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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17篇

时间:2022-11-18 17:30:16 来源:佳谦文档网

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17篇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  策略  作者:惠洪星来源:《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17篇,供大家参考。

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17篇

篇一: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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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

  策略

  作者:惠洪星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12期

  摘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对企业造成很大危害。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基础上,通过建立了不拆分承诺制,加強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达到预警作用;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发挥了一定约束作用,有效杜绝了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91-01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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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二: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辨认出: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各单位的这种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呢?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课堂教学,我们制订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就是创建分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约管理员统计数据每一项合约,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展开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总计存有少于招标限额可能将的,必须提早通告项目负责人,印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晰相同合约项目已采用的额度、招标限额、余下额度(签定非招标项目金额下限),达至预警促进作用,同时告诫项目负责人下次签定同类合约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展开。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招标管理可以获得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犯罪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三: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规避招标五种现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人们的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部分单位认识不够,执行不力,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国有投资)存在规避招标投标现象。

  容易发生规避招标的项目一般有下列几种,一是附属工程。附属工程一般比较小,建设单位容易忽视,有些单位还认为只要主体工程招标了,附属工程就不要招标的认识误区;二是在项目计划外的工程。计划外工程从一开始就没有按规定履行立项手续,所以招标投标也就无从谈起;三是施工过程中矛盾比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平息矛盾,违规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当地村民。

  目前,规避招标有几种手法,一是肢解工程来进行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各种子项工程,各子项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某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二是大吨小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这种做法比较隐蔽,主要是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在审计过程中就曾经发现某单位一开始连设计过程都没有进行,直接以一张草图进行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重新进行设计,最后工程结算造价也大大超过投标限额。三是打项目的时间差来规避招标。曾经发现某单位先将操场跑道拿出来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操场跑道同时还增加篮球场工程,当然造价也就相应的提高了。四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

  规避公开招投标。五是部分施工单位多头挂靠搞围标。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拦网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规避招标首先是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的秩序,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是部分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不通过公开招标而承揽到工程项目,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次,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小集体捞取利益,这样,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就被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所取代。这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效益的责任约束降到最低,容易发生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了业主单位与施工方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第三,容易诱发腐败。正常招标的项目都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而所谓的议标项目往往是单位几个人进行的所谓评标,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关键人物就成了施工单位攻关的对象,如果立场不坚定,那么就容易导致钱权交易,产生腐败。

  

  

篇四: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以拆分项L1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H下的同一品口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釆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U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LI,使得每个项U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釆取拆分项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佔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U;(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tl;(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釆购项1_|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口、油气田工程项U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LL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LI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儿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口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U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H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U,可以暂停项U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H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侮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LL是检查的重点之一,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LI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U的疑似拆分项LT,山此得岀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LI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LI,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LI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H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U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H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LI,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U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口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

  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H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H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H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LI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U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U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H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LI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H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H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LI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五: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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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焕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1年第10期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对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受《招标投标法》不够完善以及体制性缺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消极的现象,分析问题的成因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思路,对于完善《招标投标法》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避招标与直接发包

  一是项目业主有意将工程拆分成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若干部分以规避招标,二是项目业主未经招标将工程直接发包,甚至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比较而言后一种情况往往更为多见。

  (二)虚假招标与拆分标段

  一是虚假招标,即招标前就已确定了中标单位,然后通过人为操作限制投标报名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评标办法或操纵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等非法手段使中标结果合法化。二是人为拆分标段,这种情况常发生于政府投资工程,尤其是线性或单体工程较多且存在一定行业壁垒的项目。发包方为了限制系统外单位投标,人为地提高投标门槛以保系统内可数的几家公司入围,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人为拆分标段,实现利益均沾。

  (三)围标现象与合同落实违规

  围标是指几家投标单位串通起来,通过调整报价以左右评标价格,最终使其中一家单位中标的投标现象。其变形方式是某一投标者在其投标的基础上,借用多家同行企业资质共同投标,不论最后谁中标,均由其以中标者的名义具体实施工程。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有些招标人往往在价格方面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如监理中标人不按承诺配备监理人员,施工中标人改变施工方案、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等在评标时影响评标结果的因素的变更。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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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成本低

  《招标投标法》规定,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处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上述违法最高罚款不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相对于违规者通过项目实施获取的20—30%的高额利润率难以取得预期的威慑作用,况且违法也不一定必然受罚。另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领导意愿,而对违法者的的行政处分是在单位内部进行的,所以,违法的行政处分常常流于形式。

  (二)政府行政不规范

  一是部分政府工程往往是在前期手续不具备的条件下就开工建设,其结果必然导致直接发包或后补招标投标手续,给招标投标违法起到示范作用。二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存在办事效率低、推诿、拖沓,甚至刁难现象,致使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艰难,开发商仿效政府行为边办手续边开工建设,出现工程主体已完工两年前期手续仍未办结现象。

  (三)评标方法欠科学

  目前招投标中评标主要采用的是综合评标法,其中投标报价的计算是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平均,并将平均值作为评标价,以评标价为基础分别计算每一报价与评标价的差值百分率来计算报价得分值。这对于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60—70%,甚至更高的施工、采购招标来讲,投标人是否中标决定于其报价与评标价的偏离程度,即报价越是接近于平均值,中标的概率越大,而报价越低,失标就成为必然。这大大降低了那些资质优异、报价又低的投标者中标的可能性,因此难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

  (四)法规、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是中标后对中标企业原有的影响中标结果的因素的变更缺乏跟踪以及惩罚制度;另一方面是对投标人的资格限制不够完善。如任何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在借得某企业的企业资质等有关投标资料的条件下再取得一张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标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这就为以他人名义投标、围标、陪标留下了巨大空间。

  三、解决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一,提高招标门槛,扩大公开招标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界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但此规定中公开招标的范围界定过窄,即大部分工程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当招标人不愿意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工程时被迫采用邀请招标并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其招标结果必然流于形式。因此,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应适当提高招标门槛,即应缩小必须招标的范围,同时扩大公开招标范围,以减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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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修订《招标投标法》,加大招投标违规惩罚力度。对《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修订,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经济惩罚,通过惩罚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加重行政惩罚,使违法者不敢以身试法。

  第三,完善评标方法。针对不同的招标内容规定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对于以价格竞争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应采用合理低报价中标的评标方法。这样,可以避免围标、串标现象,实现优胜劣汰。

  第四,完善中标结果落实制度。招标不仅仅是选择一个中标单位,更重要的是落实合同条款跟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对于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影响中标结果的任何因素,都应在其投标信用中有所记录,并根据具体违约情况适当降低其投标信用等级、限制其投标范围,并根据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惩罚。

  第五,加强投标代理人资格管理。限制投标代理人资格,投标代理人必须是本企业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并且在投标信用手册上留有记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陪标现象。

  (二)开展专项治理,提高行政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各部委,梳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办理的各种手续,明确、简化办事流程,承诺办事工作期限并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加强办事问责制度,提高各行政主管部门办事效率,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篇六: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当前基建工程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度执行不严格招标工作流于形式些项目中标的单位多为所属施工企业这种招标工程表面看起来是落实了招标制度但实际上还是内部确定的施工单位使得招标工作流于形式拆分工程规避招标设计和概算中存在漏项资质审查不严格招标单位盲目压价基建工程招标审计的主要环节及对策抓好招标前的审计环节对图纸资料完整性进行审计对投标单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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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金宏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10年第03期

  一、当前基建工程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执行不严格

  按照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必须实行招标。而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的工程投资额远远超过上述规定,却没有实行招标。

  (二)招标工作流于形式

  一些项目中标的单位多为所属施工企业,这种招标工程,表面看起来是落实了招标制度,但实际上还是内部确定的施工单位,使得招标工作流于形式。

  (三)拆分工程规避招标

  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为了规避关于工程发包达到一定金额必须实行分开招标的规定,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化整为零,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有的单位把基建工程项目分成几个部分,如主体工程、装饰工程、配套工程、附属工程等,而将装饰工程、附属工程、配套工程不列入招标范围,直接自行确定建设单位。

  (四)设计和概算中存在漏项

  个别建设单位为了能够顺利审批项目,有意在设计、概算中遗留必建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中标后,以各种理由改变施工结构和设计,增加分项工程或增加工程量,从而增加造价,造成价格管理的先天不足,导致最后的结算金额与合同价相差很大。

  (五)资质审查不严格

  在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等级时,有些资质等级偏低的施工单位长期在建设单位承担零星维修工程,一旦有大项工程,也想承揽建设任务,虽本身不具备施工条件和资质等级,也要采取挂靠等形式参加投标。建设单位明知条件不具备,却往往考虑有长期合作关系同意其投标。

  (六)招标单位盲目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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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招标目的是为了选择一个信誉良好、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施工单位,以合理的价格,达到招投标方双赢的目的。然而经济利益的驱动,使有些建设单位违背对投标单位的全面评估、综合考虑等原则,拼命压低报价,这样施工单位为了赚取利润而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二、基建工程招标审计的主要环节及对策

  (一)抓好招标前的审计环节

  基建招标审计是工程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使招标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先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审计。

  1.对图纸资料完整性进行审计。审查图纸资料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与批准的建设计划、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相符。图纸资料有误,将直接影响招标文件、标的、标书的准确性。因此,在审计中,首先要把握好图纸资料的审查关。图纸不齐、资料不全的工程,特别是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三超(超计划、超面积、超标准)工程,不得招标。

  2.对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审计。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信誉程度、技术力度、资金情况、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对其完成的工程项目,尤其是与招标项目同类型工程的质量及使用单位对其评价要做到心中有数,防止技术水平低、设备差、管理乱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3.对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审计。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文件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文件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如对投标须知的审查,主要审查投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明确,对图纸资料的说明是否清楚,定标依据是否公开合理。

  4.对标底的可靠性进行审计。标底审计,是招标审计的关键,标底正确与否,关系到招标工作的成败,审计中要注意其是否按图纸资料、招标文件以及有关标准定额和规范进行编制;标底是否控制在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工资、材料、机械使用费的价格变动因素是否与市场实际变化相吻合,是否考虑施工不可预见费、投资包干费、措施费。特别要注意标底是否有泄漏的问题。

  5.招标代理机构的审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比对标底和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审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操作过程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有无故意抬高造价、向施工单位泄露标底、串通围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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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真做好开标、评标、定标审计

  开标、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招标审计的重点。

  1.开标审计。要审查投标单位的标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标书是否密封,在当众启封前有无拆开涂改;要审查开标前是否召开预备会议,对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否有充分的估计,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否有相当的把握。

  2.评标审计。首先看评委的来源、人数、组成是否符合要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其次要审查评标小组对标书的评定是否正确公正,审查时要注意标书是否有效,是否按“标价合理、工期适当、保证质量、企业信誉好、条件优惠”等标准来综合评定。

  3.定标审计。审查是否按评标原则择优选取施工单位,选定的单位是否报有关部门备案,定标中有无“关系”标和“暗箱操作”标,审查定标后是否有借故改变中标单位的情况。

  (三)加强招标工作的事后审计

  1.合同签订的审计。监督审查建设方和施工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为;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有效,承包人是否按照约定递交履约保证;有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是否符合规定。重点要审查施工内容和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是否与中标的标书一致,质量保证条款和违约责任等。

  2.合同履行的跟踪审计。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检查,其中对变更和签证的审计是跟踪审计工作的重点。主要审查:变更和签证的理由是否充分,情况是否属实,计量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与合同有无冲突;对于变更金额较大的,重点跟踪到施工现场,详细了解现场情况,走访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时,规范索赔程序和权限,建立项目索赔预警系统,对索赔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详细复核,在深入分析和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并使之规范化,标准化。

  3.对项目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审计招标单位出售标书的收入和投标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审核其是否存在将收取的资金不入账、私分或形成“小金库”的行为,是否存在不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三、招标审计中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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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标底编制人的资格要进行调查了解。标底编制人的资格是关系到标底质量,合理确定中标造价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注意审查编制标底人是否具有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证书,如编制标底人不具有资格,则该标底不能作为中标依据。

  (二)在评标前,对评委的基本情况要掌握。对自行组织招标的,要审查其是否按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执行,特别是评委是否由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工程管理人员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组成。请代理机构招标的,要审查其是否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证书,其程序是否合规等。

  (三)审查合同时,要防止偷梁换柱。施工企业中标后,与建设单位达成的协议、签订的法律文书,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在审查合同时,要审查承包方是不是中标的施工单位,防止甲企业中标,乙企业签订合同的问题发生。

  (四)严肃查处招标过程中的违纪行为。为了维护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审计中发现有泄漏标底、行贿受贿等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纪检部门查处。

  (五)审计人员必须在了解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检查和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同时也要注重审计的合法性要求,保持职业谨慎性,规避审计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篇七: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明不齐全3公告时间不1设备品牌材料不明2技术性能不4质保付款不明1评标方法不合理2采购人员泄露价格3评标人电话4评标人员泄露评标内容1经验不够2资质不齐全3没有服务类似经验4行业传闻1产地限制2规格限定3型号限制4品牌限制5专利发明101112136技术参数14以过程变化为由更改相应的条提高门槛1技术堡垒2交货时间15拖延业务16低价竞标高价签约17简化标1819本地标20为达到压榨供应商目的采用拖延办理业务的手先以低价中标最后更改以较高价格签合同

  采购招投标舞弊22种方式及案例

  采购管理如此复杂,舞弊漏洞如此繁多,那么,采购舞弊方式有多少种呢?从整个采购流程进行分析,存在不少于42个舞弊风险,包括招投标舞弊、合同舞弊、付款舞弊等。其中招投标舞弊方式22种(类),它分为公开招投标舞弊和邀标舞弊,其中招投标舞弊方式主要有16种,邀标舞弊方式有6种。

  序舞弊号名称

  内容解释

  方式或案例

  01串标

  事先知道所有投标人,一般是投标人互相串通,也可以和招标人串通。

  1、投标人互相串通2、投标人、招标人串通3、潜规则,轮流中标

  02陪标

  预先确定意向中标单位,为达到三家报价要求,由意向中标单位邀请其熟悉或相关的单位进行陪衬,达到中标目的。

  与招标人合伙,满足公司招投标要求,以达到中标目的。

  03围标

  事先不知道哪些人投标,然后联合其它几家几十家公司,将报价控制在一定范围,确保某一家公司中标。

  1、联合其他公司控制2、自己关联公司合谋

  04故意流标

  以不足三家、不合格不合规为名,宣布招标不合格,直接流标。

  1、进行二次招标,以增加新投标人2、更改新的投标价格

  05私开标书

  没有监督人员,采购员自己开标、1、更改标书价格记录、整理标书,存在幽灵标书。2、撤换投标人标书

  06泄露标底

  招标人向投标人通报招标底价和相关内容。

  1、招标人与投标人同谋2、关联公司合伙投标

  07化整为零

  为了避规管理层监控,拆分合同、分开种类及时段进行采购。

  1、肢解大项目,如10万合同拆分为二个5万合同或订单,避开监督。2、拆分采购种类3、拆分时段,分别购买

  08询标误导

  投标商对标书内容进行询问时,采有意误导投标人,达

  购不作解释或解释不准确。

  到不中标的目的。

  09封锁信息

  招标人通过发布地点、时间、内容对信息进行有意隐瞒或封锁。

  1、信息公告地点不合理2、标书事项说明不齐全3、公告时间不够4、内容不全欠妥

  10标书不规范

  随意编写标书,无统一口径,无评标标准。

  1、设备品牌、材料不明2、技术性能不明3、计价方式不明

  4、质保、付款不明

  11评标漏洞

  在采购委员会或评标人员在评标时的问题。

  1、评标方法不合理2、采购人员泄露价格3、评标人电话不屏闭4、评标人员泄露评标内容

  12排他条款

  排除竞争对手的限制性条款。

  1、经验不够2、资质不齐全3、没有服务类似经验4、行业传闻

  13设置障碍

  故意在预审或文件中设置各种障碍,排斥特定或潜在投标人。

  1、产地限制2、规格限定3、型号限制4、品牌限制5、专利发明6、技术参数

  14提高门槛

  以过程变化为由更改相应的条件,内审供应商。

  1、技术堡垒2、交货时间3、付款条款

  15拖延业务

  为达到压榨供应商目的,采用拖延办理业务的手法。

  1、签订合同迟2、验收货物迟3、财务付款迟

  16低价竞标高价签约

  先以低价中标,最后更改以较高价格签合同。

  1、以漏项、缺项为由提高价格。2、以市场涨价为主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17简化在招标过程中简化操作环节,弱化1、不发邀请信息

  标

  内控和监管的方式。

  2、不审供应商资质3、没有选择程序

  18凑标

  为达到协助某供应商中标目标,安排几个供应商凑数的方式。

  与陪标相同1、联合几家公司凑数2、自己关系公司合谋

  19本地标

  邀标时回避外地投标人,变相地方邀请自己有关系的本

  保护,邀请喜好供应商投标。

  地投标人

  20分标

  邀请彼此熟悉的投标人,进行同谋作弊,搞虚假竞争。

  1、轮流坐庄,利润共享2、串标,投标人之间潜规则。

  21特殊标

  以特殊为理由,避规公开招投标的1、紧急使用2、专

  一种方式。

  业、专利

  22人情标

  确定投标单位时存在偏好性和排斥性。

  1、领导指定的供应商2、经办人喜好供应商3、亲友团式供应商

  

  

篇八: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

  .

  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

  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篇九: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

  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十: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精品文档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十一: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关于“规避招标”的几点思考

  张晓杰;徐涛【摘要】本文对"规避招标"的含义及标准进行辨析,对规避招标的做法进行讨论,以帮助大家更好把握这一问题,希望在实务层面上对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落实和完善有所帮助。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深远,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很多问题。本篇拟对"规避招标"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为更好的开展分析,【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10【总页数】3页(P65-67)【关键词】规避招标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关注度实务【作者】张晓杰;徐涛【作者单位】[1]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2]中央财经大学;;[1]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2]中央财经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84本文对“规避招标”的含义及标准进行辨析,对规避招标的做法进行讨论,以帮助大家更好把握这一问题,希望在实务层面上对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落实和完善有所帮助。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深远,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很多问题。本篇拟对“规避招标”有关问题进行讨论,为更好的开展分析,先对政府采购工作和不

  同角色定位进行讨论和铺垫,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规避招标”的标准,从而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具有“七最”的特点:一是涉及法律法规最密集。仅法律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他条例和规章制度几十上百。二是要求的法定程序最严谨,不同方式、不同环节、不同时点都有明确的要求。三是适用部门及行业范围广泛。所有中央和地方部门涉及财政性资金来源的业务均应遵循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规定。四是受围猎、出问题的风险很高。风险点存在于不同环节、不同时点,风险对象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各个层面,属于全球高危行业。五是受媒体关注,热点炒点多。政府采购工作事关纳税人资金和公共服务水平,社会和媒体对其工作都非常重视,稍有差池就容易形成炒作热点。如豪华进口车、天价U盘、采购残次品等。六是节约财政资金最明显。据统计,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相对预算节约资金率高达15%。政府采购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七是岗位最锻炼人。政府采购工作要求法律意识、担当意识、诚信意识和廉洁意识,对知识储备、学习研究、化解矛盾、沟通协调、防腐拒腐等能力的要求非常高。基于上述特点,我认为,政府采购实务工作人员正确把握、合理运用各种不同方式及判断标准十分必要,如若不能很好的掌控、把握,很容易出现风险,甚至造成违法违规的不良后果。从广义上讲,政府采购涉及角色包括管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公共服务对象。管理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业务主管部

  门等,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以及政策方针,承担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责任。采购人是指组织实施采购的各级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计划、预算、委托管理或组织实施、验收履约、监督等,承担主体委托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组织集中采购或其他采购的中介机构,承担组织实施责任。供应商是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标的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按程序投标和履约,承担按约服务责任。公共服务对象是政府采购的受益人,或多或少能享受到政府采购对应的公共服务,承担监督的责任,相应衍生出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当然,以上分工和角色定位还是广义层面上的,狭义层面上的分工更细、单位更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从这些角色定位不难看出,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前者是掌握资源和需求的邀约方,后者是满足需求的履约方。后者为获得利益必然积极谋求中标,而前者若存在寻租,则其中的利益博弈非常之多,寻求“规避招标”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一)法规层面关于“规避招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

  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二)理论层面关于“规避招标”的解读。百度百科对“规避招标”给出如下定义: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容易发生规避招标的项目:一是附属工程。附属工程一般比较小,建设单位容易忽视,有些单位还存在认为只要主体工程招标了,附属工程就不要招标的认识误区;二是在项目计划外的工程。计划外工程从一开始就没有按规定履行立项手续,所以招标投标也就无从谈起;三是施工过程中矛盾比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平息矛盾,违规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当地村民。规避招标的手法:一是肢解工程来进行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各种子项工程,各子项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某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

  二是“大吨小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这种做法比较隐蔽,主要是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在审计过程中就曾经发现某单位连开始设计过程都没有进行,直接以一张“草图”进行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重新进行设计,其最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也大大超过投标限额。三是打项目时间差来规避招标。曾发现某单位先将操场跑道拿出来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操场跑道同时还增加篮球场工程,其造价也就相应的提高了。四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投标。五是部分施工单位多头挂靠搞围标。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拦网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华律网整理,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规避招标还有一些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执行期,采取分期付款,很难确定合同总金额或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等。

  (三)基层操作中存在的理解和执行问题。以上法律条例和网络解释对“规避招标”做了基本理解并对工程中规避招标的常见做法做了较全面的解读,有一定借鉴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明确判断是否规避招标标准是: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内、同一品目、同一类别、应当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但除此之外,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不够明确或者说仅凭这几个因素难以判断的情况。笔者实务操作中就遇到评审专家和主管部门说法完全对立的情况。如同一品目或同一类别内容分开做的预算且已经批准是否不算规避?如同一品目或同一类别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不同系统或项目的信息化运维算一个类别或品目吗?需要强行把不同信息系统的运维委托给一家单位吗?同一系统或项目的开发和运维可以分开吗?信息化服务项目与货物、土建工程混合的如何操作?对拆包的标准不同管理机构的解读以及专家的意见不一致等等。1.从顶层设计角度进一步明确上述歧义问题,针对政府采购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单独的制度解释,明确判断的要素。如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内、同一品目、同一类别、同一项目(含配套项目)、相近的施工时间段、相同的施工队伍、相同的结算单位和账户、其他应当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上述各个要素应结合实务有更细致的解读,增强可操作性。2.由权威部门定期编制发布一些规避招标的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能兼顾不同行业、不同监管部门更好。3.统一解释口径。尤其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绩效评审等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规避招标等常见概念应有统一的口径,以免基层单位左右为难。4.建议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培训,从制度层面上鼓励并保证政府采购操作人员能有条件多学习、多提高。

  5.建议加强队伍建设,尽量保证政府采购人员的稳定性,避免因人员频繁变动造成法规理解和经验储备的差异及不足。

  

  

篇十二: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案例一一、背景湖南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if—12月在长沙市投资建设某商住楼(A、B座各一栋).该工程由中国深圳市某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为48814.42m。(含地下车库二层),结构类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l~2层为商业用房,A座3~33层为住宅,层高2.8m,建筑高度105。9m;B座3~16为办公楼,层高为3.3m,建筑高度为64.3m。该工程获得湖南省长沙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在未办理完报建手续的情况下,置业投资公司与湖南省某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商住楼工程承建施工合同》,按规定该合同须报湖南省长沙市有关部门备案。二、问题在第一份施工合同中,合同总造价为8464万元,工程于2008年5月开始施工.在基础开挖阶段,为了完善有关报建手续,获得施工许可证等,经建设投资方湖南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由施工方邀请五家施工公司进行招投标后,中标方仍为原施工公司,并为了规避国家某些税费,投资方与施工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商住楼工程承建施工合同》,合同价为6970万元,作为公开资料,用以办理各种手续。当基坑开挖完毕、进入桩基施工时,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预付款,投资方要根据第二份合同的合同价款按比例付款,施工方却坚决要求按第一份合同(8464万元)付款,并要求签订关于第二份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投资方与以拒绝,由此产生一系列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此问题反映至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先行调查核实。

  1、您认为审计应该给出什么意见(1)发包方未依法办理完报建手续的情况下立订的承建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工程建设合同(2)依据建筑法的规定,没有办理开工证,擅自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承、发包双方进行行政处罚。承包方在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已经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且已经进场施工,中途又补办招投标,而招投标的结果仍以原施工单位中标。因为这种情况是在招投标之前,已经内定了中标人,其他投标单位纯粹是虚假陪标.这种情况下,先合同因没有招投标手续无效,后合同因中标无效而无效,这种情况两份合同都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先合同进行结算。

  2、单位应怎么处理。甲方请求确认先合同无效的依据:中标无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甲乙双方进行行政处罚。甲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先合同因没有招投标手续无效,后合同因中标无效而无效,结算的时候,应按先签订的实际履行合同进行结算甲方请求按照第一个实际履行合同的约定工程款进行结算如果甲方不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法院应当依据定额鉴定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3、以上案例对你有什么启示

  这个案例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签订“黑白合同”的目的是为规避法律或银行的规定,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尽管这种违法行为未必会

  带来特别严重的法律后果,但交易双方还是尽量不要签订这样的合同,因为这还会增加交易风险。黑白合同对于甲乙双方都不一定真是有利。我们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签订黑白合同,都要注意防范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招投标审计

  一、背景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高层商住楼,二十三层框剪结构,檐口高度77.8m,地下二层,地上二十三层,其中一至三层为裙楼,建筑面积65860m2,,基础结构形式为人工挖孔桩,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本工程2007年立项,2008年2月勘察,2008年12月设计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设计院造价所进行编制。经审核后最终确定招标控制价为7918.5万元。由某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标,确定评标方式为合理低价中标。投标单位共有七家单位入围参加投标,并于2009年3月进行开标.某造价咨询公司的注册造价师作为经济评委参加评标.二、问题注册造价师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某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最低.该投标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按当地最低工资单价48元/工日计取,该投标单位的综合单价取费费率均按建价[2006]330号文件规定计取,但投标单位投标总价中又计取了4%的优惠率,该投标单位的最终体现的人工资单价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单价48元/工日,实际人工工资单价为48×0.96=46。08元/工日.4、您认为审计应该给出什么意见;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就会出现“低价嫌疑”单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应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是法律和《工作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依照规定,没收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低价嫌疑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低价嫌疑停业整顿。

  5、单位应怎么处理。要求投标单位其用书面的形式进行低价说明。如果供应商是基于材料储备或者广告收益等合理事由而压低了工程报价,招标方接受低价说明并予以妥善保存。一旦出现成本价争议,此说明即为书面证据

  如果供应商没有合理的理由交给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其恶意竞标,并追究其民事责任。招标人可以依据工商或者价格主管部门通报的查处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在评标时酌情扣减违法行为人的商业信誉分数,或者在两年内拒绝其投标。

  3以上案例对你有什么启示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应只看总造价而忽略每项单价,因为实际上总价符合要求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最低.另外也要做到单价和相应工程数量的综合评审,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分析.还要做到单价与工作内容、施工方案、技术工艺的综合评审,从而择优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案例三

  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与暂估项目重复

  一、背景

  某大学学生食堂为五层(地上四层,地下一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3000m2,基础形式

  为满堂基础和带形基础两种结构形式.该食堂装修标准较高,餐厅地面铺贴1000mm×

  1000mm的聚晶微粉瓷砖,吊顶材料采用600mm×1200mm的1.2mm厚的吸音铝板,安

  装有2台自动扶梯、2台货梯,采用中央空调供暖,消防设有自动报警和喷淋灭火装置。资

  金来源为国拨和自筹资金。该工程2007年立项,2008年1月勘察,2008年9月完成施工图

  设计,拟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某设计院编制,招标控制价为2205万元。某

  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

  二、问题

  造价咨询公司在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时,发现招标控制价中有部分项

  目与暂估价重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工程量清单中的通风管道和风口等工程量,与其他项目清单中暖通专业工程的暂估

  价80万元重复计算。

  2.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消防管道工程量,与其他项目清单中消防专业工程的暂估价120万

  元重复计算。

  6、您认为审计应该给出什么意见;

  工程量清单中的通风管道和风口等工程量,部分消防管道工程量,重复计算。通风管道,风

  口,消防管道称之安装工程,均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其费用也是建筑工程费.不计入工程建设其

  他费用.

  7、单位应怎么处理。对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与暂估项目重复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改,通风管道和风口,部分消防管道等项目计入分部分项工程.

  3以上案例对你有什么启示招标控制价是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将投标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我们要重视材料暂估价的确认。材料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金额。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会混淆这个概念。为避免因工程量不准确和清单掉项、漏项可能在施工中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就必须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跟踪审计的优点就在于它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审计分析,这样有利于分配投资资金,避免了事后审计的被动

  案例四一、背景

  湖南某工业集团投资扩建一条生产线。厂房建筑面积19712m2,东西长88m,南北方向长56m。建筑层数共4层,建筑高度为19.8m;东边轴建一座钟楼(构筑物),跨度为8m×8m,建筑高度为36m。资金来源为国拨和自筹资金。本工程2007年立项,2008年6月勘察,2009年1月完成施工图设计。拟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某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为3900万元。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二、问题

  造价咨询公司在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时,发现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费计算有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措施费中垂直运输机械只计算一台塔吊,不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2.措施费中脚手架钟楼部分按单项外架15m内双排,不能满足36m高的塔楼施工要求。

  审核前的措施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如下:

  8、审计应该给出的意见。①垂直运输机械一台塔吊不合理:从工期和塔吊的臂长两方面都不能满足施工的需要,必须要有两台。

  ②塔楼本身有36米高,采用15米的外架,不能完成施工,应参照构筑物章节执行,采用45米的外架。9、单位应怎么处理。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工程量增加,应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确认报审计部门审核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若意见不一致,应进一步协商一致后修改单价;若协商不一致,按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同时,加强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计量支付的监督,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的情况。

  10、案例对你的启示。工程量清单是造价控制的核心。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达准确完整,应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止日后追加工程造价。

  

  

篇十三: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十四: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为避开招标拆分工程有何法律责任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扩展资料:《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比如: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2、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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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4、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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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规避招标的做法规避招标的做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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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比较成熟、高级和规范化的交易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地应用和推广。我国从80年代招投标制度引入以来,已走过了27年的光辉历程。这27年来,中国招投标领域得到了不断地扩展,从单纯的工程建设,逐步拓展到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行业等多个领域。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招投标行业群体也已经逐步形成。对工程招投标来说,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被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还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既是一项“阳光工程”,又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举措。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是,近年来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案件也时有发生,从查处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招标投标工作从报名、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操作的过程及事后的监督检查等环节都存在着错位和缺位现象,同时也暴露出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及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招投标工作中体制机制约束不健全、民主法制监督不到位、行业自律管理不落实的现象还会继续存在。关键词:招投标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解决办法一、目前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在实践中暴露和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2、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考试大提供3、设置障碍排斥他人。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滥用权利,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4、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5、暗中勾结泄露标底。招投标过程中,标底的制定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而实际工作中,由于具备标书编制能力的单位为数不多,加之

  监管不到位,致使标底泄露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标对象的公平竞争。6、签订合同偷梁换柱。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30日内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按标书内容签订合同。由于人手不足及管理上的松懈,合同签订的监督并不到位,也正是由于监督的缺位,使得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发现和查处。如在借资质中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而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合同的价格并不一定按中标价签订,使得招投标工作仅仅流于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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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3-2311:00回复2楼

  7、转包工程获取利润。“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8、评标办法不够科学。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考试大编辑整理9、招标代理有待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10、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二、主要解决办法1、加强法制教育。对各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警钟长鸣,否则,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2、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3、提高招投标人员业务能力是前提条件。不断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招标工作的要求。4、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5、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招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

  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对《招投标法》中所详细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结束语:目前招投标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在行业内乃至全国影响极坏。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承发包方提供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通过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1、肯定各部门充分参与,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也牺牲了很多个人的休息时间。2、按招标法规定:公平、公开、公正、信用的原则的具体含义。(发布信息、供应商筛选、考查、技术论证、经济评价)3、招标比价三家以上的含义。(三家在性能上及技术上均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具备进行经济评价的家数。)4、各部门在招标工作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全过程中每个环节的意见,并形成档案做到可追朔。采购部门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参加部门共同对供应商进行筛选。使用部门对需求能否满足提出意见技术部门对设备技术方面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设备采购实为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全面综合的经济评价是至关重要的。财务部门对设备的经济性进行综合全面评价(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各家产品最近的市场销售价格、投标报价、付款方式、质保金、保修期、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使用寿命、运行费用(含人工成本及其他能源水电气消耗)、修理费用、维护保养费用(含易损件报价及相关工时费用标准等)、现值及终值等专业财务指标等。)建议设备招标分为如下几个阶段:1、需求论证2、发布招标信息3、供应商筛选(公正性)4、技术论证(使用部门有否决权,是了解掌握学习的过程,技术部门为主组织相关工作,保证意见的独立性并承担主要责任,技术能力不足可外请技术人员参与技术论证,(二至三人以上)财务部参与了解相关技术论证相关内容为经济评价做准备),在技术论证过程中,不应涉及价格方面的因素,以免出现倾向性,影响技术论证的公正性,可考虑单独报价密封,放入财务保险柜中。通过技术论证的家数不得少于三家。5、经济评价:由财务做出经济评价报公司高层采取决议的形式,通过经济评价报告。6、总体原则: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价格低者中标,设备质量性能有明显优势,无法进行合理经济评价且价格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也可考虑,不选择低价中标,但价格差异应控制在5%以内。7、由公司财务总监组织最后报价工作,公司高层领导参加,总经理尽可能参加,按经济评价报告为原则,结合各家的报价情况确定中标单位及产品,意见不统一的由总经理决定,将中标结果向投标单位公布,当场对未中标单位退还保证金。

  

  

篇十六: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浅谈规避招标与合并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上述两条法律说的两个问题:拆分标段规避招标;利用标段限制投标,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说说我个人的看法:

  一、“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的判断(一)立项阶段拆分的判断1.同一个组织是否在短时间内进行两个或多个项目立项采购同

  类物资或服务,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其中:“同一个组织”一般指在公司,在未成立采购部门的公司

  也可以指在部门:“短时时间”一般指一个月内。2.同一个组织是否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扩容方式连续两次或

  多次对同一个项目进行建设,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

  其中:“通过扩容方式连续两次或多次”指前一期工程还没有完成验收,第二期工程就已经开始立项或建设工作;也指先买主体内容,再买配套服务的情况。

  3.“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在上面2条中都提到了这种情况在此条中一起来解释,客户类的项目存在此种情况比较多,比如:第一个项目立项的时候只有这些需求,但刚刚开展采购又有新客户提出类似需求,且第一个项目的客户进度要求紧迫,无法等待第二个项目完成立项后一起采购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完成合理的,并不是法律中说的拆分行为。但这类情况在各类检查中被要求解释的概率很大,采购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与采购材料共同归档,在后续检查中备查。(二)采购阶段拆分的判断1.标的性质及技术要求一个项目可能需要很多类物资,比如:要建一个资源池,需要采购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机架等各类设备。对于这类项目,不同的设备分为不同的标段,分别进行采购是完

  全没有问题的,而且即使同类设备,如果技术要求差异很大,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标段,比如用于计算的服务器和用于存储的服务器可以分别进行采购。但如果技术要求基本相同的设备,却分两个标段进行采购,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

  在此类判断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建议按照从严的标准来执行,能招尽招。

  2.潜在供应商的范围是否为拆分招标还可以从潜在供应商的范围上来进行判断,如果一个项目被划分为两个标段,且这两个标段潜在供应商的范围基本一致,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情况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3.标的关联性将可以由一个供应商提供(潜在供应商比较充足时)的项目,拆分为两个标段进行招标,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情况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4.非恶意(被逼的)与恶意(主观的)的初步判断采购工作很难做,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用“忠孝两难全”来形容,一方面要求必须合规,另外一方面要求高效,这个问题就像我国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差不多,尤其是在国企,体现的更为充分。所以有些时候“拆分”的后面,并不是腐败行为,而且单纯的为了高效,或者说是单纯的被客户或领导逼的,说多了都是泪,采购员们自己心中应

  该都深深有体会。非恶意的情况(被逼的),一般每次采购都会采用公开类的竞争

  性采购方式,比如:把1个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成2个用公开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达到的效果是缩短采购用时及内控审批用时;恶意的情况(主观的),一般第一次采用公开类采购方式,甚至是公开招标,但短时间内又对本项目进行扩容,且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大批量扩容的(超过10%)。

  二、“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将技术要求不同、潜在供应商范围不同的标的划分在同一个标段,且不允许代理商、且导致潜在供应商范围大幅缩减的,比如:

  情况1:一个项目要买A和B两类设备,其中A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戊,共5家,B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己、庚、辛、壬、癸,共6家,那么这个时候将A和B合并为一个标包进行采购,潜在供应商就只剩下甲了,最终就会导致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向甲进行采购。这种情况就属于利用划分标段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情况2:一个项目要买A和B两类设备,其中A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戊,共5家,B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癸,共5家,那么这个时候将A和B合并为一个标包进行采购,还能有4个潜在供应商,仅排除了2家,这种情况是允许的。而且,一般这种情况下戊和癸的综合能力一般会比较低,即使分开招标,这两家中标的几率也很少,合并招标对最终的

  中标人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潜在供应商比较充分(5家及以上)的情况

  下,最好的操作方式是能合并尽量合并,这样不仅能够降低整体成本,还能带来减少分工界面、降低维护难度等很多好处。

  对于一些整体技术要求比较高,或者维护要求比较高的项目,即使可能导致潜在供应商范围比较小,合并招标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这种情况需要有第三方的技术说明材料,防止后面检查时无法说清。

  

  

篇十七: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案例

 关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

  Documentserial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关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容易发生规避招标的项目一是附属工程。附属工程一般比较小,建设单位容易忽视,有些单位还认为只要主体工程招标了,附属工程就不要招标的认识误区;二是在项目计划外的工程。计划外工程从一开始就没有按规定履行立项手续,所以招标投标也就无从谈起;三是施工过程中矛盾比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平息矛盾,违规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当地村民。规避招标的手法一是肢解工程来进行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各种子项工程,各子项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某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二是“大吨小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这种做法比较隐蔽,主要是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在审计过程中就曾经发现某单位一开始连设计过程都没有进行,直接以一张“草图”进行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重新进行设计,最后工程结算造价也大大超过投标限额。三是打项目的时间差来规避招标。曾经发现某单位先将操场跑道拿出来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操场跑道同时还增加篮球场工程,当然造价也就相应的提高了。四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投标。

  五是部分施工单位多头挂靠搞围标。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拦网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规避招标的危害首先是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的秩序,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是部分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不通过公开招标而承揽到工程项目,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次,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小集体捞取利益,这样,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就被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所取代。这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效益的责任约束降到最低,容易发生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了业主单位与施工方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第三,容易诱发腐败。正常招标的项目都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而所谓的议标项目往往是单位几个人进行的所谓评标,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关键人物就成了施工单位攻关的对象,容易导致钱权交易,产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