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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诉讼时效7篇

时间:2022-11-21 16:05:07 来源:佳谦文档网

医疗美容诉讼时效7篇医疗美容诉讼时效  消费维权类应知应会题库  (一)填空题(26题)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实行“三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美容诉讼时效7篇,供大家参考。

医疗美容诉讼时效7篇

篇一:医疗美容诉讼时效

  消费维权类应知应会题库

  (一)填空题(26题)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3、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为

  ,消费者是指

  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选

  ,消费者享有自主

  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5、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民事权益争

  议的范畴。6、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7、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8、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9、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

  10、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11、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

  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12、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1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自当事人知道

  14、毛小姐带着小侄子去一家超市购物,交完款出门时被该超市的保安拦住,保

  安称毛小姐的侄子偷了超市的商品,要求搜小孩的身体和毛小姐的皮包。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

  15、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

  益受到侵害超过1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九项权利。

  1

  17、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者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18、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

  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19、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0、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21、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

  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90日未修好的,由修理者出具证明,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2、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

  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23、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更换

  章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更换章。

  24、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

  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5、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

  ,搜查消费者

  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2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判断题(30题)

  1、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两倍。(×)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

  4、在“三包”期间,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不应当承担运输费。(×)

  5、李某购买了3米布料要做一套西服,某服装厂在同一商店购买同种布料3000米要做一批西服。后来发现这些布料均为混纺冒充纯毛布料。他们与布料销售者之间的纠纷都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

  6、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可以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7、从事保管、洗衣业的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财物,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的财物损失或者丢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估计损失。

  (×)

  8、包修商品在包修期内修理的,其修理部位,从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执行规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天数。(√)

  9、消费者申诉案件,由消费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10、“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这种生产消费者

  ,不适用《消费

  权益保护法》。(×)

  11、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

  (√)

  12、商家强迫张某购买手机是仅侵犯其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者争议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

  1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15、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

  ,只能向生产者

  求赔偿。(×)

  16.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与消费者没有约定售后责任,国家也无强制性“三包”

  规定,经营者就不必承担售后的品质担保责任。(×)

  17、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

  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8、消费者为2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的,无须经当事人同意,可确定为共同申诉。(×)

  19、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约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务。

  ,也要按照约定履行义

  (×)

  20、王某为图便宜,购买了一些明知是盗版的光盘,结果根本无法播放,王某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其权益。(×)

  2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是消委会和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责任。(×)

  22、国家不支持个人或除了消委会之外的组织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

  监督。(×)

  23、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24、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主要成份、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25、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6、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约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务。

  ,也要按照约定履行义

  (×)

  27、消委会不能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2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29、消费争议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事先必须有仲裁协议。(×)

  30、在商品购买者和使用者相分离时,只有购买者才是消费者。(×)

  (三)单选题(46题)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B)货款。A、两次退清B、一次退清C、不限次数退清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C)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A、30B、45C、60D、90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照相冲印的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按损坏或者丢失胶卷、底片的(C)倍给予赔偿。A、2B、5C、10D、20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十五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B)。

  A、退货、更换

  B、更换、维修

  C、退货、维修

  D、维修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规定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C)索赔。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A、经营者

  B、销售者

  C、经营者或销售者皆可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销售者

  B、供货者

  C、生产者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C),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A)。

  A、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

  B、双倍返还货款

  C、三倍返还货款

  9、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按“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B)产品。

  :经营者

  A、免费维修

  B、更换同型号同规格

  C、更换其它

  10、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当

  ,经营者应

  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一年保修期内修理(B)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B、二C、三D、四11、消费者为(B)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A、生产需要B、生活消费需要C、个人需要D、家庭需要12、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中,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的是(D):A、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店堂告示“未成年人须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D、出售蛋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

  1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

  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A)

  A.产品存在的缺陷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14、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机主机三包有效期是(C):

  ,移动电话

  A、3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15、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A)。

  A、安全权

  B、知情权

  C、结社权

  D、求偿权

  16、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D)。

  ,简称

  A、安全权

  B、求偿权

  C、结社权

  D、知情权

  17、下列产品中需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是:(ACD)

  A、有副作用的药品

  B、书籍

  C、易燃易爆物

  D、需稀释方可使用的农药

  18、受理消费者申诉,经争议双方同意,需要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B)日,检测、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内。争议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终止调解。

  A、30

  B、60

  C、90

  D、120

  19、承办单位接到申诉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对属特急级的申诉,应()赴现场处理;对一般性的申诉,应()个工作日内处理。(C)

  A、立即、5B、次日、10C、立即、15D、次日、5

  20、产品自售出之后起(D)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A、30B、20C、15D、7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C)。

  A、予以公告B、吊销营业执照C、责令限期改正

  2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是实物或者其他形式奖励的,以其同期、同类市场价格折算不得超过(B)元。

  A、2500元B、5000元C、7500元D、10000元24、依法经(D)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A消费者协会B法院C行业协会D有关行政部门

  25、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D)

  A、丙只能向乙索赔B、丙只能向甲索赔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26、甲在向消费者出售大米时,在秤盘上安放磁铁,这样八两重的东西在秤上显示出一斤的重量。甲侵害的是消费者的(C)。

  A.知情权B.自主选择权

  C.公平交易权D.获得有关知识权27、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展销会已经结束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A)要求赔偿。A.展销会举办者B.展销会监管者C.展销会场地提供者D.展销会批准单位28、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B)标识。A、英文B、中文C、外文D、本国文字29、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C)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A、2年B、5年

  C、10年D、15年30、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A)出具。A、必须B、不一定C、可以D、视具体情况31.对(A),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A、三包的大件商品B、三包的所有商品C、三包的家用电器D、所有商品32、达成调解协议的,办案机构应制作《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协议书》。调解书(C),由调解人员、申诉人、被申诉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同时加盖调解单位印章,三方各执一份。A、一式一份B、一式二份

  C、一式三份D、一式四份33、消费者因消费争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A、5B、10C、20

  34、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使用演示或说明书、保修凭证、购货发票或服务单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还应当明示服务项目、(A)。

  A、标明收费价格B、标明出厂日期C、标明厂名厂址35、消费者协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B)日内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A、10个B、20

  C、30

  36、消费者为(B)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生产

  B、生活

  C、服务

  38、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地方,应当(A)。

  A、设有警示标牌

  B、设有保护装置

  C、提供保护人员

  39、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B)的权利。

  ,享有依法

  A、退回商品

  B、获得赔偿

  C、追究刑事责任

  40、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可以向(C)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A、生产者的主管部门B、工商部门C、销售者D、消费者协会41、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B)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A、5B、7C、1042、根据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在(B)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A、10天B、20天C、30天43、根据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C)内未能修复或者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货或者更换。A、十五天B、三十天

  C、六十天

  4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

  A、一倍B、两倍C、三倍45、消费者购买商品,在保修期内(A)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A、2B、3C、4D、546、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D)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A、不合格B、未经检验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四)多选题(40题)

  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ABCD):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个权利包括下列的内容(BCD)。

  A、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进货价格;

  B、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用途、性能、主要成分;

  C、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

  D、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的内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BCD)

  A、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B、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

  ,应当符合该

  C、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D、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ABCD):A、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消费者;B、经营者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C、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D、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5、《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ABC)A、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B、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C、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D、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以下哪些费用:(ABCD)A、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

  B、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

  C、残疾赔偿金;

  D、由受害人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

  7、以下哪些属于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AC)

  A、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B、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D、以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哪几项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BCD)

  A、销售包装陈旧,但未过期或变质的商品;

  B、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

  C、以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D、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9、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哪些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ABCD)

  ,或者减

  A、格式合同形式;

  B、通知形式;

  C、声明形式;D、店堂告示形式。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处理申诉:(ABCD)A、调解的申诉案件,争议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已达成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B、应当作调解处理的申诉案件,争议双方有一方坚持不愿调解的;C、消费者提出申诉后,自行与经营者协商达成和解的;D、申诉人在调解期间失踪或无法取得联系的;11、申诉举报机构受理如下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ABCD)A、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B、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C、对走私贩私行为的举报;D、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12、以下情况被列为重大、紧急案件:(ABCD)A、不及时调查取证,可能造成相关证据灭失,导致消费者严重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B、正在发生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C、造成消费者伤、残、亡等人身伤害的案件;

  D、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发事件;1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ABC)A、支付医疗费B、治疗期间的护理费C、因误工减少的收入D、抚养费14、已删除。15、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ABCD)A、履行约定B、退回预付款C、承担预付款的利息D、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16、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享有(ABCD)的权利A、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B、自主选择的权利

  C、公平交易的权利D、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17、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包括(ABCD)。A、商品的购买者B、商品的使用者C、服务的接受者D、因偶然原因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18、(ABC)是国家规定的实行强制“三包”的商品A、冰箱B、手机C、农机产品D、工艺鞋19、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通常表现为(ACD)A、发票B、支票C、收据

  D、保修单

  20、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由下列哪些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ABCD)

  ,可以

  A、双方约定的检测、鉴定机构

  B、国家法定的检测、鉴定机构

  C、受理申诉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鉴定机构

  D、受理投诉的消费者委员会指定的检测、鉴定机构

  2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ABCD)民事责任

  A、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

  B、退还货款

  C、支付服务费

  D、赔偿损失

  22、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职权收集证据(ABCD)

  A、要求当事人举证

  B、询问当事人

  C、查询、复制与消费者权益争议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D、收集其他有关证据23、(ABC)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A、销售“处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B、故意短斤少两C、偷换原材料的D、拒绝补足商品数量的24、造成消费者或共他受害人残疾的,经营者应支付(ABCD)等费用。A、治疗期间的护理费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C、生活补助费D、残疾者原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25.下列情形中,不适用三包的是:(ABD)A、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害的B、自行拆动产品的C、有包修单和发票的D、保修单上填写的产品号与送修的产品号不符或涂改的E、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6、下列是某超市的四个广告牌,其中内容不合法的是(ABC)A、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B、损一赔三,偷一罚十C、自由选购,谢绝咨询D、女性特区,男性免进28、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AB)其权益受《消法》保护。A.购买、使用商品B.接受服务C.经营生产29、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ABCD)的原则。A.自愿B.平等C.公平D.诚信E.微利30、消费者的权利包括(ABCDE)。A.知情权B.选择权

  C.公平权

  D.结社权

  E.监督权31、经营者的义务包括(ABCDE)

  A.提供真实信息

  B.出具购货凭证

  C.承担三包责任

  D.标明名称和标记

  E.不得侮辱、诽谤、搜身及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32、商品质量三包指(ABC)

  A.包修

  B.包换

  C.包退

  D.包用

  33、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偿。

  ,可以向(AB)要求赔

  A.销售者

  B.生产者

  C.使用者

  34、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E)。

  ,应(ABCD

  A.停止侵害

  B.恢复名誉

  C.消除影响

  D.赔礼道歉

  E.精神赔偿

  35、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C

  ,可以由

  DE)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A.消费者指定的机构

  B.经营者指定的机构

  C.双方约定的检测、鉴定机构

  D.国家法定的检测、鉴定机构

  E.受理申诉和投诉的行政部门、消委会指定的检测、鉴定机构

  36、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AD)。

  A、消费知识B、结社知识C、监督知识D、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知识37、国家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般形式是(ABD)。A、立法保护B、行政保护C、舆论保护D、司法保护40、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ABC)有赔偿的责任。A、经营者B、广告经营者C、广告发布者D、广告制作者(五)简答题(2题)

  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答:(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答:(一)有明确的被诉方;(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篇二:医疗美容诉讼时效

  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

  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一、案情简介郭某曾在他处进行人工骨粉额颞部凹陷填充术后在广州进行局部骨粉刮除术及捷尔凝胶填充术因对其形态不满意便到某医院做修改手术1999年9月25日在某医院的医疗美容科接受了额、颞、眉弓骨粉、凝胶部分取出术部分再次人工骨粉填充术为此郭某支付给某医院手术费3050元手术前某医院为郭某拍摄了7张术前照片双方签订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背面为《手术记录》)及《术前须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某医院处术后双方发生纠纷共同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及《术前须知》封存在档案袋内并签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某医院处某医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有“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应郭某的要求某医院提交了7张照片、《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术前须知》及签有郭某姓名的档案袋郭某认可7张照片但认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手术过程”栏中的内容均是某医院后填加的《术前须知》及档案袋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相关填充内容的书写时间及签名同一性进行笔迹鉴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的“术前情况记载、诊断、拟施手术”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未检出差异;《手术记录》中“手术过程”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不同;《术前须知》及档案袋上的“郭某”签字与郭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双方对该笔迹鉴定结论中对己方有利的予以认可对己方不利的不予认可但均未提出相反证据

  郭某未就某医院涂改术前照片之主张举证另根据郭某的申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郭某手术部位及伤残程度进行评定该所经检查对郭某目前状况予以确认、分析及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头面部大体外观与常人相比显然没有显著的异常但此次手术部位处存有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且自觉局部遗留较著不适感从其左眉运动、及左额顶感觉障碍的出现及恢复过程来看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鉴于目前没有与美容纠纷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现就郭某的伤残情况无法做出评定原告诉称某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侵犯其生命健康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1、某医院退还手术费3050元;2、某医院是一级甲等医院不具备设立整形外科的条件其执业许可证上也无“整形外科”的诊疗科目不给《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并伪造协议内容涂改术前照

  片术后又不拍效果照片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返还手术费3050元;3、要求赔偿医疗费87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30000元;4、要求按九级伤残给付伤残补助费50191.20元;5、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补偿费50000元;6、要求续医费20000元;7、关于今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药物治疗费也要求补偿但具体数额待定故不在此次诉讼中主张

  被告辩称郭某以前曾在外院做过额头美容手术此次在我院已经是第三次了

  其额头本来就凹凸不平我院此次是给她修复很难十全十美目前填充部位欠平整不能证明是我院手术造成的美容手术本身就有风险我院是按照操作规程做的不同意返还手术费用我院具有整形外科的诊疗科目《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留存医院不违反常规;由于郭某不同意故没有拍术后照片我院不存在伪造协议内容、涂改术前照片等欺诈行为故不同意双倍返还手术费我院在此次手术中没有过错故不同意郭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裁判要旨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某医院建立医疗美容手术关系时双方没有对手术效果进行明确约定而目前关于该类手术效果尚无固定标准此次手术是在某医院的“医疗美容科”进行的郭某是因为对自己额头的美容术后形态不满意而第三次到某医院要求手术的

  因此希望通过此次手术达到美的感受应该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

  但实际上某医院此次给郭某所作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且经法医鉴定此次手术部位存在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郭某自觉局部遗留较著不适感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故其要求退还手术医疗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由于郭某此次手术是因为对其前两次手术后额头形态不满意而再次要求手术的此次额头美容术后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不能认定目前的结果就是某医院造成的其要求该医院赔偿今后治疗费缺乏必然因果联系不应予以支持

  某医院的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上有“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故其有资格实施此次手术;《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不交给郭某尚无禁止性规定;某医院补填“手术过程”提供的《术前须知》和档案袋上的郭某签名并非本人签名术后不拍效果照片等系术后不妥当行为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另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涂改术前照片行为

  故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手术费之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使原告感到效果不良并多处求治且精神感到痛苦故由此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被告应予赔偿并应给付郭某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数额过高且证据不充分故其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关于伤残补助费之请求其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一、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返还手术医疗费三千零五十元;二、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八百六十七元七角、交通费六百元、误工费二千元、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判决后郭某不服仍坚持原诉意见上诉某医院同意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司法鉴定意见郭某目前额颞等部位确实存在不平整等问题且局部提示可能有神经损伤此次手术前虽郭某在他处做过额颞部美容手术但由于某医院没有提供在此次手术前郭某额颞部实际状况的详细记录不能排除其实施的手术与郭某目前状况应负有一定责任除退还手术费用外还应对郭某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应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郭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误工损失数额过高缺乏依据难以采信至于郭某索要伤痛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目前没有与美容行业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就郭某现在状况无法做出评定对郭某索要的残疾者生活补助金难以支持关于郭某今后治疗费用因尚未发生本案不予涉及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篇三:医疗美容诉讼时效

  关于美容整形引发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因美容整形引发损害赔偿的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也感到颇为为难,其主要原因是,这类案件涉及到几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的性质在有关美容整形的纠纷中,要求美容整形的人(以下简称整形人)和美容整形机构(以下简称整形机构)之间通常会存在整形合同。依据该合同整形人有权要求整形机构对其进行整形手术,并使手术达到其承诺的效果。而整形机构则有权利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就美容整形因的损害赔偿纠纷而言,它首先具有合同纠纷的性质,受到损害的整形人可以依法请求整形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在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通常是因为整形机构为整形人实施的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或产生了负面效果。这种情况固然符合合同法关于加害给付的规定,同时也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这种行为通常侵害了整形人的身体权或者说健康权。在这种情况下,整形人当然也有权要求整形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产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所谓侵权责任与

  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存在三种学说:其一,法条竞合说。该说认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当同一行为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享有侵权行为请求权。其二,请求权竞合说。该说认为同一行为符合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同时享有侵权行为请求权和合同上的请求权,并可择一行使或者同时行使。其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说认为同一行为符合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只能产生一项基于侵权关系和合同关系请求权,而非两项独立的请求权。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该规定来看似采纳了请求权竞合说,这也是国外民法理论中的通说。

  据此,在发生美容整形纠纷后,整形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按照违约责任起诉还是按照侵权责任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都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两者的法律机理不同,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存在若干差别。这些差别对于当事人在选择起诉理由时是非常重要的。具体而言,对整形人而言,以下一些差别是比较重要的,值得格外关注:(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

  则、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3)诉讼时效不同。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但因身体受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一般为2年。(4)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条件,如支付违约金。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予以减轻或者免除。(5)责任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而违约责任仅以财产损失为限,且适用可预见规则以限定赔偿范围。(6)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对自己行为负责”决定了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7)诉讼管辖不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美容整形引发的纠纷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整形人提起违约之诉的情况下,就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整形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因美容整形引发的纠纷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先来看看什么是消费者。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售零商相区别的人,他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例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澳大利亚1923年的《货物买卖法》第62条在有关消费者交易的定义中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所以,我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事实上,我国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例如,国家标准计量局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明确规定:“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按照这一标准,一般的美容整形人毫无疑问是属于消费者的,因

  为它既不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其购买服务或商品的目的也不是营利。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包括双倍赔偿的规定应该可以适用于因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三、美容整形失误是否可以构成医疗事故?这关系到因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践中一般认为,关于因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的事件究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美容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在于为病人实施美容手术的主体。如果病人是去各种正式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即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按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这种简单按照美容机构的性质加以划分的方法是存在缺陷的。由于在实践中,美容整形只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医疗美容,其二为一般美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在性质上属于医疗行为,即使不是由正式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如果造成损害也应该属于医疗事故。只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

  定,似不应该适用该条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仍然应该适用。至于一般美容,有时也称为生活美容,由于其不属于医疗行为,故不仅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不应该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四、因美容整形受损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受为哀伤、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等。在外在表现方面,受害人会出现异常的精神状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严重的会出现精神病学上的临床症状。人们在许多情况下都会产生反常的精神状况,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而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者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一般的精神方面的不快。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司法解释中重申和阐发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精神,而且将侵害隐私解释为侵害名誉权的一种行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2001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形式、

  赔偿数额的确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讲,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其一,在社会生活中,金钱除了交换等价的商品和服务外,无疑还有其他的功能,包括作为精神、感情利益之物质基础的功能。其二,金钱尽管不是主宰人们的万能之主,但是在商品社会里,它确实起着任何其他物质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三,受害人可以使用所获得的赔偿金,进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动,如旅游、休闲、娱乐、购物等,从中得到乐趣,达到消除或者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其四,由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进行区分,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或主张在健康权之外另设身体权,或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使其包含身体权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观点。具体而言,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正常健康水平的权利,而身体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其身体之完好性的权利。对健康权的侵害所导致的损害

  后果包括健康水平的下降、健康状况的恶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对身体权的侵害所导致的后果包括肢体、器官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或某些生理功能的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按照这种理解,因为美容整形导致整形人容貌、身体受损很明显是侵害了整形人的身体权,因此,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即受损害的整形人可以依法向整形机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网)

  

  

篇四:医疗美容诉讼时效

  案例2:美容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成功代理及其法律思考一、案情简要介绍原告张艳(化名)于2007年11月24日在昆明某整形美容医院处做骨粉隆鼻手术,之后,按照被告医生的安排于当年12月1日拆线。张艳自做了该手术以后,明显感觉整个鼻部严重发炎,奇痒难忍,且鼻部和整个脸部异常红肿,多次找院方询问,院方总说这是术后的正常反应,以后就会好的。但张艳自此每天都必须大量输液、吃药。出于院方的推荐和信任,张艳又于2008年3月4日在医院做了提眉手术,但是术后出现严重包块,并导致面部神经断裂等严重伤害情况。一直以来,张艳承受着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和折磨,多次找院方协商,院方也同意处理,但却无力解决。之后,张艳只好自己到广州进行治疗。经过治疗院方注入其鼻部的骨粉部分被取出,眉部包块有所缓解,但仍然有一部分骨粉无法取出,面部神经断裂无法治愈,并由此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且至今病情只是有所好转,问题依然严重,每天只能靠输液、服药等来维持和减轻痛苦。在此情形下,张艳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准备起诉法院索赔。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了解了案情和当事人张艳的想法。鉴于目前我国整形美容技术条件等因素的限制,我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联系,得到的答复都是后期治疗效果及所需费用无法估量,由此导致现在起诉无法主张后期治疗费用,而诉讼时效又有限定,所以只能选择保留对后期治疗费用的诉权,以待今后能够作出科学、客观、准确的后期治疗费用评估后再行诉讼解决,目前只能单就现实的损失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艳已构成9级伤残,经过慎重的分析和研究,我们提出:请求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检查、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法医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查档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三十多万元的阶段性请求,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所产生的其它一切费用。本案起诉后,被告医院答辩称:1、原告的美容费用总共才5000多元钱,现在居然要赔偿几十万元;2、原告的美容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且术前原告签订了手术同意书;3、原告未经医院方同意擅自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诉讼中,被告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受理后,收集了本案的全部鉴定材料、各方的陈述意见书,组织双方按照法定程序选定了鉴定专家组,最后,经所选专家研究和分析,作出无法鉴定的结论和书面说明。在此情形下,被告医院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经鉴定为院方存在过错,但不排除原告的过敏性体质因素。最后,该案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被告总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十多万元。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二、本案的几点法律思考(一)、整形美容事故和医疗事故的法律属性都属于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目前我国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实施了二元化的赔偿责任制度,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与此相联系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两种不同的鉴定,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所以当纠纷产生后,为查明院方的责任和过错程度,都涉及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或医疗器械质量鉴定等。

  (二)、参加鉴定会的重要技巧1、认真分析案情、力求全面、准确把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各个关键的事实依据,写出具有较强说服力的陈述材料;2、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相关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3、参加专家鉴定会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4、针对专家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专家为最重要的原则。(三)、从大面上逐一筛选、过滤下列问题,寻找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1、被告医院是否具备医疗美容或相关诊疗的资质,具体的责任医生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2、治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的诊疗操作规程和要求,病历记载是否清楚完整。3、所用针剂、药品等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所用医疗器械是否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认可获得相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和经营,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标准,经过审批并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是否出示过相关的《产品说明书》及《医疗器械质量合格证明》等;4、详细了解患者以往的检查、治疗情况和相关病历资料,审慎判断患者个体差异性因素在个案中的影响。

  

  

篇五:医疗美容诉讼时效

  鄂高法[2009]240鄂高法[2009]24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公正、高效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界定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本指导意见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医疗行为或者与医疗行为相关的非医疗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对于患者自认为有疾病,基于自愿并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所进行的预防、诊疗、护理等行为的总称。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有过错”,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及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两种情形。2、“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是指非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3、本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下列纠纷:(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安全管理瑕疵致患者损害而发生的赔偿纠纷;(2)因在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美体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3)因医疗机构的擅自解剖(留用脏器)、火化尸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4)因其他非医疗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二、管辖的确定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损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三、被告的确定5、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以下情形确定被告;(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事业法人资格的,以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院(门诊部、卫生室等)、以及企业设立的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设立单位为共同被告;(3)依法设立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证上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4)因农村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卫生室(所)的医疗行为发生医疗纠纷的,以该集体组织为被告;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所)发包给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的,以该集体组织和个人为共同被告。6、赔偿权利人以人身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起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列为共同被告。7、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实施诊疗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8、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药品及医疗器械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机构和医用产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为共同被告。四、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9、赔偿权利人应当对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了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及患者有具体的损害后果、赔偿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等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诊疗病历、缴费收据、住院证及出院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患者一方虽提供不出上述直接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诉医疗机构对患者存在诊疗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10、医疗机构应当就其对患者的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对于其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的举证不能排除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推定有因果关系。11、经质证,不能确认病历资料及相关物证资料真实性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对病历资料及物证的真伪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12、医疗机构主张病历的涂改、添补部分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添补部分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13、赔偿权利人擅自涂改、伪造、隐匿、抢夺及销毁病历资料,改变病历资料载明内容,导致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擅自涂改、伪造、隐匿、抢夺及销毁病历资料,改变病历资料载明内容,导致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五、证据的保全

  14、在涉案诊疗病历资料等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关于鉴定15、当事人基于医疗行为提出的主张需要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明显属于因医疗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以其他司法鉴定结论为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6、因医疗行为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护理建议等事项。医学会出具的鉴定医学会应对前述鉴定范围所涉及的事项一并作出结论性意见,结论未对前述事项作出全面答复的,人民法院退回医学会作出补充说明。如鉴定结论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困果关系或者原因力的大小作出说明。对于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通过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医学会作出的医17、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双方当事人对医学会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并无异议,只是对协商赔偿的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2)双方当事人对于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并无异议,赔偿权利人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所确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不服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医学会作出相应的说明。18、当事人因医疗行为产生损害赔偿纠纷,在诉讼中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当事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及第三章的规定本着就近的原则协商选定医学会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19、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于准许。20、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21、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提出合理、正当质疑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质疑和询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定人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可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而支出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预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22、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鉴定组织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及能否排除合理性怀疑等方面进行统合审查判断。23、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对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的划分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参考依据,人民法院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伤残等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及具体案件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医疗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七、医疗过错的判断24、人民法院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时,应当结合以下情况综合考察认定:(1)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其专业要求、操作规程以及技术标准;(2)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3)医疗行为是否具有急救的紧急性;(4)现行医疗条件是否对医疗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影响。25、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1)医疗机构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2)医疗机构违反卫生法规、规章的规定涂改、修改病历资料导致不能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对急、危病人拒绝抢救而贻误救治的。2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存在的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说明、告知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2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八、法律适用问题28、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作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予以确定。对于本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规定。九、诉讼时效29、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医疗行为侵害患者生命权的,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医疗攻为侵害患者健康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伤害在侵害之时未能发现,经检查确诊伤害的,从确诊伤害之日起计算。30、本指导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来源:鄂高法[2009]240号二OO九年九月四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7日下发全省基层法院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规范全省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该起到相应的积极作用。但是指导意见第15、16条关于鉴定的规定,实际执行时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且易造成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现提出与同行商榷,并希望得到同行的指导。

  指导意见15:“当事人基于医疗行为提出的主张需要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明显属于因医疗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以其他司法鉴定结论为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导意见16“因医疗行为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借鉴定的除外。……”指导意见15和16条的核心思想,是医疗行为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除非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只能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导意见的该规定,实质上是将司法鉴定机构排除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鉴定环节之外,这除了对各司法鉴定机构不公正,还剥夺了患方通过司法鉴定获取证据的权利,患方只有进行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得到相应的证据,对患者不公平。指导意见的该规定,是要求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对医疗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而当事人不依告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依司法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例如医院诊断左腿有病需要截肢而手术截掉右腿的证据起诉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立案,指导意见没有明确;但依指导意见文字表达内在的逻辑关系,是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当事人不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就不应立案。这显然与《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立案的法律规定相悖,而且迫使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当事人告状无门,容易引起更大的医患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当事人持司法鉴定结论或其他证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后,告知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证据已经完全能够证明自己的诉讼主

  张,不需要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指导意见没有明确。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判决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对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同样应依法审理判决。这样一来,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在立案受理和审理判决阶段就没有意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患方或者医患双方都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说医疗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对损害原因,损害后果和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四种方式可以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没有选择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而用其他方式完成举证,是合法的行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如果理解指导意见是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释明权,当人民法院行使此释明权后,当事人不按此告知进行诉讼,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结果。如果理解指导意见是要求当事人进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和诉讼中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有违自愿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容易造成医学会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垄断,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可能更加不公,对受损害的患者更加不公。当事人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时,一般都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调查收集诉讼必须要的证据,无论是通过什么方法只要不违法收集到的证据都是合法的,无须一定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指导意见执行被强迫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有违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当医疗机构因认为损害后果不属于医疗行为所致或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而没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认为损害后果不属于医疗行为所致或其他原因而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因认为已有证据已充分证明了自己的诉讼主张而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以已有证据提起诉讼时被法院告知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时患方或单独提出或与医疗机构协商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可能并得到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都是患方为医疗机构举证,这种情况显然违反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当事人以司法鉴定结论或其他证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后,告知当事人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当事人认为无须再鉴定而不提出鉴定申请时,人民法院能否自行指定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答案应是否定的,即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机构不应帮助医疗机构方提供证据,特别是不应帮助在医疗资源、人脉资源、物资财力等方面都大大超出患方的医疗机构获得本该由他们自行举出的证据,否则即失公正又可能将医患间的矛盾转化为患方与法院的矛盾。只有当医疗机构举出足以推翻或者动摇患方证据结论的证据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依《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的规定,指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以上简单的分析,说明该指导意见被实际执行时,存在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的情况;而基层法院的法官不执行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似乎也说不过去。鉴于此,建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对此二条指导意见予以删除或者下文补充说明具体执行该二条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

  

  

篇六:医疗美容诉讼时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皖高法(2004)11号文为正确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患者方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省高院去年底制定了《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已试行。全文如下:一、关于立案、受理第一条本《意见》所指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包括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以下纠纷:(一)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二)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三)其他违反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第三条因非医疗机构的医用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以及在非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等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第四条单位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行医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诊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第五条医疗机构起诉要求患者出院、终止医疗服务合同或者要求患者偿还拖欠医疗费的,按合同纠纷立案受理。在已经审理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将上述请求作为反诉提起的,告知医疗机构另案起诉。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立案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赔偿纠纷立案受理。二、关于当事人第七条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患者方起诉的,下列人员为原告:(一)患者本人;(二)患者死亡的,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除外。第八条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患者方起诉的,区别以下情形确定被告:(一)医疗单位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单位为被告;(二)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三)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格证上载明的单位或个人为被告;(四)农村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所)发包给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个人的,以村集体和个人为共同被告;个人以村卫生室的名义行医的,以个人为被告;(五)使用他人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资格证的,以出借人和使用人为被告按本《意见》第四条立案受理。三、关于举证责任第九条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患者方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在医疗机构接受过医疗;(二)有具体的损害结果。

  交费、挂号等诊疗手续及病历、出院证明等是证明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患者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也应该认定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第十条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对患者的诊疗、护理不存在过错;(二)医疗行为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提供患者的病历及医学教科书等,没有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据的,视为其没有完成举证义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以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致损害结果发生为由抗辩其不存在医疗过错的,由医疗机构举证。第十二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其存在过错;(一)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三)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说明义务的;(四)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急、重、危病人拒绝诊治而贻误救治时间的。四、关于医疗鉴定第十三条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是进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对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就医疗过错、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没有明确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是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应该要求其予以明确。第十四条认定医疗事故应当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为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或者不愿预交鉴定费的,视为其放弃举证。第十五条原属市级地方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重新鉴定时,应委托省级地方医学会鉴定。原属省级地方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可委托省级地方医学会重新鉴定;确有必要的,委托中华全国医学会进行鉴定。第十六条医学会不愿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后没有特殊原因三个月内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回委托,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第十七条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报告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签名或盖章的,可以要求医学会补签,医学会不愿补签的,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出现前款情形后,审理中按照本《意见》第十八条重新组织鉴定。第十八条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以及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伤残的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五、关于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前,已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赔偿争议的解决达成过调解协议,按合同纠纷处理,不再按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当事人坚持要求按医疗赔偿纠纷审理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调解协议无效或需要被撤销的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出第二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国务院

  赔偿总额后,按《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数额。第二十一条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出赔偿总额,结合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二条患者原发性疾病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主要原因的,其本人应承担不低于60%的责任,但不得高于80%;为次要原因或非主要原因的,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不低于30%,但不得高于50%。第二十三条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进行过治疗,其主张的损害结果无法确定由哪一家医疗机构造成的,由各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各自的诊疗、护理行为不存在过错或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各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诉讼时效,从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损害时开始计算。(资料来源:皖高法(2004)11号文)

  

  

篇七:医疗美容诉讼时效

  美容师题库第五单元

  1.《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单选题]*一年六个月(正确答案)三个月一个月

  2.《劳动法》的作用是()。[单选题]*只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主要是用来规范用工单位的行为既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也规范用工单位和劳动行为(正确答案)以上说法均正确

  3.哺乳期的妇女休假30天后被单位解雇,这种行为()。[单选题]*违反了《劳动法》,可以申请公安相关强制执行,纠正错误不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正确答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纠正错误

  4.劳动者有()的行为或情况,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单选题]*兼职违反考勤制度患职业病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正确答案)

  5.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日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单选题]*100%150%200%300%(正确答案)

  6.小王是某美容院的美容师,每月自愿加班15次,每次3个小时,月工资3000元,小王对这份工作很满意。上述情况,用工单位()。[单选题]*合理合法违反《劳动法》(正确答案)不违反《劳动法》,因为小王是自愿的对劳动者没有造成危害

  7.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上诉的诉讼时效为()天。[单选题]*15(正确答案)306090

  8.美容师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是()。[单选题]*规避法律责任为美容院多创收规范消费者的行为在经营中做到有法可依(正确答案)

  9.美容院出售次等品,()。[单选题]*

  应向消费者说明(正确答案)是禁止的经营行为是可以理解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10.如果美容师皮肤患有痤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美容师不能办理健康证美容师不能从事美容职业美容院不能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美容师可以从事美容工作(正确答案)

  11.以下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单选题]*是美容院开业的必备条件发证机关都是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对象不同只要是美容院的员工都必须办理健康证(正确答案)

  12.美容师王某从别人手里接过一家美容院经营多月。有一天,公安部门在做例行检查时,对王某实施罚款200元的处罚。由此推断,最合理的原因是()。[单选题]*美容师没有办理健康证美容院没有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不按规定申领或变更《治安许可证》(正确答案)有一美容师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

  13.《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作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单选题]*

  取得学历之后具备一定的职称后上岗前就业前(正确答案)

  14.以下各项中()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内容。[单选题]*不需在职培训(正确答案)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确定职业分类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5.在美容院卫生处罚规定中,()将给予警告处罚。[单选题]*未获得健康证从事美容操作卫生制度不健全(正确答案)两项卫生指标不合格拒绝卫生监督

  16.美容院卫生处罚规定中,美容师()将给予警告处罚。[单选题]*拒绝卫生监督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正确答案)两项卫生指标不合格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

  17.美容院应在()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单选题]*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劳动培训部门

  卫生防疫部(正确答案)

  18.美容院申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复核一次。[单选题]*每半年每一年每两年(正确答案)每季度

  1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单选题]*销售情况工艺和配方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正确答案)出厂价格

  2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产品()不合格时,经营者应负责退货。[单选题]*经公安部门认定经物价部门认定经消费者认定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正确答案)

  2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单选题]*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正确答案)在保修期内修理一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认为价格不合理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前已经知道存在瑕疵的商品出现问题

  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单选题]*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正确答案)生产成本销售情况出厂价格

  2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保证产品实际质量与()相符。[单选题]*实验效果评价效果设计质量表明质量(正确答案)

  24.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是()的规定。[单选题]*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劳动法》(正确答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5.按《美容院卫生处罚条例》规定,美容院()将给予警告处罚。[单选题]*拒绝卫生监督两项卫生指标不合格卫生制度不健全(正确答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

  26.美容院申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单选题]*

  每一年复核一次每两年复核一次(正确答案)悬挂在卫生消毒间明显处悬挂在经理办公室明显处

  27.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二包的规定(),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单选题]*在保修期内修理一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正确答案)消费者认为价格不合理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前已经知道存在瑕疵的商品出现问题

  28.一般意义的美容接待是指顾客从进入美容院到(),接待人员应做的工作。[单选题]*接受美容服务之后接受美容服务之前走出美容院之前(正确答案)走出美容院之后

  29.接待人员在接听顾客电话时不要()。[单选题]*交流沟通记录打断对方(正确答案)主动报名

  30.美容接待中能否做好(),往往能体现出美容师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修养的高低。[单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