法对港澳同胞的国籍问题采取比较灵活的变通做法。在中英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施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施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权利。在中葡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中,中国政府声明: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澳门居民,不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均获得中国国籍;但中国政府不承认重得国籍,澳门中国居民如果要求退出中国国籍,可提出申请,并经中国公安部审批,同时,在澳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居民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对港澳同胞的这种做法可以借鉴,原则是国籍身份以出境与否为决定的因素。

  国籍冲突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如何合理解决是人们所共同关心的。在我国实行双重国籍并不是良策,坚持一人一籍原则,以对等为前提,在适当的范围内允许双重国籍的存在才是可行之路。

  

  

篇十二: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经历了30多年的考验在处理国籍问题的实践中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血统主义采取双系血统主义体现了新中国摒弃男尊女卑的旧思想从而做到男女平兼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是个人的国籍,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国际不同,他们对国家法律关系和地位也有根本的差异。享有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必要纽带。【关键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目录】一、国籍的定义二、国籍的取得三、国际的丧失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五、我国的国籍立法在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所要求的,也是国际法所要求的。一个人取得国籍后就可以以一个国民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国际交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了国籍冲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

  一、国籍的定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作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际法院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现代国籍的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为了在国际法庭上适用“诉讼申请的国籍原则”,通常把国家当作唯一公诉的索赔者。因为,国际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而国家只有根据国籍才能实施外交保护,这就需要确定当事人国籍,以使适用于一国国民的条约发生效力。因此,在国际化趋势下,确立起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一般财产的国籍就尤为重要。

  二、国籍的取得

  国籍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身份。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两种原则。采取出生地制的国家,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则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按照某国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另外还有通过结婚、收养等方式取得某国国籍的。(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因出生取得的国籍也叫做原始国籍、出生国籍或固有国籍,是取得国籍的最主要的方式。根据各国依出生取得国籍的原则的不同,有的国家采取血统主义原则,有的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有的则是将两种原则相结合,混合使用。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于其父母的国籍,凡是本国公民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而不论其出生于何地。国际法一般将血统主义分为双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不能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相对于双系血统主义,父母的国籍均对子女国籍具有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于他出生的地方,而不论其父母的国籍如何。而从现在各国的立法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因加入取得国籍加入取得国籍是根据本人的意志或某种事实,并在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某种条件后取得国籍。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主要有申请,婚姻和收养。申请入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居住期限、还有国家规定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宗教、政治信仰等。由于婚姻取得国籍,是指一国公民于另一国公民结婚而取得新的国籍。现在大多数国家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婚姻并不影响国籍,即婚姻双方各自保留原有国籍。由于收养取得国籍,是指一国公民收养另一国籍的或无国籍的儿童,使被收养者取得收养者国籍。

  三、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的公民或国民资格。一般有自愿丧失国籍和非自愿丧失国籍两种方式。自愿丧失国籍,指一个人自动退出原国籍或自动放弃原国籍,而不受任何强制的外来因素影响;非自愿丧失国籍,指原具有某国国籍的人,由于本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而被迫丧失原有国籍,也可以说是被剥夺或开除了原国籍。自愿放弃国籍有两种情形:一是声明放弃国籍,即由具有内国国籍的人向内国主管机关提出放弃内国国籍的声明而丧失该国国籍。二是申请解除国籍。即由具有内国国籍的人向内国主管机关申请解除国籍,并经该机关批准,才能解除该国国籍。这一制度又称出籍须经许可制度。非自愿丧失国籍是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的。它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当然结果。比如:我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另一种是由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国籍的结果。有些国家国籍法规定,对犯有某些重罪如判国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可以剥夺其国籍。

  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

  (一)国籍冲突的产生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国籍的冲突有两种情况:1.积极的国籍冲突积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两个国家的双重国籍或一些国家的多重国籍。其主要是由于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等原因产生的。有些国家对国籍取得原则规定不同,采取血统主义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就具有双重国籍。一国男子与一外国女子结婚,男子的国家法律规定因结婚而取

  得外国国籍,该女子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因结婚而丧失国籍,则该女子具有双重国籍。与出生和婚姻相同,收养、认领、入籍都是一过公民根据合法手段获得外国国籍,而外国国籍规定与本国国籍规定原则不同,从而使公民取得双重国籍。2.消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备任何国籍,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它国的国民。这种状态也称为无国籍状态。无国籍状态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出生、婚姻、剥夺等原因。由于出生,无国籍人根据出生地国家法律规定,不去的该国国籍时,该儿童就是无国籍人。由于婚姻,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丧失本国国籍,而对方国家规定,外国人与本国人结婚,不因此取得本国国籍,则造成了无国籍状态。由于剥夺,如果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被本国剥夺了国籍,这就造成了无国籍状态。(三)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国籍冲突的解决当国家之间遇到双重国籍的问题时,最切实的办法就是通过友好协商,谈判签订双边条约,加以避免和妥善解决。国际上也可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解决国籍冲突。各国在实践中主要采取如下方法加以解决: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准,也就是把该当事人优先视为内国人,以内国法作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做法: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区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2.消极国籍冲突的解决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主要依靠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两种方法。国内立法是避免和减少无国籍问题的基本方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尽量避免可能导致无国籍的条款,并规定诸如无国籍人可通过法定手续入籍等可以减少无国籍现象的条款。

  五、我国的国籍立法

  中国的国籍立法在历史上一向采取血统主义原则,而且是单系血统主义原则,父系血统主义贯穿着男女不平等的思想。中国现行的国籍法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经历了30多年的考验,在处理国籍问题的实践中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血统主义采取双系血统主义,体现了新中国摒弃男尊女卑的旧思想,从而做到男女平等。(一)我国国籍法的原则1.兼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不承认双重国籍这是我国国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分几种情况说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的子女具有外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的,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备中国国籍;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

  国国籍。3.减少无国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另外我国的国籍法不以任何理由剥夺我国公民的国籍。(二)中国国籍法的不足根据中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近年来,不少中国新移民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了另一国的护照,在国内和国外取得外国国籍,而这些国家在其获得国籍时并不要求其放弃原有国籍,因此这些人便有了双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我国采取的基本国籍认定方式为血统为主、辅之以出生地的原则。也就是说,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不管出生在中国还是外国,都具有中国国籍;但若已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这两条法律规定与承认出生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并且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上的一些认定困扰。中国国籍法应该在实践中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有必要根据实际修改完善,以更好的解决国籍问题。【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1979年[3]李钟书:《双重国籍实行之必要性探讨》,《理论观察》2006年第4期[4]杨树明、印辉:《双重国籍及其法律实践——兼论我国国籍法的立法改进》,《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3期[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篇十三: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一、国籍以及双重国籍的出现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关于国籍的概念个学者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武汉大学梁西教授在其专著中写道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一个国际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国际法李浩培教授他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二者的共同点可以看出,国籍是区别本国人和他国人的身份标识。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

  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第四,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本国公民收养一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被收养人即获得本国国籍,但是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二、我国关于国籍的政策演变国籍问题的处理不仅涉及到国家和本国的国家利益,而且涉及到一国与别国的关系。因此,要处理好国家的关系就必须解决好国籍问题。我们关于国籍的政策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演变,这也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时期的变化一新中国成立之初,承认双重国籍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际环境恶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支持台湾地区的国民党。当时的新中国经济封锁,外交孤立,为了争取民心,我国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国籍政策,承认双重国籍的存在。二鼓励加入当地国籍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世界出现了普遍的排华势力,身在国外的华人处境困难,为了使华人在国外能融入当地的生活,中国政府鼓励华人加入当地国籍,并且规定,加入一国国籍之后就要尊重当地的法律,要忠于国籍国。三否认双重国籍我国1980年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本条明确规定了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在法律中如此规定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的。我国在以上不同时期关于国籍政策的考虑都是以当时国际环境紧密相关,不同时期做出不同的政策,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的。三、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讨论目前的国际环境来看,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还是居多的。根据统计,全世界有70多个国家接受或者是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其中,像葡萄牙、瑞士、法国、意大利、新西兰等国家是完全接受双重国籍

  制度的。而像西班牙、智利一些国家有条件的承认双重国籍。对于我国是否应该承认双重国籍存在很热烈的讨论。反对者认为,关于国籍的问题是敏感话题,是关乎一国主权的问题,因此,对于国籍的问题解决的好与否关系重大,承认双重国籍将给国家的外交活动增加很大的隐患;现在社会犯罪率上升,承认双重国籍无疑是给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者说从轻处置找到一条新的出路,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一旦加入一国国籍就应当效忠加入国,这样汇造成入籍者的负担。比如说,一旦战争爆发,国籍国都要求他服兵役,他的处境就比较艰难,因为无论他去哪一国服役参战,都被另一国视为叛国。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陶正华先生认为,华资、华人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放开双重国籍对其没有大的好处。特别的,如果整个国家的精英阶层大部分都持有英国国籍、美国绿卡,反而有损我们的民族凝聚力。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远不是想象的那样安宁、祥和,不放开双重国籍,鼓励华人在当地安居就业,虽不是最优选择,却现实而明智;若为人才流动,可原则不动,政策微调。支持方认为,之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是历史原因造成的,现在已经不是那个历史环境了,承认双重国籍将更好的引进国籍人才流入中国,中国的人才即使加入外国国籍也还是中华名族的国民,一样可以效忠自己的国家。现在的国际社会基本上已经进入了一个和平的大环境,战争不会像从前那么频繁,因此,关于服兵役,效忠国籍国的问题,几乎是不会发生的。其实就现实情况而言,尽管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实践中却是存下转第13页上接第11页在双重国籍现象的。例如,公安部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户籍管理措施中,规定了出国、出境一年将不再注销其户口。这项规定实质上是允许保留了这些留学、外出务工人员的国籍。这似乎和我们的《国籍法》关于一个公民只能有一个国籍是矛盾的。另外,目前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即使加入美国籍,照旧可以在特区居留工作,在

  美国出生的子女,虽然拥有天然的美国国籍,依然可以申请成为香港特区中国公民。目前,在香港持英、美、加拿大和澳洲等护照的人士有几十万人之多,但他们都可以申请特区中国公民身份。四、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可行性双重国籍是一个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在吸收各国国籍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双重国籍问题进行谨慎的分析,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双重国籍制度。从现实状况来看,承认双重国籍是更好地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途径之一,也能为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利益第一,更好地保护在外华人的利益,保持母国与他们的联系。在全球化大背景下,跨国人员之间的流动越来越多,如果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就能在海外华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且用尽当地救济时,对他们行使外交保护。同时,承认双重国籍会加强中国与海外华人的联系,减少出入境的麻烦。第二,吸引人才,争取国际资源。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各国纷纷采用双重国籍制度来吸引人才、资金和技术,双重国籍制度因此成为了各国在全球范围内争夺国际资源的利器,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坚持技术移民和资金移民,以吸引优秀人才。第三,适应世界国籍立法的趋势。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弃单一国籍制,转而承认双重国籍或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在欧洲,除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外,越来越多的其他欧洲国家也已经开始承认双重国籍。在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最新的国籍法都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在亚洲,泰国、菲律宾也已经开始接受双重国籍,印度更是在2003年改变以往的严格限制双重国籍的政策,转为承认双重国籍。当然,承认双重国籍势必也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增加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籍冲突与外交保护冲突等。关于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已经通过立法来寻求解决的途径。

  

篇十四: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论双重国籍与中国的国籍立法

  作者:姜雪琦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及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国籍逐步衍生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由于各国所采取原则、立法不尽相同,致使双重国籍问题产生。由于出生、入籍、婚姻、收养等因素,双重国籍问题应运而生,由此不仅对儿童的出生国籍认证、外籍华人户口、投资移民自愿性加入外国国籍等造成了影响,还直接引发了一系列的民事、刑事诉讼等问题。结合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国籍立法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本文明确提出了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旨在结合当前我国双重国籍现状,加快促进经济政治发展的国籍制度建设与改革。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立法;规定

  中图分类号:D99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08-03

  作者简介:姜雪琦(1993-),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警察学院,统招本科,研究方向:法律。

  随着主权国家的出现,为妥善解决国内各项管辖事务,国籍概念应运而生,其主要指的是个人所具有的某个国家公民的身份。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双重国籍逐步衍变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本文重点就双重国籍的成因、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就中国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进行了探讨,明确了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成因及其影响

  引发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因有很多,而又该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影响,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成因

  首先,由于出生而引发的双重国籍问题。对于不同国家而言,应结合该国主权、利益,分别制定不同的国籍政策,因而,出生时采用不同的原则,将可能引发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如日、意等国坚持属人主义原则,以父母国籍对孩子国籍进行确定,而美国等国则由出生地所属国家对孩子国籍进行判断。如一个出生在美国的孩子,但父母均为韩国人,则依据韩国血统主义原则,无论孩子出生在哪都是韩国国籍,但美国坚持的出生地主义原则,孩子出生于美国,则同样具有美国国籍。该情况成为全球双重国籍问题中最为常见的现象。

  其次,由于入籍而引发的双重国籍问题。自然人可结合准入国法律规定,申请加入此国的国籍,而准入国也未要求入籍者必须退出原本的国籍,而原始国国籍法也并未规定取得其他国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国籍就会自动丧失本国国籍等情况,因而,该自然人若没有退出该国国籍而加入了外国的国籍,此时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再次,由于婚姻所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当前,全球各国对于由于婚姻所获取的国籍,包括如下几种形式:1)只要女子同外国男子结婚,则无条件获取该国的国籍;2)一定条件下的妻随夫籍;3)女子与外国男子产生结婚关系,但不变更本国的国籍。无论三种情况下的哪一种,只要女子并未自动丧失原国国籍,并取得了夫国国籍,则产生了双重国籍。

  最后,由于收养所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若某国儿童被他国自然人收养,若他国的收养条件为儿童必须加入收养人国籍,则该小孩在收养成功后,就具有该国的国籍,若此时被收养国国籍法未规定儿童被收养之后自动丧失原有国国籍的规定,则该孩子就具备了双重国籍。

  (二)双重国籍问题的影响

  首先,对于儿童出生国籍认定的影响。随着国际经济的日趋一体化发展,由于婚姻、工作、留学等走出国门的国人日趋增多,很多数量庞大的国人定居在了海外,甚至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该部分人所生子女在国外认证国籍的情况日趋增多。依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儿童国籍认定依据第四、五条规定进行,但若这两项规定同其他国家的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原则相悖时,儿童就存在了双重国籍问题。在儿童出生国籍认定过程中,虽经认定具有我国国籍,但对于其韩国护照难以收存,缺乏必要的公约、法律依据,也难以补领到新境外证件。不仅如此,司法实践过程中也不承认其护照,无法在中国公安机关获取签证。此类双重国籍的儿童在境内也无法申请入户,因而缺乏合法的身份证明。

  其次,对于投资移民等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影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于外国的中国公民,若自愿加入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但是若由于利益取得到他国的国籍时,若不主动到其原户口地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而隐瞒加入了外国国籍,此时我国难以掌握公民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此时即出现了双重国籍。此外,对于临时出国人员、因公外派人员等加入外国国籍,或未达到定居条件加入他国国籍的人员,并未丧失中国国籍,则仍承认其中国国籍,但该部分人员会丧失境外护照的使用权。

  再次,对于外籍华人户口问题的影响。外籍华人取得外国国籍之后,仍然维持我国常住户口的情况。随着出境人数剧增,加入他国国籍的华人量日趋增加,而同时保留我国户口的外籍华人量也越来越多。单纯凭借境内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签证已经难以有效的发现双重国籍问题,加之外籍华人户口注销规定存在缺陷,导致难以依法对其进行管理,无法实现工商、社保、边防信息的共享,也难以对双重国籍人员情况进行及时掌握。

  最后,对于民事、刑事诉讼的影响。我国移民依据合法途径加入外国国籍之后,由于利益而隐瞒已加入外国国籍等情况,导致双重国籍问题出现。此类人若在境内涉及了民事、刑事诉讼等案件,则导致司法机关无法依据涉外程序对案件进行办理,致使司法程序出现错误。甚至导致国有或他人财产流失,危害国家、他人合法权益。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二、中国的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

  在晚清时期,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国籍条例》,用以维护清政府的主权及国民人权,这是我国历史上首部成文的国籍法,涉及到了原始国籍、入籍、复籍、出籍以及附条五章。采取的父系血统主义原则,以父国籍确定孩子国籍,如此在法律上保护了海外华人华侨的国籍。此外,还承认了双重国籍,以保护海外华侨的权益。该国籍法虽然弊端种种,但极大地激发了华人、华侨的爱国热情,增强了其对国家的认同和归宿感,极大地巩固了爱国主义统一战线,从法律上维护了华侨、华人的利益。

  

篇十五: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sanguinis)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

  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

  中国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在德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相反。大多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

  受审、服刑。以色列的规定也一样,而且辅以“犹太人回归法”:

  任何犹太人一经入境,便可以提出入籍要求,马上成为以色列公民。美国最近有一宗骇人分尸案,凶嫌由父兄陪同潜逃以色列,凭其父的以国国籍,要求当局将他当做以国公民,拒绝美国引渡要求。以国当局开始为“国家尊严、民族利益”准备与美国政府周旋到底,但是美国民愤太大,影响到犹太团体,以及受其控制的国会议员,居然史无前例地扣压部分对以美援。因此立竿见影,以色列果然开始动摇,不再坚持凶嫌是以国公民,准备引渡。此事尚有待上诉解决,然而可见以色列国籍法对世界各国一般犹太人的保护备至。

  说到底,各国的国籍法的目的在维护本国、本国公民的权益,不惜作出利己损人的规定。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似乎以削减本国公民权益

  、专门利外为原则,如此“为渊驱鱼”,实在少见。随着中外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在国外出生的中国小孩回乡暂住,加上中国国籍在21世纪颇有“走俏”的可能,对国籍法重新探讨已成当务之急。

  世上大部分国家不承认本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其关键是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双重国籍的个人在本国境内的权威。具体来说,假定某人具有甲国和乙国双重国籍,如果某人在乙国境内,则甲国政府不得向乙国提出基于某人的甲国国籍的任何交涉。同时,甲国政府也没有义务、权利向乙国政府提出关于某人的交涉。这项原则显然是完全对称的。即使向来唯我独尊、惯于藐视国际法的美国,在美国护照封里也出警告,说明美国公民若因具有双重国籍被他国政府强征入伍,美国不予保护。加拿大护照也有类似的声明。可见一个人的“有效

  、实际”国籍,完全取决于其所在地点。

  呵呵勋爵案例

  关于这点,历史实例很多。略举数项,一、呵呵勋爵案: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电台的英语广播明星,莫如呵呵勋爵(LordHaw-Haw)。此人生于纽约,原籍美国,本名威廉·乔伊斯(WilliamJoyce),一生大部分时间在英国和爱尔兰渡过。他醉心法西斯主义,先在英国活动,后来索性定居德国,效忠纳粹,每天向英国广播,招降策反,不遗余力。对英国民众身受战祸,更冷嘲热讽,呵呵大笑,故名呵呵勋爵。不料1945年5月初,纳粹无条件投降,呵呵勋爵成为瓮中之鳖,被捕后以叛国罪移交英国法庭。

  呵呵勋爵极力为自己的行径辩解。受审之际,最有力的一招便是他早已加入德国国籍,白纸黑字,文件人证俱全。他从未

  加入英国国籍。即使他同时具有英国国籍,在德国境内干的是德国公民应尽之责,按国际惯例,不能构成“背叛英王”的死罪。辩护律师雄辩滔滔之后,呵呵勋爵最后还是被判绞刑,原来英军在他的汉堡寓所大举搜索,赫然找到一本早已过期的英国护照。

  检察官说:呵呵勋爵既然以德国人自居,为何保留敌国护照?莫非企图以英国国籍作出背叛英王行动?他对英广播工作时,事实是以英国人身分出现,因此构成叛国之罪。

  呵呵勋爵无法证明自己从未加入英国国籍、或者已经退出英国国籍,也不能说“身在曹营心在汉”。相反地,哪怕他的英国护照已经过期,哪怕得来非法,他显然“江左岂曾忘袭许”,于是初审定谳,两次上诉驳回,最终问绞正法,不谓冤狱。他的案例说明了国际惯例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即使有投敌叛国滔天罪行,军事法庭

  也不得不慎重其事,以防创立恶例。

  其次,呵呵勋爵事件也说明了另外一项国际法原则,即护照过期或失效绝不意味当事人从此丧失国籍。护照是证件,用来证明国籍,不论有没有文件佐证,国籍依旧存在。

  

篇十六: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双重国籍允许中国移民自愿保留中国国籍而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办法办理签证保证他们在国际经贸与文化的频繁交流中来去自由减少他们为国服务的障碍从而有利于我国大量吸引海外华裔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海外华人华侨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及制度设想

  作者:桂莹曹静程亚萍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0期

  我国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顺应当时外交环境的需要实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然而时过境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移民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贸、文化交往也日益频繁。单一国籍造成了我国的人才流失,而双重国籍符合国家和海外华人的利益。在对当今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进行分析与权衡后,不难发现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的应然选择。

  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取得国籍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他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国家对他的保护,即国家对个人的接纳、认同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国民待遇。目前,世界各国国籍授予有三种形式:其一,血统主义,即以血缘关系而取得国籍,凡是本国国民所生子女都具有本国国籍。其二,出生地主义,即以出生地决定国籍,在本国出生的儿童,不论其父母是何国人都具有本国国籍。其三,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

  各国关于国籍取得和丧失的不同规定产生了国籍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以上的国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而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双重国籍是国籍积极冲突的表现之一,简单地说,双重国籍就是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例如适用"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之子女,在适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出生时,便会发生双重国籍。如今跨国界移民者不断增多,使得双重国籍现象日益普遍。

  一、我国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及其历史背景

  我国不同于许多其他国家那样采取承认、默许或是不特别提及的方式来承认双重国籍,而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第3条)。同时明确制止双重国籍现象的发生,“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法》第8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法》第9条)”。

  我国采取严格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态度是有深远的历史背景的。20世纪50-60年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冷战,印尼和东南亚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担心当地华人进行“革命输出”颠覆当地政权,实行排挤和迫害华人政策。中国政府为保护华人华侨免遭当地政府的迫害,同时也为了缓和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改变以往的国籍政策,与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主动在法律上规定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并鼓励当地华人入籍侨居国,尊重所在国的法律。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不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侨胞在当地长期生存和发展并改善了我国的外交环境。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整个国际局势和我国的外交环境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两极格局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我国早已与全球大部分国家建交,并与东盟各国建立了稳定的外交关系,外交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为吸收更多的人才,纷纷转变国籍政策,接受双重国籍。中国实施改革开放,对内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对外融入全球化经济体系,这些都需要人才跨越地域和国界的流动作为支持。因此,适时承认双重国籍是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的应然选择。

  二、我国承认双重国籍之利

  (一)符合国家和海外华人的利益

  中国新闻社《2008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曾估计改革开放后移居海外的华人华侨约600万,目前中国每年有超过20万人出国留学,在海外留学人员已经超过100万。至2009年,中国总共送出留学人员大约162万,已经回国的大约49.7万。中国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

  海外华人回国手续本身比较复杂,国籍限制更给他们回国发展带来诸多不便。双重国籍允许中国移民自愿保留中国国籍,而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办法办理签证,保证他们在国际经贸与文化的频繁交流中来去自由,减少他们为国服务的障碍,从而有利于我国大量吸引海外华裔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海外华人华侨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

  (二)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许多侨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由于生存、工作或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加入外国籍,但对祖国的感情仍然很深厚,希望能够保留中国国籍,呼吁国籍制度的改革。允许华侨自愿保留中国国籍,不仅可以激发他们无论身在海外还是祖国都以主人翁的姿态维护祖国利益的情感,还可以吸引他们以公民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这一制度的施行,将成为维系华侨与祖国之间关系的强有力的情感纽带,从而加强海外华侨之间、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三)有利于依法管理海外归来人士

  改革开放以来,出国留学和海外移民已经相当普遍,依法合理地管理这部分人群也是必不可少的。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海外侨民与祖籍国之间的关系加以确定,能使海外华侨在政治上效忠祖籍国拥有合法依据,便于中国政府依法进行有序管理,创造国际竞争双赢局面。

  (四)符合国际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大约有90多个,其余的国家大多是默认状态,即既不承认这一群体公民的外国籍,也不因他获得外国籍而剥夺本国籍。当今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美、加、澳等移民国家,英、法、西班牙、意大利等传统发达国家,日本与“亚洲四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小龙”以及“金砖四国”中其他三国等新兴国家和地区,除中国内地之外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可见,承认双重国籍是世界潮流之导向,我国应在国籍立法方面争取与世界接轨。

  三、我国承认双重国籍之弊

  (一)个人面临双重义务

  双重国籍人与两个国籍国都有固定的法律联系,他可以享受两个国家赋予的权利,但也意味着他要履行两个国家的法定义务,效忠于两个国籍国,然而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比如,凡属一国国民都负有为本国服兵役的义务,双重国籍人对此就很难履行,特别是当所属两国发生交战,其将处于两难之境。同时,承认双重国籍也容易造成交叉管理,这反而不利于保护双重国籍人的权益。

  (二)为犯罪分子提供机会

  从法律上看,双重国籍有可能为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者获得较轻处罚提供机会。有的行为在一个国家属于违法,在另一个国家则不属于违法;在一个国家要受到重罚,在另一个国家只受到轻罚。因此,双重国籍可能会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逍遥法外或获得从轻处罚。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重要原因。

  (三)易引起国家间的纷争

  我国海外华人数量庞大,在东南亚各国的华侨人数众多,而这些东南亚国家到目前为止主要还是实行单一国籍,秉持反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如果现在承认中国公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将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拥有双重国籍者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上产生冲突,恐怕会引起有关国家对中国的猜忌和疑虑,并容易被国际敌对势力曲解利用作为反华的借口。因此,坚持单一国籍能够避免外交上的矛盾与纷争。

  四、我国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单一国籍不利于我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全面承认双重国籍也会引起一些弊端,一味墨守单一国籍和无限制地开放双重国籍都是不明智的。因此必须结合实际,灵活处理,在当前形势下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应然选择。

  所谓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指我们在实行双重国籍政策的时候,区分不同国家,考虑海外华人所在国的态度或利益,实行区别对待的国籍政策,以最大限度保护海外华人的利益。

  首先,可以采用双边对等的方法,国家之间对应承认双重国籍。根据各个国家对双重国籍的认可情况,与各个国家签署各种不同的条约。这也是现在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即对实行双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重国籍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与之签订双边协议互相承认彼此侨民拥有双重国籍,对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实行单一国籍。利用这一方法则不难解决东南亚国家这一障碍,比如南亚孟加拉和巴基斯坦等国不欢迎双重国籍,我们的双重国籍政策就不针对这些国家,只针对那些不反对双重国籍的国家。这样既尊重了他国,也便利了本国的发展。

  其次,用灵活的方式使部分人拥有双重国籍。有些学者提出可以采取不再取消中国国籍的做法,即在修改国籍法时,可参考许多其他国家的做法,不明确表示是否承认双重国籍,实行模糊政策,而不再采取"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种硬性规定。实际上,中国政府现在已经开始采取这种灵活的方式放宽对户籍的限制,比如公安部”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实际让部分出境人员保留了中国国籍,并可能在加入其他国籍后获得本质上如同双重国籍的待遇。

  再次,可以采用对香港居民的做法。目前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可以持有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出入香港。同时,在香港特区内,可以申请中国特区护照,完全以中国人身份出现,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对此,全国人大曾有解释:“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目前,香港实际上是允许双重国籍的,香港居民,不论在海外有何种国籍,都可以申请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护照。这种执行方式具有借鉴意义。

  另外,应该放宽中国绿卡发放标准和范围。为吸引更多人才来中国投资、工作和学习,我国采取了授予“永久居留权”即中国“绿卡”的做法。目前的中国“绿卡”主要针对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或者有高额投资的外国友人,而更多的外籍华人还未从“绿卡”制度中受惠。如果进一步放宽中国“绿卡”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并给绿卡以基本“等国民待遇”,必定能发挥大部分双重国籍的作用,对那些希望回国创业发展的海外华人华侨而言这一政策必然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五、结语

  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必要和正确的。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减少人才流动的阻力、提升综合国力,在权衡利弊后,我们应当逐步采取宽松的国籍政策,适应双重国籍这一国际潮流。唯此我国才能凝聚世界优秀人才,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M].商务印书馆.1979.

  [2]刘春霞.关于双重国籍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3]叶鹏飞.移民利益、国家利益与双重国籍[J].法制与社会.2010(3).

  (作者简介:桂莹(1989.9-),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08级本科生;曹静(1988.3-),女,山东临沂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08级本科生;程亚萍(1975.6-),女,湖北黄冈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经济法学。)

  

  

篇十七: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不过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国家是否可以施加保护1930年关于国籍法若干问题的公约给予了否定回答但也有人认为如今情势已发生很大变化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是注重有效国籍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作灵活处理为避免个人无法寻求外交保护国内立法可能也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作者:孙丽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境里没有外国人。怎样区别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属于国籍问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关国籍方面的立法也是不同的,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国籍的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中国在解决国籍冲突方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做法,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不断加以完善国籍立法。【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冲突一、国籍的概念各国对国籍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国籍①是一个人作为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某个国家之间固有的稳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对国家和个人具有下列重要意义:(一)对于个人国籍赋予其具有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最重要的区别标志。(二)国籍确立了个人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即决定了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必须接受该国的统一管理与法律约束。(三)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进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二、国籍法国籍法②是指一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属于国内法范畴。因为国籍问题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而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具体情况来制定国籍法,必然导致国籍规定之间的冲突。三、国籍冲突国籍冲突问题主要有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一)国籍的积极冲突国籍的积极冲突③,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国籍。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人称双重国籍人,双重国籍是一种非正常的国籍现象,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一,当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如果这两个国家都规定了服兵役的义务,在战时,如果这两个国家恰好是敌国,那么他无论在哪一方服兵役,都将被对方视为叛逆。第二,双重国籍问题还可能会引起国家间的纠纷,如1812年,英美之间就发生了第一个问题中所说的纠纷,并最终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无国籍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而致。无国籍人虽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但并不意味着他不用承担任何义务,他们在哪个国家居住就要受到该国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管理,但却享受不到与该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并且也不能视为外国公民,这样这些无国籍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概述1.旧中国共颁布了3部单行国籍法规④,其中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2.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国籍法被废除,我国在总结多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并在参考其他国家国籍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对我国国籍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1.中国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地取得中国国籍的,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讲,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本人也出生在中国,那么他就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那么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居住国的国籍,并且不能再取得中国国籍。(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归化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且愿意受本国法律约束的;或者定居在中国的;或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具体程序是:相关人员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提出入籍申请,人在国外的可以向中国设在当地的外交部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后,须经相关权力机关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公安部发给入籍证书,此人即取得中国国籍。2.中国国籍的丧失(1)自动丧失。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如果取得该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中国公民如果是某外国公民的近亲属,或是定居在外国,或是有其他正当的理由的,可以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中国国家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3.中国国籍的恢复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曾经有过中国国籍,如果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五、对我国国籍立法提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为使国籍冲突问题尽可能的减少,有必要对国籍法作必要的修改与完善,这里,我仅就消除和防止国籍冲突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增加处理多重国籍问题的灵活性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目前,大多数国家仍不承认本国国民具有多重国籍,其法理在于国家主权原则,即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在本国实施权威。不过,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国家是否可以施加保护,1930年《关于国籍法若干问题的公约》给予了否定回答,但也有人认为,如今情势已发生很大变化,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是注重有效国籍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作灵活处理,为避免个人无法寻求外交保护,国内立法可能也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二)具体国籍法律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在我国的国籍立法中,对有些名词的解释比较模糊,在处理问题时可能产生不确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三)同有关国家就具体的国籍冲突问题加以协商,尽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解决。注释:①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页。②援引盛愉.《中国国籍法与国籍法原则》,载《中国国籍法年刊》,1982年:第210页。③参见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前言部分。④王英著.《国际私法》,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第59页。参考文献[1]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1.[2]刘海山.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9.[3]李浩培.国际问题的比较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6.[4]张烨.依法解决国籍冲突途径新探[J].浙江大学学报,2004(06).(作者单位:西安职业技术学院)

  

  

篇十八: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出生地法优先)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否定上述,为双系血统主义)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都是定居外国的错,另外,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既然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就不再用血统主义)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两个条件跟中国有关,算是跟本人很亲密了,收留你)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8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3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7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10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14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位办理申请。第15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16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2、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8】2204号):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父母双方为外国人,即使定居在中国,也应按其本国法,再者说中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外国:本国以外的国家国外:本国以外的具体或抽象的事物《国家安全法》对境外解释:境外指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领域内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地域境外并等于自国土疆界之外而包括国领域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部分台湾地区从地理自界线来说国领土目前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没有对其实施管辖权即称境外现国领土香港、澳门地区也应属于境外举例根据《国家安全法》对境外解释台湾、香港、澳门均属于境外。

  

  

篇十九: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sanguinis)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

  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

  中国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在德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相反。大多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

  受审、服刑。以色列的规定也一样,而且辅以“犹太人回归法”:

  任何犹太人一经入境,便可以提出入籍要求,马上成为以色列公民。美国最近有一宗骇人分尸案,凶嫌由父兄陪同潜逃以色列,凭其父的以国国籍,要求当局将他当做以国公民,拒绝美国引渡要求。以国当局开始为“国家尊严、民族利益”准备与美国政府周旋到底,但是美国民愤太大,影响到犹太团体,以及受其控制的国会议员,居然史无前例地扣压部分对以美援。因此立竿见影,以色列果然开始动摇,不再坚持凶嫌是以国公民,准备引渡。此事尚有待上诉解决,然而可见以色列国籍法对世界各国一般犹太人的保护备至。

  说到底,各国的国籍法的目的在维护本国、本国公民的权益,不惜作出利己损人的规定。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似乎以削减本国公民权益

  、专门利外为原则,如此“为渊驱鱼”,实在少见。随着中外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在国外出生的中国小孩回乡暂住,加上中国国籍在21世纪颇有“走俏”的可能,对国籍法重新探讨已成当务之急。

  世上大部分国家不承认本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其关键是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双重国籍的个人在本国境内的权威。具体来说,假定某人具有甲国和乙国双重国籍,如果某人在乙国境内,则甲国政府不得向乙国提出基于某人的甲国国籍的任何交涉。同时,甲国政府也没有义务、权利向乙国政府提出关于某人的交涉。这项原则显然是完全对称的。即使向来唯我独尊、惯于藐视国际法的美国,在美国护照封里也出警告,说明美国公民若因具有双重国籍被他国政府强征入伍,美国不予保护。加拿大护照也有类似的声明。可见一个人的“有效

  、实际”国籍,完全取决于其所在地点。

  呵呵勋爵案例

  关于这点,历史实例很多。略举数项,一、呵呵勋爵案: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电台的英语广播明星,莫如呵呵勋爵(LordHaw-Haw)。此人生于纽约,原籍美国,本名威廉·乔伊斯(WilliamJoyce),一生大部分时间在英国和爱尔兰渡过。他醉心法西斯主义,先在英国活动,后来索性定居德国,效忠纳粹,每天向英国广播,招降策反,不遗余力。对英国民众身受战祸,更冷嘲热讽,呵呵大笑,故名呵呵勋爵。不料1945年5月初,纳粹无条件投降,呵呵勋爵成为瓮中之鳖,被捕后以叛国罪移交英国法庭。

  呵呵勋爵极力为自己的行径辩解。受审之际,最有力的一招便是他早已加入德国国籍,白纸黑字,文件人证俱全。他从未

  加入英国国籍。即使他同时具有英国国籍,在德国境内干的是德国公民应尽之责,按国际惯例,不能构成“背叛英王”的死罪。辩护律师雄辩滔滔之后,呵呵勋爵最后还是被判绞刑,原来英军在他的汉堡寓所大举搜索,赫然找到一本早已过期的英国护照。

  检察官说:呵呵勋爵既然以德国人自居,为何保留敌国护照?莫非企图以英国国籍作出背叛英王行动?他对英广播工作时,事实是以英国人身分出现,因此构成叛国之罪。

  呵呵勋爵无法证明自己从未加入英国国籍、或者已经退出英国国籍,也不能说“身在曹营心在汉”。相反地,哪怕他的英国护照已经过期,哪怕得来非法,他显然“江左岂曾忘袭许”,于是初审定谳,两次上诉驳回,最终问绞正法,不谓冤狱。他的案例说明了国际惯例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即使有投敌叛国滔天罪行,军事法庭

  也不得不慎重其事,以防创立恶例。

  其次,呵呵勋爵事件也说明了另外一项国际法原则,即护照过期或失效绝不意味当事人从此丧失国籍。护照是证件,用来证明国籍,不论有没有文件佐证,国籍依旧存在。

  美国多重国籍现象

  呵呵勋爵事件更重要的启发是:现行的中国国籍法对中国国家利益十分不利。如果中国出了呵呵勋爵式的人物,按现行法例,根本不能以叛国罪起诉,因为一旦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法有明文。如果再出现金壁辉(川岛芳子)式人物,该如何处理?进一步推论,如果发生战争,处于中国境内的部分“外籍”中国小孩是否要当成了“敌侨”?照现行国籍法,答案十分清楚。

  事之不平,莫过于此。二,美国的多重国籍现象:美国在内战之前,即有中央和各州权力的界限问题。关于国籍的问题,也是争执焦点。要言之,每州各有州籍,按内战之前的概念,州籍并不是国籍附属或者衍生之物,两者之间,在权利或者义务上不一定相容。此事争论不休,牵涉到奴隶制的合法性、蓄奴州的公民能否携奴进入联邦规定的无奴地区等等极其敏感的问题。内战结束之后,中央政府势力大增,争论才告一段落。但是不到20年前,还有由亚拉巴马州逃亡加州,受当地公众同情,州长下令庇护,拒绝引渡要求的实例。按联邦法律,越州逃亡即构成中央级罪行,但是加州在理论上也算主权国家,定居该地的美国公民具有州籍,不受联邦侵扰。后来人事更迭,新州长不再庇护,当事人虽然称冤,也只好黯然回籍,

  享受亚拉巴马的法治。美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即有丧失美国国籍的“

  可能”。到底是否一定丧失,在何种情形之下才丧失,言人人殊。可以确定的是美国与少数几个国家互签协定,规定本国公民可以具有对方国籍而不影响其原有国籍,这包括几个香蕉共和国以及以色列。

  就香蕉共和国而言,让上层人物兼有美籍本是美国利益所在。

  就以色列而言,在苏联解体之前,美国是犹太复国主义移民的最大来源地,如果不让他们保持美国国籍,恐怕人数会大幅度减少,因为毕竟中东是“四战之地”,难以要求人人义无反顾、时时背水作战、与以色列共存亡。让移民兼有两国国籍,正是“绿杨移作两家春”的具体安排。

  德国国籍的争议

  三,德国国籍法的争议:德国是唯一采取属血主义的欧洲国家。德国国籍法规定,德国人的后代有权要求德国国籍,东欧和前苏联的几百万所谓德意志人(Volkdeutsch)只要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即可得到该国国籍。相反的是:德国境内的200万土耳其人和50万库尔德人就算是土生土长,也得不到德国国籍。最近,德国文豪格腊斯(GuentherGrass)和本国政府进行激烈的辩论,主题就是境内土耳其人的待遇问题。执政的基督教民主党总书记也许自知理亏,竟然出言不逊,把二战后德国最杰出的小说家、名声超过1972年诺贝尔文学奖德国得主贝尔(HeinrichBoell)的国宝级人物格腊斯打为“不入流的低级知识分子”。格腊斯的回答也毫不客气:德国人就是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者。

  不过,德国为了顺利得到渴望已久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席位,同时为了投合美国在中亚的地缘战略,也许对土耳其人不得不作出让步。有消息称德国正考虑给境内土耳其人一种德土双重国籍:一方面改善德国的人权形象,另一方面维持当事人与土耳其的法定关系,以备不时之需。

  综观以上数例,可见各国的国籍法、国籍政策取决于本国平时以至非常时期的国家利益,务求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根据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换言之:要有利。雷锋式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国籍政策,恐怕闻所未闻。反观中国现行国籍法,毫无周旋余地,于国家利益、人民福祉而言,殊非智者所取。

  要寻求解决办法并不困难。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区的执行状况可作借鉴,甚至可以全盘移到中国大陆。原则与本文所

  描述的一样,国籍身分应以出境与否为决定因素。目前香港特区的中国公民可以持有外国护照,可以作为旅行证件出入香港,唯一限制的是:在特区范围之内如果要享受中国公民的权利,例如竞选立法机关一切议席、人大代表、出任政府要职,必须放弃要求外国领事馆保护的权利,换言之,具有外国国籍无妨,但在香港特区境内,必须完全以中国人姿态出现。这办法完全可以通行全国。目前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即使加入美国籍,照旧可以在特区居留工作,在美国出生小孩,虽具有美国国籍,依然是特区中国公民。同在九州,何分畛域?护照国籍,事属“一国”,非关“两制”,经人大批准的特区办法没有不通行全大陆之理,何况少数取巧分子在香港特区做中国公民,然后利用外国护照进入大陆内地之类的尴尬局面也可以就此杜绝。

  中国现行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重要起因是50年代

  印尼排华,中共又受到西方抵制围堵,只好委曲求全。经过1965年的印尼大屠杀,政策已失去作用。以目前形势看,现行政策实在没有理由继续下去。

  如上所述,抗战期间,海外二十多万华人归国,肩负民族兴亡的匹夫匹妇之责,杀身成仁者,从八路军的李林到缅甸远征军中南洋女战士,至少有4万多人。他们大多是在珍珠港事件之前,离开当时生活安逸、号称固若金汤的英语国家和殖民地,告别亲朋,回到其中许多人尚未见过的祖国,从军抗战。按现行规定,他们都只能算白求恩式的“国际友人”。如此何以向华侨英烈在天之灵交代?

  

  

篇二十: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第一节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国籍

  概念。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地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意义。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某国国民或公民的依据,2、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意义。3、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法的概念。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范。

  三、关于国籍的立法。1、在宪法中规定,最早的是1791年法国宪法。关于国籍的立法2、由单行法规定的最早是在1842年12月31日普鲁士国籍法。

  四、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国籍的取得。(一)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根据各国的国内法规定,个人的国籍通常是因其出生或入籍而取得。1、因出生取得国籍(原始国籍、固有国籍)A、血统主义标准a.单系血统;b.双系血统B、出生地主义标准C、混合主义标准(一般都将两个标准兼用)我国就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2、因入籍而取得国籍(后来国籍、继有国籍)A、自愿申请;B、由于婚姻入籍;C、收养;D、交换领土;E、其他方式:认领、选择、取得住所。、国籍的丧失(二)国籍的丧失、1、自愿解除国籍:基于当事人意愿而丧失。包括自愿丧失和自愿选择2、强制(非自愿):基于法定原因。A、发生了法律事实,以取得外国国籍:结婚、收养、国家继承、认领非婚生子、自愿取得外国国籍。B、主管机关剥夺其国籍以作为一个惩罚制度。

  五、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1、积极冲突:是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火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国籍——多重国籍、双重国籍2、消极冲突:是一个人不具备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家——无国籍3、后果:积极冲突——不仅会导致其国籍国间对他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冲突,而且会给个人带来麻烦;消极冲突——在其经常居住的国家通常只能享有一般外国人的待遇,不能享有该国公民的专属权利,并且当他们的合法权利遭到该国侵犯时,除了《联合国宪章》及有关人权条约或明文规定他们的地位的条约而受到保护外,没有国家保护他们。4、解决途径: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国际公法。

  第二节外国人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于其居住地享有的权利和义务。A、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得与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B、不能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规则。C、还应顾及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

  二、外国人的概念。指在一个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且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包括外国人的概念。

  自然人和法人。

  三、外国人的管辖

  A、属地管辖权:居留国对居民其领域内的外国人的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外国人的本国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外国人的入境

  A、入境条件:a、外国人的本国与所在国之间有相互允许对方国民进入的对等或互惠关系;b、外国人入境的目的须合法;c、程序合法,须持有护照和办理签证,除非两国订有互免签证的协议。B、各国有权禁止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刑事犯、从事不正当职业者的入境

  五、外国人的居留

  A、时间:短期、长期、永久性B、外国人在一国居留是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而其人身、财产和其他正当权利应受到保护。C、享有权利: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发明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等。D、外国人一般不享有本国人享有的政治权利,无须负服兵役。

  六、外国人处境

  A、一国不能拒绝外国人合法离境B、条件:主要是有国内法规定。一般要求处境签证、无待偿纳税义务或债务、无未了结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C、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a、危害居留国法人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b、侮辱居留国;c、危害或侮辱其他国;d、在国内或国外犯有严重的行为;e、经济上损害居留国;f、违反禁止而居住居留国的。

  七、外国人待遇

  A、国民待遇:国家在同等条件下合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B、最惠国待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火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C、差别待遇:国家队外国人不同本国公民的待遇D、普通互惠待遇: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发展中国家无需给发达国家待遇。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1、概念: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处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2、规则A、请求引渡的主体一般是对罪犯主张管辖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受害国B、引渡的对象:被引渡对象。包括:被请求国的本国人、第三国人(应征得第三国同意)、请求国人。C、政治犯不引渡。(1)、关于政治犯的含义和范围缺乏明确性;、对于某些犯罪是否是政治犯的决定权属(2)于被请求国。3)目前多数国际文件和双边条约的明确规定某些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的有:(、

  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以及侵害外交代表、劫机、贩毒、刺杀国家元首。D、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印度国双方法律都认为为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E、罪名特定原则(同一原则):在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请求引渡时所主张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F、双重审查制:引渡需要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审查通过。3、引渡的根据(1)、法律根据:国际法上的依据、国内法上的依据(双边条约,如1937年英国和美国)(2)、程序(外交途径)A、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要求对被引渡人临时逮捕;B、请求国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C、被请求国有关机关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将决定交由有关机关批准;D、被请求国按约定的时间、地方、方可与请求国完成罪犯移交。4、引渡的效果——根据罪名特定的原则,即对杯引渡人的审判或处罚,应只限于请求引渡和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罪行。5、不能引渡的情形:A、被请求国有管辖权;B、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根据年龄、健康等)C、已对该人提起刑诉;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外国向我国引渡:准予引渡、拒绝引渡(可以引渡、应当引渡)、引渡请求提出、引渡请求审查。分工:外交部——形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国务院——行政审查7、我国向外国引渡:附条件的引渡——外交部在不损害中国主权和国家利益、公告利益上作出承诺,限制追诉由最高人民检查院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量刑。二、庇护1、概念:国家对于遭受追诉火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起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1)、来源于:国家的属地管辖(2)、庇护权:各国自主处理和决定给予外国人庇护事实的权利。它属于给以庇护的国家而不是个人的庇护。2、依据:、国内法(主要是各国国内法)(2)(1);、有关的国际的条约分为世界性条约、区域性条约。3、对象:、政治犯、(1)(2)、因种族宗教、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遭受迫害的人。不得获得庇护的人:犯有灭种罪、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人以及其他国际罪行的人,还有公认的普通刑事犯罪。4、受庇护人的地位:其地位与外国人相同,他应遵守庇护过的法律、规章,不得参与庇护国的政治活动,也不得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活动。5、效果(1)、对受庇护人本国而言,排除了其属人管辖权。(2)、对庇护国而言,A、积极的作为:允许其入境、居留加以保护。B、消极的不作为:不将其引渡也不得驱逐。6、域外庇护(侵害一个国家的主权或内政的行为)(1)、含义:指一国利用其驻外的使、领馆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军舰、停留在国外机场的本国飞机,或军事基地给避难者以庇护,又称外交庇护。

  (2)、域外庇护与领土庇护的最大区别在于:她是庇护国在外国领土内利用特权与豁免。(3)、合法性争议:根据外交关系,一国享有特权与豁免权,同时必须尊重和遵守所在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