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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15篇

时间:2022-11-22 14:45:07 来源:佳谦文档网

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15篇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运用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始终把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自己制订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15篇,供大家参考。

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15篇

篇一: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运用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始终把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自己制订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并已注意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认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采取不同于汉族地区的政策

  我党在长征途中的民族政策

  摘要:长征途中,红军以党的民族政策作为武器,教育团结了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使之与红军一道战胜一切艰难险阻,胜利地实现了战略大转移。为以后,尤其是建国后制定和贯彻民族政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进一步作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都有重大意义。关键词:红军长征民族政策教育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在我国整个革命事业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运用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始终把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自己制订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并已注意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认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采取不同于汉族地区的政策。但在我党的革命实践中,真正大量接触中国民族问题是在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的红军长征途中。1934年至1936年,中国工农红军一、二、四方面军先后从中央根据地、川陕革命根据地和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出发,开始了举世闻名的红军长征。其间,红军转战十几个省,约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和行程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杂居地区。经过了湖南、广西、贵州、云南、四川(西康)、青海、甘肃等省的苗、瑶、侗、壮、土家、布依、回、藏、彝等十三个少数民族地区。据有关统计,红一军团长征走了371天,其中经过少数民族地区132天,约占三分之一;红二方面军长征走了18460里,其中在少数民族地区就走了5660里,约占三分之一;红四方面军长征经历了19个月,其中在少数民族地区经过的时间竟达15个月之久,约占四分之三。长征期间,红军的主要任务是军事方面的,即粉碎国民党军队的围追堵截,实现战略转移,尽快奔赴抗日前线。但是,蒋介石为消灭红军,不仅调集湘、黔、川、滇各省军阀的几十万反革命武装对我红军层层布防,围追堵截,而且,还企图拉拢少数民族上层,利用少数民族群众以武力阻挡红军前进。那时,少数民族的武装,主要控制在上层人士手里,一些“土司头人的反动武装经常躲避在树林里打冷枪,袭击红军”,在彝族和藏族地区红军都有伤亡。另一方面,红军当时面临严重的粮食困难,粮食也掌握在少数民族上层和寺院里。这就给党和红军提出了一个十分复杂而紧迫的新问题。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后,必须争取少数民族的支持,以便顺利通过。为此,除发布一系列有关军事方面的文件外,党中央和红军政治部等部门还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民族政策方面的文件。如红一方面军在1934年11月,在刚进入苗瑶族地区时,红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瑶苗民族工作中的原则指示》和《关于对苗、瑶民的口号》(十三条)。1934年12月24日,在黔东南地区,红军总政治部又发出《关于注意与瑶民关系、加强纪律检查的指示》。这期间红军总政治部还发出了《关于争取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1935年春,进入彝族地区,4月14日,总政治部在《红星》报上刊登了题为《注意争取夷(彝)民的工作》的文章。4月29

  日,中央军委发布《我军速渡金沙江在川西建立苏区的指示》。5月22日,《红星》报又刊登了题为《努力实现总政治部提出的四大号召》的文章。5月,朱德以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的名义发布《中国工农红军布告》。1935年5月底6月初,红一方面军进入藏族地区,党中央于6月发布了《告康藏西番民众书一一进行西藏民族革命运动的斗争纲领(草案)》。9月,红军进入回族地区,红军总政治部颁布了《回民地区守则》。1935年12月,发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1936年5月,发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红四方面军在1935年5月发表《告川西北藏彝民族书》。6月,红四方面军成立的西北特区委员会作出《关于党在番人中的工作决议》。1936年3月,红四方面军政治部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5月红四方面军政治部又制定了《党对番民的策略路线的提纲》。1934年5月,红三军建立了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7月在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作出了《关于苗族问题决议》。1936年3月,红二、六军团在云贵交界的盘县富源,发布了《对苗族的标语口号》。1936年7月,二、四方面军在甘孜会师后,通过青海班马地区期间,曾发布过《共产党、红军对番人主张》的文告等许多文件。在党的全部历史上,红军长征期间,在短短的时间内是党发布涉及有关民族政策文件数量最多的时期,内容极为丰富。党在红军长征途中,按照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根据沿途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条文,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可以说,这一时期是党的民族政策在解决具体问题中逐步走向成熟的时期,也是红军宣传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卓有成效的时期。归纳起来,我党在红军长征途中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强调争取少数民族的重要性,强调重视民族工作的重要地位。我党通过指示、训令、通令、布告以及标语口号,向各族人民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第二,主张民族平等团结,反对民族压迫,主张各民族共同反对国民党军阀统治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反对大汉族主义,主张消除民族间的隔阂;第三,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权利和利益;第四,争取团结少数民族和宗教上层人士,与少数民族首领、民族代表人物及宗教上层人士建立统一战线关系。第五,主张民族自治,帮助各民族建立革命政权和革命武装。我党在长征中的民族政策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严格的纪律性、高度的灵活性。这一时期,我党不仅宣传和实践了党的民族政策,同时也在民族地区播下了革命的种子,吸收和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红军在长征中实行的少数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我党运用马列主义理论来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尝试。这些政策的实施,其影响是深远的,它扩大了红军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争取了少数民族群众对红军的支持,保证了红军顺利的通过少数民族地区,胜利地完成了战略转移的任务。可以说,红军长征的胜利,也是我党的民族政策的胜利。同时,也为以后,尤其是建国后制定和贯彻民族政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进一步作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都有重大意义。

  

  

篇二: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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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教育的基本经验及其启

  示

  作者:路雪邓纯余来源:《求知导刊》2017年第03期

  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事关我国国家稳定和人民幸福。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促进我国民族团结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认真总结党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重要经验和启示,对加强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处理民族团结问题的政治保证、目标任务、政策策略、制度保障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最终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并奠定了党在少数民族中开展团结教育的重要基础。

  1.坚持用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掌握群众、指导实践

  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教育,是贯穿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一条主线。党的民族理论教育理念,就是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的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用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掌握群众、指导实践。党在成立之初就特别强调,民族问题是革命和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二大”“三大”“六大”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创立以来的民族工作,提出了平等、团结、自治、自决的民族纲领以及建立联邦共和制国家的民族政策。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探索受到苏联“联邦制”模式和党内教条主义的错误影响,认识还不够全面、准确。遵义会议后,中国共产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完全地恰当地统一起来”,逐步抛弃了“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的口号。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围绕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发展的目标任务,形成了涵盖教育组织、区域自治、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经济扶助等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理论与方法。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正确地执行了民族纲领、民族政策,初步实践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领导体制、组织机制。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教育随着党的成熟尤其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成熟而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作为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了全面的应用和深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第一次全面地阐述了中华民族的科学内涵,创造性地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改革开放时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及时地将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进一步完善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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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的民族法律法规。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全国支援西藏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21世纪以来,党确立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从政权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方面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民族问题的规律性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党的民族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实践任务构成了民族团结教育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形成了党的民族团结教育与党的中心任务相一致的重要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创立初期,陈独秀、李大钊、瞿秋白、蔡和森等就提出了“平等、团结、独立”的民族纲领,将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作为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中心工作。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教育围绕武装斗争、土地革命、根据地建设等三大任务而得以展开。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政治教育以赢得民族团结、民族拥护为目标,通过宣传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积累了处理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重要经验,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巩固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抗日宣传、培养民族干部”为主线,初步实现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理论化和系统化。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宣传民族平等团结,反对民族主义,帮助少数民族发展”这一更为成熟的民族团结教育目标任务。

  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之前,党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以发展民族理论、宣传民族政策为任务,极大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政权建设、干部培养、经济发展、宗教改革和文化交流。“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一错误思想的指导下,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陷入了停滞发展的局面。改革开放以后,党的民族团结教育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方向,宣传了党在民族地区的宗教、文化、经济、法律政策,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与反对精神污染等一系列活动。

  3.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少数民族的各种利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承认民族差别,照顾民族特点,是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鲜明特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领导各族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充分尊重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坚持在革命的步骤和方式上不能一刀切。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党坚持“慎重稳进”的民族工作方针,及时总结、交流和宣传民族工作的经验得失,巩固和完善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团结教育过程中,党采用“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法处理民族矛盾和民族纠纷,坚持正面教育为主、一般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国情区情教育结合起来,对少数民族的干部、学生、工人和农牧民开展分层次、有重点的民族理论与政策教育。

  坚持利益第一,走群众路线,是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根本特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充分尊重民族地区社会阶级状况的实际,尊重少数民族群体的实际利益,注重做好少数民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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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的统战工作,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商业、手工业生产和文化教育事业,不断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多次强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上去,那个自治就是空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央向民族地区大量派遣优秀干部,广泛开展“交朋友,做好事”活动,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困难,达到“疏通民族关系、调解民族纠纷、推行区域自治、促进社会改革”的目的。

  

篇三: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第七章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第一节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意义

  在我们这样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谈这个问题。

  一、从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来看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革命和建设的骨干力量。我们党要在民族地区开展各项工作,要在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依靠民族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就要把各民族的人民群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有一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也就是说,要通过本民族的干部来把本民族的人民群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带领他们进行革命和建设。因此,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骨干力量,是带领各民族群众前进的先锋。不仅如此,少数民族干部还是我们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保证。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因为: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巨大作用,只有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才能够实现。而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群众的实际行动,中间要有一个连接的纽带,或者叫桥梁,这个纽带或桥梁就是

  干部。在民族地区,这个纽带或桥梁作用,主要是由少数民族干部来承担。因为少数民族干部土生土长,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之中,同本民族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天然的”感情;他们熟悉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熟悉本民族、本地区特点;他们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懂得本民族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他们对改变本民族本地区的面貌,有着强烈的愿望。因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只有通过他们,才能更好地在民族地区得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工作才能更好地开展。少数民族干部的这些优点和长处,这些特殊作用,是外来的汉族干部不可替代的。例如:巴马的瑶族有两个支系,一个是布努瑶,一个是番瑶。其中番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支系。由于种种原因,建国以来,一直到1988年,番瑶才出了第一个女高中生,所以,番瑶的妇女干部一直培养不起来,番瑶地区的许多工作无法开展,诸如计划生育工作。又如,在少数民族情况比较特殊的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诸如藏族…………因此,要想把民族地区的工作做好,就一点也离不开当地的民族干部,就必须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二、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来看

  我们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要使少数民族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如果没有一大批民族干部,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只能通过本民族的干部来实现,也就是说,由本民族的干部来代表本民族的人民行使自治权利。因此,从当地民族中大力培养和选拔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行使自治权利的关键。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一直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看成是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重要标志,把它看成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关键。所以,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培养了一支有300多万人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比1950年的1万人增加了300多倍。但是,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素质上来说,少数民族干部都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的需要。就我们广西来说,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还远远低于人口的比例,达不到中央的要求。据1982年统计:我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38.3%,而当年少数民族干部只占全区干部总数的30.8%。在省级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只占29.7%;在区直部、委、办正副职中,少数民族干部只占10.7%,在区直厅局级正副职中,少数民族干部只占14.3%,在区直正副处长中,少数民族干部只占13.6%,在区直正副科长中,只占18%。1990年,我区少数民族人口占39.1%,到1993年底止,我区民族干部在全区干部总数中的比例已上升到34.49%,省级干部正副职中,少数民族干部已占36.17%,(这是按法律规定必须配备的)。在区直属机关厅局级中,少数民族干部已上升到27.95%,中层民族干部的比例虽然比82年有所增加,但离要求还很远,甚至还没有达到文革以前的水平。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刚成立的时候,在厅局级正副职中,少数民族干部就已经占27%。当时,中央在批复《关于建立壮族自治区问题的意见》时,就指出:“自治区成立后,在自治机关民族化方面,开始时,自治区的厅局长正副职中,壮族要占

  三分之一,与民族区域自治关系重大的部门如公安、财政、教育等厅局长须由壮族担任,在三、几年内,逐步做到厅局长正职中,壮族占一半或稍多一点为好”。周恩来同志和李维汉同志在几次讲话中也一再强调,现在暂时配备这么多,以后或者稍多一点”。但是,现在自治区已成立50多年了,少数民族中层干部的比例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增少了。这是自治区的情况。在边远的民族县,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更低。例如: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的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1%,但在县直属机关各部委办的干部中,侗族干部只占同级干部的21%。融水苗族自治县的苗族占全县总人口的36.2%,但在县直属机关各部委办的干部中,苗族干部只占10%。这种情况,正如中央领导同志讲的那样,民族干部的比例过低,使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只能流于形式。所以,要让少数民族真正当家作主,真正行使自治权利,就要大胆提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使民族干部在自治机关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在一些关键的、要害的部门,如公安、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也要有一定数量的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有职、有权,真正做到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使自治机关成为当地人民所了解、亲近和拥护的地方政权。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三、从现代化建设来看

  我们要在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除了要有一大批优秀的党政干部之外,还需要有一大批少数民族的科技干部。没有一大批少数民族的

  科技干部,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世界上发达的、现代化的国家,他们都非常重视对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在这一方面美国是最典型的。(海森堡,一个空降师、两个装甲师、一个集团军)大家知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在苏军攻克柏林后,苏军和美军的特工人员曾经发生过一场特殊的争夺战,这场争夺战,后来被史学家称之为“抢大脑”,也就是苏美两国的特工人员,在拚命地抢夺德国的科学家。他们把这些科学家抢回本国以后,又用巨额高薪等手段,使这些科学家为他们服务。当然,他们自己也非常重视对科技人才的培养,仅以在校的大学生为例,据1982年统计,在每万人当中,原苏联有在校的大学生106人,美国有507人,中国12人。战后,他们的经济发展很快,这与他们重视人才是分不开的。这一点已被世人所公认。我们要在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科技人才太少。拿我们广西来说,85年我们广西只有高级科技人才882人,其中少数民族只有56人,占总数的6.3%,当时广西高级科技人才的人数还比不上华中工学院教授和副教授的人数。就广西范围内来说,科技人才又相对集中在城市和汉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人才特别少。据1985年统计,我区属老、少、边、山、穷的48个县,其科技干部仅占全区科技干部总数的9.1%,而48个县的面积却占全区总面积的56.4%。在边远的民族县,科技人才更少,例如:在巴马瑶族自治县,据前几年

  巴马民族师范的黎校长统计,当时巴马有卫生工作人员284人,但一个主治医师都没有,这个县的水电系统和建筑系统也没有一个工程师。89年我去该县调查,巴马已有主治医师,但瑶族仍无主治医师,只有一个中专毕业的医务人员。在金秀瑶族自治县,该县有6个县办工厂,但只有三名中专毕业的技术员在那里做顶梁柱,由于技术力量太差,所以尽管金秀有满山遍野的造纸的好原料,但是,他们的造纸厂却造不出好的纸张,虽然金秀有大量的高质量的灵香草和八角,但香料厂却生产不出高级的香料。从以上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族地区人才极缺的现象,与民族地区的建设事业是不相适应的。我们要在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吸引内地的人才,但是,要吸引内地的人才并非易事,一是民族地区条件艰苦,人家不愿意去,二是民族地区财政困难,拿不出钱搞优惠政策。况且吸引内地的人才并不是长久之计,从长远的战略眼光来看,更重要的,是大量地培养当地的少数民族的科技人才,这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总之,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无论是对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还是对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二节

  党一贯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我们党一贯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提拔和使用。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就在蒙古族、回族、壮族、满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中建立了

  党的组织,发展了一批党员,为这些民族培养了一批革命干部。如水族的邓恩铭,回族的马骏、郭隆真,蒙古族的乌兰夫、李裕智、多松年,壮族的韦拔群,满族的关向应等等。他们都是党的早期活动家,都是党的早期的优秀的民族干部。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在广西壮族和瑶族聚居的左右江地区,建立了左右江革命根据地;在海南岛的黎族和苗族地区,在湖南湖北两省的土家族地区,在浙江南部和福建东部地区的畲族地区,也都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以后,红军长征途经苗、侗、布依、彝、藏、回等少数民族地区,又吸收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在抗日战争时期,党在东北组织了有汉、蒙古、回、朝鲜、达翰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等族人民参加的抗日联军;在内蒙古建立大青山革命根据地,成立了蒙古族游击队;在海南岛,组织了有汉、黎、苗等族人民参加的琼崖纵队(冯白驹将军);在新疆有维吾尔、哈萨克、锡伯等许多少数民族参加的三区革命武装(赛福鼎等);在陕甘宁边区有回民骑兵团(杨静仁);在冀中、渤海有回民支队,特别是在延安,还创办了专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延安民族学院,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一批专门从事民族工作的汉族干部。在解放战争时期,全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都参加了推翻帝国主义、封建官僚资本主义的大决战,在这场伟大的斗争中,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成长起来,这些民族干部,在党的领导下,为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为中国各民族的解放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解放以后,又成为党和国家领导少数民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骨干力量。

  建国以后,党和国家开始了有计划地、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并且先后办起了中央、中南、西北、西南、云南、青海、广西、广东、贵州、西藏等10所民族学院。在上世纪末,在北京市新建了中央民族管理干部学院,在东北的大连新建东北民族学院,在西北新建了西北第二民族学院,这些民族学院,早已成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基地。解放以后,有的省、自治区还开办了各级民族干部学校、民族师范学校和民族医学院、民族卫校等等。各民族学院和民族学校,都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的党政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干部,这些民族干部,今天已成为各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骨干力量。

  第三节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和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和政策

  一、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原则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

  早在建国初期的1950年11月,我们党和国家就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提出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在提出这一方针的同时,我们党还根据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需要,确定了以“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的原则。这些方针、原则,在当时来说,都是十分正确的。因为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我们党要在民族地区建立党的组织,建立地方

  政权,要在民族地区搞进行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要在民族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都迫切需要大量的少数民族的政治干部。但是,当时的少数民族干部又特别少。就我们广西来说,只有原来参加地下党和游击队的一些少数民族同志,以及随军南下的原来红七军、红八军的老同志,当时广西的干部本来就很少,少数民族干部就更少了。在这种情况下,党和国家提出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提出以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以专业技术干部为辅的原则,都是十分正确的。但是,随着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随着党政干部的不断增多,党和国家应该逐步重视科技干部的培养,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党只是强调党政干部的培养,专业技术干部的培养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就拿建国以后开办的10所民族学院来说,所开设的系部和专业,几乎都是文科,培养出来的学生,绝大多数是党政干部,后来虽然增设了一些数理化系,但又都是师范性质的。由于我们忽视了对科技人才的培养,所以,就必然要导致今天民族地区科技人才严重缺乏的现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及时地调整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调整后的方针就是:“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这一方针是1950年方针的继续和发展,它既重视培养党政干部,也重视培养专业技术干部,这一正确的方针,是我们今后培养民族干部的根本方向。

  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和任用干部的路线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个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和任用干部的路线。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和任用干部的路线,按照毛泽东同志的概括,就是“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所谓“德”,指的是干部的政治态度、政治品质和思想作风。所谓“才”,就是指干部所掌握的业务知识和具有的工作才能。所谓“德才兼备”,就是要求政治和业务的统一,不可重视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对德和才的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在现阶段,它要求要努力实现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革命化,就是要求干部要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要坚决贯彻执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要求一个干部能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守纪律,坚持党性;清正濂洁,勤政为民,大公无私,不利用职权谋私利,不搞派性和宗派活动,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年轻化,主要是指干部,特别是指领导干部应当年富力强,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繁重的工作,使干部队伍始终保持朝气蓬勃的革命斗志。知识化,主要是指干部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知识水平,能够掌握和运用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科学管理知识。专业化,主要是指干部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一个干部,要有专业知识、精通业务,懂技术,会管理。各种门类的干部,都要熟悉本部门的业务,

  掌握本行业的特点和规律。我们上边讲到的革命化,就是“德”的方面;上边讲的知识化、专业化,就是“才”的方面,“德”和“才”二者是结合的,不能光强调“德”,也不能光强调“才”“德”和“才”两者必须兼有,这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同时,也是我们培养民族干部的政策。在任用干部的问题上,党和国家历来坚持“任人唯贤”的路线,“任反对人唯亲”的路线。所谓“任人唯贤”,就是要选拔和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就是在提拔干部的时候,要看这个干部政治上是否坚定,是不是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是否密切联系;要看他是不是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总之,是看一个干部的政治品质和工作能力,而不是拉关系、走后门。1989年,在宾阳枪决了司法局的一名干部,这个干部在被捕前的两年内连跳几级,实际上他在这两年中,不断地干坏事,为什么他一边干坏事,一边得到提拔重用?原因就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在用人的时候,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是拉关系、走后门。现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党风不正,在提拔干部的时候,不是看政治品质和工作能力,而是看关系,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你是我这一派的,不管你的政治品质怎么样,工作能力怎么样,我都提拔你;如果你不是我这一派的,你的工作能力再强,政治品质再好,我也要把你踢过一边。特别是在一些企业单位,这种情况尤为严重。比如柳州有一个大厂,这个厂长……。这种拉山头、搞宗派的做法,就是“任人唯亲”的路线,对这种不正派的路线,我们要坚决反对。

  我们以上讲的,既是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和运用干部的路线,同样,也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和任用干部的路线。当然,在提拔和运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时候,要灵活地运用党的干部政策,既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适当照顾。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一般要比汉族地区落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发展水平也不一样,所以,在考察和任用干部的时候,必须要把一般原则要求同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职务、不同能力,和少数民族干部的特点,灵活掌握。要防止那种求全责备,要求过高,以致妨碍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如都安……。当然,也不要片面追求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数字,降低标准,凑数应付。

  第七章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第一节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意义

  一、从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来看二、从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来看三、从现代化建设来看

  第二节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和政策

  一、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原则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和任用干部的路线

  

  

篇四: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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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团结发展

  作者:额尔敦巴雅尔来源:《中文信息》2015年第09期

  中图分类号:D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330-01

  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党和国家所追求的长远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旧制度,提出民族平等团结发展的新政策,推动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国民族工作做的是成功的。

  一、我们党对国内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即肩负起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使命。党在领导民族民主革命的斗争中,逐渐加深了对国内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认识。在民族解放战争的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国内少数民族的态度是:“为了驱逐日寇出中国,为了民族解放,更应清楚的了解这些少数民族的存在,和如何使他们参加抗战,增强抗战力量,巩固团结,争取胜利。为了使抗日战争真正成为全面的全民族战争,中国共产党人对国内少数民族存在的认识呈现出比较过去更全面、更深入、更具体的特点。毛泽东论述既从生产、生活、政治等方面揭示了“中华民族”的内在联系和整体性,又集中体现了共产党人对国内少数民族的民族称谓、民族种类、民族人口、民族历史的总体认识,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国内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权威性表述。对国内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认识,既是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的组成部分,又是这一民族理论的基础构成。抗日战争时期,在国内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认识方面,中国共产党取得显著的成就,其认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广度。

  二、民族平等是我们党民族政策的基石

  在中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任何民族都没有特权,任何民族的权利也没有被限制。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规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强调区域间、民族间的协调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自主制定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规划,并从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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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依法变通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权利。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为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方便。少数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辩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国家采取特殊措施,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事业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

  三、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9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高举民族大团结的伟大旗帜,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携手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要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善于团结群众、争取人心,全社会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创新载体和方式,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

  四、我们党确立新型民族关系,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进入新阶段。党和国家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明确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明确了民族关系方面的矛盾主要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方向。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巩固了各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全面展开的新时期,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和世界民族主义浪潮汹涌的背景下,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给中国民族关系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严峻挑战,中国共产党深刻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国内民族问题的发展变化,明确把民族自身的发展引入民族问题的内涵,提出加快发展是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打牢了民族团结的经济基础。中国共产党党还明确提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重要思想,科学概括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现状,集中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在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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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连心,经受住了一系列重大挑战的考验,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篇五: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党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团结发展

  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党和国家所追求的长远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旧制度,提出民族平等团结发展的新政策,推动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国民族工作做的是成功的。

  一、我们党对国内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即肩负起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使命。党在领导民族民主革命的斗争中,逐渐加深了对国内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认识。在民族解放战争的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国内少数民族的态度是:“为了驱逐日寇出中国,为了民族解放,更应清楚的了解这些少数民族的存在,和如何使他们参加抗战,增强抗战力量,巩固团结,争取胜利。为了使抗日战争真正成为全面的全民族战争,中国共产党人对国内少数民族存在的认识呈现出比较过去更全面、更深入、更具体的特点。毛泽东论述既从生产、生活、政治等方面揭示了“中华民族”的内在联系和整体性,又集中体现了共产党人对国内少数民族的民族称谓、民族种类、民族人口、民族历史的总体认识,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国内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权威性表述。对国内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认识,既是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的组成部分,又是这一民族理论的基础构成。抗日战争时期,在国内少数民族客观存在的认识方面,中国共产党取得显著的成就,其认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广度。

  二、民族平等是我们党民族政策的基石

  在中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任何民族都没有特权,任何民族的权利也没有被限制。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规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强调区域间、民族间的协调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自主制定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规划,并从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可以依法变通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权利。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为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方便。少数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辩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

  主。国家采取特殊措施,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事业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

  三、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9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高举民族大团结的伟大旗帜,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携手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要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善于团结群众、争取人心,全社会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创新载体和方式,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

  四、我们党确立新型民族关系,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进入新阶段。党和国家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明确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明确了民族关系方面的矛盾主要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方向。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巩固了各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全面展开的新时期,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和世界民族主义浪潮汹涌的背景下,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给中国民族关系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严峻挑战,中国共产党深刻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国内民族问题的发展变化,明确把民族自身的发展引入民族问题的内涵,提出加快发展是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打牢了民族团结的经济基础。中国共产党党还明确提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重要思想,科学概括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现状,集中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在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经受住了一系列重大挑战的考验,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征程

  中,中国民族关系实现了新世纪新阶段的新发展。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民族工作的主题,为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共产党把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进一步概括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明确指出,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把”和谐”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对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顺应少数民族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制定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这些措施,进一步巩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促进了各族人民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

  

篇六: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实行的经济政策内容

  作者:宋文杰来源:《世纪桥》2019年第11期

  【摘要】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当时社会和战争的需要,我党采取取缔官僚资本、发展民族工商业、农村土地改革、排蒋币固本币等经济政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解放战争时期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有力地稳定了解放区的秩序、稳固了统一战线、保证了前线的人员与物资供应,是解放战争胜利地重要因素,并为以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经验,所以系统梳理解放战争时期我党的经济政策具有很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经济政策

  【中图分类号】D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475(2019)011-0032-04

  解放战争时期,为保证大规模战争和后方战争的需要,中国共产党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毛泽东同志《新民主主义论》指导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方法,坚持立足中国实际和共产党人的革命实践,采取取缔官僚资本、发展民族工商业、农村土地改革、排蒋币固本币等经济政策。解放战争时期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有力的稳定了解放区的秩序、稳固了统一战线、保证了前线的人员与物资供应,是解放战争取得胜利的重要因素。

  一、取缔官僚资本,收归国有,国家经营

  1946年,国民党撕毁协定,发动对解放区的进攻,为稳定日益上涨的物价,共产党重新认识这时段的官僚资本,并对其采取有效的政策。

  毛泽东在1947年《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指出应没收官僚资本,并将其归入新民主主义国家,以达到充实解放区和动摇国民党经济基础的目的。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关于官僚资本本质问题的探究,陈伯达、许涤新等同志有较明确的阐述。1946年10月,陈伯达的《中国四大家族》出版,此书论述官僚资本代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利益,本质是封建的、买办的、军事的,他们往往掌握政权,压迫农民、小生产者、民族资本家,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就是官僚资本的集中体现,四大家族垄断旧中国的金融、商业、工业、农业等其他方面,他们利用特权“化公为私”,陈伯达的论述让人民更加明晰官僚资本反动的本质。1947年许涤新出版《官僚资本论》,作者追根溯源,指出中国现代工业是由中国官僚开始兴办的,一开始就被官僚垄断,1946年的形势是官僚资本被四大家族垄断,同时许涤新也列举了山西的阎锡山、青宁的二马等地方官僚资本,并依据“列宁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最完美的准备”[1](P.88)的理论,提出没收官僚资本的思想。

  毛泽东等对官僚资本的论述,为党提供了理论上的认识,使党明晰了对官僚资本的政策。最早是在1945年4月在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毛泽东指出,“要求取缔官僚资本”应纳入中国共产党的具体纲领。1946年1月16日的国内召开各党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1947年10月10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都提到了没收官僚资本政策。

  由于战争时局的复杂性,没收官僚资本的政策需要细化,需要进一步界定官僚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的范围。1948年4月,中共中央对官僚资本作了详细的界定,指出官僚資本是指由国民政府经营的工商业,需注意国民政府不等于国民党人,“不要将所有国民党人经营的企业都没收”。[2](P.1323-1324)1949年4月15日的《国内和平协定》也明确界定了私人官僚资本,指出私人官僚资本是指一些国民党人依靠“政治特权及豪门势力”经营的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应该没收。[2](P.1454-1455)详细、灵活的没收官僚资本政策使新解放区快速稳定下来,同时使官僚资本较快的转化成新民主主义国家的主导力量,有力的保证了解放战争的胜利,同时为建立新中国提供丰富的经验。

  二、“发展和限制”民族工商业,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解放战争期间,党实行发展民族工商业,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解放战争初期,我党对民族工商业的认识停留在七大的理论阶段,七大提出因为中国经济落后的原因,允许私营经济的发展。1946年至1948年,我党重申了保护和发展民族工商业的政策,并基于中国国情和苏俄的经验,指出党保护和发展民族工商业的原因“我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无法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民族工商业繁荣经济,提高生产力”。为了充分利用资本主义发展中国经济,1947年10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年12月的《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1948年7月的《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等重要文件中,都明确提出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必须实行保护和发展工商业的政策。

  1948年9月以后,三大战役基本摧毁国民党的有生力量,国民政府即将垮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也越来越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开始思考新中国成立后应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经济体系及新的体系中对民族工商业政策需要是否需要改变等一系列问题。“九月会议”张闻天提出了对工商业“利用和限制”的思想,刘少奇基本同意他的说法,他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基本矛盾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矛盾,“九月会议”标志着我党对工商业政策的转变。1949年3月的七届二中会议将“利用和限制”的思想落实,会议提出可以辩证的看待工商业,发挥工商业的积极性,推动国民经济的繁荣,同时警惕它的消极性,将其逐步转化为国家经济。新中国成立前的《共同纲领》同样继承了“利用和限制”的思想,一方面为繁荣经济,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十六字政策写入《共同纲领》内,另一方面,为限制私人资本的消极性,鼓励其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这一切标明:中国共产党采用了符合时宜的政策,在特定时间段,鼓励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商业,该政策稳定了后方经济,也巩固了与民族资产阶级建立的统一战线。

  三、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党以马克思主义和新民主主义论为理论指导,结合我国基本情况进行了分阶段、分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采取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同时在一定阶段容忍富农经济的存在。

  

篇七: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了汉族以外,有55个少数民族。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其余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不到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但是,少数民族分布地区却很大,占全国总面积的50%――64%,而且资源十分丰富。同时,我国2万多公里的陆地边防线几乎都在少数民族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因此,执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对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边防的巩固和经济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问题,坚决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但是,怎样解决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在党的历史上,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党的民族纲领是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党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经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特点和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后,运用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从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建国前就决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民族区域自治区作了明确规定。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区实施纲要》。中国不采取前苏联的联邦制而采取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从中国国情出发而制定的。第

  一,中国悠久的历史发展使中国各民族大都是交错聚居的,除西藏外,没有一个地区是单一的民族区域。若要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自成一个民族共和国,很多人要搬迁,这对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对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状况有很大的适应性,大民族可以自治,小民族也可以自治;少数民族人口占多数的聚居区可以自治,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的聚居区也可以自治;有些民族可以在一个聚居区有自治区,还可以在别的聚居区有自治州、自治县;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还可以实行多民族联合自治。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既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发挥地方优势,促进本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又能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省一级的自治区,地区一级的自治州,县一级的自治县或旗。除这三级外,还有乡一级的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除了享有一般地区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例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它促进了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和措施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做好

  民族工作的根本。民族干部是在本民族的摇篮里成长起来的,独特的地域风情使民族干部与本民族人民群众息息相通,他们熟悉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懂得本民族人民的心理。党从各民族中培养干部,通过他们,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也可以较为客观和全面

  地了解各民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毛泽东说:“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周恩来强调,要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195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统战工作的指示》中,强调要把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干部作为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1951年11月24日政务院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一项战略措施。

  党和政府普遍而大量地培养民族干部,从而使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脱颖而出。1951年,全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万多名。1953年,已逾10万多名。1956年,更是达到20万以上。这些民族干部成为党联系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广泛团结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在本民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因此,要拆除旧制度造成的民族壁垒,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融合,正确对待、广泛团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是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民族宗教上层人士,主要是指在少数民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公众领

  袖。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些公众领袖包括山官、王子、土司、头人、贵族、千户、百户等。他们都是前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形态的上层统治者,在他们的身上折射着历史的双重叠影:他们一方面代表着比汉族地区更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封建农奴制、奴隶制、原始公社残余),是所处社会制度的当权者,或者是剥削阶级的代表人物;另一方面,在旧中国,他们也受着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双重压迫。在他们中间,除了极少数人仇视新中国,投靠了帝国主义,勾结国民党反动派以外,大多数人是热爱祖国,同本民族人民群众有共同的利益,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民族压迫的,而且他们又是本民族中举足轻重的代表人物。中国共产党针对他们的这些特点,制定了适应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系列特殊的方针政策,主要内容是:

  1.在一部分民族地区开展工作,首先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争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上层人士,然后再去做在他们影响下的群众工作。这是因为这些上层人士掌握着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力,他们与本民族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传统影响,如果上层这一关过不好,就不可能去争取在他们影响下的群众。因此,对上层分子要做工作,多商量问题,搞好团结。

  2.在那些阶级分化尚未形成,或者已经形成了阶级,但仍然保持着农奴制、奴隶制的地区,在社会改革中则采取和平协商的方法进行。这就是动员说服民族宗教上层人士自愿放弃剥削,赞成改革。政府在改革中保护他们过关,不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对那些放弃剥削的上层人士,采取“包下来,包到底,安排使用,教育改造"的方针,使他们生活水平不致降低,政治上得到妥善安排。

  3.在牧区的改革中,则采取“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三不、两利”政策。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采用了赎买政策,通过公私合营,建立公私合营牧场等方式完成民主改革的任务。

  4.在部分边疆民族地区采取直接过渡的方式进行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通过进行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等教育,使全体人民与旧制度决裂而跨入社会主义。

  5.在少数民族叛乱地区采取比汉族地区更加宽大的政策。对参加叛乱的上层人士,只要停止叛乱,一律从宽处理,既往不咎;对参加叛乱有罪、改造出狱的人,仍然进行政治安排;对于在平息叛乱中有立功表现的,还给予奖励。

  党和政府广泛团结了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并且制定和执行了适合少数民族情况的方针政策,使绝大多数民

  族宗教上层人士感受到党的关怀,并能与党合作共事,在本民族发挥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顺利地进行了社会改革。

  当然,在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对那些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竭力维护旧制度,勾结帝国主义,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的反动分子,也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民族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建国初期,党在精心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体系时,十分注意调查研究,先后于1952年和195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批评大汉族主义为中心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在检查中,着重纠正影响

  我党在少数民族各项政策执行不力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也注意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倾向。

  在第一次民族政策大检查中,纠正了执行民族政策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也促使有关地区的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重视民族问题,自觉加强民族工作。在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时,他们也总结了在执行民族政策中许多重要的经验。中央统战部对这些经验进行系统的总结,形成了《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简称《总结》),并于1953年7月提交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讨论通过。1954年10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个(总结)。

  《总结》的基本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一)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总结》指出,建国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是:巩固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括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二)党在民族政策方面的几个问题1.关于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问题。在不少自治区普遍存在的最突出的严重问题是汉族干部包办代替,少数民族干部有职无权的现象。在一些有关的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的权利尊重不够,还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现象。

  2.关于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必须具备社会秩序安定,民族关系正常,对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确有调查研究和正确分析,大多数人有要求,领袖人物同意,本民族内部团结和有本民族的工作骨干等六个条件。同时还对土改中必须遵守的政策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3.关于在少数民族中建立和发展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总结》指出,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时,暂时还不能和汉族地区一样地运用共产党员八条标准,而应适当地吸收那些历史清楚、政治可靠、忠心拥护并愿为共产党积极工作的积极分子入党。《总结》还对有宗教信仰的民族中发展党员工作作了说明。

  4.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总结》指出,今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应着重于大力提高在职干部和有计划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对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应大胆提拔到各种领导岗位上。

  5.关于少数民族上层统战工作。《总结》指出,要采取广泛的统一战线政策,大力进行上层统战工作,争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民族和宗教上层人物。反对那种“今天团结、明天打倒”的做法,以便有利于争取和团结少数民族群众。

  6.关于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总结》指出,尊重宗教信仰,就能在政治上取得很大的主动。要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办法干涉群众的正常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

  7.关于处理民族地区的叛乱。《总结》指出,对于民族地区的叛乱,必须采取在有充分军事准备的条件下力争政治解决的方针。对民族地区的叛乱应主要当做民族问题去处理。

  (三)纠正大汉族主义及地方民族主义《总结》指出,大汉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残余,几乎到处存在;少数民族干部中,相当多地存在地方民族主义或地方民族主义残余。二者都必须予以纠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宗教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对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是一个政策原则,还包括依据这个原则确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

  共教育。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经售宗教用品等,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中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就要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也要抵制境外宗教团体、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和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非法传教活动。

  

  

篇八: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回顾

  当前,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共产党面临着脱贫攻坚的巨大任务。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本文对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经济政策(五四运动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进行回顾,希望为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完善提供借鉴。

  标签: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回顾;扶贫;脱贫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中国共产党面临着脱贫攻坚的巨大任务:在2020年前实现“在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从五四运动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确立了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上一律平等的纲领和总体的政策,并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

  一、中国共产党创立和北伐战争时期(1919年5月-1927年7月)

  1926年之前,中国共产党在有关文件中使用了不同名称来命名少数民族。这些称谓的对象、意蕴还不固定,具有很大模糊性,且最初仅限于蒙古、西藏、新疆的民族。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广东等地区(包括一些民族地区)实行了减租减息的经济政策,然后发展到湘鄂赣等广大地区,开展减租减息斗争、发展经济。

  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四届三次扩大会议决议中提出减租25%,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二分。同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中国国民党联席会议做出了“减轻佃农田租25%”“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20%”的规定,减租减息遂成为国民党和共产党两党的一致主张。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7月-1937年7月)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指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此次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在当地党部委员会之下设立少数民族工作部。这是中国共产党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而设立专门机构的开端。

  1929年6月25日,《中共六届二中全会讨论组织问题结论》要求全国各地党部要特别注意调查少数民族的生活状况和风俗习惯,并以此作为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工作进行决策的参考资料。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规定:委托中央临时政府特别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共和国或自治区域内的生产力的发展。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四条提出:“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三、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1945年8月)

  1937年7月,中国共产党《抗日救蒙会行动纲领》提出:“要求汉人政府改善蒙民生活。”1940年4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員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提出根据“回回民族的特点和现势”,“帮助回族改善人民生活,激发回族人民抗战热忱与生产热忱”。

  1941年4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及1941年7月29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明确提出:“边区内所有各民族在经济上一律享有平等自由权利。”1941年5月中共中央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强调,应当“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古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1941年6月22日,中国共产党《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提出“我们中国,虽然是以汉族为其主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同时还有蒙、回、藏、满、苗、瑶、夷、番、维吾尔等许多少数民族”,应当“根据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具体状况和广大人民目前迫切的需要,实行各种必要与可能的民主改革与民生改善,以激发少数民族的抗战热忱与生产热忱”。

  四、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8月-1949年10月)

  这一时期,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无偿分配给各民族农民,保障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享有平分土地的平等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奉行的基本经济政策。

  对内蒙古地区的土地改革、经济发展的规定有《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西满分局关于蒙古工作的总结及几项政策的规定》(l946年9月13日)、《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关于蒙古工作的总结》(1946年)、《中共中央西北局对伊盟当前政策问题的指示》(1948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关于伊盟工作讨论纪要》(1949年6月1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复伊东工委电——对伊盟解放后发动群众的五点批示》(1949年6月7日)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7年5月1日19时,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这是中国大地上诞生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树立了光辉典范。

  1946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规定:“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并扶助其工商业发展。”1947年9月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乡村有回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地。”1949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清真寺

  土地问题复东北局电》提出:”在土地暂时不分配的情况下,仍应实行减租减息。”1949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政治部对西北回民及胡马匪军口号》提出“保护回民工农商牧业”。1949年5月17日,《回族工作简要手册》提出帮助各少数民族争取经济的解放与发展以及“保护回民工商业,扶助回民小商贩”“废除苛捐杂税改善回民生活”。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少数民族经济政策作了纲领性的概述,即:“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五、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年10月-1956年8月)

  

篇九: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学习xxxxxx民族工作思想感悟

  近几天,我们先后学习了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任毅副主任关于《xxxxxx关于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央民族大学马xx主义学院严庆教授关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和全国人大民委吴仕民副主任委员关于《学习贯彻十9大精神,在依法治国中加强民族工作》等的授课内容,同时,还实地参观了中国民族文化宫。

  通过深入学习和领会xx书x关于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9大关于我国新时代民族工作政策,使本人对我党我国开展民族工作的历史、现实和未来发展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

  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党最早的民族工作是在红军长征时期开始的。之后的八年抗日战争和四年国内解放战争中,英雄的各民族人民在中国xxx的正确领导下,赶走了日本侵略者,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派政府,并以汉族人口占多数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域广阔的特点和优势,共同建立了我们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使我国各民族人民又成了国家的主人。

  在建国初期,以xxx,周xx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为充分尊重我国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战略的高度出发,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建立了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120个民族自治县以及1317个民族乡,为我国建立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xxx、江xx、xxx为代表的几代领导集体情切关怀之下,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经济政治文化事业,使我国民族地区的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健康和长足的发展。在xxxxxx关于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指导下,我国民族工作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所以,在新时期除了要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之外,xxxxxx在十9大报告中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篇十: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

  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

  1/6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展。

  3、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扶持民族乡的发

  4、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6、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

  7、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份,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人口。

  8、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怎样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指出: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6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几十年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1、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①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问题。食用清真

  3/6

  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用饭的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按规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发给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4.5元。

  ②广设清真饮食网点。在城市和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国家对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各地火车、民航售票处等部门知道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旅客时,应及时通知配餐部门;配餐部门在配备食品时,也应准备一定数量的清真食品。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外出,乘火车、飞机者,只需在订购票时申明自己的民族成份,并在购票单上注明“请供应清真食品”字样,即可获得清真食品的供应。

  ③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凡供应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牛羊肉,由阿訇持刀屠宰。如急需屠宰而阿訇不在时,可由回族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职工处理,剥皮、剔骨均由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按照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操作习惯进行。由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职工负责牛羊肉等食品出入库的检查,在调拔单和出入库单上,注明特别标志,以便同其它肉类分库保管,分车装运,分别出售。做到单宰、单储、单运、单售,不与其他肉食混杂,并注明“清真”字样;供应糕点及其他食品也应照此办理。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聚集的大、中城市,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门或零售机构;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较少的地方,则委托回民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人员屠宰加工或批售活体牛羊。

  2、尊重少数民族节庆习惯

  1950年12月政务院文件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时,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对有限制宰牛规定的地区,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法。”1980年2月中共山东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民族节日应当尊重。开斋节回族职工放假一天”。

  3、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丧葬习俗各有特点,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葬法。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有土葬习俗,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还设立专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实行火葬;对不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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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

  第三条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知》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

  (卫法监[2003]105)中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运转,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的公民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残废伯遗体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就地火化”。

  4、在大众传播媒介防止出现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禁止使用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和地名,封存和收管带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碑碣、匾联等。大众传播媒介应使用对少数民族的正确称谓。新闻、出版、文艺界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地认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出现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歪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直接责任人应赔礼道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涉及民族歧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我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有保持、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这种改革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并实施,政府不予强迫和干涉;少数民族自愿地要求进行风俗习惯的改革,国家同样保护他们这种权利,他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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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

  十一、课程教材及参考书目:教材: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书,系中央民族大学国家“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之一,由金炳镐教授任主编、康基柱教授、乌小花副教授任副主编。本书的第一编,经过严格筛选,选录了1921年7月党的成立到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主要领导人有关民族、民族问题及民族工作方面的纲领性、政策性文献。该书是1991年编印“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文件选”,并在我校历届民族理论专业本科生中作为“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发展史”教材使用的基础上,经过重新调整、筛选后编印的,实际上已有多年的使用经历,受到使用本教材师生的好评。参考书:1、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91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金炳镐主编:《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3、何龙群:《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史论》,人民出版社,

  2005年。

  4、李资源:《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史》,广西人民出版社,

  2001年。

  十二、各章教学要求、重点、难点:

  第一章党的创立到大革命时期的民族纲领政策

  教学要求: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早期传

  播的过程、早期共产主义者的民族观等。使学生理解中共

  二大的民族纲领政策、中共关于民族解放运动的主张、中

  共对“少数民族”的认识情况等。

  教学重点:中共二大的民族纲领、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

  策萌芽。

  教学难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自决权主张。

  第二章

  大革命失败到红军长征以前的民族纲领政策

  教学要求:使学生了解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党的民族工

  作的初步展开等情况。使学生掌握中国共产党民族自决权

  主张的发展、民族自治主张的提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

  基本形成等。

  教学重点:中华苏维埃一大的民族纲领政策。中国共产党

  民族纲领政策的初步形成。

  教学难点:民族自决权主张与民族自治主张的关系。

  第三章

  红军长征开始到抗日战争以前的民族纲领政

  策

  教学要求:使学生了解长征时期民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大量的民族工作的开展等。使学生掌握中共在红军长征时

  期关于加强对民族工作领导的主张、对少数民族上层的统

  战政策、关于民族干部、民族经济政策等。

  教学重点:长征时期民族纲领政策在中共民族纲领政策发

  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对少数民族上层统战政策的主要内

  容及其历史地位。

  教学难点:对少数民族上层统战政策的历史意义。

  第四章

  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纲领政策

  教学要求:使学生了解中共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积极培

  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对民族事务的管理等情况。使学生

  理解中共关于团结中华各民族共同抗日的主张、民族区域

  自治政策的基本形成及其主要内容、深入系统研究民族问

  题的开始及其成果、“中华民族”科学概念的

  阐述等。

  教学重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基本形成。中国共产党在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纲领政策的走向成熟。

  教学难点:由民族自决权主张到民族区域自治主张的转

  变。

  第五章

  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纲领政策

  教学要求:使学生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解放区土地

  改革与农牧业生产的发展等情况。使学生理解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正式确立、单一制统一国家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等。教学重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最终确立。教学难点: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历史地位及其深远影响。十二、教学内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讲授历史背景、民族纲领政策两大部分。历史背景,主要介绍每个历史时期的国内外形势、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工作、少数民族革命斗争等内容。民族纲领政策,主要是概括介绍每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的主要内容,重点介绍中国共产党在每个时期民族理论的创新,民族纲领政策的补充、完善和发展,并适当介绍其历史局限性。其目的是使学生从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侧面,辩证的观点去解读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的历史文献。第一章党的创立到大革命时期的民族纲领政策

  第一节历史背景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早期传播。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传播,促进了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理解,对中共制定自己的民族纲领政策,起到了理论指导作用。二、早期共产主义者的民族观。早期共产主义者民族观的

  初步形成,为中共民族纲领政策的制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探索,作了思想上、干部上的准备。三、中共早期的民族工作。在实际民族工作中,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早期共产主义者,培养了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积累了民族工作的最初经验。四、建党时期少数民族党员:邓恩铭、张伯简、荣耀先、王俊、韩乐然等。第二节民族纲领政策的主要内容一、中共二大的民族纲领。二大制定的初步民族纲领,虽然还不是完整系统的纲领,但它毕竟是中共第一次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寻求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尝试,是中共在民族问题认识上的第一次飞跃。二、关于民族解放运动的主张。提出了无产阶级革命与民族解放运动的关系,无产阶级在民族革命中的地位和作用,无产阶级参加民族革命的目的。

  三、对“少数民族”的认识。1926年以前,还没有直接使用“少数民族”概念,对民族和种族没有加以区别。1926年11月以后,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四、民族自决权主张。中共二大正式提出“民族自决”主张,以后长期不断重申这一主张。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历史地看待。

  思考题:1.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怎样传入中国的?2.中共二大在民族问题方面有哪些规定?3.怎样认识中共关于民族自决权的主张?必读书目:1.《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摘录),1922年7月。2.《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摘录),1923年6月,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3.《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民族革命运动之决议案》,1925年1月。4.《中国共产党四届一次扩大执行委员会关于蒙古问题决议案》,1925年10月。5.《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1926年12月。第二章大革命失败到红军长征以前的民族纲领政策第一节历史背景

  

篇十二: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教育的基本经验及其启示

  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事关我国国家稳定和人民幸福。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促进我国民族团结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认真总结党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重要经验和启示,对加强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处理民族团结问题的政治保证、目标任务、政策策略、制度保障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最终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并奠定了党在少数民族中开展团结教育的重要基础。

  1.坚持用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掌握群众、指导实践

  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教育,是贯穿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一条主线。党的民族理论教育理念,就是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的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用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掌握群众、指导实践。党在成立之初就特别强调,民族问题是革命和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二大”“三大”“六大”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创立以来的民族工作,提出了平等、团结、自治、自决的民族纲领以及建立联邦共和制国家的民族政策。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探索受到苏联“联邦制”模式和党内教条主义的错误影响,认识还不够全面、准确。遵义会议后,中国共产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完全地恰当地统一起来”,逐步抛弃了“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的口号。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围绕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发展的目标任务,形成了涵盖教育组织、区域自治、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经济扶助等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理论与方法。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正确地执行了民族纲领、民族政策,初步实践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领导体制、组织机制。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教育随着党的成熟尤其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成熟而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作为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了全面的应用和深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第一次全面地阐述了中华民族的科学内涵,创造性地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改革开放时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及时地将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的民族法律法规。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全国支援西藏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21世纪以来,党确立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从政权稳定、经济

  发展、社会和谐等方面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民族问题的规律性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党的民族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实践任务构成了民族团结教育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形成了党的民族团结教育与党的中心任务相一致的重要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创立初期,陈独秀、李大钊、瞿秋白、蔡和森等就提出了“平等、团结、独立”的民族纲领,将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作为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中心工作。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教育围绕武装斗争、土地革命、根据地建设等三大任务而得以展开。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政治教育以赢得民族团结、民族拥护为目标,通过宣传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积累了处理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重要经验,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巩固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抗日宣传、培养民族干部”为主线,初步实现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理论化和系统化。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宣传民族平等团结,反对民族主义,帮助少数民族发展”这一更为成熟的民族团结教育目标任务。

  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之前,党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以发展民族理论、宣传民族政策为任务,极大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政权建设、干部培养、经济发展、宗教改革和文化交流。“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一错误思想的指导下,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陷入了停滞发展的局面。改革开放以后,党的民族团结教育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方向,宣传了党在民族地区的宗教、文化、经济、法律政策,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与反对精神污染等一系列活动。

  3.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少数民族的各种利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承认民族差别,照顾民族特点,是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鲜明特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领导各族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充分尊重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坚持在革命的步骤和方式上不能一刀切。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党坚持“慎重稳进”的民族工作方针,及时总结、交流和宣傳民族工作的经验得失,巩固和完善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团结教育过程中,党采用“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法处理民族矛盾和民族纠纷,坚持正面教育为主、一般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国情区情教育结合起来,对少数民族的干部、学生、工人和农牧民开展分层次、有重点的民族理论与政策教育。

  坚持利益第一,走群众路线,是党的民族团结教育的根本特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充分尊重民族地区社会阶级状况的实际,尊重少数民族群体的实际利益,注重做好少数民族人们的统战工作,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商业、手工业生产和文化教育事业,不断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多次强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上去,那个自治就是空的”。社会主

  义改造时期,中央向民族地区大量派遣优秀干部,广泛开展“交朋友,做好事”活动,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困难,达到“疏通民族关系、调解民族纠纷、推行区域自治、促进社会改革”的目的。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是尊重少数民族实际利益的直接体现。长征途中,中国共产党要求红军切实尊重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规定了尊重回族风俗习惯的“三大禁条、四大注意”,使用藏文、回文发布文告,号召汉族指战员“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强调“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准许人民信仰菩萨,不愿当喇嘛允许还俗”,严格规定保护寺庙、经堂、经书,向寺庙活佛、喇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号召汉族同志学习蒙古族文学,创办少数民族刊物,深入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视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党的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关系,坚持党的政治生活原则与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相适应的原则,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宗教政策水平。

  

篇十三: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1948日中共中央在给洛阳前线指挥部的电报中明确要求改变以前开仓济贫的做法并提出了极谨慎地清理国民党统治机构没收官僚资本要有明确界限禁止农民团体进城捉拿和斗争地主不要轻易提出增加工资减少工时的口号不要忙于组织城市人民进行民主改革和生活改善的斗争有计划地处理大城市的粮食和燃料问题以及严禁破坏任何公私生产资料和浪费生活资料等一系列新的城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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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战争的胜利与党在解放区的执政

  解放战争的胜利与党在解放区的执政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力图避免内战,争取经过和平的道路来建设一个新中国,逐步实现中国的社会政治改革,发展中国的民族经济。但蒋介石和国民党政府却坚持独裁和内战的方针,企图依恃强大的军事力量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解放区和人民军队。虽然国共两党举行了重庆谈判并签定了双十协定,举行了政治协商会议并通过了相关决议案,同时在美国方面的调停下签订了有关停战协议,但这一切都没有阻挡住蒋介石国民党统治集团发动内战的步伐。1946年6月,国民党当局在完成内战准备后,调集22万军队围攻鄂豫边境的中原解放区,以此为标志向各解放区发动了全面进攻,企图在三至五个月内消灭中共领导的人民军队。

  

  面对敌强我弱的严峻形势,中国共产党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坚决自卫的方针,并且认定:蒋介石的进攻不但必须打败,而且是能够打败的。在政治上,党采取放手发动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方针。在军事方面,实行“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的作战原则。实行积极防御的方针,以歼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为主要目标,而不以保守或夺取城市和地方为主要目标。从1946年6月到1947年6月,人民军队处于战略防御阶段,战争主要在解放区进行,其中前八个月粉碎了国民党军队的全面进攻;后四个月粉碎了国民党军队的重点进攻。在这一年内,人民军队共歼敌120万人,平均每月歼敌八个旅;自己的总兵力发展到190多万人。人民军队结束了自己的防御作战阶段。

  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中央及时调整战略布局,实施“向北发展,向南防御”的战略方针,使人民革命力量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以便争取和控制东北地区。在九一八事变发生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和东北抗日联军同日本侵略者进行了长达14年之久的艰苦斗争,打下了一定的群众基础。抗日战争胜利后,争取东

  

  北具备了较有利的客观条件。为此,中共中央于1945年9月14日决定建立以彭真、陈云、程子华、林枫、伍修权为委员、彭真为书记的中共中央东北局,立即奔赴东北。接着,中共中央多次发出指示,进行部署,相继从山东军区、新四军及晋冀鲁豫、晋察冀、晋绥等军区和延安总部,派出2万名干部和11万人的部队迅速开往东北。干部中包括中共中央委员10人(其中4人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中央委员10人。人民军队进入东北后,获得了很大发展。同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向东北局发出《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指示,强调指出:党现时在东北的任务,是建立根据地,是在东满、北满、西满建立巩固的军事政治的根据地;党在东北的工作重心是群众工作。根据中央的指示,东北局组织部队撤离沈阳、长春等大城市,并派出大批干部深入离国民党占领中心较远的城镇和广大乡村,发动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开展减租减息和生产运动,建立地方武装和人民政权,很快在东满、北满、西满和南满的广大地区建立起根据地。到1945年底,东北人民军队总兵力发展到27万余人,并组建了东北人民自治军(1946年1月改称东北民主联军)。国民党军队发动全面内战后,由林彪和罗荣桓指挥的东北民主联军,于1946年10月底至11月初,采取诱敌深入的方针,在南满解放区内,举行新开岭战役,歼灭国民党军8000余人。接着,南满分局书记兼南满军区政治委员陈云和南满军区司令员

  

  萧劲光等指挥的南满军区部队,与位于北满地区的东北民主联军三个主力纵队,采取“南打北拉,北打南拉”的方针,实行南北配合作战,于1946年12月17日至1947年4月3日,进行了三下江南和四保临江战役,共歼灭敌约5万人,粉碎了国民党军队对南满解放区的进攻,并迫使东北国民党军队全面转为守势。

  1947年6月30日夜,刘邓大军12万人以出乎敌人意料的突然行动,一举突破黄河天险,千里跃进大别山地区,揭开人民解放战争战略进攻的序幕。与此同时,由陈赓、谢富治率领的晋冀鲁豫野战军8万人在8月下旬渡过黄河,挺进豫西。由陈毅、粟裕率领的华东野战军主力,在9月越过陇海铁路南下,进入豫皖苏平原,执行外线作战任务。至此,三路大军都打到外线,形成“品”字形阵势,纵横于中原广大地区,直接威胁着南京、武汉等国民党的统治重心,迫使国民党军队从此处于被动地位。而仍在内线各战场作战的人民军队,也相继转入反攻。这样,就构成了人民解放军全国规模的战略进攻的总形势。这是人民解放战争和近百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转折点。同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表宣言,响亮地提出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口号

  

  从1948年9月12日至1949年1月31日,人民解放军历时4个月零19天,相继发起了辽沈、淮海和平津三大战役,共歼灭国民党军队154万余人,使国民党赖以维持其反动统治的主要军事力量基本上被摧毁,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胜利奠定了基础。

  人民解放战争能够如此迅速地取得巨大的胜利,是由于有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和指挥;有解放军广大指战员发扬高度的革命积极性和主动精神,同国民党军队进行英勇机智的战斗;有国民党统治区的中共地下组织和革命群众所作的贡献。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党在各解放区所采取的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和策略,它极大地调动了解放区广大人民群众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全面内战爆发时的解放区,与抗日战争时期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抗战胜利后,八路军、新四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积极收复日、伪占领区,猛力扩大解放区的指示,不仅在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山东、华中收复了大批城市和广大乡村,而且还开辟了东北解放区,使解放区的面积和人口都有较大发展。从1945年9月到1946年6月,解放区的面积已由104.8万平方公里增加到228.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

  

  总面积的24%;解放区拥有的城市已由285座增加到464座,约占全国县以上城市总数的23%;解放区人口已由1.25亿增加到1.36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8.6%。中原解放军突围后,又在鄂豫陕、鄂西北地区建立了新解放区。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解放区不断扩大。1947年10月,石家庄解放后,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解放区事实上联为一体。特别是人民解放军在取得了辽沈、淮海和平津三大战役的胜利后,东北全部解放,华北和中原地区也基本解放。解放区的扩大,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工作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在政权建设方面,解放战争初期,所有新解放区在人民解放军的帮助下,迅速建立了人民政权,并依靠在斗争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建立了工会、农会、妇女会等群众团体。一些老解放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和各种群众组织的建设,调整干部配备,健全领导机构。陕甘宁解放区对边区、县、乡三级政权,在坚持“三三制”原则下,再次进行民主选举,根据广大群众的意愿,选出群众信赖的新领导干部。

  随着解放区的扩大,在彻底摧毁旧政权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着手建立全国性政权。早在1946年,党就在东北根据地建立各省联合办事处行政委员会,加强了对东北解放区的统一领导。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后,为了使华北解放

  

  区的工作由分散迅速向集中转变,实行党、政、军、财统一领导,中共中央于1948年5月作出决定:将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解放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中央局,合并为华北中央局;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军区合并为华北军区;成立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按照中央的部署,华北解放区大力加强各级政权建设,组织全区的人力、物力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同时摸索、积累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经验,为建立新中国的中央政权做准备。

  在各解放区建立政权的过程中,既没有照搬苏联的苏维埃政权形式,也没有照搬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形式,而是准备着手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便通过这一组织形式制定和通过各项施政条例。但在刚刚接管的新解放区,因群众尚未充分发动起来,工作尚无基础,不能召开名符其实的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只能召开协商性质的、主要对群众起联系作用的各界代表会议,然后待时机成熟再实行普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华北解放区首先按照这个设想,进行了政权建设。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召开。大会通过《华北解放区施政方针》、《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村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条例》,并民主选举出27名华北人

  

  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在此前后,华北各地3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先后召开了各界代表会议。9月,华北人民政府正式成立,董必武任政府主席,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为副主席。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开展大量工作,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政权建设经验,并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在组织上做了准备。后来中央人民政府的许多机构,就是在华北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各机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各界代表会议是城市解放后军事管制时期建立的一种临时的协议机关。中共中央明确规定:在城市解放后实行军事管制的初期,应以各界代表会议为党和政权领导机关联系群众的最好组织形式。党所领导的人民代表会议是我们的组织武器,而各界代表会议则可看作是人民代表会议的雏形。“我党的一切决议和主张,均可经过他们的协助,取得广大人民的拥护”。根据中央的部署,其他各解放区以及后来新解放的北平、上海、南京、太原等地相继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新中国政体的确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的执政过程中,注意把政权建设同民族工作结合起来。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解放区都分布着一些少数民族。做好少数民族工作,是加强解放区建

  

  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进入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后,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就内蒙古工作的基本方针问题向晋察冀中央局和晋绥分局发出指示,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个政策,符合中国各民族关系的情况,对于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促进民族团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力图恢复内蒙古地区的封建贵族统治。该地区特别是东蒙地区的一些官僚和王公贵族,则力图搞所谓“内蒙古独立”,并在东蒙的苏尼特右旗成立“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针对这些情况,中共中央决定加强对内蒙古自治运动的领导。1945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由候补中央委员乌兰夫(蒙古族)任绥蒙省政府主席,在晋察冀中央局领导下,负责在内蒙古地区开展工作。10月23日,中共中央指示晋察冀中央局和晋绥分局,强调:“内蒙在战略上具有极重要的地位。适当的解决内蒙民族问题,不仅关系内蒙民族本身的解放,而且能够建立我党我军巩固的后方及和苏、蒙军取得直接连系的有利地位”;“准备建立内蒙自治

  

  筹委会的组织,统一各盟旗自治运动的领导”;“在乌蒙、锡盟等纯粹蒙古区域可以自治政府的形式出现,在绥东、察南等蒙汉杂居地带,则以蒙汉联合政权的形式出现”。绥蒙省政府根据这一基本方针,于1945年11月26日在张家口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一致同意自治运动联合会为统一领导机构,选举乌兰夫为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兼军事部部长。为了解决东蒙、西蒙统一问题,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于1946年4月3日召开有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代表和东蒙自治政府代表参加的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和统一认识,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的主要决议》。决议确定:内蒙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统一的民族自治方针,自治运动是平等自治,而不是“独立自治”;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为自治运动统一领导机构;撤销东蒙自治政府;自治运动联合会统一领导内蒙古武装部队。此次会议关于内蒙古自治运动方针的确立和贯彻,结束了内蒙古地区长期分裂的局面。会后,自治运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武装的基础上,通过发动翻身农牧民参军和改编、收编其他地方武装等方式,于同年6月组成内蒙古自卫军,乌兰夫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下辖五个骑兵师和一个纵队,指战员90%以上为蒙古族。这支由少数民族组成的军队一开始就按照人民军队的建军原则进行建设,很快成为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为了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的要求,1947年4月,中

  

  共中央决定:内蒙古地区的工作改归中共东北中央局领导,内蒙古自卫军归东北民主联军建制。此后,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在东北人民解放军不断取得胜利的形势推动下得到更快的发展。

  1947年4月23日至5月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王爷庙(乌兰浩特)召开,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等重要文件。施政纲领规定,自治政府的任务是团结自治区内的蒙、汉、回各族人民,坚决粉碎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推翻国民党封建买办大汉族主义的统治,为实现内蒙古地区各族人民的彻底解放而奋斗。会议选出临时参议会,并经参议会选出内蒙古自治政府,乌兰夫任主席。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宣告成立。5月26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成立中共内蒙古工作委员会,乌兰夫任书记。6月14日,中共中央批准东北局的这一决定。从此,内蒙古自治政府和内蒙古自卫军(后改为内蒙古人民解放军)在内蒙古工委统一领导下,更加有力地开展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内蒙古自治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进行土地改革,是解放战争时期党在解放区执政所实施的又一项重要政策和举措。全面内战爆发前夕,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农民群众的要求,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著名的《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日战争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这一指示的基本内容是,坚决地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采取各种适当的方法,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而占有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决不可侵犯中农的利益;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对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不可将农村中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办法,运用于城市中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斗争。这一指示下达后,解放区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进一步发动群众,逐步深入地开展土地制度的改革运动,把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使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摆脱几千年来的封建压迫和剥削。从全面内战爆发到1947年2月,各解放区约有三分之二的地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土改运动的开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政治觉悟,激发了他们发展生产和支援革命战争的热情。仅1946年8月至10月的三个月中,各解放区就有30万翻身农民,为保卫土改果实、保卫家乡而参军。许多地方出现了父母送子、妻子送郎、兄弟相争、村干带头的踊跃参军参战的动人景象。同时,民兵也有很大的发展,各解放区有300至400万农民参加了民兵。在苏皖边解放区

  

  的宣(家堡)泰(兴)战斗中,仅参加担架运输的农民就有1.2万余人,当地几乎全部壮年农民都参加战场勤务。总之,根据地建设工作的开展,使人民解放军有了巩固的后方,得到源源不断的人力、物力支援,从而获得了战胜国民党反动派的基本保证。

  在人民解放军进入战略进攻后,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随后在各解放区掀起了一场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波澜壮阔的群众运动。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使一亿人口的老区和半老区,基本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打碎了几千年来套在农民身上的封建枷锁,亿万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了解放,并由此而迸发出难以估量的革命热情。中共中央十分关注土地改革运动的健康发展。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更加完整地概括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即“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条总路线的提出,保证了各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健康发展。

  在经济建设方面,各解放区通过兴修农田水利、发放农业贷款、组织变工互助等多种办法,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如在山东解放区,1946年生产粮食62.5亿公斤,人均达

  

  222.5公斤;在晋冀鲁豫解放区,1946年生产棉花1.25亿公斤。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城市的工商业也得到较好恢复和发展。在东北解放区,各城市的工业迅速改变日本占领时的萧条状况,获得复苏。在晋冀鲁豫解放区,到1946年6月,轻重工业已恢复到战前生产水平的80%以上。在山东解放区的胶东地区,缫丝、织绸工厂从抗战胜利时的110余家发展到1946年8月时的200余家,丝绸工人由4万人发展到10万人。这说明,解放区的扩大及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为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御作战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在财经工作方面,为了适应战争需要,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的财经工作方针,对财经工作实行由和平建设体制到战时经济体制的转变,做到既满足战争的物资需求,又尽可能地减轻人民负担,使人民生活有所改善。随着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东北和山东解放区的逐步扩大,中共中央还抓紧开展统一财政经济的工作。1947年春夏之交,华北解放区召开财经工作会议,提出今后要逐步达到各解放区财经按照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方针,有步骤地统一各解放区的财政,并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积极筹备统一货币的工作。同时,逐步建立财政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为统一财政奠定基础。1948年7月初,成立中央财政经济部,董必武任部长,加强了对财经工作的领导。9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随即成立华北财经委员会,相继召开华北工商会议、金融贸易会议,研究解决统一华北各区的货币、物资交流等问题,制定金融、贸易、商业税收等政策,并发出《关于统一华北财政工作的决定》,颁布实行新农业税则。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华北解放区的财政经济逐渐走向统一,以华北为主逐步统一其他各解放区财政经济的工作也开始筹划。

  为了统一解放区的金融,早在194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即指示华北财经委员会,准备建立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经过筹备,1948年12月1日,由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而成的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宣告成立,并从即日起发行人民币,以此统一各解放区的货币,并作为新中国的本位币。随着解放区的迅速扩大,各解放区组织和动员群众,迅速收兑和肃清国民党政权发行的货币,使人民币逐渐占领了货币市场。

  各解放区还把民兵工作作为根据地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均以一名委员兼任同级人民政府的武装部部长,并以县为单位编成民兵团,以区为单位编成民兵大队,

  

  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编成民兵中队或分队,在不误农时的前提下,担负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并加强军政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和开展支前工作。

  在关注农村土改和建设的同时,中共中央对城市政策也给予充分关注。转入战略进攻后,人民解放军占领的城市日益增多。但是,军队和地方干部中的一些人,往往还是以游击战争的观点和小生产者的眼光来看待城市,把农村工作的一套办法照搬到城市,以至发生一些违反党的城市政策和工商业政策的现象。为此,中共中央及时发出指示予以纠正。

  晋察冀军区部队攻占华北重镇石家庄后,中共中央工委及时总结接管石家庄工作的经验,于1948年2月19日发出《关于收复石家庄的城市工作经验》。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注意总结城市工作经验》的指示,要求全党切实注意做好城市工作,规定各地、各部队攻占城市后的接管工作都应学习石家庄的经验。中共中央并责成各中央局、分局、野战军前委,对于已占领的城市(凡有人口5万以上者),应及时作出简明扼要的工作总结,使好的经验得以推广,避免重犯各种错误。

  党在制定城市政策时,着重解决了如何正确对待工商业

  

  的问题。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工商业政策》的指示,明确指出:党在这个问题的指导方针上,应当预先防止将农村中斗争地主富农、消灭封建势力的办法错误地应用于城市。对于城市中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应当保护。应当坚决执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工作方针,并将这个正确方针同那种片面的、狭隘的、实际上损害人民革命事业的所谓拥护工人福利的救济方针严格地加以区别。1948年4月8日,中共中央在给洛阳前线指挥部的电报中明确要求改变以前“开仓济贫”的做法,并提出了极谨慎地清理国民党统治机构、没收官僚资本要有明确界限、禁止农民团体进城捉拿和斗争地主、不要轻易提出增加工资减少工时的口号、不要忙于组织城市人民进行民主改革和生活改善的斗争、有计划地处理大城市的粮食和燃料问题以及严禁破坏任何公私生产资料和浪费生活资料等一系列新的城市政策。

  党的城市政策在执行中显示出巨大威力。如1948年6月攻克开封时,由于解放军坚决执行党的城市政策,得到各阶层人民的热烈拥护。他们配合部队同敌人的轰炸、纵火、毁城等破坏行动进行了积极斗争。在东北,中共中央的城市

  

  政策不仅对新解放的城市,而且对较早解放的城市工作也发挥了指导作用。6月10日,中共中央转批东北局《关于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指示》。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其他解放区也遵照上述原则颁发同样的政策性文件,并认真地贯彻执行。

  这一时期,中共中央在关于政策问题的各项指示中,反复强调在革命胜利快要到来的时候,在各解放区执政过程中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策略的极端重要性,指出:“只有党的政策和策略全部走上正轨,中国革命才有胜利的可能。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中共中央的这些指示,提高了全党同志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策略的自觉性,保证了党在城市和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夺取全国胜利做了重要的准备。

  为适应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形势,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于1948年3月率中共中央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总部部分人员,离开陕北,东渡黄河,与中央后委机关会合,随后继续东进,到达西柏坡与中央工委会合。根据当时的战争形势和解放区的情况,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总结并提出了“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20个字的方针,成为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行动方针。为了解决当时各部队和地方出现的某些无纪律、无政府状态和地方主义、

  

  游击主义倾向,中共中央连续发出指示,要求在全党各级组织中建立请示报告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统一党的意志和纪律,活跃党内民主生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起了重大作用,为党夺取和掌握全国政权作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和组织准备。

  

  

  

篇十四: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随着战争的不断深入统一战线的范围越来越广人数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来必须要借助活动载体来开展通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有益活动把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化把思想道德观念信仰等无形的东西融入到搞活动办实事等有形的载体之中在不知不觉中成功实施对民族地区人民的教育和影响实现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这是一种形象的教育往往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研究

  作者:常恒来源:《人间》2016年第04期

  摘要: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之一,在中国共产党进行民族工作的伟大历程中,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均起到“生命线”的作用。解放战争时期,各种矛盾冲突更加错综复杂、尖锐激烈,这使得这段时期民族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出了不同于往常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解放战争时期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思想进行研究,总结了这一时期民族思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丰富经验,为新形势下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规律性和方法论指导。

  关键词: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民族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F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96-01

  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意义深远。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开始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不懈探索。解放战争(1945年8月--1949年9)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了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解放全中国而进行的战争。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通过进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团结了全国各族所能团结的全部力量,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战,终于取得了战争的最终胜利,解放了全中国,建立了新中国。

  一、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思想的主要内容

  抗战胜利后,随着中日民族矛盾的解决,中国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中央深入详细地分析了战后中国的实际形势,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的方针。1945年8月25日,中国共产党发表的《对目前时局的宣言》中明确指出抗战胜利后,中国的重大任务是“巩固国内团结,保证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善民生,以便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设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主要围绕这一方针展开。

  (一)民族平等思想。第一,宣传各民族一律平等思想。抗战胜利后,为了团结全国各少数民族参加争取和平民主及随后的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国共产党反复重申各民族一律平等思想,强调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第二,宣传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思想突出表现在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参政权和平等享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方面。第三,宣传反对大汉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在解放战争时期,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肃清历史上和国民党政府实行的大汉族主义政策,打破民族间的隔阂;教育中国共产党

  的干部不能带有大汉族主义的思想残余;通过反对大汉族主义消除少数民族中存在的狭隘民族主义。

  (二)民族团结思想。民族平等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总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党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紧紧围绕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展开,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族团结是指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各民族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团结、联合起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他们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两个著名的口号,号召各民族团结起来,反对民族压迫,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的大汉族主义政策和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隔阂,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甚至造成了民族矛盾、民族冲突的严重后果。为了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民族联合,建立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推翻蒋介石、国民党大汉族主义的独裁统治,中国共产党制定和执行了民族团结合作的政策。民族团结教育是建立广泛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保障。

  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特点

  (一)方法多样高效。解放战争时期,党对广大军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军民灌输和平、民主、统一等重要思想,对他们进行持续深入的政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如对少数民族地区军民灌输“各民族一律平等”思想;灌输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思想;灌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灌输建立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等重要思想。在强调灌输的同时,注重思想渗透,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渗透到各项具体活动中,通过开展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解放战争时期,党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现出丰富、生动的鲜明特色。随着战争的不断深入,统一战线的范围越来越广、人数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来,必须要借助活动载体来开展,通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有益活动,把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化,把思想、道德、观念、信仰等无形的东西融入到搞活动、办实事等有形的载体之中,在不知不觉中成功实施对民族地区人民的教育和影响,实现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这是一种形象的教育,往往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要求及时开展了一些主题鲜明、富有教益、形式多样的活动,如团结互助运动等,寓思想教育于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加强了少数民族群众与党的密切联系。将民族理论渗透到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寓教于知,寓教于乐,寓教于美,增强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目标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解放战争期间,党所做的一切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都是为了建立广泛的民族統一战线,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打败国民党反动派而进行的。抗战胜利后,我们党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立足于不断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思想觉悟和军队战斗力,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民族理论教育,同时团结各解放区和国统区的少数民族,建立地方武装,开展游击战争,推动少数民族解放武装斗争。在少数民族解放区发动大规模的生产

  运动,开展大规模的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以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积极性。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这些大事紧密结合,互相合作,互相促进,面对不同民族的具体特点,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觉悟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

  作者简介:常恒(1989—),女,陕西安康人,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研究。

  此项目为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课题一般项目,项目编号:CX2015SP448

  

  

篇十五: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对回族政策的内容及对民族工作的启示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研究

  作者:常恒来源:《人间》2016年第04期

  摘要: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之一,在中国共产党进行民族工作的伟大历程中,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均起到“生命线”的作用。解放战争时期,各种矛盾冲突更加错综复杂、尖锐激烈,这使得这段时期民族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出了不同于往常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解放战争时期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思想进行研究,总结了这一时期民族思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丰富经验,为新形势下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规律性和方法论指导。

  关键词: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民族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F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96-01

  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意义深远。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开始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不懈探索。解放战争(1945年8月--1949年9)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了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解放全中国而进行的战争。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通过进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团结了全国各族所能团结的全部力量,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战,终于取得了战争的最终胜利,解放了全中国,建立了新中国。

  一、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思想的主要内容

  抗战胜利后,随着中日民族矛盾的解决,中国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中央深入详细地分析了战后中国的实际形势,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的方针。1945年8月25日,中国共产党发表的《对目前时局的宣言》中明确指出抗战胜利后,中国的重大任务是“巩固国内团结,保证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善民生,以便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设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主要围绕这一方针展开。

  (一)民族平等思想。第一,宣传各民族一律平等思想。抗战胜利后,为了团结全国各少数民族参加争取和平民主及随后的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国共产党反复重申各民族一律平等思想,强调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第二,宣传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思想突出表现在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参政权和平等享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方面。第三,宣传反对大汉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在解放战争时期,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肃清历史上和国民党政府实行的大汉族主义政策,打破民族间的隔阂;教育中国共产党

  的干部不能带有大汉族主义的思想残余;通过反对大汉族主义消除少数民族中存在的狭隘民族主义。

  (二)民族团结思想。民族平等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总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党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紧紧围绕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展开,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族团结是指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各民族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团结、联合起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他们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两个著名的口号,号召各民族团结起来,反对民族压迫,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的大汉族主义政策和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隔阂,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甚至造成了民族矛盾、民族冲突的严重后果。为了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民族联合,建立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推翻蒋介石、国民党大汉族主义的独裁统治,中国共产党制定和执行了民族团结合作的政策。民族团结教育是建立广泛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保障。

  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特点

  (一)方法多样高效。解放战争时期,党对广大军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军民灌输和平、民主、统一等重要思想,对他们进行持续深入的政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如对少数民族地区军民灌输“各民族一律平等”思想;灌输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思想;灌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灌输建立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等重要思想。在强调灌输的同时,注重思想渗透,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渗透到各项具体活动中,通过开展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解放战争时期,党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现出丰富、生动的鲜明特色。随着战争的不断深入,统一战线的范围越来越广、人数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来,必须要借助活动载体来开展,通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有益活动,把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化,把思想、道德、观念、信仰等无形的东西融入到搞活动、办实事等有形的载体之中,在不知不觉中成功实施对民族地区人民的教育和影响,实现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这是一种形象的教育,往往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要求及时开展了一些主题鲜明、富有教益、形式多样的活动,如团结互助运动等,寓思想教育于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加强了少数民族群众与党的密切联系。将民族理论渗透到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寓教于知,寓教于乐,寓教于美,增强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目标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解放战争期间,党所做的一切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都是为了建立广泛的民族統一战线,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打败国民党反动派而进行的。抗战胜利后,我们党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立足于不断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思想觉悟和军队战斗力,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民族理论教育,同时团结各解放区和国统区的少数民族,建立地方武装,开展游击战争,推动少数民族解放武装斗争。在少数民族解放区发动大规模的生产

  运动,开展大规模的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以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积极性。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这些大事紧密结合,互相合作,互相促进,面对不同民族的具体特点,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觉悟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

  作者简介:常恒(1989—),女,陕西安康人,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