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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11篇

时间:2022-11-18 12:25:12 来源:佳谦文档网

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11篇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公布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11篇,供大家参考。

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11篇

篇一: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公布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

  (2017年5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略)

  

  

篇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委托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承担单位: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

  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

  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对一般失信主体的约束、对较重失信主体的

  警示、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二)

  纵横互通、社会协同。通过

  建立全国城市管理领

  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省、市、县(区)四级城管部门纵向联系,

  城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系协同机制。

  (三)依法依规、维护公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维护社会公平,保障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相关权益。

  (四)

  积分管理,分类处置。设置

  积分指标体系,对城

  市管理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将企业、社会法

  人、自然人的失信行为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

  不同等级,列入相应名单。(五)

  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真实、

  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增加失信人的违法成本,限制失信人的经营、出行等各项活动。同时,教育与惩戒并举,失信责任主体可以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信用修复。

  第三条【适用对象及范围】城市管理领域社会法人、自然人违反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行为是指受到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相关社会法人、自然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组织架构】

  (一)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成立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加强与上级和相关部门在信用管理、数据库更新、联动惩戒等方面的合作。

  (二)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监管平台,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信用联合惩戒工作部署、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

  (四)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对城市管理领域不同等级失信行为分类管理,对城市管理领域失

  信行为信息审核和报送。

  第二章失信认定和惩戒

  第五条【失信分级】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黄名单)、严重失信(黑名单)三个等级。

  第六条【周期和计分规则】

  城市管理失信行为采取积分管理制度,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计分周期,总分为12分。

  (一)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中“一般失信行为”项目中任意1项,每起对责任主体(法人、责任人、自然人)扣除2分;发生2起的扣除4分,列入一般失信名单;发生4起,扣除8分的,列入较重失信名单,即黄名单;违反6起,扣除12分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即黑名单。

  (二)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一般失信行为”项目中同一项目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被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满3次的,扣除12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中“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中任意1项,扣除12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即黑名单。

  (四)一个计分周期内,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的积分未达到列入一般以上失信名单库的,其积分清零。

  第七条【失信记录】

  (一)各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按

  照《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做好失信行为的信息

  采集、证据收集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二)对列入一般失信等级的责任主体,经审核无误后,向

  一般失信责任主体送达《一般失信行为通知书》,由城管部门做好信

  用信息记录。

  (三)一般失信责任主体在接到《一般失信行为通知书》后无

  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事

  项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升级为较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时

  间内再次发生一般以上失信行为的,升级为严重失信行为。

  (四)已列入较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

  本级信用部门、上级城市主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向较重失信责任

  主体送达《较重失信行为通知书》

  ,由信用主管部

  门将失信信息发布至相关信用网站。

  (五)已列入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

  本级信用部门和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向严重失信责任

  主体送达《严重失信行为通知书》

  ,由信用主管部

  门将失信信息发布至相关信用网站,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

  送至其它联合惩戒部门、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国家住建部、信用中国

  网站。

  第八条【失信惩戒】

  (一)对一般失信责任主体,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失信约谈、法律学习和信用提醒,督促整改,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行为。

  (二)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落实以下措施:(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失信约谈、法律学习和信用提醒,督促整改,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行为;(2)城市管理部门加大管理检查频次;(3)城市管理部门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4)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新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权内从重处罚;(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较重失信惩戒办法的规定内容进行联合惩戒。(三)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关于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篇三: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6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负责人李聚合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问,从制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核心机制、激励和惩戒原则、主要内容、法规制度、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对该项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我国发布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指导意见》制订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第二,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受到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在联合惩戒的对象上,《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任务。要建立信用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的机制。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效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等情况发生。一旦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培育诚信理念共建诚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惩戒不是目的,目的是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让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成为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自觉。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同时,要大力培育诚信理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大力加强诚信教育,通过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的方式,潜移默化,将诚信理念深植人心,真正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当前,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正在酝酿或组织签署对优秀青年志愿者、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方面的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以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在更多的领域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期待媒体朋友继续关注、报道守信典型和失信案例,营造更加浓厚的诚信氛围,共同推动《指导意见》有效落实,共建共享人人守信的诚信社会。

  分领域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经验成熟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详细的分领域具体措施。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和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已经取得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比如,税务总局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税易贷”产品,对诚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便利,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共青团中央与保险机构合作,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更加便利的保险服务。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安监总局,先后与40多个部门联合签署了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体形成强大威慑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体形成强大威慑。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阻止出境边控443人次,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2.7万多人次,一些失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被取消“劳模”等评先评优资格,一批失信案例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这些惩戒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了强大威慑,大量失信纳税人补缴了税款,约40万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主要开展五项工作政务诚信建设是全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在这方面,主要有五项工作要做:一是出意见。现在发改委正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政府部门的信用建设做出具体细致地部署。二是建记录。按照信用记录全覆盖的要求,加强政务失信记录建设,对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当中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搞预警。我们现在正在探索引入大数据对城市政府,包括所有地方政府的信用状况进行大数据的监测、评价和预警,对失信情况严重的地方政府要提出预警报告,督促其进行整改。四是追责任。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地方政府承诺不兑现、政策不落实等失信行为进行责任调查和追究。五是树典型。我们现在分两批,选择了43个城市开展诚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创建的重点就是建设以政府诚信为重点的示范城市。通过这样一些综合措施,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带动和影响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增强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对待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和法人的三条总原则“红黑名单”制度,是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守法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激励的对象就是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法人,惩

  戒对象就是“黑名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法人,我们处理的总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有限期惩戒,就是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当然,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具体由相关部门来制定,这是下一步我们需要深化和细化的方面。有条件修复,就是要建立一个对轻微失信行为鼓励主动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允许被失信的当事人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来修复个人信用。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不失信,只要发生了失信行为,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征信机构自身信用监管做到有监管有记录有评价征信公司是从事信用服务的社会化机构,其自身的信用建设由此而显得的至关重要。对征信机构自身的信用监管可以说是“三个有”:一是有监管,就是国务院专门有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人民银行是征信业的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也专门制定了征信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对征信机构的诚信规范依法经营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二是有记录,按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通过纳入信用记录,来实现对征信机构的有效监管。三是有评价,我们正在进行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征信机构开展评价。相信通过这样一种有效的监管机制,可以使征信机构更讲诚信,从而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

  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必须依法依规鼓励全社会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要做到依法依规。如果惩戒失信的措施本身不合法、不合规,那么这本身也是一种失信的情况。《指导意见》明确惩戒措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这种强制性措施都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但都有政策依据。信用建设一定要建立在依法依规的框架下,这样信用建设才能发挥有效作用。激励和惩戒与互联网金融规范整治互相促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与现在正在进行的互联网金融规范整治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整治,就是要建立一个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营造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在这方面,主要有两个非常具体的重要措施:第一,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失信市场主体,要按照《指导意见》开展联合惩戒,使他付出惨重的代价。第二,明确凡是在其他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将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些措施,有利于通过互联网金融秩序的整顿,建立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指导意见》非常注重正面激励。通过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既注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注重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下一步,我们的

  重点任务就是要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同时加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强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力量在信用建设当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让更多的人能够自觉地诚实守信,知信用、讲信用、守信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要抓好三项工作对失信行为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打造一个平台,就是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这样一个平台上,一旦一个地方发生了失信信息,所有接入这个平台的单位都能知晓这个信息。我们从去年就已经着手开始筹备这项工作,去年年底已经实现了全国信用平台的试运行。下一步,要把这个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政府、向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相关机构延伸,使得所有地方发现的失信行为都能纳入这个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相关机构能够共享,从而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奠定基础。二是打造一个网站,就是我们信用中国网站。我们从去年6月1日开始建设了“信用中国”网站。目前网站已经运行了一周年,现在

  有一些严重的失信信息,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让全体公民都能够知道。三是要充分发挥一批社会化征信机构的作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是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措施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是激励惩戒机制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如开发一些类似“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这样的产品,缓解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等。信息和信用共享是金融体系与诚信体系间转换的重要机制在金融体系之间与诚信体系之间建立一种转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信息共享,信用共享”。一个企业如果在很多领域是诚实守信的,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我们在其他方面就可以给予他更高的信用等级,从而对他提供一定的支持。我们的信息共享和信用共享,就是要完成这样一个基础性工作。我们现在正在努力形成这样一个金融体系与诚信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激励优秀青年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信用建设的关键在人,尤其是在青年人。开展对优秀青年志愿者的守信激励活动,应该说是着眼于长远、着眼于未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通过这样一个措施,让诚实守信的青年人能够受益,并且能够长期坚持这样一种理念,让它成为受益终身的良好习惯。我们和共

  青团中央正在联合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着眼于长远、着眼于年轻人、着眼于未来的这种长效机制的信用建设,使我们中国的信用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激励惩戒办法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拓展了新渠道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失信行为当中的一个突出表现。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但最重要还是要加强信用建设,让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诚实守信、不欠薪。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出来以后,为解决这个问题又拓展了一个渠道。我们现在正在和职能部门联合,专门制定一个针对欠薪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对欠薪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然后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发动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严重恶意欠薪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从而让这些企业不敢欠薪、不愿欠薪、不再欠薪。

  

  

篇四: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济南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2020)

  现将《济南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对济南市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督促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左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煤矿企业、煤矿(生产、基建)、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三)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八)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教冇和培训的:

  (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技术服务机构岀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四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累讣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或者岀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对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煤矿,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安全核准和协助办理有关证照: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执法频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

  对列入“黑名单”的技术服务机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重新审查相关资质或者业务范围,直至撤销其相应资质。

  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一律取消相关评先评优资格,施采取安全约谈、强制培训等措予以惩戒,并将英失信行为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衔接。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划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英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爼单”管理程序:

  (-)取证:对拟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核实或取证。

  (二)审核:取证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政策法规处进行信息初审,报请委办公会审议确定。

  (三)告知:对确立的信息,由能源安全监督管理处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告知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听取申辩意见,对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告知过程中要严格按有关程序由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并再次审议。

  (四)公布:对最终确泄的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对外公布。

  (五)撤销或者移岀: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者个人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条件行为的,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移出申请,经审核验收,报委主要负责人审宦后,在期限届满前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或者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査、检査等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由委主要负责人指左有关处室负责核实或者取证,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执行,并经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左,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取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对在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意见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五: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年工作要点》(原党办发〔202*〕72号)精神,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和责任主体(一)范围***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失信行为的认定、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责任主体***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权的中央、自治区和***市驻***区机构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主体”)。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依据和措施清单(三)政策依据责任主体要以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和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四)措施清单

  责任主体要在有关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细化联合激励和惩戒具体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包括激励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包括惩戒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

  三、守信联合激励行为认定和联合激励措施(五)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到守信联合激励的行为包括:1、自治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组织、中央驻宁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2、自治区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评选的“诚实守信”道德模范;3、自治区各级文明办、团委评选的优秀志愿者;4、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5、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6、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六)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守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将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表现突出的激励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2、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3、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选择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激励对象,加大扶持

  力度;4、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

  激励对象采取信用加分、简化手续等措施;5、市场监管部门(单位)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

  优化检查频次;6、有关部门(单位)联合金融机构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激励

  对象开发和提供“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七)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守信个人”)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1、对符合入党、提干、参军等条件的守信个人,同等条件上优

  先支持;2、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优先照顾;3、在就业、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予以加分或

  优先支持;4、优先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5、守信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扶

  持;金融机构在授信、发放贷款时采取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措施;

  6、对于守信个人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予以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7、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守信个人优先成为发起人;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四、失信联合惩戒行为认定和联合惩戒措施(八)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到守信联合惩戒的行为包括: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5、严重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九)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及其他组

  织(以下简称“联合惩戒企业”),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4、限制或禁止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5、限制或禁止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6、限制或禁止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7、限制或禁止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8、限制或禁止申请财政性资金;9、限制或禁止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10、限制或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11、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12、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十)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自然人,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2、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自然人提

  

篇六: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委托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承担单位: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

  段,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对一般失信主体的约束、对

  较重失信主体的警示、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二)

  纵横互通、社会协同。通过

  建立全国城市管理领

  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省、市、县(区)四级城管部门纵向联

  系,城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系协同机制。

  (三)依法依规、维护公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维护社会公平,保障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相关权益。

  (四)积分管理,分类处置。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城市管

  理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将企业、社会法人、

  自然人的失信行为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不同等级,列入相应

  名单。

  (五)

  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真

  实、准确、及时披露相

  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增加失信

  人的违法成本,限制失信人的经营、出行等各项活动。同时,教育与

  惩戒并举,失信责任主体可以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信用修复。

  第三条【适用对象及范围】城市管理领域社会法人、自然人违反城

  市管理失信行为的认定、

  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行为是指受到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相关社会法人、自然人违

  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组织架构】

  (一)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成立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加强与上级和相关部门在信用管理、数据库更新、联动惩戒等方面的合作。

  (二)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监管平台,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信用联合惩戒工作部署、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

  (四)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对城市管理领域不同等级失信行为分类管理,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审核和报送。

  第二章失信认定和惩戒

  第五条【失信分级】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黄名单)、严重失信(黑名单)三个等级。

  第六条【周期和计分规则】

  城市管理失信行为采取积分管理制度,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计

  分周期,总分为12分。

  (一)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中

  “一般失信行为”项目中任意1项,每起对责任主体(法人、责任人、自然人)扣除2分;发生2起的扣除4分,列入一般失信名单;发生4起,扣除8分的,列入较重失信名单,即黄名单;违反6起,扣除12分的,列入严重失信名

  单,即黑名单。(二)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一

  般失信行为”项目中同一项目,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被

  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满3次的,扣除12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

  中“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中任意1项,扣除12分,列入

  严重失信名单,即黑名单。(四)一个计分周期内,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的积分未达到列

  入一般以上失信名单库的,其积分清零。

  第七条【失信记录】

  (一)各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按照《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做好失信行为的

  信息采集、证据收集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二)对列入一般失信等级的责任主体,经审核无误后,

  向一般失信责任主体送达《一般失信行为通知书》

  ,由城管

  部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

  (三)一般失信责任主体在接到《J般失信行为通知书》后无

  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事项经督促后仍

  不履行的,升级为较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时间内再次发生

  一般以上失信行为的,升级为严重失信行为。

  (四)已列入较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

  本级信用部门、上级城市主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向较重失信责任

  主体送达《较重失信行为通知书》

  ,由信用主管部

  门将失信信息发布至相关信用网站。

  (五)已列入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

  本级信用部门和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向严重失信责任

  主体送达《严重失信行为通知书》

  ,由信用主管部

  门将失信信息发布至相关信用网站,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

  送至其它联合惩戒部门、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国家住建部、信用中国

  网站。

  第八条【失信惩戒】

  (一)对一般失信责任主体,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失信约谈、法律学习和信用提醒,督促整改,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行为。

  (二)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落实以下措施:

  (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失信约谈、法律学习和信用提醒,

  督促整改,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行为;

  (2)城市管理部门加大管理检查频次;(3)城市管理部门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检查

  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4)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新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在自

  由裁虽权内从重处罚;

  (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较重失信惩戒办法的规定内

  容进行联合惩戒。(三)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

  《关于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异议申诉

  第九条【复议申请】相关责任主体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条【复议审核】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受理情

  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对

  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信用恢复】因工作失误导致相关责任主体被误列入“失信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信用记录,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章动态管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动态管理】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名单库。

  第十三条【修复申请】发生一般、较重、严重失信行为的,其责任

  主体可提出修复申请,严格控制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

  第十四条【撤销公示】信用修复完成后,其失信责任主体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各级信用平台将该责任主体的信息从平台

  上撤销,不再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撤销限制】首次严重失信的,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撤销;再次严重失信的,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予撤销;情节特别严重的不予修复。

  第十六条【期满撤销】对不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其失信信息将自公布之日起满五年自动撤销。撤销后其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解除联合惩戒,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修复条件】

  失信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一)对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纠正,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并作出信用承诺;

  (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及诚信约谈;(三)信用修复申请主体可以通过消除违法影响、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扶贫帮困、助学、慈善捐款、无偿献血、见义勇为等行为开展信用修复,重塑诚信形象。

  第十八条【修复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责任主体,可向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

  受

  理申请。相关部门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查,作出信用修复认定,对较

  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修复决定需报送至本级信用办和上级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

  (三)完成修复。一般失信行为完成修复后将其移出一般失名

  单;本级信用办和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较重失信行

  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

  10个工

  作日内撤销相关公示信息,完成修复。

  第五章联合惩戒第十九条【信息报送】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要严格管理,加强保密,按照“应报尽报”原则进行上报,失信记录应记入责任主体的终身信用档案;擅自瞒报、不报和泄漏用户信息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联合惩戒】各联合惩戒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未按规定开展联合惩戒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启动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评价办法

  第二十一条【责任评价】住建部重点对各地评价《关于对城市管理

  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城

  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重点评价下级城管部门失信

  行为联合惩戒具体实施情况、信息报送与运用情况。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城市管理领

  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督促评估】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住建厅、各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核查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已经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区,各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按比例换算失信分值。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B录清单

  一、严重失信行为评价标准

  发生以下目录中的任何一种行为的法人、负责人和自然

  人,被立案查处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将一次性扣除

  12

  分,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

  1.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设施进行施工,

  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2.

  未经批准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发生人

  员伤亡和其他重大事故的;

  3.

  违反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规定,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被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4.

  未经许可跨区域运输和处置各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

  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5.

  未经许可排放生活污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6.

  环卫服务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业,造成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

  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的。

  (三)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

  8.

  未经许可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临时占用绿地后未按规定及

  时恢复,造成绿化严重损坏的;

  9.

  未经许可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数虽较大,或擅自移植

  古树名木造成死亡;或未经评估论证盲目引进外来植物造成

  严重影响的;

  10.严重破坏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

  景观行为的;

  11.建筑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渣土、沥青等,损坏绿化及绿

  化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综合执法及其他类方面

  12.城管执法部门一次处罚50万元以上、处罚10万元

  三次及以上的企业法人;

  13.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的行为人;

  14.制造谣言恶意攻击城市管理工作,对城管执法人员及家属进

  行人身攻击、打击报复和干扰正常生活,被司法机关依法处

  罚的;

  15.3次及以上不执行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

  强制决定的;

  16.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经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查处的其他影

  响严重的行政执法案件,限期未改正的法

  人和自然人;

  1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且限期拆除未拆除的;

  18.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且限期拆除未拆除的;

  19.未经许可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整

  改未改正的;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二、一般失信行为评价标准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视为失

  信行为,每次或每项扣除

  2分;发生2次或2项的扣

  除4分,列入一般失信名单。

  (一)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

  1.

  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公共空间公用设施设备的:

  2.

  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障碍物的;

  3.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准要求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的;

  4.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

  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

  放污水的;

  5.

  排水设施损坏、堵塞未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的;

  6.

  损坏、圈埋、占压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

  公共供水、供气、集中供热设施,限期未改正的;

  7.

  违法改变用水、用气、用热性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供气、集中供热的,限期未改正的;

  8.

  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费、污水处理费等相关管

  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9.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区制度的;

  10.擅自占道经营、出店经营、露天烧烤经营的;

  11.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的;

  12.违反城市管理规定,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

  13.擅自排放未经处理的油烟和污水,污染环境的;14.不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倾

  倒、处置生活垃圾的;

  15.违反规定车窗抛物的;

  16.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犬只和食用鸽

  ,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

  17.乱贴乱涂小广告,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18.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生活垃圾容器、防

  尘设施的,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现场、

  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19.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

  的,或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20.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

  个人进行处置,或者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物的;

  21.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未分类投放,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收运的。(三)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

  22.损毁公共绿地,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等行为;23.损毁城市行道树、破坏城市公园广场景观等行为。

  (四)综合执法和其他它类

  24.不执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25.不履行公民义务和相关管理规定,拒不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

  员履行职务的;

  26.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改正未改正,需要查

  处的行为。

  27.

  

  

篇七: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33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X和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建设美丽X、生态强市为总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自律体制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信用氛围。——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切实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建章立制工作。——公开透明。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公示渠道,增强信用奖惩机制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

  ——用信倒逼。坚持以用促建、建用并举,重视信用市场的培育,加大信用奖惩结果运用,将奖惩执行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

  ——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到X年,全面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自然人、社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和管理,并与全国、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制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工作重点(一)技术支撑。1.建立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管理职能和权利清单,加强与上级单位的沟通衔接,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汇总,形成联合奖惩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处理措施、实施事由、奖励事由、法律依据、联合奖惩实施单位、措施内容和证据材料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单位不得对目录清单之外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2.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建立健全市信用信息平台,支持X市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加快开发建设X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整理归集本单位管理领域失信和守信行为信息,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与有关职能部门、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共享,市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后期建设中要归集各县(区)、X园区(经开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征信评级机构等组织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实现政务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各县(区)、X园区(经开区)要根据各地实际探索建设县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强化平台激励和惩戒警示功能。做好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依托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荣誉授予时,要通过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联合奖惩信息查询嵌入审批、监管等工作流程中,通过技术手段来辅助和倒逼联合奖惩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统一各部门共享交换信用主体

  的基本信息、认定时间、认定原因等数据技术规范,制定联合奖惩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牵头单位:人行X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专项小组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X园区(经开区)管委会

  (二)工作机制。1.联合奖惩触发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职能,负责确定本单位管理领域内的激励和惩戒行为对象。对属于目录清单的守信行为、失信行为,根据奖惩对象类型,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报送对应的专项小组,提出联合奖惩申请。对涉及多个失信主体和专项小组的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由专项小组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提出联合奖惩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专项小组对成员单位报送联合奖惩情况实时监测,定期出具监测报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专项小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2.联合奖惩认定机制。专项小组组织召开关于联合奖惩会议,召集奖惩信息涉及的成员单位、非成员单位以及县(区)、X园区(经开区)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是否实施联合奖惩。联合奖惩认定会议由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印发各相关单位,同时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涉及多个专项小组的,由联席公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合奖惩认定专项会议,会议决定印发专项小组各牵头部门及相

  关单位。引入专家团队构建科学评判机制,建立各相关行业及法律等领域专家数据库,从数据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会议。

  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项小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3.联合奖惩实施机制。每项守信和失信行为涉及的实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目录清单、专项小组或联席会议决定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不一致的,按照目录清单以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统一各实施部门实施期限。定期将联合奖惩实施情况汇总提交给各专项小组,专项小组负责汇总整理。牵头单位:联席会议专项小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三)权益保护。1.信用修复。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处理其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开展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已整改到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允许信用修复,同时对外公示。信息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不再对该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牵头单位:联席会议专项小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异议处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惩戒对象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做出惩戒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若惩戒对象认为异议处理回复不充分、依据不客观、认定事实有误的,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投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共同对投诉事项进行研究处理。异议投诉处理阶段联合惩戒措施暂停执行,异议投诉被驳回的,其联合惩戒时限从异议投诉被驳回之日起继续计算。

  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四)建章立制。1.明确方向。加快推进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守信行为联合激励、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修复、信用异议投诉处理、征信机构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从制度根源上解决信用奖惩依据缺失、信用主体权利救济渠道不畅、信用记录覆盖不全和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困难等问题。明晰各部门实施权责,对制度约束范围、执行主体、实施方式、监督保障等内容进行重点明确,确保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落到实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X园区(经开区)管委会

  2.分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牵头部门要主动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信用奖惩指导性意见。各相关部门和县(区)、X园区(经开区)要根据行业类别和区域差异,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对目前信用奖惩制度缺失的领域进行梳理,会同牵头部门,及时填补当前存在的信用立法空白。

  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3.重点突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抓紧开展行政管理中信用奖惩机制制度建设,切实规范自然人、社会法人等社会主体的信用奖惩运用。牵头单位协同相关责任部门尽快研究制定X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的暂行管理办法、X市自然人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和X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各县(区)、X园区(经开区)在充分借鉴市级相关部门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机制和操作规范。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X园区(经开区)管委会(五)试点示范。

  根据目录清单,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重点领域(行业)中重点守信行为、失信行为采取联合奖惩措施。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医疗卫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非法集资、逃税骗税、逃废债务、欺诈和价格垄断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各重点行业的守信行为;二是《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以税务、工商、证监、法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部门(单位)等作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备忘录所涉及的领域。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X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法院、市安全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X园区(经开区)管委会

  (六)行业发展。1.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征信评级机构在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考核过程中,应公平公正提供客观真实的信用评价,通过信用评级等方式,为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激励或约束提供准确参考依据。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逐步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本土非金融类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由政府

  部门示范使用信用产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按照市场化要求提供信用信息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X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2.加强信用机构管理。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管理,明确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信用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并规范信用管理师培训、发证、注册管理等工作,逐步推进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认证登记制度。联合高校、专业组织等机构,结合信用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工作,定期开展信用人员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牵头单位:人行X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3.增强信用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征信评级及其他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强化行业守信自律。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完善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纳入黑名单、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人行X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七)宣传教育。1.深入推进“双公示”工作。加快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升级改造,建成符合国家数据标准的“双公示”信息报送公示系统,建立完善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与市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本行业、本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到X市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有关部门、各县(区)、X园区(经开区)应依法将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对外公示。各县(区)、X园区(经开区)要积极搭建行政区域内全域信息共享交换技术平台,实现与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按照合法、客观、及时、规范和“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确保公示工作有序开展、公示信息准确完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公示相关事项,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办理机构和审核机构把好定性关、法律适用关、奖惩裁量关,及时传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再上传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最后推送至“信用X”网站进行公示,实现全部案件信息在网上公开,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X园区(经开区)管委会

  2.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强化宣传力度,推进诚信建设。通过传统媒体及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引导全社会认识、支持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引导广大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依法诚信经营。加大对失信主体舆论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X市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X园区(经开区)管委会

  三、实施步骤(一)初步构建阶段。X年底前,完成市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与全国、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重点行业部门出台联合奖惩的管理办法。(二)基本建成阶段。X年底前,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等工作机制,基本构建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法规体系。

  (三)巩固完善阶段。X年底前,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四、组织保障(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联合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不断拓展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范围,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全市联合奖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专项小组要及时研究制定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奖惩措施。(二)密切协作。各地各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跨县(区)、跨部门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对接,建立健全奖惩联动机制,确保各项联合激励、惩戒措施落实到位。(三)强化督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通报、督查机制,及时跟踪掌握工作动态,定期检查联合奖惩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对工作滞后的县(区)和部门,及时通报、约谈,督促整改落实。

  

  

篇八: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驻青区属单位: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已经各有关部门会签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

  青铜峡市财政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铜峡市交通运输局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青铜峡市文明办

  青铜峡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

  2020年4月15日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安监法规〔2017〕118号)的规定,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商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科技局、税务局、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就针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联合惩戒的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材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二、联合惩戒措施市应急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自治区、吴忠市及我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一)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的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市场禁入;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备忘录》和有关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1.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2.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3.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4.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5.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6.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7.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8.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9.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10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11.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12.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13.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4.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15.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16.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17.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18.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篇九: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x〔x〕3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x和xx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教育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住建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等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x银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大力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

  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各级政府部门应将诚信典型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x”网站进行公示,在哈洽会、中俄博览会、绿色有机食品博览会等会展活动以及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工商局、工信委、金融办、民政厅、商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六)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进出境质量安全和卫生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以弄虚作假或行贿方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泄漏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

  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人社厅、水利厅、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知识产权局、人防办、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x证监局、x检验检疫局、省法院,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等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事权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惩戒事项,在向国家申报时,注明失

  信情况,建议国家审慎对待。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法院、省地税局、国税局、安全监管局、x证监局、省发改委、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厅、质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公安厅、住建厅、民航x监管局、x铁路局、省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x银监局、x证监局、x保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民政厅、环保厅、公安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一)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

  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省编办、人社厅、工商局、公安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通过“信用x”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在“信用x”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健全完善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协同监管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应用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应用目录,将查询使用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信用信息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

  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促进信用信息大数据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四)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

  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十七)建立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标准。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对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修订。统一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部门间的数据格式、数据接,动态更新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十八)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过程中,重点挖掘整理工商、税务、金融、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生产、证券监管、环境保护以及司法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典型案例,定期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环保厅、公安厅、工商局、旅游发展委、x保监局、省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x证监局、省法院,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跟踪问效(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十)加强跟踪问效。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省工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篇十: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XX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XX府字〔2016〕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字〔2017〕X号)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

  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要求,加快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

  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

  与的跨区域、跨单位、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和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

  会诚信度。(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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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协同联动,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以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为基础,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到2020年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完善,信用信息应用普遍,信用联合奖惩有序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有效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和氛围。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创建诚信“红名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诚信典型和诚信示范者列入诚信“红名单”。主动宣传诚信教育,通过“A级纳税人评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宣传服务日”征信宣传“五进”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等活动开展诚信宣传。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创建活动,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及新闻媒体将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诚信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博爱大使、红十字博爱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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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逐步形成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县民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记录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XX府厅发〔2015〕X号)中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标准,对所认定的诚信企业,在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责过程中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在行政服务、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件材料外,非要件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未按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要纳入该行政相对人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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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加快推动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特别是在政府工程投资、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教育、科研、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科技中心,持续实施)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四)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配合大数据手段,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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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授信融资、评先评优等服务管理中给予监管服务便利或者优先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和力度。(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税务和金融单位合作开发“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建设税银互动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贯彻执行国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融资便利化、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深化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激励中小企业和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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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故事”。(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七)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范畴。明确严重失信行为,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人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银保监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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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八)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

  家多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

  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和环境保

  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以及全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

  定。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

  和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

  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结

  合企业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制定发布失信行为清单,采取行政性、

  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措施,做到惩戒事项逐一对应、失

  信行为推送提示、惩戒实施情况可查。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政府网站曝光。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

  府,持续实施)

  (九)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

  重失信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

  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企业法人等

  相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

  严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依法限制其担任有关企业和机

  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县市

  场监管局、县文广新旅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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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失信被执行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设立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担任国企高管、乘坐飞机高铁软卧和其他高消费等,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公示。(责任单位:县法院、县人民银行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和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暂停审批重大项目申报、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和土地使用和采矿权、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严重失信及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取消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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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获得上述荣誉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县文明办,持续实施)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

  体,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

  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

  法定义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

  制乘坐飞机高铁软卧等高消费、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

  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

  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

  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县文

  广新旅局、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持续实施)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相关协

  会组织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

  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

  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

  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

  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

  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县司法局,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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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持续实施)

  (十三)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探索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省和市人口信息资源库,加快全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识别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县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依法依规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法院、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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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十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依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和公示,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将激励和惩戒措施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给实施单位,由实施部门开始联合激励和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等单位,持续实施)

  (十五)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部门对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支撑,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六)推动“7天双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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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XX”和“信用XX”网站中予以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XX”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推动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团县委)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八)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及时做好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归集工作。在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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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九)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部门要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统筹推动两类措施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法院、县生态环境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支持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失信行为和等级作出确定的发起单位提出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发起部门应将修复说明予以公示,并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部门按照修复后的信用记录对其惩戒措施予以减轻或解除。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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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部门核实,信息提供部门应尽快核实并反馈。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二)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二十三)完善相关信用规章制度。密切跟踪国家、省信用立法进程,加快研究推动全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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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增加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司法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参照省、市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信用信息目录动态管理等标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按照规范建设、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接口统一、信息查询统一等技术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实施)

  (二十五)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广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和讨论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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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从业人员、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文广新旅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团县委,持续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相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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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二、惩戒措施(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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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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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十四)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十五)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十六)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十七)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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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二十)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二十一)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二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二十三)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二十五)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二十六)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二十七)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二十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二十九)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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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四、其他事宜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修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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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七)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各地区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实施单位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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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十五)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

  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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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实施单位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国家发展改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革委(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30号)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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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实施单位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财政部等6部委令第25号)第五十三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玫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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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二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二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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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实施单位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科技部

  (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工商总局

  (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

  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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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

  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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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实施单位

  (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广告法》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工商总局

  (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人民银行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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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实施单位

  (十四)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证监会

  (十五)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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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所、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

  实施单位

  (十六)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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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缴费费率。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九)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推动制修订有关条例,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修订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提请国务院审议。(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保监会牵头负责)《政府采购法》

  实施单位

  (十七)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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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

  实施单位

  (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

  (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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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考核扣分。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一)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二)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实施单位

  (二十)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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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二十一)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法律及政策依据(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实施单位

  海关总署

  (二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二十三)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九)未有不良外部信用:20.外部信用:企业或者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海关总署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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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法律及政策依据(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施单位

  (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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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7.2暂停证书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6)主动请求暂停的。(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7.3撤销证书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

  实施单位

  (二十五)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质检总局(国家认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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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施单位

  (二十六)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环境保护部

  (二十七)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税务总局

  (二十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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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措施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中央文明办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牵头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

  (二十九)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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