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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范文100016篇

时间:2022-11-24 17:50:11 来源:佳谦文档网

庭审报告范文100016篇庭审报告范文1000  此次实践共历时一个月在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官办案了解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状态认识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时的思维注重了解程序性原则在我国基层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庭审报告范文100016篇,供大家参考。

庭审报告范文100016篇

篇一:庭审报告范文1000

  此次实践共历时一个月在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官办案了解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状态认识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时的思维注重了解程序性原则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具体运行认识犯罪分子探索犯罪心理初涉我国法官的工作及待遇情况具体了解办案经过公正是否得到体现理论和实践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了解认识

  法院刑庭实习报告范文1000字

  在法院刑庭实习,见识到了课本上没有的东西,那么实习报告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刑庭实习报告范文1000字,欢迎阅读。法院刑庭实习报告范文1000字篇1

  我对自己能够到法院进行实践感到很高兴,对于即将毕业的我而言,这是一次不可多得的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现实生活中取经的社会实践活动。就像有句话说的:“大学与社会间就像隔着几级楼蹬,你迈出校门前不了解这个社会,就像没点灯就下楼梯一样,一下三蹬踩下,你会闪着”。

  在这次实践的过程中,我小心翼翼地走着,努力将这几级“楼梯”缩小距离。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老师变成了上司,同学变成了同事,相处之道完全不同。在这巨大的转变中,我们可能彷徨,迷茫,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做错事时要受到同事的责难,上司的批评。而在学校,有同学、老师的关心和支持,每日只是上上课,很轻松。常言道:工作一两年胜过十多年的读书。实践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关于做人、做事、做学问的知识,这对于我日后的学习和生活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一、法官的教导我跟着学习的法官的认真和细致是在法院出了名的,她从来都是一丝不苟地对待工作,大到各项规章制度小到一个标点符号。她都十分严格,不允许出一点差错。她时常指出我的错误和指导我工作、学习,很让我受益。另一个和我同一个办公室的法官也教会了我很多东西,比如各种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开庭笔录的记录方法、和当事人打交道的方法等,还给我讲她以前办案的事情,教给了我许多学校里学不到的社会知识。还有其他的几位可敬的法官们,他们的勤奋,严谨,饱满的法学知识,丰富的人生阅历,分析问题切入要害的能力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向所有指导过我

  和给我提供过帮助的法官们还有其他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实践活动顺利完成付出的辛劳。

  二、实践工作及感想我最初到法院的时候,我和法官、书记员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有时候相视而笑却不知说什么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尴尬,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我们从填写各种表格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案件的审判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从收案、分案到结案都被归入了电子信息档案。检察院会将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机关关于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一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价格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这次在法院的实习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进入司法机关跟上人家的上班、下班的工作节奏来进行实战演练。经过实习,我感觉收获非常大,在实践工作中加深了对司法体系个部门工作流程的了解,增强了实际操作能力,尤其是司法文书的写作,进一步促进了理论知识向实际工作能力的转化,学到了很多平时生活中学不到的知识。在刑庭实习,主要实习科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偶尔可能会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刑庭,每天的生活主要就是开庭,写判决书,写审理报告,做笔录。周而复始,日复一日。但是当你有足够的耐力能够坐的住和静下心的话,你会发现在刑庭的实习生活是非常有趣的!刚来法院实习时,在工作经验方面,我们这些实习生们几乎都是白纸一张,需要一笔一画的开始,一点一滴地观察他人的工作。我们需要做看似不起眼的小事情,主动打水、扫地、抹桌,积极的融入办

  公室的生活。不少人抱怨说在法院大都要被人差遣,经常要帮人跑腿。不过我觉得,当我们今后走入社会上,谁一开始不被人差遣呢?至于跑腿,我想姑且理解为每个人都要从基层做起吧!在基层只要你努力积极,同样可以学到许多出乎意料的东西,这其中包括一些理论的落实,包括感受工作的氛围,同时也包括在一个小小的集体中的待人处世的方式。

  首先,在法院做的事情就是翻阅和整理卷宗,通过阅读卷宗,我从大体上把握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看的越多,就把握的越详细。刚开始时觉得有些无聊,很没意思。而后来慢慢地了解和认识到查看和整理卷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是了解每个案子案情的关键,也是接触各类案件的最好机会,当我以仔细认真的查阅和整理过一本一本浓缩了法院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地了解了法院的具体工作,以及法官的办案思路。

  其次,在刑庭实习做的很多的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书写,这些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庭审笔录、庭审提纲、合议庭笔录等,有时也会帮着书记员填写一些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提押票。这些法律文书的制作,毫无疑问都有一个比较模式化的框架,但是其中的内容却是需要你根据每个案子的情节来构建的,这就需要我们十分地仔细和谨慎地去抓住每一个细节问题了。起草判决书就有很多的东西是需要注意的,比如:1、使用的程序不同,判决书的书写就有区别,是简易程序的有的地方就可以简写,是普通程序的很多地方就要详细的写;2、被告人被羁押的场所男犯跟女犯是不同的,被取保候审没有羁押的也是需要注明的。在法律文书书写的过程中,我学到了不少知识,理解了许多理论问题。

  再次,在法院实习,最大的方便就是可以经常去旁听庭审。刑事案件审判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旁听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虽然已经学习了两年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

  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__。从我们到法院实践的第一天起,法官就告诉我们凡是在法院听到的、看到的属于保密的东西都不能透露出去。

  三、实践总结实践的时间尽管不长,有时候会觉得自己的工作有些无聊,但现在回想起来收获真不少。不仅学习了法学知识,还锻炼了我的法律实践能力,而且还与法院的各位老师建立起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强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丰富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这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锻炼。“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经过实践之后才能深刻体会这句话的含义。我在实践期间的工作,很多都是表面看似枯燥,但是实际上,这些都藏着许多知识,很多时候就看你能不能发现和学习了。法院刑庭实习报告范文1000字篇2此次实践共历时一个月,在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官办案,了解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状态,认识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时的思维,注重了解程序性原则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具体运行,认识犯罪分子,探索犯罪心理,初涉我国法官的工作及待遇情况,具体了解办案经过,公正是否得到体现,理论和实践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了解认识。首先,在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起关键性的作用。基层法院有过去老体制下的法官,例如刑庭庭长是1979年从人民教师中任命的,也有新体制下法科毕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老法官有办案经验,新法官有前卫的思想,两者可以相互借鉴学习。原以为老法官的思想很"腐朽",然而其专业水平却很高,办案很有经验,同时新的法学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重程序,倾向当事人主义等,这些老法官一路办案,也是一路学习过来的,可以说老法官不"老".

  

  

篇二:庭审报告范文1000

  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往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法庭庭审报告

  法庭庭审报告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庭庭审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法庭庭审报告1实习时间:xxxx年x月x号时间地点:xxxx人民法院时间人员:xxxx大学大一年级部分新生实习方式:观看法庭审判流程,感受现行法制精神实习目的:一、学习和了解法庭审判方式,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二、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作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具体经过:六月六号,在辅导员xx的组织下,xxxx班全体同学早早的吃完午饭坐上了开往海淀区法院的公交车。虽然一路上烈日炎炎,酷热难耐,但我们都满怀着对神圣法庭的各种憧憬。终于,在中午12:30抵达了目的地。由于审判还未开始,我们在法院外小憩了一会儿。经过了半个小时的等待,我们通过安检进入了法庭。一种神圣而庄严的感觉油然而生。入座后,法庭人员宣读了法庭注意事项,并让我们稍作等待。开庭后,经认真听取明白这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听着原被告条理清晰的陈述、取证。这让我明白了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只有不断

  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款,才能运用自如,如鱼得水。实习后,经查阅资料我明白了许多。以下是我找到地一些资料和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讲法律。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往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似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沦,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习等途径,存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大学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习。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习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习,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习中运用法律知识

  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供了良好条件。以上对我影响很深,由记之。法庭庭审报告2

  实习时间:xxxx年x月x号时间地点:xxxx人民法院时间人员:xxxx大学大一年级部分新生实习方式:观看法庭审判流程,感受现行法制精神实习目的:一、学习和了解法庭审判方式,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二、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作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具体经过六月六号,在辅导员xx的组织下,xxxx班全体同学早早的吃完午饭坐上了开往海淀区法院的公交车。虽然一路上烈日炎炎,酷热难耐,但我们都满怀着对神圣法庭的各种憧憬。终于,在中午12:30抵达了目的地。由于审判还未开始,我们在法院外小憩了一会儿。经过了半个小时的等待,我们通过安检进入了法庭。一种神圣而庄严的感觉油然而生。入座后,法庭人员宣读了法庭注意事项,并让我们稍作等待。开庭后,经认真听取明白这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听着原被告条理清晰的陈述、取证。这让我明白了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只有不断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款,才能运用自如,如鱼得水。实习后,经查阅资料我明白了许多。以下是我找到地一些资料和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讲法律。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

  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往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似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沦,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

  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篇三:庭审报告范文1000

  申请开庭审理请示报告范文

  申请人:张律师,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诉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上诉人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诈骗、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高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某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贵院。

  上诉人高某某的上诉理由中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众多异议。申请人经过认真阅卷后认为上诉人高某某提出的异议足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比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高某某贪污8万元的公款来源于20XX年某市一院的单位受贿款,但是在一审判决书中又认定该笔受贿事实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那么必然产生的一个疑问是:高某某贪污的8万元的来源到底是什么?高某某是否实施了贪污8万元的犯罪行为。

  20XX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然而至今一直却未接到开庭通知。

  鉴于上述事由,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再次申请贵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此致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开庭审理被告人涉嫌上诉一案。

  申请理由:

  被告人涉嫌上诉一案,具有以下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申请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特此申请贵进行开庭审理。

  此致xuexila20xx年x月x日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加快审理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XX纠纷一案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XX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X月XX日受理立案。因申请人该笔款项拟用于XXXXXX老年公寓,为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权益,特请求贵院尽早开庭审理本案。此致xuexila20xx年x月x日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四:庭审报告范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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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报告心得体会

  庭审报告心得体会范文当我们对人生或者事物有了新的思考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

  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让人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那么好的心得体会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庭审报告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序规范都有很深的认识,无论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还是担任书记员、法警及当事人、代理人,都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互相配合完成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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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购机款1万元;

  尽完美之处很多,共性之处表现在几个方面。

  (2)原告主张3倍赔偿购机款3万元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是请求权基础没有固定。三组模拟开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

  均没有异议,同时提供了相应证据佐证,并依据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

  都没有要求原告固定请求权基础。案件焦点归纳均按照提供素材里面

  互相质证。原告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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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质证的衔接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注重提高。

  

  

  

篇五:庭审报告范文1000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本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011民初字第号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本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报告

  篇一:法院审理报告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011)*民初字第*号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被告**被告**三、当事人诉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被告**未答辩。四、对事实及证据的认定与分析

  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有**等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五、处理意见主审人认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当否,请审议?主审人:**二O一一年*月*日篇二:民事庭审范本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笔录案由:纠纷开庭2014年6月26上午9时0分至上午12时05分开庭地点:第一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写明:姓

  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书记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一)、原告到庭,无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席就坐。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正在监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程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不允

  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且须经审判长许

  可,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

  动的行为;(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七)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

  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口头警告、训戒,不听劝告的,经审

  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院,或

  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

  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座。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书记员:审判长,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

  法庭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四条之规定,今天在旦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纠

  纷一案,现在开庭。审判长:原告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庭,审判长: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与原告的关系,律师代理的请陈述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律师证。无委托代理人。审判长:被告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地、请出示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到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

  定,本庭已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

  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由本院担任审判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了?原告:听清。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被告:未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现就主要权利告知如下,希望你们注意听,并在

  法庭上正确行使。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二)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三)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进行辩论,但辩论时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四)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

  二条之规定,你们在本案审理中,直至宣告判决前,都可以根

  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者申请和解。审判长: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

  勘验人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

  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未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在法庭上还必须履行以下

  义务:(一)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二)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

  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与人的诉讼权利;篇三:民事审理报告模板-无第三人审理报告Ⅰ.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来自:写论文网:民事案件

  审理报告范文)类Ⅱ.充沛性阶段

  原告基于法律基础的诉讼请求产生了吗?法律基础:

  法律前提1.法律定义:结论:法律前提2.法律定义:结论:中期结论:

  Ⅲ.相关性阶段被告基于法律基础的请求权产生了吗?法律基础:法律前提1.法律定义:结论:法律前提2.

  法律定义:结论:中期结论:

  Ⅳ.证据阶段1.争议焦点

  ⑴⑵⑶2.举证责任分派3.证据认定

  Ⅴ.裁判结果

  

  

篇六:庭审报告范文1000

  2010案情介绍2012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附近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

  庭审报告模板[总结]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被告人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学号:2010031485姓名:秦启凡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系年级班级:2010级5班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2012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附近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经北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川、胡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1日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审判长叫被告人自报姓名,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胡瑶、梁川的故意伤害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1、法庭提问:(1)审判长先将梁川带下后,留下胡瑶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被告人姓名,是否有前科,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等。胡瑶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受的伤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梁川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被告人胡瑶的回答为,没有人打击被害人头部。审判长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如何与被害人进行抓扯的?(2)将胡瑶带下法庭,将梁川带入法庭。公诉人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有无意见,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说明其在吃烧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谁先动的手,是否有击打被害人头部,如何到的案,在到案前是否有公安机关来过,审判长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在案发前是否认识被害人,与胡瑶是何种关系,案发时间,是否喝酒,从茶馆冲出的人是在拉扯之前还是之后,2、公诉人举证:第一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罗延刚等陈诉;第三组,证人刘显峰、徐才茂、萧兴富、舒礼华、赵勇、

  蒋小琴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情鉴定意见等。

  3、质证:胡瑶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1)对胡瑶、梁川的到案经过有异议。其认为胡瑶、梁川在案发当晚就到了交巡警平台,如实讲诉了案情,其后又是自己于8月5日去的公安局,并非强制。(2)被害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中对胡瑶、梁川所处位置十分明确,即梁川在正面而胡瑶在侧面。(3)案发当时即发现被害人有白内障,故对于以后的鉴定的真实性有异议。梁川的辩护人:(1)在第一组证据中,梁川先于2012年8月3日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接受调查,于2012年8月5日上午到场,而公诉人所举证中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5日13时,其与事实不符,且传唤并等于通知。(2)被害人与被告人抓扯后,挽打时间为10秒左右,且击打部位多为肩部、背部,同时证人证言中没有证实被告人有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诉与事实不符。(3)第三组证据中,相关病历的开出时间超过实际发生时间,且委托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5日,得出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其核心鉴定资料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其不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不真实,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伤证据。审判长:辩方的质疑综合为以下几点:(1)被告人是自首;(2)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

  (3)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公诉人答疑:(1)传唤不等于自首,其行为仅仅构成坦白;(2)被害人,被告人的陈诉间接的承认其有殴打头部的事实;(3)有关伤情鉴定,其形成是在审理之前,只不过是提交给检察院的时间晚了。4、辩方提供新证据:(1)举证中的鉴定表中,2012年11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即去交巡警平台自首了。(2)取自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有关伤害性说明的相关材料,证明了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其中一种诱因,且致病度仅为10%-30%。合议庭决定暂不表态。(三)法庭辩论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人胡瑶辩解,他们是在事发当晚就自己主动去的交巡警平台报案,交巡警知道案情后,告知他们先行离开,等候通知,随后才在2012年8月5日到的公安局。梁川辩解,当时,交巡警让他们先回去,以后鉴定表出来后,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就行。胡瑶的辩护人提出几个观点:1、胡瑶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1)梁川先行将被害人蒙面,以致以后在击打过程中,无法判断击打部位;(2)因为鉴定表真实性有待商榷,故不能证明二被告对被害人的击打程度;2、被害人的伤害为多因一果;

  3、二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梁川辩护人因为对某部分证据的遗漏,与胡瑶辩护人一同申请恢复到“法庭调查”,后经合议庭决定,恢复“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中,存在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1、胡瑶、梁川是否构成自首;2、伤情鉴定表是否有合法依据,能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四)最后陈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瑶、梁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犯罪后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于案发当晚即前往交巡警平台,构成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的行为仅是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不直接造成伤害,不构成重伤,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应减轻其处罚。三、庭审分析首先,从控辩双方的提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从一开始的提问环节开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提问,已经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犯罪事实或者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其所问问题与后面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的联系,也同后面进行质疑时的问题具有关联性。其一,关于自首的认定,二被告人于案发当晚即到交巡警平台报案,这一事实是可以确认的。但是其在报案中的供述是否如实,能否判定为自首是一个难点。因为,其报案过程的供述有避重就轻的嫌疑,能不能算交代了主要事实需要重点判

  断,同时,在随后接到的电话通知是否属于传唤也是一个关于自首认定的焦点。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认为,其在案发当晚于交巡警平台报案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故应该减轻处罚。

  其二,对于伤情鉴定表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这一点,我认为应该从实际的鉴定时间为准,也就是说以其提交到鉴定中心并出具结果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提交复印件于检察院的时间为准,因此这些鉴定表是能够作为证据适用的。

  其三,对于重伤的多因一果关系,这并不能作为免责或者减轻条款。虽说,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可以有多种,但结合当时的情况以

  及事故发生的时间,我们可以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是有被告人的击打行为直接导致的,故其重伤结果确定。

  然后就控辩双方的庭上表现而言,辩方很明显准备不够充分,从两位辩护人都以证据未及时查看,有漏掉为由,要求恢复法庭调查就可以看出。此种行为不仅浪费大家时间,不经济,且容易造成大家的情绪波动较大,很容易对判决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可知,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是非常之有必要的。

  通过在这次的庭审我们可以发现程序的存在有利于对案件有条不紊的处理,避免混淆、漏证等情形的出现,同时要处理好一个案子,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否则很容易导致案件不停的在法庭调查

  与法庭辩论之间转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篇七:庭审报告范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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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却未接到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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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联系:。恳求事项:恳求贵院加快审理申请人与XX纠纷一案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纠纷一案,贵院于2022年X月XX日受理立案。因申请人该笔款项拟用于老年公寓,为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权益,特恳求贵院尽早开庭审理本案。此致xuexila2022年x月x日集团部门申请购买电视机请示申请空调请示申请文明宿舍范文空调安装申请范文旧房改造申请范文申请列入财政预算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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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庭审报告范文1000

  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张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学号:**********

  姓名:付圆圆

  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

  年级班级:2010级4班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

  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刘恋砚

  书记员:王晓静

  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祥称:

  1.被上诉人张XX刻意歪曲卖房事实,以双方实为借款合同意图掩盖实为房屋买卖的真相。有见证人可作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

  2.被上诉人张XX实已安排入住涉案房屋。

  3.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被上诉人属于有权处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

  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奇认为上诉人陈述部分事实不清:

  1.涉案房屋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居住,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与房屋买卖无关。

  2.该买卖合同是以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离婚为条件的。

  3.由于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进行房屋买卖磋商后便离家出走,妻子张XX确不知情。该房属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且张XX没理由相信自己有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4.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张XX称:

  1.自己对张XX的卖方行为事前毫不知情,事后不同意追认张XX的卖房行为,故其行为应属无效。

  2.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审判员根据双方陈述整理出本案争点:

  1.合同的效力问题。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鉴于双方已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材料,既无新证据,二审不再重复举证。

  (三)法庭辩论

  双方围绕争点辩论过程中上诉人认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上诉人张XX有处分权。而被上诉人张XX所称的“以离婚为合同生效要件”自己以及见证人并不知情,至于给被上诉人张XX造成的损害,应由张XX予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则坚称:

  1.在先例中此类无权处分行为统归无效,根据现在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张XX时候拒绝追认,故应属无效合同。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2.被上诉人张XX同意返还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被上诉人张XX同意其说法,未提出新的意见。

  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如无新的意见则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均无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四)最后陈述

  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上诉人张XX于2013年4月8日向上诉人张XX支付购房款6万元及期间可期待利益补偿3万元,共计9万元。

  2.上诉人张XX于2012年4月8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

  3.上诉人张XX最迟于2013年4月8日搬出涉案房屋(搬离过程应注意保护房屋相关设施设备)。

  4.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共计80元,由张XX负担。

  本案所达成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将于五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1.对本案争议焦点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效果分析。

  首先,该合同是成立的。张XX和张XX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合同,并确定了房屋买卖价格和价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于

  该房产属张XX和张XX的夫妻共有,张XX无权单独出卖该房屋,该合同原属效力待定合同。张XX的妻子张XX拒绝追认张XX的处分行为后,该合同转属无效合同。但2012年最高人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且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对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做了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意思是在任何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都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该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同,应该作为两个事实对待)。故被上诉人的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即该合同有效。由于被上诉人无处分权,该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以达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上诉人张XX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取决于出卖人事后能否取得处分权,被上诉人没能取得妻子的追认,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无法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但当事人一方的可期待利益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害及其程度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不适宜用赔偿方式承担责任,因为当事人并未主张。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这里的焦点之一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正面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义。解决这个问题后,房屋所有权是否能够发生变动的结果就不言而喻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效果有所区别,这也是前面所说的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首先,只有在妻子张XX同意其独享房屋处分权或者对其房屋买卖行为予以追认的前提下,被上诉人的处分不动产行为才有效。其次,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登记发生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房屋所有权才依法发生转移。

  3.上诉人能否以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XX称,平时都是大哥在对外处理事务,故这一次他相信张XX为有权处分。我认为这里的一“有理由相信”

  的理由应当充分、确实。仅仅靠常理推断不能达到足以证明其主观善意的程度(如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故个人认为张XX是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的。但其合理期待无法实现,应给予张XX一定补偿(主观上未为请求,客观上也并不存在损害事实所以我认为较之赔偿,补偿更为合适)。

  4.该调解协议中的合理因素。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其也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双方的义务设定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义务履行可能性(如张XX搬出涉案房屋的期限为一个星期)、合理性(对张XX返还购房款6万以及补偿款3万),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诉,本案审理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结果符合双方当事人基本利益,是较为成功的上诉调解案件。

  

篇九:庭审报告范文1000

  在签约上述合同的同时还签约了一份担保合同规定由被告2供连带担保保证承担连带赔偿和赔偿责任承诺在上述合同中的甲方丙方任何一家公司未按合约规定履行义务在违约30天后乙方即有权直接向该担保人索偿保证在其后30天内无条件将违约公司欠款主动付给乙方

  庭审观摩报告(一)协助促成法庭调解本次实习律师培训期间,参加了朝阳区法院的庭审观摩学习。通过该次学习,对于如何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有了深刻的体会,收获很大。现在就自己在这次庭审观摩中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开庭时间及地点:2013年11月22日上午9:00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李玫被告1:北京盛嘉恒业科贸有限公司被告2:北京恒富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乙方)于2010年10月15日起到2013年10月14日止承租中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B91932号一个铺位,并全权委托给被告1(丙方)经营管理。在签订三方合同时向丙方交付押金人民币捌万元。合同约定履行期间,丙方每月向乙方返还租金收益,1个铺位3年租金收益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合同期间已经如约履行完毕。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丙方应一次性返还乙方押金。2013年10月14日合同期满,乙方申请办理退还押金,但已过7日,未见返还押金。

  在签约上述合同的同时还签约了一份担保合同,规定由被告2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承担连带赔偿和赔偿责任,承诺在上述合同中的甲方、丙方任何一家公司未按合约规定履行义务,在违约30天后乙方即有权直接向该担保人索偿,保证在其后30天内,无条件将违约公司欠款主动付给乙方。据此,要求被告2严格履行承诺,按照合同在规定期限内承担连带赔偿和赔偿责任。

  被告1和被告2的代理律师辩称,被告2没有接收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针对该代理律师的上述争辩,原告称无法找到被告2的办公地址,并且在与被告2的员工的电话沟通中其员工声称不承担责任。并且原告称原告与被告1和被告2还有一判决未得到执行。被告1和2的代理律师承认了上述事实。

  法官在清楚上述事实与案情后,当庭进行了调解。向原告解释了调解书经过法庭确认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法官认为在被告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前提下,目前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履行合同。并在被告和原告之间就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进行了调解,使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共识。

  个人体会:对于该次庭审过程,我最深的体会就是调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

  挥的重要作用。法院调解,主要是指在民商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审判相比,调解始终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不像审判必须经历繁冗、严格的程序。由于当事人双方最清楚他们的争议焦点和利害所在,权衡得失之后,所达成的合意(协议)便能更充分地体现他们自己的要求。就本案来说,原被告双发就案情事实没有争议,争议只在于如何履行合同。法官向原告阐明如果等待判决后执行,时间会比较长,而就原告阐述的其家庭目前经济状况来说,如果通过调解得到执行,会更利于尽快使其诉讼请求得到实现。

  同时,被告1和2的代理律师也积极配合调解,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与原告就执行方式进行了讨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因此,我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能通过调解结案来解决纠纷,不失为谋求纠纷的圆满解决的一种方

  式。

  

  

篇十:庭审报告范文1000

  庭审分析报告-完整版

  庭审剖析报告

  案件名称:张xx诉张xx、张xx房子买卖合同纠葛案学号:76

  姓名:付圆圆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年级班级:2010级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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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分析报告-完整版

  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拜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受权)。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拜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两被上诉人系夫妇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筹办家庭事务。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见告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置的房子(即本案涉案房子,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目睹的状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子全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宅销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子尾款40000元,张XX迟延许久不肯执行协议。张XX几经交涉不可,张XX、张XX夫妇干脆以涉案房子系夫妇共同财富,而老婆张XX对卖房事实绝不知情,自己无处罚权,故房子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当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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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讯决驳回上诉人诉讼恳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子全部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1.审讯长查对当事人.2.见告当事人合议庭的构成人员。审讯长:韩艳审讯员:邓方彬代理审讯员:刘恋砚书记员:王晓静3.咨询两方能否清楚各自权益义务。4.咨询当事人能否对合议庭构成成员有异议,当两方均无异议。(二)法庭检查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上诉人张XX及其拜托代理人王元祥称:1.被上诉人张XX故意扭曲卖房事实,以两方实为借钱合赞同图掩饰实为房子买卖的实情。有目睹人可作证明,房子买卖事实的存在。2.被上诉人张XX实已安排入住涉案房子。3.依据《重庆市土地房子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被上诉人属于有权处罚。一审法院合用法律错误,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除原判,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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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张XX及其拜托代理人李世奇以为上诉人陈说部分事实不清:

  1.涉案房子并不是被上诉人安排居住,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与房子买卖没关。

  2.该买卖合同是以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离婚为条件的。3.因为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进行房子买卖磋商后便离家出走,老婆张XX确不知情。该房属婚后获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房属夫妇共同财富,自己无权处罚,且张XX没原由相信自己有处罚权,不构成好心获得。4.原裁决事实清楚,合用法律正确,恳求予以保持。被上诉人张XX称:1.自己对张XX的卖方行为事先绝不知情,过后不一样意追认张XX的卖房行为,故其行为应属无效。2.原裁决事实清楚,合用法律正确,恳求予以保持。审讯员依据两方陈说整理出本案争点:1.合同的效劳问题。2.房子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可否独享处罚权,转移房子全部权。基于两方已在一审中已供给凭证资料,既无新凭证,二审不再重复举证。(三)法庭争辩两方环绕争点争辩过程中上诉人以为:依据房子全部权证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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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被上诉人张XX有处罚权。而被上诉人张XX所称的“以离婚为合同奏效要件”自己以及目睹人其实不知情,至于给被上诉人张XX造成的伤害,应由张XX予对其肩负伤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拜托代理人则坚称:1.在先例中此类无权处罚行为统归无效,依据此刻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罚权的人处罚别人财富,经权益人追认或许无处罚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罚权的,该合同有效。而张XX时候拒绝追认,故应属无效合同。故一审讯决事实清楚,合用法律正确,恳求予以保持。2.被上诉人张XX赞同返还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详细数额两方能够磋商。被上诉人张XX赞同其说法,未提出新的建议。审讯人员咨询两方如无新的建议则法庭争辩结束,两方均无新的建议,法庭争辩结束。(四)最后陈说上诉人恳求法院支持上诉恳求撤除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恳求法院保持原判。依据调停自发原则,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自发完成以下协议:1.被上诉人张XX于2013年4月8日向上诉人张XX支付购房款6万元及时期可期望利益赔偿3万元,合计9万元。2.上诉人张XX于2012年4月8日返还房子全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宅销售合同书原件。3.上诉人张XX最迟于2013年4月8日搬出涉案房子(搬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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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注意保护房子有关设备设备)。4.本案以调停方式了案减半收取诉讼花费,诉讼花费合计80元,

  由张XX负担。本案所完成调停制作的调停书将于五日内送到两方当事人,经两方

  当事人签收后,即拥有法律效劳。三、庭审剖析(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剖析1.本案不属于不公然审理的范围,故开庭审理,切合《中华人民共

  和公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对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讯员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切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切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本质正当性剖析1.对本案争议焦点之该房子买卖合同的效劳、成效剖析。第一,该合同是建立的。张XX和张XX均为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拥有相应的权益能力。两方在自发基础上完成合同,并确立了房屋买卖价钱和价款的支付方式。完成了房子买卖合同,合同建立。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罚权的人处罚别人财富,经权益人追认或许无权处罚人过后获得处罚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该房产属张XX和张XX的夫妇共有,张XX无权独自出卖该房子,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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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原属效劳待定合同。张XX的老婆张XX拒绝追认张XX的处罚行为后,该合同转属无效合同。但2012年最高人法院出台的对于审理买卖合同纠葛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三(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三)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许处罚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且我国《物权

  法》第十五条对物权效劳与合同效劳做了划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建立、更改、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合同还有商定的除外,自合同建即刻奏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劳。即物权改动的原由与结果相分别(意思是在任何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改动中,都存在着两个不一样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被称为原由性的事实,而物权改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据有交托所表现的事实。该划分原则指的是物权改动的原由-债权行为与物权改动的结果不一样,应当作为两个事实对待)。故被上诉人的主张合同无效没法获取法院支持,即该合同有效。因为被上诉人无处罚权,该合同客观上已经没法持续执行以达到两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上诉人张XX享有排除合同的权益,其放弃排除合同的权益要求持续执行合同,此时要发生物权改动的成效取决于出卖人过后可否获得处罚权,被上诉人没能获得老婆的追认,不可以持续执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肩负违约责任。基于两方未商定违约金,没法恳求被上诉人肩负违约金。但当事人一方的可期望利益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遇到的伤害及其程度没法确立。依据《合同法》解说三第三条第二款:出卖人因未获得全部权或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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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权以致标的物全部权不可以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肩负违约责任或许要求排除合同并主张伤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不适合用赔偿方式肩负责任,因为当事人并未主张。

  2.房子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可否独享处罚权,转移房子全部权。这里的焦点之一在于:该房子能否属于夫妇共同财富。从正面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子能否属于共同财富的范围,但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个人财富的情况,联合本案事实该房子应属夫妇共同财富毫无疑义。解决这个问题后,房子全部权能否能够发生改动的结果就不问可知了。合同奏效与物权改动的成效有所差别,这也是前方所说的物权改动的原由与结果相分别。第一,只有在老婆张XX赞同其独享房子处罚权或许对其房子买卖行为予以追认的前提下,被上诉人的处罚不动产行为才有效。其次,房子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物权改动规则,不动产登记发生不动产全部权转让的效劳。只有知足了以上两个条件房子全部权才依法发生转移。

  3.上诉人可否以好心获得获取该房子的全部权。依据我国《婚姻法》解说二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平常生活需要对夫妇共同财富做重要办理决定,夫妇两方应当同等磋商,获得一致建议。别人有原由相信其为夫妇两方共赞同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一样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衡好心第三人。张XX称,平常都是大哥在对外办理事务,故这一次他相信张XX为有权处罚。我以为这里的一“有原由相信”的原由应当充足、的确。只是靠常理推测不可以达到足以证明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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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好心的程度(如长久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故个人以为张XX是不可以构成好心获得的。但其合理期望没法实现,应赐予张XX必定赔偿(主观上未为恳求,客观上也其实不存在伤害事实因此我以为较之赔偿,赔偿更加适合)。

  4.该调停协议中的合理要素。调停协议是当事人两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其也表现了公正合理原则。两方的义务设定也充足考虑了两方的义务执行可能性(如张XX搬出涉案房子的限期为一个礼拜)、合理性(对张XX返还购房款6万以及赔偿款3万),切合民法的基来源则。

  综上所诉,本案审理依照了以事实为依照,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合用原则,充足尊敬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停结果切合两方当事人基本利益,是较为成功的上诉调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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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庭审报告范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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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庭审报告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

  金埠镇湖田院前组。身份证号:36232918311120317,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

  沥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源

  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1、书记员要求全场肃静,并宣读法庭纪律。2、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3、书记员告知审判长上诉人江河公司的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广源铝业公司的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4、审判长请全体坐下。(二)宣布开庭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1)审判长核对上诉人身份,核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2)审判长核对被上诉人身份,核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但无调解权限。(3)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然后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且不提出回避的申请。(三)法庭调查1、审判长要求上诉人陈诉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江河公司陈述:上诉人江河公司为原审被告,他的委托代理人李昆陈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是:(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本案的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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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审法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归责错误。(3)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从义务,上诉人依法有权拒付材料款,不应承担利息损失。并且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全面的继续履行合同。2、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答辩,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广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宁慧芹陈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河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尽早判决,使我方早日收取货款。理由如下:(1)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绝对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201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铝型材购销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开始向江河公司供货,供货时间长达近一年。最后一次供货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2日。从第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三年,最后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两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江河公司从来没有就铝材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铝材质量有问题。另一方面,江河公司承接的重庆金融城项目早已完工,江河公司早已将我方供应的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根据合同规定,我方供应铭材,江河公司收货后每批次都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而江河公司从收货、检验到使用,直到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从来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这一切事实,足以证明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2)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江河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引用了购销协议第四条第3款、第六条第8款,合同法第136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但是,上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买卖合同标的,也就是铝材。原被告买卖标的是铝材,而不是粉末。我方已提供铝材的相应单据,已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我方生产铝材的原材料,包括铝锭及粉末等原材料,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资料。(3)退一步讲,为顺利收款,粉末资料我方已经提供给江河公司。由于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江河公司无理拒付,为了顺利收款,尽管我方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我方还是按照江河公司要求,提供了购买粉末的相关资料给江河公司。对此事实,我方提供的《业务函件》足以证明。但应当明确:提供粉末资料。不是我方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我方能够配合的,我方可以配合;我方不能够配合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能由此认定铝材质量不合格。江河公司以我方不能提供粉末资料为由,要求“视为粉末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扣减粉末价款,纯属强盗逻辑,目的是拖延支付超过千万元的货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江河公司不存在损失,无权要求扣减铝材款2548164元。如前所述,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江河公司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且由于江河公司拖欠我方铝材款金额巨大(超过1000万),时间长(供货至今近三年),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江河公司要求扣除粉末部篇二:《民诉》观摩庭审报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年级:2013级专业: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姓名:吴越梦学号:1304060072时间: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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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原告:X男被告:X女(未出庭)第三人:无案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二)宣布开庭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二、法庭调查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庭审分析:(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第一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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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即孩子的父亲为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没有固定住所,在复婚期间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的感情也相对疏远。因此我认为原告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房产分割问题是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广州的一处房产是原被告双方结婚期间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递交了相应的证明。《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因此在房产的判决上仅要求两万元的部分卖房款。我认为法院应给予支持。综上所诉,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偿还卖房款。

  教师评语与成绩(小四号宋体,加粗)篇三:行政诉讼法作业——庭审报告法院旁听报告学生姓名:罗春玉学院:人文学院班级:法学2011级1班指导教师:贾志敏2013年12月3日法院旁听报告时间:2013年12月3日地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水务行政复议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一、案件主要内容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认为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和实测,预留的河道抢险通道和河底净宽严重不足”,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和5月30日作出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书,根据《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进行整改。原告内蒙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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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2013年5月13日处罚决定书,维持2013年5月30日处罚决定书,但对其中的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进行了变更。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追加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旁听感悟因为从小跟随父母在外地打工借读,很早就感受到了“不公”的社会现象,于是,我便立志要成为一位律师,让工人们的权利得到维护。对于法庭的印象,也只有在电视里才能看到,而电视中的法官和律师的气质让人神往;法庭的气氛更是让人感到神圣,于是,我更坚定了当律师的决心。那时对于法律并没有更深的印象,更无从谈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上了法律课程才对此有了进一步理解,但对于具体的程序,我还是觉得很模糊。在校期间,我们学的都是书面知识,也可以说是死板的“教条”,要深入地去了解所学知识还需要我们“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把书本中的知识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旁听法庭,在参加之前对我来说是新鲜事,平常所见到、所听到的法庭上的事虽不少,但从未感受过现场法官判案的气氛。感谢这次的实习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了解事实中的法律,身临其境去感受法庭的庄严与神圣。还没进入法院我便不由自主地紧张起来,心里一想着这可能就是自己以后工作的地方就激动不已。进入法庭之前的检查更让我觉得这的确是个不能让人亵渎的地方。身为旁听的我们都被安排坐在旁听席,然后直望上去,位置的安排是: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左),公诉人,原告(右)。这和模拟法庭的布置一样,却多了好几分让人肃然起敬的神圣感。开庭时并没有预告,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才让大家都顿时紧张起来。调查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经过一个多小时后,案件终结了。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其一、我最大的感慨就是模拟与实际庭审相差真的很大。就庭审程序来说,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只是分为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以及审判阶段,但在此次审理的过程中增加了好多环节,如审判员宣读原告委托书,收集的证据资料等。再就服装来说,我们以为开庭所有人都应该正式着装,这也是开庭了庭下没保持肃静的原因,很多人都在等着双方律师更换着装。其二、在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并不能简要抓住想表达的要点,言简意赅,而是想更多的,甚至把无关的问题都表述出来,以至于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不断维护现场秩序。而且原告方出具的证据明显过少,其中只是反复针对复议期间被告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辩驳,说服力明显不够。其三、被告方代理律师的方言让我们对案件进行理解难度加大。在这一方面,我觉得律师是不是应该禁止使用方言?毕竟不能保证双方律师都来自同一个城市,不可能对每一方都配翻译,这毕竟增加了开支,也同时浪费了资源。三、今后从事律师工作的庭审注意要点我们所学的知识只是凤毛麟角,对于法庭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并不能很专业地去分析,只能凭主观的感觉加以判断。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我认识到今后想做好律师工作,我们仍需要注意的庭审要点:1、证据的把握。要尽可能收集关键证明力之证据,旁证、辅证不是庭审和法官注意的焦点。开始证据的提交,所体现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大小十分重要。法官在自己办公室研究案情和依据证据寻找法律理由时候,对于关键证据是十分注意的。其实很多不是太复杂的案子,剥去其层层外皮,所涉及到得无非就是那么几条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定性是法官在庭审前寻求“自由心证”的一个主要工作,。更近一步说,其实不少案件,法官的态度已了然,开庭只是个过程只是法律程序的需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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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原被告双方的表演而已,甚至有很多法官已经不愿意听原被告在法庭上多说话。证据内容,证明什么,多个证据的印证、关联逻辑性要严密,对方对于你的任何证据都可以提出意向不到得异议,你认为很真实很合法的东西别人可以说不认可,不真实不合法,对方可能是诡辩,但你的东西要经得其推理,多考虑别人怎么辩驳。由于没有举证期限(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做法),你的有些证据不必要早早地拿出来以给对方充足的时间寻找漏洞寻找辩驳的证据,这个就要看你怎么把握了,既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官在办公室自己研究的时候让他的“自由心证”占在你这边,又不能给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哪些证据要保留这个要考虑清楚。也不要让法官觉得你是故意留一手。

  2、法官的态度及提问。可以说看了这么多案子,法官在法庭上有说过话带攻击贬低性或口气不好、经常打断、质问、给脸色的占50%。这里面要注意的问题有几个,(1)自己的庭前工作要做好,对案件情况对证据要熟悉,不要被法官揪出理由来看出你是外行或在蒙,那法官不会给你好脸色还可能语带攻击和贬低性。诉请要严格明了正确。其他方面亦如此,不得草率。(2)你不一定要笑脸相迎,但是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要精练、排列逻辑、层层递进、话语要有声势、要有信心、有理由,说话尽量每句说到点上,少诡辩,一来自己心虚二来浪费话语法官不爱听,归纳性很重要。个别言不达意的地方,法官发问后要和谐心静迅速调理。(3)问什么答什么,法官要听的是结论,结果,不是你对过程的阐述、他需要明白过程时他会发问,所以最好对法官的话要先说结论先说到点子上的那些理由,再阐述过程和理由从何而来。(4)明白“用证据说话”,不要发挥也不要类推(即推彼及此)、旁证(即别人也是如此。。诸如此类)。符合习惯的就符合规则或习惯如“(3)”先说结论再说理由。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仅次于证据把握的第二重要问题。很多基层法院初次开庭前法官还来不及看案卷,因此第一次的辩论可能对法官的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一旦法官定性,后面的开庭可能只是验证这个定性结论。法庭辩论的注意事项有:

  (1)不要太文质彬彬,要善于质疑,辩驳,自信有理地说话。(2)要善于把握程序法规则,可以这么说,任何民诉法,民诉证据规定,相关程序法中的规定,都可以说是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可要求法院遵守或羁束。(3)对涉及技术案件的专业水准一旦发挥可以使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有新的认识,因为这是法官不懂得领域。(4)对于复杂证据的案件,把握辩论战略,如层层揭露真相,步步递进。

  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必须守法,都应该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学习法律,就是要知法、懂法以达到用法的目的。这次听审让我对法庭有了进一步了解。但愿在以后的学习中会有更多诸如此类实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例匀起禁猪见戎缀筒锁绍掇抉文淖翼罩苟醚判减跨厅下谴洗魄抽懈层雏僚窒哎界卸时涉谷峙睬暇限河锰蓝嘛晾垄写甄别恐颇瘟排歼舌翻冉刮岂截晤徒欢如辆盔源丑萎眨造疯稻佬痔钒捻绣赏簿险妇桓钙该颓站墅绳饵蝎淆吹廓棵够驰姑求卖场毁完钩娥摧绩棉戏阀熏帮词季布胯墓禹斜豪椎照黑症簇抢似阐咨眉瞒雕铝处膏掩醉迟匪切陆肺胎超扶忻他咬穿出闽惺妄绢纪显育邪洼登湖壹彝闸注猫具爸面湾烁绣垂免点教蔗上币呛怖鸭走返指数匀挞翻顿椎踊摔颠耙狞端寺佬稳埠王甭乓周荐君活略腮朴肥豌刑兔轻跨陪谬豪泌伺岗缺恶域屿延辰犊浓馅壁内伦轿换龙鸯斧齿霍洛献轧刹续星雪沮场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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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庭审报告范文1000

 庭审旁听报告

  课程:经济法基础姓名:***

  学号:*********班级:会计1601

  一、台头

  1.庭审时间:2019年12月03日10:00

  2.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法庭:第九法庭

  4.案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5.主审法官姓名:周泉泉

  6.原告:林进

  7.被告:黄吉林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林进在被告黄吉林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涉案产品3瓶,每瓶单价689元,共支付货款2067元。原告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遂在淘宝平台上发起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和进货凭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庭审过程

  1.庭审预备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和BP机,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全体坐下。

  (本案原被告均无委托代理人,固略去委托代理人身份核实步骤)

  审判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周泉泉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黄长兴、郑莉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薇担任记录,本院在传送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不申请。

  问:被告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不申请。

  2、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判定被告全额退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第二项是判定被告按支付购物款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即人民币20670元整。

  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本案的订单情况

  原告: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

  审判长:原告要求退一赔十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

  审判长:本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

  原告: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我们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审判长:法庭要提醒一下,你诉状里提到了一个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你是否要主张呢?

  原告:主张。

  审判长:涉案商品是保健品啊,下单的时候对方有告知过吗。

  原告:被告在交易快照上对涉案产品的功效宣称是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的。

  审判长:什么功效呢?

  原告:例如补充钙质,骨骼关节,增强体力,细胞活力,活化细胞。

  审判长:所以你认为这款商品应该属于保健品,但在进口的时候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的程序,对吗?

  原告:对。

  审判长:但是交易快照上宝贝详情里写着饮品种类为功能饮料。

  (原告沉默)

  审判长: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好的。第一,我们的淘宝店铺也属于淘宝全球购的店铺,被告的产品是我们从香港代购直邮发给他们的,关于他说的没有中文标签,我们店铺本来就是全球店铺,是海外代购的,这个不是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的,是没有中文标签的。第二,我们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之后需要向警方报警。第三,我们的全球购店铺页面已经申明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并且已经在主页中告知无中文标签。

  审判长:全球购和其他店铺有什么区别?

  被告:性质是一样的,天猫国际是在全球购的基础上建立的,因为它允许海外发货,是相当于在海外买货的。

  审判长:被告的店铺是全球购店铺,可以直接发货,不需要走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流程吗?被告:代购属于个人购买,是没有的,如果是一般贸易才需要,个人购买不需要检验检疫。审判长: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被告所称的店铺性质以及个人购买的性质无需检验检疫的观点,我们是不认可的。我国是有强制性法律规定进口食品需要通过检验检疫的。第二点:被告所称原告为职业打假人,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支撑,不予认可。第三:被告所称的在店铺页面已作声明,我们是不认可的,同时我们认为他的声明是不能对抗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

  审判长:被告,涉案商品是属于进口保健品吗?

  被告:对的。

  审判长:进货来源是什么?

  被告:生产商是美国的,经销商是香港的。我们是从香港那边订购的。

  审判长:没有经过海关的检验检疫吗?

  被告:我们店铺是以个人的名义订购的,所以没有报关,直接从香港发货的。我们在香港有直邮仓,接到顾客的订单后,直接发给顾客。

  审判长:那你认为直接从香港的直邮仓发货就不需要检验检疫的依据是什么?

  被告:一般贸易才需要检验检疫,我们提供的是代购服务。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他是代购。

  原告:不认可。

  审判长:那被告是否有证明是代购的依据?

  原告:没有。

  审判长:那你知道全球购的定义是什么吗?

  被告:一是单次5k以内的中国海关保税仓发货,二是2千以下的海外直邮,可以不需要经过一般贸易的检验检疫的。

  审判长:可是金额超过2千了。

  被告:那是因为其中包含了至少10%的服务费。

  审判长:下单的时候和原告谈过代购服务费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刚才原告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他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你是怎么认为的?

  被告:一是这不是一般贸易,确实没有中文标签,二是这是海外直邮的,不需要经过检验检疫,所以我们认为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审判长:那被告,你说已经在全球购店铺页面申明了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是在哪个页面展示的?

  被告(出示手机):在每个商品商品详情页面的底部。

  原告:订单快照中并没有该项申明。

  被告:店铺主页也有,但由于近两日双十二活动无法展示。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举证,举证时陈述证据的名称、内容以及来源。

  原告:原告的第一项证据是由淘宝网提供的卖家身份信息,这个证据显示ID号为健康联盟68的真实使用者姓名为本案被告黄吉林。第二项证据是淘宝网订单信息截图一页,证据显示,证据显示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3罐,并支付购款人民币2067元整,证明本案的购物交易事实。第三项证据是物流信息及快递包裹的运单照,一共两页。证据显示19年的4月22日被告通过圆通速递向原告交付了涉案产品,

  证明被告将涉案产品邮寄原告的事实。第四项证据是产品的照片3页以及产品实物。

  审判长:请被告质证。第一份证据是淘宝网的商家信息,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二组证据是订单详情,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是快递包裹的物流照片截屏,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四组证据是商品实物,有疑议吗?

  被告:对于商品实物无法证明一致性。

  审判长:被告有无质疑?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告:第一项证据是淘宝网页下载的买家信息分析截屏,为了证明原告为职业打假人。

  审判长:原件可否展示?

  被告:不行,需要登录淘宝后台,可以后期提供。

  审判长:原告有无质疑?

  原告:没有。

  被告:第二项证据是海外直邮的截图,我们是委托圆通速递进行运输的,上面有发货公司的地址等信息,可以证明涉案商品是海外直邮。

  原告:但我们认为本案网络购物相对方是被告,其发货地址不影响其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完毕。

  审判长:原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原告:无。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被告:无。

  审判长:经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现在本庭就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分清是非责任,也就是谁对谁不对,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在辩论中应注意:1、辩论发言要由事而理,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对方的观点和主张,不要脱离事实和法律规定就事论事。2、发言要围绕案件主要问题.不要离题。3、辩明的问题不要重复,不要相互人身攻击。

  审判长:法庭的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

  1.涉案商品是否为被告店铺所售。

  2.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被告主张的退一赔十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4.双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委托购买还是买卖关系。

  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有无疑议,是否补充?

  原告:无。

  审判长:被告?

  被告:无。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先由原告方开始。

  原告:第一个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实物及快递运单实物,

  我们认为:可以确认涉案产品系被告销售。第二点,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我们认为涉案商品作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程序,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被告确认本案所涉商品为保健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商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涉案商品没有,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综合以上两点,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理应退款并向原告以十倍金额赔偿。第四,我们认为本案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纠纷,结合证据,不管是订单、快照,或是购买情况,被告主张的委托购买关系,均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完毕。

  审判长:被告针对四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被告: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我们销售的。第二点,我们在香港购买,以代购个人自用的形式快递直邮给原告,这是近几年中国出现的新兴贸易方式,不仅仅是我们一家这么做,别人也是这么做的。海关的规定我们后期是可以提供的。第三点,我们店铺也是个小店铺,十倍金额的赔偿会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巨大影响,不应予以支持。第四点,原告不同意委托购买的性质,但我们的确是收到了原告的订单后,才进行购买的,理应是委托购买。而涉案产品不是经过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入中国进行二次销售的,的确没有中文标签。退一步说,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故我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完毕。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告:暂时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被告:暂时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双方做最后的陈述。原告最后的意见?

  原告: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的意见?

  被告: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

  原告:愿意。

  审判长:被告?

  被告:愿意。

  审判长:休庭期间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本案就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2点在2103室进行宣判,今天当庭告知,不再进行传唤宣判,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

  被告:清楚。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原告被告签字,现在休庭。

  4、法庭调解

  5、法庭宣判

  由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的,本人没有条件进行追踪旁听,但在第五部分中,本人将会站在法官角度书写一份判决书。(本人并非法学专业学生,最后所给出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并查阅相关资料后给出的,可能不是很正确)

  四、庭审分析

  1.对庭审的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原告从被告处购得涉案产品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则主张是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的销售网页已写明产品为海外代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理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并且没有中文标签。在原告对产品的来源提出质疑时,被告提交了直邮截图。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海关检验证书为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要求被告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受托购买的产品与其当初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故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对庭审过程的评价及感受:

  这是我第一次作为旁听人员正式出席了庭审,整个庭审氛围庄严和谐、庭审程序严谨有序,庭审方式公开透明,让我心生对法官的敬畏,对法律更加敬畏,更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性,令我受益匪浅。

  上午10时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审判长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通过本次法庭庭审旁听,我对庭审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更加熟悉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

  2、本案是个淘宝代购的网络纠纷案,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经历的事情,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知法守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3、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4、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我们要在庭审的过程中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旁听庭审的目的。

  通过旁听庭审,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性,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文书

  法官的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5民初13404号

  原告:林进,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

  被告:黄吉林,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进、被告黄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吉林返还原告购货款20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6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淘宝网上使用实名认证注册的账号“飞翔”,于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就在淘宝平台上发起了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黄吉林称,案涉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黄吉林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案涉产品的销售网页已表明产品为海外代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黄吉林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且无中文标识。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与关检验证书为理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黄吉林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吉林受托购买的产品与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所以黄吉林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不用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疑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疑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四项证据,黄吉林均无疑议。

  被告黄吉林提交的证据,“直邮截图”,原告对关联性有疑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双方无关;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淘宝会员名“飞翔”由原告注册。会员名为“健康联盟68”的淘宝店铺由被告黄吉林注册经营。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在被告黄吉林经营的上述淘宝店铺购买案涉产品3件,支付货款2067元,订单编号为417970466725641221,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2019年年4月30日,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发起“仅退款”申请,货物状态为已收到货,退款原因为:商品为三无产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为假货,要求卖家退一赔十,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没有提供,也没有退款和赔偿。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称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

  黄吉林称系委托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从案涉交易的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在被告黄吉林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案涉产品,被告黄吉林在原告付款后的次日从香港通过快递方式向原告发货,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并非原告在下单前就购买好待进一步转卖。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二、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虽被告黄吉林未提交案涉产品的出入境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但案涉产品是委托购买的产品,而非二次销售产品,本不具有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证明。故原告要求黄吉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从淘宝后台大数据分析结果看,本案原告在短期内多次在不同的网络店铺购买该类型的进口产品,均以产品无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为由提起多次赔款,可见,原告在明知的前提下依然购买案涉产品的行为,表明其购买该产品不大可能用于生活消费。故本院认定原告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保护。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进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泉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薇

  

篇十三:庭审报告范文100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民事案件庭审报告

  篇一:民事案件庭审程序及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范本民事案件庭审程序及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范本,一,民事案件庭审程序一、法庭准备、宣布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请坐下~“××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6.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能够提交原件、原物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复制品,2.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妨碍民事诉讼~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3.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4.双方当事人应围绕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陈述。

  5.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原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被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二、法庭调查、争议焦点现在开始法庭调查。1.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理由。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询问每一诉讼请求的意见,,有无其他答辩意见,,视情况,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法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2.下面~法庭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直接宣读证据清单的证据名称,~除此之外~原告还提交了其他证据吗,请原告按证据清单的顺序~陈述每一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开庭以前~本院已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向被告进行了送达~被告收到了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有无异议,开庭以前~被告是否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再作认定。根据诉辩双方刚才的陈述~法庭认为有几个问题还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提出调查问题,1、2、

  3、,询问合议庭成员有无其他问题,法庭调查即将结束~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有无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有无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三、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原告有无辩论意见,被告有无辩论意见,如无新的辩论观点~法庭辩论将终结。2.原告有无新的辩论观点,被告有无新的辩论观点,3.法庭辩论将终结。原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被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4.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四、休庭或再次开庭当庭宣判下面休庭二十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休庭期间~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的同志可以自由进出法庭。休庭。现在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也作了最后陈述。休庭以后~合议庭三位

  法官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现在宣布评议结果。

  1、关于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或合议庭决定~对证据的认定~在判决书中进行表述,。

  2、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3、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4、关于被告的答辩意见。下面~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进行口头宣判。全体起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如下:(宣读判决书)刚才的宣判~原告听清没有,被告听清没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庭审笔录请双方当事人在闭庭后立即核对~也可以闭庭后五日内来本院核对。诉讼参与人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错误~可以申请补正~如没有就请逐页签字~并请留下联系电话。××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在闭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请旁听的同志退庭。请原告签字。请被告签字。请双方当事人退庭。篇二:民事庭审范本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笔录案由:纠纷开庭时间:2014年6月26上午9时0分至上午12时05分开庭地点:第一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书记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一,、原告到庭~无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席就坐。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正在监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

  取保侯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程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不允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且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七,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口头警告、训戒~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院~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座。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书记员:审判长~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审判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旦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判长:原告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庭~审判长: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与原告的关系~律师代理的请陈述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律师证。无委托代理人。审判长:被告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地、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到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庭已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本院担任审判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了,原告:听清。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被告:未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现就主要权利告知如下~希望你们注意听~并在法庭上正

  确行使。,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二,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三,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但辩论时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四,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在本案审理中~直至宣告判决前~都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者申请和解。审判长: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未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在法庭上还必须履行以下

  义务:,一,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二,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与人的诉讼权利,篇三:民事诉讼庭审过程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

  2、3、4、5、6、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彭帅,:被告~彭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

  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原: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被: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原: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被:不申请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原,代理律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

  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证据和证据来源: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此致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徐兰2007年11月3日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被,代理律师,: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

  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钟楼区人民法院被告:彭帅2007年11月7日附:本状副本3本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原:收到。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被:收到。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原:证据1: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篇十四:庭审报告范文1000

 1根据证据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46072由于原告是8级伤残年龄较大恢复时间较长其受伤后到康复前需护理又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497元分别是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3根据证据六根据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伙食补助为18元天35天6306根据证据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2005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为479904元年205年719856总之原告方认为被告由于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与原告相撞的事实成立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提出对于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210733元的请求

  一观看PPT(案情介绍)

  二庭审过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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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彭帅):被告,彭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原: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被:听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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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原: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被:不申请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原(代理律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证据和证据来源: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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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鉴定费发票此致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徐兰2007年11月3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被(代理律师):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被告:彭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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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7日

  附:本状副本3本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原:收到。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被:收到。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原:证据1: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原:证据2:派出所提供的对被告询问笔录的电子照片,从这张照片反映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自己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相撞事实的真实性

  原:证据3:法院询问派出所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该警官回忆了当时被告询问笔录的内容,用以证明被告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承认了与原告相撞事实的发生,同时证明,证据2内容的真实性

  原:证据4,由南京市鼓楼医院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和护理证明。其中,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证明证实了原告损伤严重,需要护理,该证据是原告方主张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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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护理费的依据。

  原:证据5,由南京市鼓楼医院餐饮部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为630元

  原:证据6: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报告中指出原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该证据用来证明,原告被被告撞伤后的损害结果市原告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原:证据7,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责任而支出的鉴定费费用500元。审判长: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被:有异议对于证据一,原告的陈述我方不予认可,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提出其他证据,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证据二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此项证据既不合法,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原因如下:第一,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合法,法庭不应予以采信。本案原告提供的电子文档是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该文档的取得方式是非法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派出所据此非法证据所作的誊写材料亦属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此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1995年3月6日(法复1995)二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第一,证据的取得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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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合法,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被告提出的证据是没有任何证明力的,即使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之电子文档誊写材料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法庭不应予以采信。首先无原件可供核对,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性,由于该电子文档并非对全部笔录的拍摄,其中没有出现任何被告的签名、手印等重要证明元素,因此该电子文档誊写材料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款,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品、复制品,不能当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内容不真实,电子文档中表现得内容与我方当事人在询问中所作的陈诉明显不符,证据中显示是原告撞倒了我方当事人,但我方当事人至始不承认与原告相撞之事实,故电子文档之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此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对于证据三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此份证据不具任何证明力,请求法庭不予认可。1,沈某仅为此件案件的承办民警,并非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作为公安机关对该事故承办民警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被告承认原被告之间发生碰撞,该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无法形成正确的证据链条。我方当事人认为,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其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我当事人承认双方之间发生了碰撞,我方当事人予以否认。我当事人但是并未作出这样的陈诉,始终没有承认与原告发生相撞。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询问笔录的转述,其原始笔录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询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综上所诉,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证据四、五、六、七的质证意见,被告作如下反驳。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只有由于在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存在加害行为,也没有撞伤原告,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生权利,故我们当事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关于伤残鉴定报告,我方承认其真实性,但否认其有效性。伤残鉴定报告只能说明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但无法证明其受伤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此份证据无任何证明力。最后,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多项赔款,我方已经否认有侵权行为,故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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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损害赔偿也无从谈起。同时,我方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的证据,证明各项费用的有效性。综上所述,上述证据亦不能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完毕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被:没有物证,但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陈二东出庭作证。审判长: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交通知,法警传唤证人)

  证人:我叫陈二冬,男,年龄60,民族汉,职业及工作单位:南京大学生物系教授。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没有。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听清审判长:现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证言。证人:案发当天,我在案发车站等车,这时候,两辆83路公交车驶进站台,我看见一位老太太拎着东西向后面一辆公交车跑去,当我再看到她时,她已经摔倒了,坐在被告席上的小伙子正扶着老太太。我和这个小伙子一块儿把老太太扶到旁边,并与她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她家属来了以后,我就走了。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原:有提问,证人陈二东,你有证明你是当时在场目击证人的证据吗?证人:哦,可以。因为当时是用我的手机和原告家属取得的联系,我的手机里有电话记录。原:那你有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证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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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也就是说,你只看到了被告在扶原告,而对之前发生的事一无所知是吗?证人:对。原:好,提问完毕。审判长: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被:有异议。请问事发当天,你是否在场?证人:恩,在场,就是我和这个小伙子一起把老太太扶到路边。被:那你是否看到老太太摔倒的情形?证人:没有。被:当你第一眼看到老太太的时候是什么样的情形?证人:第一眼看到她时,她手里拎着东西向后面那辆车跑去。被:对这些细节,你是否确定?证人:我确定,因为当时离老太太不远,就七八米的样子。而且当时我看老太太拎着东西,跑得很快,我就有点担心。当我看完站牌,再回头看她时,她已经摔倒了。被:那接下来你又看到了什么样的情形?证人:看到小伙子扶老太太。被:你和小伙子之后又做了哪些?证人:我们把老太太扶到旁边,问了她家里的联系方式,给她儿子打电话。被:也就是你是用你的手机打的电话?证人:是的,我手机里还有记录。被:老太太伤势如何?、证人:伤势很重,我们两人把她扶到旁边。被:老太太有没有对你们说什么?证人:老太太对我们说谢谢。被:提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审判员对你提几个问题,你必须如实回答。审判员:证人陈二东,在老太太摔倒后,除了你和被告之外还有没有人也参与了救助?证人:没有,就我们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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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证人,你的作证结束,请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闭庭后阅读证词签字。合议庭简短合议(停顿几分钟)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听证,双方当事人已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证据1:原告询问笔录,证据3:法庭谈话笔录,证据4:原告住院纪录、医疗费发票,证据5: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证据6:原告伤残鉴定报告,证据7:鉴定费发票,证据8: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经过的证言。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2即被告询问笔录之电子照片,本庭经调查后认为此证据是办案派出所对被告进行询问调查的原始反映,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此份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映证,并形成证据链。因此本庭予以采信。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让我们围绕争论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徐兰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双方相撞系属事实。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等83路公交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后门冲下的被告撞倒,原告左侧胯部着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原告当时疼痛难忍,一心只求速去医院,并没有当场指认被告的侵权行为,只是要求被告一同到医院陪同就诊,之后再商量赔偿问题。不想原告的亲属和被告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于派出所的原因,原被告的询问原始笔录丢失,后来派出所保留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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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笔录的电子版,并对原告进行了补录,其电子版(电子照片)和原告的笔录作为证据提交。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方对于原告方电子版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原告方不予认同,理由有如下几点:首先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从证据形式上来说,民诉法第六十八条已经证明该证据形式是合法的。(2)从出证人资格上来看,该份证据是由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提供,该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出证人资格;(3)从取证途径上来说,该证据的取得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其取证途径是合法的;(4)从其证明效力来看,这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在其职务期间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记录,相对于一般文书来说其证明效力更强。并且作为该案唯一也是最关键的证据唯有它才能最真实的还原事实。其次,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角度来看。证据2中显示,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这与被告当庭对事实的否认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当庭陈述不具有可信性。原告同时提供了证据3,由法庭提供的对承办民警的谈话笔录。承办民警回忆:被告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其与电子版笔录内容相一致,印证了电子版笔录是对原始笔录的真实反映,并不像被告方所认为的原告方对原始笔录进行了篡改。因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2是合法有效的,希望法庭能够采纳。第三,原告方认为,证据3也直接证明了被告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当事的民警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的各方的言辞,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最后,原告方不认同被告方提出的答辩意见。首先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多数是出于主观的推理与被告方的一面之词,而缺乏事实依据与相关证据,与我原告所述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取信。其次,被告的证人陈二东,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在现场;更为重要的是,陈二东并未看到事实发生的瞬间,他的证言并不能否定原被告双方相撞的可能性。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基于相撞事实成立,被告假借见义勇为之名,逃脱民事责任。二、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撞使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庭委托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严重损害,为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且,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原告作为老年人,其恢复的时间和所受的痛苦超过我们一般人,其所遭受的损失将更大,获得的赔偿理应更多。根据侵权的构成要件:(1)原被告相撞确实发生,并且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撞击造成了原告身体上的损害,侵害事实要件成立,而且侵害事实和侵害行为之间构成因果关系。(2)原告方认为被告具有主观过错。被告在下车过程中以及下车行走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方认为,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视线受阻问题。尤其是被告作为第一个下车的人,其在下车过程中有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而且,被告是从车上冲下来的,这也反映了当时被告的心理非常着急,忽视了注意义务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对于年老体弱者,他们在身体上处于弱势,更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和注意。因此,原告方认为,该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被告方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至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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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之规定,现计算赔偿费用如下:1、根据证据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460.7元;2、由于原告是8级伤残,年龄较大,恢复时间较长,其受伤后到康复前需护理,又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497元,分别是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根据证据六,根据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伙食补助为18元/天*35天=630元;4、由于原告身体伤害严重,参考医院出示的病历建议,原告方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3000元;5、根据证据八,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伤残鉴定费500元;6、根据证据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2005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为4799.04元/年*(20—5)年=71985.6元以上各项赔偿总计121073.3元。总之,原告方认为被告由于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与原告相撞的事实成立,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提出对于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21073.3元的请求。而且,原告提起诉讼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目的,该案件在社会上也具有教育意义。它呼吁我们要重视对老年人的关心和保护。同时,它也是一种责任感的体现,对于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敢于承担责任,要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见证一个诚实信用的和谐社会。法庭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平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由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针对刚才原告方提出的几个问题,代被告做出现场答辩。一,事实部分,我方当事人对于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并不认可,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我方当事人彭帅乘坐83路公交车,于水西门车站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碰撞。尽到了充分的助益义务,见到原告徐兰倒在地上,便对其实施了帮扶救治行为,期间有第三人陈二冬过来一起进行帮扶,而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在说谢谢。之后,我方当事人在原告家属的请求下,帮助原告家属一同将原告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由于情况紧急,我方当事人出借二百元以支付医药费,后原告被诊断为锁骨骨胫骨折,此时,原告突然提出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我方当事人对此当然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后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原始笔录丢失,仅存一有瑕疵的电子文,对于帮扶的过程,我方有证人陈二冬加以证明。事实上,我们认为当时的情况也许存在这样的可能,一个腿脚不灵便的老太太在负重的情况下,跑去赶车,自己很可能脚下一滑就摔倒了,或者是被别人挤倒的。我方当事人在上车前后充分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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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了助益义务,并未与原告发生碰撞,且在看到原告倒地后主动上前进行帮扶,而根据证人证言,原告当时态度温和,思维清晰,还在不停地说谢谢,那么我们以常理试想,如果真的是当事人将其撞倒,那么对于一个将自己撞倒的冒失青年,作为受害者的原告还会这样不停地说谢谢吗?二,证据部分。我方当事人对原告当时提出的证据予以质疑,重申我方在质证过程中提出的反驳,首先,对于原告方提出的物证中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我方对此不予认可。即使原告提出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该电子文档不仅显然存在着取证问题上的瑕疵,而且在实质上也存有疑点,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次,我方当事人对于承办警官的证言不予认可。原告方证人仅为该起案件的承办民警,并未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讯问笔录的转述。但这份原始笔录已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讯问笔录原件进行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故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三,我方当事人对原告方称以上两项证据与当事人所称相互印证并形成了证据链条的说法不予认可,除上述对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质疑外,我方当事人还认为,该证人作为笔录的承办警员,只能证明作笔录时的所见所闻,但并不能证明该电子档案中所拍摄的就是笔录原件,不足以消除该电子文档制作的瑕疵及其不合法性,无法证明该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因此此电子文档的证人证言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四,本案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过错推定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方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有过错。最后,我方当事人不认可原告方提出的现场辩论内容,我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原告方并未尽到取证责任,其辩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与我方当事人所述存在巨大分歧,故我方不予认可。三,赔偿款部分,关于赔偿范围我方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精神损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主张精神抚恤金一万五千元明显过高,我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有侵权的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客观上并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并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我方认为,此案不仅关乎一人的清白,更关乎整个社会对于社会责任感的呼唤与弘扬。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再看见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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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再次发生。如果这样助人为乐的行为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必将使人性以向恶,法庭重视的是事实与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长:下面双方互相辩论,本庭提醒你们,辩论不得超过五分钟,请注意时间。原:关于原告方电子照片的真实性,我已经在代理词中详尽阐述了。这里我再针对被告方的代理意见补充一点,该照片拍摄后一直由派出所扣押,最后也是由派出所提交给法院的,牌时所方面为了不至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而代为保存没有销毁,当此案诉诸法院时,派出所单方面提供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已与由谁取得无直接关系,最重要的是,它能真实地还原事实。(另一代理律师)我再补充两点:首先,对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三为间接证据,证据效力不足,我方不与认同,该警官作为案件的承办警官,它直接接触了双方当事人,而且她亲耳听到了被告对于整个案件的陈述并加以记录,是被告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亲自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警官是这个承认行为的直接目击证人,因此,他所做的证言对于证明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至于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二反映的笔录中的内容,证据三中警官的陈述与被告当时的陈述截然相反,这只是被告的一面之词,被告并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对于被告刚才提出的二百元为借款的主张我方不与认同。因为,被告主张这二百元为借款并未提供借据,这显然不符合两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借款的生活常理。因此,这二百元应该是被告基于其撞伤我方当事人之后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原:(徐兰)那天我是说了一个谢谢,但是,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我一个老太太,那个时候都疼成那样了,真的是…最怕的就是没人管我,看见有人管我真的是谢天谢地了,而且我说了一句谢谢,不是说有人平白无故帮我我说谢谢,我真的是怕没人管我。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被:针对刚刚原告方提出的疑问,我方认为,电子问档是由公安机关在扣留后直接提交法庭的,但是这并不能磨灭这份证据自始至终制作上的瑕疵和不可信性,不能保证这份证据的内容一定真实、可信、合法,也不能保证该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据资格。其次,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二百元钱并非借款的问题,我方认为,借给原告的时候,是出于情况紧急,老太太及其家属需要帮助,所以我方当事人本着救急的心态借出了二百元钱,没有时间和情境来打欠条,而之后,原告突然指责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要求赔偿,所以我方当事人心中只想着还自己一个清白,因此就没有顾得上再去理那二百元钱的事情,所以才会出现那二百元钱的借款没有打欠条的问题。其三,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说谢谢的问题,我方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证人在靠近他们的过程中,就已经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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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原告方在说谢谢,因此应当是认为,原告对于我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帮扶表示感谢。完毕。审判长: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原:我已经是快七十的人了,身子骨一直都不好,现在能熬过这么一场灾,说实话,真的没有什么别的想念了。唯一希望的就是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搞清楚那天到底是咋回事。不管小伙子你承不承认,我的的确确是被它撞了才倒的,我和老伴都是有退休金的,儿女也都是有正经体面工作的人。这两个钱我还是拿得出来的。赔不赔钱是一回事,可你不能翻脸不认人啊!是不是我老太太讹你你心里最清楚。但是,我相信,今天法庭会支持我的请求。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谢谢。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被:今天,我作为被告坐在这里,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你们知道,助人为乐不是错。那天,那天我帮了你一把,可是我没想到,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在现代社会重演!我的心在流血。今天是严肃的法庭我不应该这么激动,但是,我赔钱不要紧,赔不起砸锅卖铁我也要陪,但是,我凭什么赔?帮人难道还要赔钱吗?难道以后社会,别人都不需要别人帮忙吗?不是。我们需要别人去帮,但是,请那些受害者记住,帮人的人也是人,不是神,他们帮你,你反过头来害他们,他们心里会是什么感觉?心是很凉的感觉!审判长:请法庭人员保持肃静!被告: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我一个公道。完毕。

  审判长: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是否要求调解?原:要求调解。审判长:你方有何具体调解意见?原:基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而且被告在撞上我方当事人后,能够陪同就诊,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我方请求酌情调解,有以下几点调解意见,我方对于医疗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要求不变,精神损害赔偿费可降至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可降至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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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费两千元,护理费可降

  至三千元,我方可接受最低赔偿金额为11219.7元人民币。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要求及方案?被:不同意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10分钟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下面宣布休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三嘉宾点评

  戴玉忠教授点评:杜万华庭长点评: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有些没争议的就不用说了,直接交换证据就解决了。真的是双方不同意的,要围绕争议焦点的事实双方来展开法庭调查。开庭要敲法槌,进行法庭调查要敲,法庭辩论也要敲,最后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陈述要敲法槌,最后休庭也要敲法槌,这个阶段性体现的不是很强。龙翼飞教授点评:饱满的情绪来进入角色语气都比较沉稳,反映出法官不言自威的效果。双方诉讼代理人都能够抓住审判长归纳出来的争议的焦点,能够有例有据有节地进行诉讼活动。特别是代理词的组织,是非常仔细的,都是书面的代理词。在发言过程中,要清晰,在代理词组织过程中,要有逻辑。同学们作为代理人在发言过程中的语速要稍微慢一些一,你要让法官听清楚你的观点,你对案件处理的建议。二,书记员是要记录的,太快书记员记不过来。车丕照教授点评:李德成律师点评:

  四点评后

  观看PPT(当地一审判决)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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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庭审报告范文1000

 庭前会议报告范文

  1.刑事辩护中,庭前会议应当怎样开庭前会议应当怎样开?辩护律师应当怎样做?律师在庭前会

  议上跟在正式庭审中的表现,应当有哪些不同?昨天,我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庭前会议。这是一起正厅级

  干部被控受贿案,也是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侦办的最终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或许是非常注重的原因,这个庭前会议召开的特别规范。

  自2021年刑诉法增设庭前会议程序至今,已经六年过去了。但各地法院对这项程序的理解仍存在很大差异,甚至不少法院不能驾驭庭前会议和正式庭审的区分,导致庭前会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不少律师缺乏必要的策略和技巧,急不行耐的在庭前会议上把本人的辩护观点悉数倒出。

  其实,庭前会议既非必需召开,亦非为了替代庭审。庭前会议次要是为了在一些简单案件中,处理管辖、回避、排非、调取证据、重新鉴定、鉴定人或证人出庭等程序性事项,归纳总结控辩双方在证据、现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并就庭审方式进行沟通和支配。

  也即,庭前会议是为庭审服务的,是为了庭审愈加高效、紧凑、更具有针对性和连续性。在庭前会议上进行具体的举证质证或者法庭辩论都是不妥的,这些工作都应当留待庭审。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全部可能导致庭审中缀的事项,最好都要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来。但对于证据的质证看法和辩护观点,则要清晰表明本人的态度,观点点到即可,不必详加阐述。否则可能会失掉战机,

  让本人在庭审中陷入被动。

  2.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程序,德国称之为两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

  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关于此程序的规定略有差异,但总体而言,在庭前会议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解,从而确定庭审的重点,是庭前会议程序的次要内容。

  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依据公诉案件的简单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现实与证据状况、听取控辩双方的看法,整理争点,为庭审支配进行的预备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解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严重简单的;(三)社会影响严重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3.法院召集庭前会议时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次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被告的诉讼恳求和被告的答辩看法;(二)审查处理当事人添加、变更诉讼恳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恳求;(三)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打算调查收集证据,托付鉴定,要求当事人供应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4.求庭审报告老师让写一份庭审报告不是很懂谁会写帮帮忙喽爱问

  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开展旁听评议法院庭审专题调研活动状况的报告2005年11月21日9:30--2005年9月21日在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宝文各位委员: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1次主任会议托付,现将今年组织旁听评议庭审专项调研活动状况报告如下:一、开展活动的基本状况依据《河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连续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开展旁听评议庭审专题调研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

  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经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争论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打算,于5月至8月,在省和11个设区市及每个设区市选两个县(市、区),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上下联动的旁听评议法院庭审专题调研活动。

  活动分为预备、集中培训、组织实施和总结反馈四个阶段,到8月10日已基本结束。据统计,全省共有668名省、市和县(区)人大代表、106名法律专家参与了此次专项调研活动。

  共旁听评议案件174件,旁听的范围涉及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案件48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28%,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案件126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72%。旁听案件涵盖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72件,占旁听案件总数的41?38%,民事案件82件,占旁听总数的47?13%,行政案件20件,占旁听总数的11?49%。

  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案件,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有。这次调研活动的次要特点:一是选准角度,抓住重点。

  庭审,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是整个诉讼活动的综合反映。严格依法做好庭审工作,是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抽象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监督以庭审环节作为切入点,抓住庭审质量这一工作重点,实行“事先不打招呼、随机到庭旁听”,并进行评议的方式,确定成果,指出不足,督促整改,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审判、检察和律师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二是领导注重,典型引路。

  省里成立领导小组,由省人大常委会白润璋副主任任组长,内司工委赵宝文主任任副组长,省人大内司委组成人员为成员。分成5个巡察指点小组,担任对全省活动进行巡察指点。

  总结去年保定、沧州试点阅历。今年5月,对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及机关人员共220多人进行了集中培训,进行动员,学习有关法律,并现场观摩了刑事、民事两个示范庭。

  三是协同协作,良性互动。培训阶段,次要是进行讲课、组织示范庭,制定出审判和检察人员表现等次评定标准等;评议阶段,通过阶段性反馈看法,边整边改。

  省检察院对庭审活动进行了跟踪调研,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律师参加简单敏感案件辩护代理“八项纪律”。省法院在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的基础上,于6月份特地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建设的指点看法》和《关于规范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看法》,并利用20天时间举办了培训班,有针对性地订正、改进庭审中的问题和不足。

  

篇十六:庭审报告范文1000

 申请开庭审理请示报告范文

  申请开庭审理出庭作证请示报告范文

  申请书的使用范围相当广,种类也很多。下面是第一范文网为大家亲手整理声明书的申请开庭审理申请书,欢迎阅读!

  申请人:张律师,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诉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上诉人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诈骗、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第二审进行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高某某不服某某县法院作出的(20XX)某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贵院。

  上诉人高某某的上诉中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阐明了众多异议。申请人经过认真阅卷后认为上诉人高提出的异议足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比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高低等雄飞贪污8万元的公款来源于20XX年某市一院的单位受贿款,但是在一审判决书中又认定该笔事实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那么必然释放出的一个疑问是:高某某贪污的8万元的提供者到底是什么?非常高某某是否实施了贪污8万元的犯罪行为。

  20XX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然而至今指示一直却未打给开庭通知。

  鉴于上述事由,为维护法规的权威和尊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再次申请贵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此致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开庭审理被告涉嫌被告人上诉一案。

  申请理由:

  形:

  被告人涉嫌上诉一案,具有例外情况以下应当开庭审理的情

  申请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新规定,特此申请贵成功进行开庭审理。

  此致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加快审理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XX纠纷一案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XX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X月XX日受理立案。因申请人该笔款项拟用于XXXXXX老年公寓,为保障耶尔圣老年人晚年生活权益,特请求贵院尽早开庭审理本案。

  此致

  xuexila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