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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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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12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12篇,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12篇

篇一: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短期投资。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直管企业内部应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投资决策规程,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严格执行。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性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直管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原则上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有效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第八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企1

  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等相关工作,确保实现预期投资收益。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九条企业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第十一条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值;涉及收购资产或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资产评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予资产评估。第十三条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聘请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以企业内部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中介机构意见。

  第十四条承担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和复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由直管企业决定,但应在市国资委核定的中介机构库中遴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含5人)的专家组成,包括行业技术、管理以及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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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在市国资委核定的专家库中选定,在有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有关选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诚信、客观、负责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的本专业领域内容进行审核,书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对影响项目决策的技术、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关键性因素,相关专家提出保留意见的,应视为评审未通过。对涉及与非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以及投资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非公开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过程由市国资委和其他股东代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一般由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在市国资委监督下进行,外地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选聘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对与非国有经济主体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承担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由市国资委选聘,专家评审由市国资委组织进行,相关费用由市国资委承担。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第十七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进行的投资项目,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核准:(一)地铁、发电厂(站)、港口(码头及陆域工程)、机场(飞行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不包括相关配套服务)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50%或10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50%以上,或市内5亿元以上、市外3亿元以上的;(三)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1亿元以上的;(四)其他投资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5000万3

  

篇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业净资产业净资产1010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投资额在投资额在22亿元以上亿元以上亿元以上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

  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

  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

  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

  和最主要的依据。第十条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

  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第十二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

  报告编制、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

  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第十四条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有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方案的确定均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

  分类、分级审批管理。第十六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

  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二)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建设

  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第十七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一)境外投资项目;(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三)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十八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

  期投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除外)。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

  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

  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核准

  第二十二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等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每

  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已获核准;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市国资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二十五条对于已获核准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中介机构复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之后,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项目设备引进(采购)方案;(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难以按期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

  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第三十条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上报派出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对多次发生同类情况,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派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第三十三条对于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由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应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涉及国有权益安全的;

  (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三)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

  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

  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

  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5.04.052005.04.05

  国有资产监管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

  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第十条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第十二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第十三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第十四条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有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方案的确定均须征得市

  国资委同意。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第十六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二)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第十七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一)境外投资项目;(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三)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十八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期投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除外)。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四章投资项目立项核准第二十二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等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每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已获核准;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市国资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获核准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定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第五章投资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中介机构复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之后,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项目设备引进(采购)方案;(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难以按期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第三十条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上报派出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对多次发生同类情况,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派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第三十三条对于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对于由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应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涉及国有权益安全的;(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三)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1.27•【字号】深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7日深发〔1996〕3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配合我市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模和运行机制的调整,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本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衔接,干部下管一级、管人管事既相互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划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分为市委决定任免、资产经营公司决定任免、企业决定任免三部分。(一)市委决定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

  1、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2、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3、深业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4、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

  (1)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2)设董事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报市委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主要领导需报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资格认定。(二)资产经营公司决定任免的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负责人。1、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2、资产经营公司的“三总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下同)、总裁助理,人事、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总裁提名,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总裁聘任或解聘,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3、资产经营公司除人事、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中层负责

  人,由总裁提名,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总裁聘任或解聘。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人选,按有关规定任免,其中,党委组织部长报市委组织部核准后,由公司党委任免。

  4、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讨论决定人选,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免。

  5、上款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提出人选,经资产经营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后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6、上款企业的总经理:企业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名,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提出人选,经资产经营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提出人选,经资产经营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资产经营公司聘任或解聘。7、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三)由企业决定任免的有关负责人。1、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企业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2、上款企业的“三总师”、总经理助理、人事、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总经

  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上款企业除总经理助理、人事、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中层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企业党委讨论决定人选,按有关规定任免。

  4、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的副总经理、“三总师”:企业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征求党委意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的副总经理、“三总师”聘任或解聘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备案。5、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的总经理助理、人事、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后,报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备案。6、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的其他中层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企业党委讨论决定人选,按有关规定任免。(四)对企业财务部长实行“下派一级”。市属企业的财务部长由各自隶属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上一级企业指派。已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公司指派财务部长的企业,无须再设财务总监。(五)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除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由产权部门委派或者更换,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配套措施(一)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和各类企业党委(以下统称“企业党委”)的建设。企业党委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党委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相应增强。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发挥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党委的自身建设,强化企业党委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与权,以保证和监督企业董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使“党管干部”原则得到切实的贯彻。本办法实施后,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及下属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作相应调整,具体由市委组织部作出部署。(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和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市委组织部负责修订《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条例》、《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工作暂行条例》、《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等制度,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选拔、任用工作制定严格的程序。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程序的,要追究责任,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三)进一步拓宽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渠道。企业领导人员有关人选既可以由市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推荐,也可以由组织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董事会推荐。其中,推荐任企业正、副总经理的,必须取得评荐中心认定的任职资格。(四)本办法实施后,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离退休等事项的管理也要按管理权限

  作相应调整,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商资产经营公司确定。(五)本办法实施后,市委组织部要用一年的时间帮助指导资产经营公司做好

  各类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选拔和任用工作,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商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确定。

  (六)本办法实施后,市委组织部受市委委托履行对国有企业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监督职能。

  市委组织部负责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具体负责市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金融证券等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以及对境外企业派驻人员的政审管理;负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负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推荐、培养、选拔和交流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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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市国资委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进入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人员,或市国资委设立的监事派驻组成员。本规定所称监事长,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由企业监事会选举产生,担任企业监事会召集人的高级监督人员。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监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并负责监事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国资委设立监事派驻组,负责未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的监督工作。监事派驻组由组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办公地点由市国资委确定。监事派驻组可设秘书一人,由监事兼任。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七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第八条担任监事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六)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和所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监事工作报告制度:(一)监事每月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当期企业财务情况及其评价、经营管理情况及其评价、招标、诉讼、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二)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计划,年末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对派驻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三)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即时报送派驻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有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四)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应当同时对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及建议。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企业章程、监事会的授权,监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列席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会议,了解企业重大决策情况;(二)听取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三)对企业员工进行调查询问,要求企业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

  释;(四)要求企业报送重要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向企业

  索取其他文件的备份;(五)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

  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六)向监事会提议或向市国资委建议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和核查。第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定,执行监事会决议,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办

  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派驻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二)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派驻企业报销

  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参加由派驻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

  等活动;(四)不得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参与企业内部集资分红;(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企业的人事任免。第十四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

  业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监事对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

  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的,视为监督失职或渎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企业章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监事长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第四章管理与待遇第十七条监事实行聘任制度。市国资委通过组织选聘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聘任监事,并与监事签订聘用合同。监事可以同时兼任两至三家企业的监事工作。第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九条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市国资委不得委派监事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第二十条监事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市国资委与监事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对监事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监事会工作经费经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计入企业成本。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受理对监事的投诉及举报。第二十四条监事在履行职责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国资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监事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应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一)经市国资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二)严重失职、渎职的;(三)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

  (四)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五)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七)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因前款第(二)、(三)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企业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如实向监事报送企业决策、财务会计、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活动情况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列席重要会议。第三十条企业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监事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不支持或抵制监事监督工作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一)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四)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他特殊行业企业的监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监事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深府[1997]222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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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7)222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3年印发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1993〕22号)同时废止。

  为保证分类定级工作对企业建立激励竞争机制起到促进作用,市劳动局、住宅局、人事局以及外事办要对企业的工资待遇、微利商品房指标、常住户口指标以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使用经济手段管理国有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建立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为基准的客观公正的企业评价系统,逐

  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的企业分类定级制度。一、企业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二、基本原则(一)促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二)以规模大小确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建立以国际通用

  指标为主体的企业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三)以企业的类别、级别确定其待遇,鼓励优胜劣汰,形成激励机制,加速

  企业优化组合进程。(四)尊重历史,适当考虑各类企业的差异。三、分类定级办法(一)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1、指标设置分类指标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缴利润和上缴税

  金)、销售(销售收入、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其中资产指标权重为35%,利税指标权重为40%,销售指标权重为25%.具体指标与权重系数见表1:

  表1:

  ------------------------------------

  |指标名称|指标特征

  |权重|权重系数|单项总分|

  |------|------------|----|----|----|

  |总资产|表示资产规模

  |0.05|0.30|30|

  |------|------------|----|----|----|

  |净资产|表示资本规模

  |0.30|1.80|180|

  |------|------------|----|----|----|

  |利润总额|表示经营成果规模

  |0.25|1.50|150|

  |------|------------|----|----|----|

  |上缴利润|表示按时完成利润上缴程度|0.10|0.60|60|

  |------|------------|----|----|----|

  |上缴税金|表示对国家贡献程度

  |0.05|0.30|30|

  |------|------------|----|----|----|

  |销售收入|表示经营规模

  |0.20|1.20|120|

  |------|------------|----|----|----|

  |创汇总额|表示外向经营规模

  |0.05|0.30|30|

  |-------------------|----|----|----|

  |

  合

  计

  |1.00|6.00|600|

  ------------------------------------

  2、评估调整系数设置评估调整系数,并确定系数值,是为了合理地解决评估因素给企业间带来的差异。即对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评估调整系数为1.2,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则取值为1.0。3、行业系数设置行业系数的目的,是用以适当调整不同类型企业因行业特点和政策待遇不同而导致的经营规模与效益的明显差别;同时用以扶持需要发展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菜篮子企业和部分城市基础产业,尽可能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评定各类型企业的类别级别。根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程度、资金利润率水平差异以及对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给予的扶持,确定各类企业的行业系数见表2:表2:

  -----------------------------------

  |序号|

  企业类型

  |行业系数|

  |-----|--------------------|------|

  |一|专营企业

  |0.9

  |

  |

  |金融企业

  |

  |

  |-----|--------------------|------|

  |二|综合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0.95|

  |-----|--------------------|------|

  |三|一般工商企业

  |1.0

  |

  |-----|--------------------|------|

  |四|扶持发展的工商企业及旅游服务企业

  |1.1

  |

  |-----|--------------------|------|

  |五|高科技企业

  |1.2

  |

  |-----|--------------------|------|

  |六|机场、港口航运、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1.3

  |

  |

  |企业、菜篮子企业

  |

  |

  -----------------------------------

  4、计分办法①某企业分类得分=Σ该企业各项指标得分②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上缴税金、销售收入、创汇总额指标采用下式计算得分:对位于平均值及其以上的指标按下式计分某项指标得分=

  (该企业某项指标值-该项指标平均值×40+60)-----------------------×权重系数×行业系数

  该项指标次大值-该项指标平均值对位于平均值以下的指标按下式计分:

  该企业某项指标值某项指标得分=----------×60×权重系数×行业系数

  该项指标平均值

  其中:总资产、净资产指标最后得分分别为总资产、净资产指标得分乘以评估调整系数。总资产与净资产两项指标得分之和大于满分210分时,取满分(210分)。

  ③上缴利润指标采用下式计算得分本年度实际上缴利润

  上缴利润指标得分=-----------×该指标单项总分(60分)本年度应缴利润

  (二)分级指标及计分办法1、分级指标企业分级采用双重效益指标评价法,既考虑该企业的相对效益指标计分值,又考虑该企业的利润总额绝对值。各类企业分级的相对效益指标设置见表3;利润总额绝对值界限见表4:表3:

  ------------------------------------

  |指标名称|

  指标特征

  |权重|权重|单项|

  |

  |

  ||系数|总分|

  |-------|---------------|--|----|--|

  |总资产利润率|反映总资产利用效益

  |0.20|0.8|80|

  |-------|---------------|--|----|--|

  |销售利润率|反映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对比关系|0.20|0.8|80|

  |-------|---------------|--|----|--|

  |净资产利润率|反映资本利用效益

  |0.45|1.8|180|

  |-------|---------------|--|----|--|

  |利润上缴率|反映利润上缴计划完成程度

  |0.15|0.6|60|

  |-----------------------|--|----|--|

  |

  合

  计

  400|

  |1.00|4.00|

  ------------------------------------

  2、相对效益指标计分方法与分类指标计分方法相同。(三)分类定级标准

  企业按照规模指标的得分分为三类,按照效益指标的得分及利润总额,每类分为三级。为了将效益指标(利润总额)与类别和级别同时挂钩,制定了各类别企业效益的下限(一类企业利润下限为20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二类企业利润下限为5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三类企业利润下限为1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效益和级别分的下限,才能定为该类别企业,如企业未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从高一类别降到低一类别中。详见表4:

  表4:

  ------------------------------------

  |企业类别|企业级别(企业级别得分|

  |(类别得分)|-------------------------|

  |

  |一级企业|二级企业级别得|三级企业级别得|

  |80|

  |级别得分大于(等|分大于(等于|分大于(等于)

  |

  |于)250|160

  |

  |

  |--------|--------|-------|--------|

  |一类企业

  |一类一级企业|一类二级企业利|一类三级企业|

  |大于(等于)360|利润总额大于(|润总额大于(等|利润总额大于(等|

  |元|

  |等于)20,000万元|于)8,000万元|于)2,000万

  |--------|--------|-------|--------|

  |二类企业

  |二类一级企业|二类二级企业利|二类三级企业|

  |150-360(等|

  |利润总额大于(等|润总额大于(等|利润总额大于

  |(含150分)|于)2,000万元|于)1,000万元|于)500万元|

  |--------|--------|-------|--------|

  |三类企业

  |三类一级企业|三类二级企业利|三类三级企业|

  |60-150|利润总额大于(等|润总额大于(等|利润总额大于(等|

  |(含60分)

  |于)500万元|于)300万元|于)100万元|

  ------------------------------------

  同时规定:1、企业类别分数大于360分,而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为二类一级企业;2、类别分数位于150-360分之间的企业,其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500万元,定为三类一级企业;3、类别分数位于60-150分之间的企业,其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100万元,定为类外企业;4、企业类别分数小于60分,且级别得分小于80分的企业为类外企业;5、类别分数小于60分,但级别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利润总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企业定为三类三级企业。四、方案实施(一)市属企业(含深圳方为主要参股者的其他企业)一律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同时结合产权登记对市属企业进行清理,对其中规模很小、效益很差的企业先实行归并重组,然后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二)分类定级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指标的计算以前两个年度的合并报表中有关指标加权平均值为计算依据。第一次评定以1991年和1992年企业财务年报中有关指标值作为基准。(三)纳入分类定级范围企业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经企业产权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新成立的市属企业,按其注册资本、投资额、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暂定其类别和级别。两年后,再按其实际经营规模和效益正式分类定级。

  五、配套措施(一)企业分类定级后,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1996〕33号)执行。(二)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将企业的类别级别同企业的待遇和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微利商品房分配、常住户口指标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挂钩。(三)鼓励市属集团(总)公司和直属企业发挥整体优势,鼓励规模大、效益好的二级公司参与分类定级评分,二级公司如达到二类或一类企业标准,可享受相应的领导人员待遇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但其管理序列一般不予变动。六、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解释。

  

  

篇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短期投资。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直管企业内部应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投资决策规程,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严格执行。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性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直管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原则上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有效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第八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企1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等相关工作,确保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九条企业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第十一条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值;涉及收购资产或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资产评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聘请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以企业内部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中介机构意见。

  第十四条承担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和复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由直管企业决定,但应在市国资委核定的中介机构库中遴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含5人)的专家组成,包括行业技术、管理以及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家。

  2(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在市国资委核定的专家库中选定,在有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有关选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诚信、客观、负责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的本专业领域内容进行审核,书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四)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对影响项目决策的技术、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关键性因素,相关专家提出保留意见的,应视为评审未通过。对涉及与非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以及投资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非公开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过程由市国资委和其他股东代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一般由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在市国资委监督下进行,外地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选聘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对与非国有经济主体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承担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由市国资委选聘,专家评审由市国资委组织进行,相关费用由市国资委承担。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第十七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进行的投资项目,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核准:(一)地铁、发电厂(站)、港口(码头及陆域工程)、机场(飞行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不包括相关配套服务)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50%或10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50%以上,或市内5亿元以上、市外3亿元以上的;(三)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1亿元以上的;(四)其他投资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5000万3元以上的。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主业范围以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国资委直管企业主业目录》为准。项目投资额一般是指项目投资总额,对我方(包括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是指我方实际出资(包括现金和实物出资、提供担保和融资的金额),项目一次规划、分期投入的一并计算。第十八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主业范围以外进行的投资项目,以及主业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均由市国资委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二)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三)对投资性平台公司或从事配套服务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第十九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意见执行。有关项目中涉及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应根据自筹资金规模,按照本规定要求上报核准、备案。第二十条市国资委根据直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对其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进行特殊授权,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依据相应授权执行。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四章投资项目立项第二十二条对于应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然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符合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等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将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列入预算的投资项目视4同立项,对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投资项目立项,应报送以下资料:(一)产权代表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国资委对企业立项申请原则上在收齐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二十六条企业申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立项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报。第二十七条对于已完成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第五章投资项目核准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核准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规范完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及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和专家评审等)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市国资委核准。第三十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一)产权代表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三)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四)法律意见书;(五)有关合作意向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草案);(六)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七)有关政府部门批复、专业技术鉴定等必要文件;(八)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予以核准:(一)投资范围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二)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全面、充分、规范,符合本规定的有

  5关要求;(三)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降低投资回报率标准。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原则上自收齐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第三十二条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第三十三条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可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论证,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参与竞价,并提前报市国资委知悉。土地竞买成功后,应当进一步完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项目开发前按规定上报核准。第三十四条对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将依照本规定要求,综合考虑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后予以批复。第六章投资项目备案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在规定权限内自行决策的投资项目,以及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决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十六条企业向市国资委上报投资项目备案,应附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产权代表备案报告;(二)相关决策文件;(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求企业予以纠正。6第三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的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报上级产权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产权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第七章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第三十九条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在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项目责任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第四十条直管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在审计报告中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和评价。在投资项目出现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必要情况下,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第四十一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或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实施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核准、审批或备案。第四十二条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或其他必要情况下,应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影响进行全面回顾和评价,发现问题,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完成投资并经过一至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营运的项目,以及建设工期延长一年以上的在建项目,应当组织后评价工作。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可按阶段进行后评价。

  第四十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二)对项目财务和经济效益、技术和能力、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三)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第四十五条对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在专项审计基础上开展后评价工作。其他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由直管企业组织进行,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国资委也可根据情况对有关项目直接组织进行后评价。7第八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和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年薪、市属国有企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上报核准或审批的;(二)上报核准、审批或备案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管理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和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对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八)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七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和复第四十八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

  

  

篇八: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XX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接出资企业)与其所属企业(直接出资企业与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与的资产评估,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第五条市国资局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与对应由市国资局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与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六条直接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XX市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局备案;(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对报市国资局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四)向市国资局报告直接出资企业与其所属企业资产评估有关情况;(五)履行市国资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二)改建为或者股份XX;(三)所属企业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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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五)合并、分立;(六)转让、置换、拍卖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土地、房产或其它实物资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与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二)资产置换;(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市国资局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企业的经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局批准,可以免予相关国有资产评估:(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二)产权、资产在企业内部全资企业(含股权合并计算后为全资的企业)之间变动的。(三)市国资局认为可以免予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条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一)涉与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取得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包括批准文件、经济合同等;(二)企业对评估资产进行清查,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晰;(三)涉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按规定进行专项审计;(四)涉与土地和房产评估的项目,按规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的确权和处置手续。第十一条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涉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根据“谁处置资产,谁委托评估”的原则确定;(二)涉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由该经济行为涉与的国有单位委托;(三)特殊情况,由经济行为批准单位确定委托主体。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涉与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以与单项土地房产等特殊情况的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三)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以与委托评估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执业资格等从优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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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聘请同一家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聘请同一家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业务;(六)不得选聘近三年有XX、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不得选聘市国资局通报限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委托主体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主体支付。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一)企业进行资料准备和资产自查,资产评估机构拟定资产评估计划;(二)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进驻企业,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评估资产进行核实和鉴定,收集相关数据资料;(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场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估算和评估汇总工作,得出初步的评估结论;(四)资产评估机构以初稿形式将有关评估的基本内容与委托主体进行沟通;(五)对评估报告初稿修改、完善,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六)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主体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一)委托评估的项目背景、资产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报告内容与委托评估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对委托主体在资产评估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重项、漏项等的处理情况;(三)评估的初步结论;(四)委托主体应当出具的有关资产权属、划拨、核销与特殊财产处理的批文等证明资料;

  (五)评估结果与审计结果的衔接问题。

  第四章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局核准:(一)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二)直接出资企业股权变动涉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三)市国资局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在经济行为获得批准后,将经济行为的实施方案、批准文件、资产评估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局备案,市国资局在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篇九: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资控股公司会同受托单位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深国资委2006491号对委托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应的审计费用由市投资控股公司承担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各有关单位:现将《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委托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管理企业”,是指依据《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办〔2006〕34号)和《关于新增转企单位及划转企业委托管理的通知》(深事改办〔2007〕2号),资产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监管并委托原主管部门或单位管理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受托单位”,是指与市国资委签订《委托书》的委托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市投资控股公司”)依据市国资委的授权,按照与委托管理企业签订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和本办法规定,对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人事管理和日常经营监督管理等事项,由受托单位负责。但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下列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需受托单位出具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报市国资委或市投资控股公司审批或核准:

  (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发行公司债券;(四)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五)修改公司章程;(六)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五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是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七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执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深国资委〔2006〕394号附件三)。第八条委托管理企业的主业范围由市投资控股公司审定。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投资项目上报立项、核准、审批或备案前,应报受托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第九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主业范围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投资项目,经市投资控股公司研究提出意见,市国资委同意立项后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第十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主业范围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在委托管理企业净资产10%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市投资控股公司同意立项后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报市投资控股公司核准后实施,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一条对主业范围内投资额低于委托管理企业净资产10%且绝对额不超过500万

  元的项目,由委托管理企业自行决策,并在决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受托单位和市投资控股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主业范围以外进行的投资项目,以及主业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均需经受托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市投资控股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二)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三)对投资性平台公司或从事配套服务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第十三条负债率超过70%的委托管理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均由市投资控股公司审批。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和市国资委有关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十五条理企业应按时向市投资控股公司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并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及时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第十六条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应在每年的3月末前决定。第十七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行为,由委托管理企业报受托单位提出意见后,依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暂行规定》(深国资委〔2007〕175号)执行。第十八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时进行资产损失核销的,由委托管理企业报受托单位提出意见后,依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深国资委〔2005〕150号)执行。第十九条已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深国资委〔2006〕35号)执行。第四章产权变动管理第二十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执行《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深国资委〔2006〕394号附件六)。第二十一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权限:(一)委托管理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由受托单位出具意见,市投资控股公司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批;(二)委托管理企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由受托单位出具意见,市投资控股公司审批。但委托管理企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涉及国有权益账面净资产值在三千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须由受托单位出具意见,市投资控股公司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二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市投资控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应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深国资委〔2006〕394号附件七)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第五章担保管理第二十三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相关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保证及其他经济行为提供担保的,依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深国资委〔2006〕394号附件八)执行。第二十四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担保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二)委托管理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账面净资产的50%;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四)不得为境外融资或购销合同、工程施工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信誉良好,有偿债能力,无逾期贷款;(二)申请担保的投资项目或某项(类)经营业务市场前景良好,效益较好或属于政府扶持项目;投资项目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及开工的批复;(三)申请担保的贷款已获贷款银行同意放贷或续贷的意向性意见;(四)续保项目的原担保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五)其他相关条件。第二十六条托管理企业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二十七条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担保事项,按下列程序审批:(一)委托管理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和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企业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二)委托管理企业将同意为关联企业担保的书面意见报受托单位提出意见;(三)经受托单位同意的担保,委托管理企业向市投资控股公司提供经受托单位审核的担保书面意见,由市投资控股公司进行审批。第六章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市投资控股公司有权对委托管理企业进行审计,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委托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做好审计工作。第二十九条市投资控股公司会同受托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委托管理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资控股公司会同受托单位,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深国资委〔2006〕491号),对委托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应的审计费用由市投资控股公司承担,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委托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任期届满的;(一)委托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的;(二)企业进行改制、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的;(三)企业解散、破产的;(四)委托管理到期的;(五)其他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未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任期经济责任。第三十一条市投资控股公司根据需要,会同受托单位对委托管理企业进行各类专项审计,审计费用由市投资控股公司承担。第七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三十二条托管理期内每一年结束后,委托管理企业应向市投资控股公司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详尽分析年度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改进措施等。第三十三条企业持续经营和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事项,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在事项发生或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投资控股公司报告:

  (一)委托管理企业标的达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二)委托管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发生变动;(三)委托管理企业造成公司净资产10%以上损失的重大经营失误、安全责任事故;(四)委托管理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四条投资控股公司对委托管理企业在委托管理期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第三十五条托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班子成员。第三十六条托管理期结束后,市投资控股公司会同受托单位对委托管理企业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评价意见。第三十七条托管理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投资控股公司要求,配合做好审计工作,提供与考核有关的资料和工作便利,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八条托管理期间,如因委托管理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经营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无法完成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第四十条三大文化产业集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6.09.192006.09.19深国资委[2006]394号国有资产监管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管制度的通知(深国资委〔2006〕394号)各直管企业:

  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余项监管制度,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新《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项制度作出修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并以2006年修订稿的方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应的制度废止)。

  附件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略)

  附件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略)附件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附件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六: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略)附件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略)

  附件八: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九: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略)附件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短期投资。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直管企业内部应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投资决策规程,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严格执行。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性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直管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原则上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第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有效提高投资决策效率。第八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等相关工作,确保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九条企业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值;涉及收购资产或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资产评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聘请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以企业内部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中介机构意见。

  第十四条承担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和复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由直管企业决定,但应在市国资委核定的中介机构库中遴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含5人)的专家组成,包括行业技术、管理以及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家。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在市国资委核定的专家库中选定,在有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有关选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诚信、客观、负责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的本专业领域内容进行审核,书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对影响项目决策的技术、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关键性因素,相关专家提出保留意见的,应视为评审未通过。对涉及与非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以及投资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非公开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过程由市国资委和其他股东代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一般由企业组织,专家

  评审在市国资委监督下进行,外地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选聘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对与非国有经济主体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承担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由市国资委选聘,专家评审由市国资委组织进行,相关费用由市国资委承担。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进行的投资项目,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核准:

  (一)地铁、发电厂(站)、港口(码头及陆域工程)、机场(飞行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不包括相关配套服务)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50%或10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50%以上,或市内5亿元以上、市外3亿元以上的;(三)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1亿元以上的;(四)其他投资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5000万元以上的。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主业范围以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国资委直管企业主业目录》为准。项目投资额一般是指项目投资总额,对我方(包括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是指我方实际出资(包括现金和实物出资、提供担保和融资的金额),项目一次规划、分期投入的一并计算。第十八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主业范围以外进行的投资项目,以及主业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均由市国资委审批:(一)境外投资项目;(二)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三)对投资性平台公司或从事配套服务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第十九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意见执行。有关项目中涉及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应根据自筹资金规模,按照本规定要求上报核准、备案。第二十条市国资委根据直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对其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进行特殊授权,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依据相应授权执行。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四章投资项目立项第二十二条对于应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然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符合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将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列入预算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对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

  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投资项目立项,应报送以下资料:(一)产权代表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市国资委对企业立项申请原则上在收齐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二十六条企业申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立项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报。第二十七条对于已完成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第五章投资项目核准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核准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规范完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及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和专家评审等)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市国资委核准。第三十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一)产权代表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三)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四)法律意见书;(五)有关合作意向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草案);(六)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七)有关政府部门批复、专业技术鉴定等必要文件;(八)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予以核准:(一)投资范围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二)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全面、充分、规范,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三)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改革与发

  展的需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降低投资回报率标准。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原则上自收齐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

  复。第三十二条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

  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第三十三条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

  项目用地,可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论证,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参与竞价,并提前报市国资委知悉。土地竞买成功后,应当进一步完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项目开发前按规定上报核准。

  第三十四条对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将依照本规定要求,综合考虑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后予以批复。第六章投资项目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在规定权限内自行决策的投资项目,以及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决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企业向市国资委上报投资项目备案,应附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产权代表备案报告;(二)相关决策文件;(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四)资产评估报告;(五)法律意见书;(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求企业予以纠正。第三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的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报上级产权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产权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第七章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第三十九条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在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项目责任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第四十条直管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在审计报告中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和评价。在投资项目出现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必要情况下,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向市国资

  委报告,市国资委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第四十一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或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

  上实施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核准、审批或备案。第四十二条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或其他必要情况下,应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其实施

  过程、结果和影响进行全面回顾和评价,发现问题,追究责任。第四十三条对完成投资并经过一至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营运的项目,以及建设工期延长一年以上的在

  建项目,应当组织后评价工作。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可按阶段进行后评价。第四十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二)对项目财务和经济效益、技术和能力、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三)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第四十五条对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在专项审计基础上开

  展后评价工作。其他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由直管企业组织进行,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国资委也可根据情况对有关项目直接组织进行后评价。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和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年薪、市属国有企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核准或审批的;(二)上报核准、审批或备案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管理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和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对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八)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七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承担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和复核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计和资产

  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一: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有资产监管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市国资委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进入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人员,或市国资委设立的监事派驻组成员。

  本规定所称监事长,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由企业监事会选举产生,担任企业监事会召集人的高级监督人员。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监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并负责监事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

  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国资委设立监事派驻组,负责未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的监督工作。监事派驻组由组长一人、

  监事若干人组成,办公地点由市国资委确定。监事派驻组可设秘书一人,由监事兼任。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七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审核认定。第八条担任监事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六)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现职的。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和所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监事工作报告制度:(一)监事每月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当期企业财务情况及其评价、经营管理情况及其评价、招标、诉讼、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二)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计划,年末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对派驻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

  (三)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即时报送派驻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有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应当同时对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及建议。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企业章程、监事会的授权,监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列席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会议,了解企业重大决策情况;(二)听取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三)对企业员工进行调查询问,要求企业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释;(四)要求企业报送重要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向企业索取其他文件的备份;(五)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六)向监事会提议或向市国资委建议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第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定,执行监事会决议,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派驻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二)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派驻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参加由派驻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四)不得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参与企业内部集资分红;(五)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企业的人事任免。第十四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监事对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的,视为监督失职或渎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企业章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监事长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第四章管理与待遇第十七条监事实行聘任制度。市国资委通过组织选聘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聘任监事,并与监事签订聘用合同。监事可以同时兼任两至三家企业的监事工作。第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市国资委不得委派监事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二十条监事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市国资委与监事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对监事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监事会工作经费经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计入企业成本。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受理对监事的投诉及举报。第二十四条监事在履行职责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国资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监事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应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一)经市国资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二)严重失职、渎职的;(三)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四)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五)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七)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因前款第(二)、(三)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企业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如实向监事报送企业决策、财务会计、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活动情况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列席重要会议。第三十条企业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监事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不支持或抵制监事监督工作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四)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他特殊行业企业的监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监事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

  和最主要的依据。

  第十条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

  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

  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有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方案的确定均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

  (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

  (二)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第十七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一)境外投资项目;(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三)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十八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期投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除外)。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四章投资项目立项核准第二十二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等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每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已获核准;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市国资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二十五条对于已获核准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第五章投资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中介机构复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之后,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项目设备引进(采购)方案;(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难以按期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

  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第三十条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

  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上报派出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对多次发生同类情况,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派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于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由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应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涉及国有权益安全的;

  (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三)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

  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

  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

  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

  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

  (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

  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

  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把水龙头关上。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齐:主动关好。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访一下,行吗?主持人:可以。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吗?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再见!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答:有。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

  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同学们,今天我们召开的班会非常生动,非常有意义。水是生命之源,无比珍贵,愿同学们能加倍珍惜它,做到节约一滴水,造福子孙后代。5.主持人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到此结束。6.活动效果:此次活动使学生明白了节约用水的道理,浪费水的现象减少了,宣传节约用水的人增多了,人人争做节水小标兵

  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

  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

  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

  把水龙头关上。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齐:主动关好。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

  访一下,行吗?主持人:可以。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

  吗?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

  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

  再见!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

  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

  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答:有。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

  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