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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公路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2-11-16 09:25:02 来源:佳谦文档网

村组公路管理办法3篇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nàme)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guǎnlǐ),保障农村公路平安(píngān)畅通,促进(cùjìn)农村经济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组公路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村组公路管理办法3篇

篇一: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nàme)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guǎnlǐ),保障农村公路平安(píngān)畅通,促进(cùjìn)农村经济社会开展(kāizhǎ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那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平安的行为。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方案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jiāotōng)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行(shīxíng);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xínɡzhènɡqūyù)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施行(shīxíng)。乡道的养护(yǎnghù)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施行。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施行。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展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平安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施行。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进步抗灾害才能和事故应急救援才能。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道路。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yǎnghù)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zījīn)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tónɡjí)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方案(fāngàn)完成情况(qíngkuàng)计量支付。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制止以下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燃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背前款规定,给别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当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工程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前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平安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当修复费用。

  

篇二: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

  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

  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第三章养护管理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

  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

  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

  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

  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

  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

  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

  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篇三:村组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loCa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