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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3篇)

时间:2023-06-28 16:05:19 来源:佳谦文档网

篇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业保险是处置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进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自2004年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踊跃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改革以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说取得了庞大的实质性进展,在政府各类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迎来了黄金进展机缘期。但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动和深切,诸多制约政策性农业保险向前进展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具体表此刻:

  (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几年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各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仍然不够明确,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是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仍难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因此有的地方政府把开办农业保险当作一种“额外负担”,把征缴农业保险费看成是“滥收费”。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害怕遇到大灾“吃不完兜着走”。这样,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目前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二是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经营方式不够明确。迄今为止,我国的农业保险试点一直没有突破“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框架,“以险养险”加政府补贴的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样,政策性保险业务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没有明确的核算界限,政府在提供补贴时无法准确判断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亏损究竟是来自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性业务,难以确定合适的补贴额度,难以科学评价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绩效,最终可能会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逐渐铺展的进程中,农户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现实仍掣肘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费率与农户家庭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生产自身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于是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以高费率为保障。各国的经验表明,农作物的保险费率一般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保险费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过渡时期,农业和农村发展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而且

  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收入差距很大,农民在较低的收入水平并扣除购买各项生活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必要开销之后,其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所以即便是在现阶段政府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的前提下,1%~%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支出也大大超过了其消费能力。

  二是依赖思想严重和保险意识淡薄。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制度,养成了农民一遇灾害就坐等救济的依赖心理,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加上农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侥幸思想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淡薄,缺乏投保积极性,这都严重地制约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笔者曾在山东日照(不属于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做过一项问卷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近73%的被调查农户准备自己承担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风险,另有20%的被调查者对待上述风险的态度是听天由命;在所抽样调查的农户中,听说过农业保险的占85%,知道农业保险是如何运作的只占听说过的52%,而有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为7%;在有保费补贴的前提下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也仅仅占到所调查户数的18%左右。

  三是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体制使得农业生产分散化经营,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在不断下降,客观上造成了农户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去化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

  (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落后

  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别于一般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事先难以确定的预期利益。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活的生物,它们的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而且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且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匮乏,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表现在:一是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的识别、衡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二是农业保险定价技术落后。农业保险定价要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以精算理论为基础,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我国农业风险区划几近空白,精算技术甚为薄弱,又缺乏完备的统计数据资料支持,费率的厘定带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和盲目性,未能准确反映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水平,导致严重的逆向选择。三是产品开发技术落后。这集中表现在产品质量低、针对性差,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四是定损理赔技术落后,我国不仅农业灾害损失的测定技术落后,而且没有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理赔中

  出现很大的随意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

  (四)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发展和保护农业的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我国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现行的2002年二版《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笼统,其中只有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刚刚修订、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法》中,仅有一处提及到“农业保险”,即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进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国家踊跃推动政策试点的今天,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进展。

  (五)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2005年以来,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各省、市、自治区,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险费支出给予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试点如果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而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仍不明确,没有任何有关的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保险法定再保险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地方财政的力量有限。因此,尽管中央要求积极扶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但没有政策上的支持,大多数地区不敢贸然行事,对于全面铺开,正在等待观望。这是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六)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的缺失

  农业生产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袭击,大面积旱灾、水灾在我国各地的发生频率都很高。因此,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而岁末年初我国北方主要冬麦区所遭受的罕见旱灾,再次暴露了我国巨灾风险分散体制的“缺位”。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2月5日,全国作物受旱面积达亿亩,在十多个蒙受旱灾的省(市、区)中,只有安徽省明确将旱灾列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而其产生的旱灾赔付款目前也只有区区万元。而目前,尚无一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在实验之初就着手成立“巨灾补偿预备金”。同时,部份

  实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补偿预备,也五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如此的农业保险实验经营无疑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各级地方政府身上,这也是目前地方政府实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隐忧所在。

  (七)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存在诸多隐患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政府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商业经营+农户自愿参保”的制度,为使得这一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效力,有关部门要求,必须在农民缴足保费、基层财政补贴到位之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贴才会随之落实的一种“补贴联动”方式。这种补贴方式虽然有避免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和“钓鱼”问题的设计意图,但其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是这种方式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来源陷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的博弈之中,不利于建立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信任机制。二是上级财政资金拨付存在滞后性。例如2008年,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未到位资金为亿元,约占当年保费的十分之一,这不仅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到位率,也会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层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保障水平和保险补偿方案时过于保守。三是这种“补贴联动”方式将产生不公平现象,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先一步和过多享受上级政府财政的补贴,而那些粮食主产区或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虽然更需要政策性农业保险,但限于财力可能会导致上级财政补贴的不到位或到位不及时,产生明显的补贴累退效应。同时,财政状况良好的地区,往往农民的收入水平也相应较高,自身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也相应较强,从而限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篇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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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进步,以下为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的全部内容。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农业保险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以及政府政策的不够完善。

  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农业保险的问题。我国的《保险法》实质上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大多数是采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着许多的差异.同时在农业保险的实行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的问题,比如说对农业保险中的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等问题都得不到落实。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就显得特别的重要了.除少了一部法律的规范之外,政府的政策扶持也是不够的,比如说,政府补贴制度的不健全,农业保险除了免除了营业税之外,其他方面与商业保险一样,国家还没有一套政策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

  2、农业生产现状导致农业保险存在分散性。

  现行农户的农作物种植的分散性,导致保险公司及农业部门的展业、承保环节工作量较大、工作难度也较大。目前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一般只能设到旗县、最低层为乡镇,且保险业成本包括燃油费等支出逐年递增,使保险公司的人员很难逐户逐项深入乡村开展保险业务、宣传农业保险,只能以村委会为单位开展保险业务,为日后的赔偿埋下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

  3、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内在因素。

  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存在着很多的技术性的障碍:①保险责任的确定和保险费的确定都比较困难.②定损理赔难度很大.由于农业保险赔付涉及到现场查勘等环节和内容,由于由于作物种植面积较大,加之农户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保险查勘员少,于是就很难界定定损赔偿的问题。③道德风险防范难.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件难以确定的预期利益,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很难分辨是不是由于人为的原因。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整改建议

  1、加强农业保险法制建设,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

  要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尽快总结各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及国家对农险的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作出规定。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使农业保险发展有法可依.在全国性农业保险法出台之前,各地政府也可以试行制订地方法律法规,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进程,从而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

  2、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

  在灾害面前如何使农民经济利益不遭受重大损失,农业保险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也是我国合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必要措施,必须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农业部门、镇村干部和保险公司应深入农村中去,一边开展形象生动的宣传活动,以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险的有效需求;一边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农民的需求,以提供出供需适路的农险险种,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保险费率。对于农民投保自筹缴费,可以尝试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补助资金联系起来,还可以从保险理赔或救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出来“以险养险”,增加农业保险保费的筹资渠道。

  3、加快农业保险赔偿机制建设,完善赔案系统。

  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令、规章制度,建立查勘理赔环节中专业仲裁机构的参与机制,积极建立科学的损害评价公估制度等,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地进行农业保险定损理赔,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质量.在农业保险档案管理中,应及时录入电子赔案档案,确保每一笔赔案落实到相应的农户,以便后期赔款兑现,逐步完善农业保险赔案系统建设.同时国家应该要加大对农业保险技术的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

  问题的关注,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的界定,定损赔偿的界定,都可以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不仅可以让保险公司有了执行的依据,同时也让广大投保人有了正当获得利益的依据。

篇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业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摘要: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农业保险在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风险防范及补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面临着供给主体较少、品种不足、保费收入较低且赔付率较高、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健全、农户承保积极性不高、政府财政支持有限等问题。目前,影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区域自然灾害不一、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设计缺陷等。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健全相关农业保险政策、革新农业保险产品技术、培养农业保险技术人才等诸多方式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技术;保险机构

  2015年,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74.7亿元,较2007年增长了6倍(53.3亿元);参保农户约2.3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近2万亿元;价格保险试点扩展到26个省份,承保农作物增加到18种;农房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参保农房9358万间,提供风险保障达1.4万亿元;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承保能力扩大到2400亿元,可满足国内96%以上的分保需求。[1]我国保险业在取得较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供给主体较少、品种不足、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低且赔付率较高、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健全;需求方面农户承保积极性不高、政府财政支持有限等不足,供给不足与需求有限造成的供需矛盾严重影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政府、社会、农民三者结合成为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研究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对我国扎实推进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尽快实现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农业保险的供给不足。(1)农业保险供给主体较少且品种不足首先,尽管我国近年来形成了中央、省、县三级政府结合的一整套完整的农业保险机构及相关配套体系,然而提供农业保险供给主体依然不足。截至2016年底,虽然全国有23家保险公司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等2家综合性产险公司,安华、安信、国元、中航安盟、阳光相互等

  5家地区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以及2013年保监会新批准增加的16家保险公司;但新增农业保险公司劣势明显,如其经历不足且经营地域较小、无法提供全面的农业保险服务,难以形成有效竞争。[2]因此,农业保险要形成充足有效的供给局面尚需时日。其次,农业保险品种不足体现在我国以成本险为主,缺乏有效技术支持的天气及产量等指数保险。通过设立相应的天气及产量保险,若当年天气变化幅度超过某一临界点后造成了农产品损失,则由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协议赔付保费,能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3]目前,相关天气及农作物产量保险只开展了小规模的试点。比如,2015年7至9月安微国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当地气象部门合作,联合在淮北市濉溪县开展了干旱夏玉米天气指数保险试点3000亩,并取得了满意的数据成果及经验,然而天气及价格指数保险受到种种限制尚未全面展开。(2)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低且赔付率较高一方面,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低。尽管2005至2014年10年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7亿元增长至325.8亿元,增长了45倍多,而每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只占到产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2%不到。即使农业保险收入最高的2014年为325.8亿元,也仅占当年总保费收入的1.6%(如表1所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2005年至2014年农业保险每年平均赔付率高达60%以上,特别是2005年,赔付率最高为85%,高赔付率意味着低利润,以至于保险公司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缺乏足够动力。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45.2%,农业吸纳就业2亿人,农业在吸收就业、稳定生产方面意义重大。(3)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健全一方面,大灾风险基金风险保障作用依然有限。保险公司每年提取缴纳部分保费收入,建立相应大灾风险基金,以解决农业大灾发生的巨额资金赔付需求。[5]而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3%以上。特别是2008年1月,我国南方经历了历史罕见的冰冻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000亿元,在这次自然灾害中,中国保险业赔付的金额不足损失的1%。[6]另一方面,我国再保险公司业务开展仍存在较大瓶颈。目前,保险公司所起的风险保障作用却依然有限。《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规定,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将保费的一部分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分摊保费的同时也分摊了部分风险。当前,我国有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9家再保险公司。尽管相关再保险业务在我国也取得了较大发展,总

  资产从2002年的211亿元上涨至2014年的3513.56亿元,平均每年上涨幅度高达130.43%。然而其资产总量仍然较小,比如,保险公司当年赔付总额为7216.2亿元,远远超过再保险公司资产总值3513.56亿元的限度,一旦发生较大自然灾害,难以满足国内风险分散需求。2.农业保险的需求有限。(1)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虽然国家大力鼓励农民积极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予以补贴比例高达80%,有些地方甚至为90%,农民每亩自交保费仅为几元钱;许多地方采取了各种宣传鼓励措施,有些地方甚至需政府多次动员、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农业保险参与率,但各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依然不高。此外,新型经营大户承包了大量农田,投保费用一般为上千元,按照当年参保费率遇到灾害每亩全额赔付也不过300元,另外,查勘、定损、补贴程序较多且复杂,赔付金额较低以及农业生产较忙以致农业生产大户对农业保险措施热衷程度不高。(2)政府财政支持有限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因供给有限、需求不足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目前,我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较少[7],过度将精力放置于输血上而非造血方面。政府更要改变以往单纯钱财的输入,而要注重改变财政支持的方式,如构造相关的绩效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农民不吝于将钱财投入农业保险中。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

  自然因素如当地自然灾害较多、区域自然灾害不一都会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农业发展环境和农民收入。经济社会因素如当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财政补贴制度的缺陷都会严重影响我国农业保险的供给,农业保险供给的不足会造成农民对农民保险信心的缺失。1.自然因素。(1)自然灾害频发农业是一个高度依赖自然的产业,自然灾害频发,会造成较大的农业损失。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表明,2014年各类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山体滑坡、风雹灾害、低温冷冻以及雪灾等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24890.7千公顷,其中绝收面积3090.3千公顷,引起直接经济损失3373.8亿元;2014年我国保险总保费收入只有20134.8亿元,一旦足额赔付所有大灾损失,将造成保险行业无法正常运行;这也使得部分保险公司在面对实际灾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予受理干旱、洪涝、地震等大灾保险业务。(2)区域自然灾害不一我国地域较大,不同地区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不同,如长江中下游地区较易发生水灾,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

  较为严重,华北地区沙尘暴天气影响农业发展。不同地区灾害不同造成保险保费费率及相关补贴政策也不一样。灾害发生程度不一,最后定损赔付也不一,这也会影响农业保险发展情况。2.经济社会因素。(1)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一方面,就全国而言,城市经济较农村经济为发达。由于历史和经济因素,城市在人才、公共设施以及享受国家政策方面处于优势。由于农业保险较高赔付率及过低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利润最大化目标使其将更多的人力、物力增加其他城市保险品种如机动车辆险种的研发和推广。中国保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7544.4亿元,而机动车辆保险占其业务量5515.9亿元的73.11%。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体现在地区收入上。首先,我国农村对于城市的差别体现在可支配收入总额上。据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表明,2014年我国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为31450.7元,仅相当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3029.3元的37.9%。其次,城市与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还体现在不同地区之间,西部地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295元,相当于西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0.6元的34.01%,更是同时期东部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3905.4元的24.47%(如表2所示)。由此可知,我国不同地区城镇与农村地区人均收入差别较大,是各地区保险机构多少及农业保险投保额度的重要原因以及结果。(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遇到的障碍。首先,2013年我国颁布执行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于规范保险公司相关保险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但这仅仅约束保险公司,对于我国基层政府及农户则不能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进而难以减少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发生。其次,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其中,关于直接保险公司业务经营只是简单规定进行再保险业务项目应该缴纳的比例,以及其必须承担的再保险业务项目,却依然对再保险业务征税,并且未设置再保险业务风险准备金,难以从再保险公司业务中抽出资金筹备大灾保险费用。最后,我国只是少数省份有相应法规政策征收保险公司税收及财政补贴建成大灾风险基金,未形成全国规模,而一旦本省发生灾害,由于客观因素导致大灾风险基金不能发挥应有作用。(3)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设计缺陷第一,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缺陷表现在发达省份与落后省份之间区别较大。[8]自2007年起政府以保费形式将财政收入补贴给保险公司并逐步加大了对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力度。尽管中央了

  解产粮大省、大县以农业为主本身财政收入较少、需要补贴农业保险相当的费用,造成地方财政较为困难,并提高了相关省份保费补贴的标准,比如,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统一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奶牛由30%提高至中西部50%、东部40%,育肥猪由10%提高至中西部50%、东部40%,但是相关省份地方财政仍需补贴农业保险相当比例资金(20%以上)使地方财政压力仍然较大。第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基层政府为主的负责体系易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我国的《农业保险条例》只对保险公司具有充分约束力,对于农户和基层政府约束力较小,较易出现灾害频发地区农民积极投保、灾害较少地区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的现象。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农业保险任务鼓励当地农户入保、部分农户灾害未发生时也领取保费;更有保险公司为了增加营业额,采取登记承保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等做法,从而套取财政补贴等恶劣现象。

  三、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完善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需要有多层次结构,将各主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纳入一个体系中,由中央统筹规划发展,以应对农村经济现代化和农业灾害多发性的需要。[9]一是通过综合性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加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并逐步提高农业保险占总业务比重,使其更好的服务”三农”。在办理与政府合作的商业保险业务时相关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开展积极的农业保险公司。二是以专业性保险公司为补充,通过引导阳光农业保险促使其调整资金运营方式,在主要业务为农业保险同时经营部分商业保险弥补经营费用。地方财政更要加大对专业保险公司资金支持力度,以达到分散地方农业风险目的。三是应坚持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业务时的主体地位,继续发挥其再保险业务技术优势,努力为国内再保险服务。与此同时,通过引进利用国际再保险公司的资金支持国内保险业建设,加大再保险市场建设。此外,针对近几年国家新审批通过的农业保险公司积极以政策引导服务“三农”,规范相应保险行为,使其更加积极为农业风险防范贡献力量。2.健全相关农业保险政策。完善的政策是农业保险发展的保障。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保监会、《农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监督、管理农业保险市场。由于保监会是事业单位地位且地方分局机构较少,难以对众多农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因此,我国应提高保监会地位,将其列为行政单位,用以约束基层

  政府、农户及保险公司行为。此外,中央财政补贴实行不同地区差异化补贴政策,西部欠发达农村地区及种粮大省、大县应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扶持其步入正轨,其他地区则可考虑以政策扶持为主财政补贴为辅的发展策略。同时,应建立包括财政、税收、气象、林业、农业等多个部门的联合委员会,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以政府财政结合保险公司部分利润建立相应的全国统筹的大灾风险基金,并提供此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完善投资渠道,多元化基金投资收益,实现以商养保的新格局;国家应鼓励外国投资积极投保国内农业保险项目。应建立相应的再保险基金,与大灾风险基金一道成为国家大灾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最后,应探索适合新型农村经营大户农田较多的险种,针对发生灾害损失较大特点应提高相关险种赔付费率,为其提供风险保障。3.农业保险产品技术的革新。我国各个省份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当地特色农产品业务,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比如,湖南省针对柑橘、茶叶等特色农产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2014年,湖南省启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其中肉鸡、鸭、鹅承保10085.93万羽,甲鱼、烤烟、湘莲承保147.3万亩,保费规模达1.28亿元。我国应安置湖南省相关经验统筹全国各个省市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扎实推进政策执行落地,按照“低保障、全覆盖”的原则做好相应推广工作。同时,中央也应积极研究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相应的财政补贴标准,着实减轻相关特色农产品省、县的财政负担。另外,对于天气、产量保险,我国应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并认真总结经验和积累有效数据。[10]当地政府应主动牵头气象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由气象部门提供近年来气候变化数据资料,用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分析,以此厘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和保险产品,并待技术成熟以后进行全国规模的推广。4.农业保险技术人才的培养。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壮大,需要更多的人才支持。随着我国居民近年来风险意识的增强,国内保险事业取得日新月异的变化,保险行业也需要更多的人才来充实自己。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与相关高校开展保险人才联合培养试点工作,签订相关就业协议,确保人才的引导、成长以及成才。同时,适当降低精算事业选拔标准,培养更多适合社会需求的精算师队伍,逐步稳定农业保险费率及品种的厘定及品种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