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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20篇

时间:2022-12-06 14:30:02 来源:佳谦文档网

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20篇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乡镇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作者:刘丽丽来源:《理财·市场版》2019年第8期  刘丽丽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20篇,供大家参考。

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20篇

篇一: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乡镇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作者:刘丽丽来源:《理财·市场版》2019年第8期

  刘丽丽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美丽乡村建设,路灯安装、道路绿化、厕所革命、危房清零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镇、村形象大为改观,品位明显提升,为乡镇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年增多,投入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如何有效地规范管理好乡镇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成为各级审计部门监督的重点。笔者通过近几年对乡镇审计实践总结,认为乡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关注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目前来看,部分乡镇为使建设项目快速进行,减少招标工作带来的麻烦(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的说法),将超过50万元的建设项目拆分为多个子项目,分别与施工单位签订多份施工合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如将一个整体绿化工程分为多个标段,分别与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签订多份施工合同。

  (二)先施工后招投标。乡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来源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上级指令性建设项目。扶贫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二是招商引资项目辅助工程项目。如工厂辅助道路、排水设施以及其他辅助设施。三是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绿化、包露肩、危房清零等。以上这三类项目,大都带有政治性任务政绩性任务倾向,要求急、时间紧、见效快,乡镇领导为尽快完成任务大都会先内定施工单位,尽快施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

  (三)施工单位资质虚假。乡镇建设工程项目,相对来说大都项目小,资金量不大,工程质量要求不是太高,再加上经济和地理环境限制,大的建筑公司不愿参与,小的建筑公司没有资质,只能是小建筑单位租借资质来参与工程建设。当然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把关也不会太正规。

  (四)串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因为都是租借资质投标,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要么一人租借多个资质进行围标,要么一人扮演不同角色,代表不同投标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阶段代表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开标后又代表中标单位签订项目监理合同形成串标或违规投标。

  (五)施工管理混乱。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乡镇一般没有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大多从行政管理人员中选派,对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标准不熟悉、不精通,施工单位多为租借资质,临时拼凑人员,很难做到按规范管理、按标准施工,再加上部分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却没有实行;有的尽管实行了工程监理,但监理不负责任,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签证,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工程验收走过场。从近几年审计实践看,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人员组成大都是乡镇领导干部,工程验收多停留在“看表面、量大小、是否能用上”,对工程质量高低、是否严格按图纸施工、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不能也无法严格把关。这也是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审计中应关注的重点环节

  (一)关注项目建设计划制订情况。近年来,随着乡镇经济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项目越来越多,部分乡镇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随意性越来越大,往往根据实际需要或领导指示确定工程项目建设,事前不研究、不论证,更没有根据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等制定详细的计划、预算,边干边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工程预算,致使部分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超过预期或由于设计不符合当地实际,无法产生经济社会效益,形成“烂尾工程”“荒凉地”,增加乡镇财政风险。

  (二)关注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否规范。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式多样,大小不等,按照要求,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应按投资额的大小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乡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直接由乡镇领导或相关项目负责人指定项目施工方,为规避责任,大多会以党委或政府会议纪要形式加以明确。美其名曰实行民主集中决策,其实是违规操作,增加了领导干部的廉政风险。

  (三)关注工程款支付情况。重点关注项目资金结算是不是按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是否有项目未开工先以“白条”形式借、预支部分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有没有进行竣工后的决算(结算)审计,是否直接按合同价款支付,结算付款时是建筑安装票据,还是以“白条”形式支付工程款。另外还要查看资金付款渠道,项目资金是从财政预算拨付、财政预算外支付还是从其他渠道支付,从而查看该项目管理是否规范。

  (四)关注项目财务管理情况。严格的财务管理是乡镇建设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保证。乡镇建设项目一般不会单独建立账目,独立核算。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既有财政资金,也有各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当前大部分乡镇财政所对项目的参与度仅停留在拨付资金、签单报账上,对建设项目当前是否该拨付、应该拨付多少,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把控,领导签字就拨付,致使出现超支工程款、挤占和挪用工程款等问题。

  (五)关注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要从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全面评价项目的投资绩效,评价项目是否执行最优方案,是否带来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削减了不必要的工程、最大限度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工期、减少了费用开支,等等。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任意提高建设标准、拖长了工期、增加了费用开支等。

  (六)关注税费缴纳情况。注意审查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在支付工程款时是否取得了建筑类正式税务发票,有无以收据、商品销售发票代替建筑类正式税务发票,以及将支付的工程款长期挂在往来账户,导致施工单位不及时缴纳税款的情况。

  (作者单位:永城市审计局)

  

  

篇二: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以拆分项L1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H下的同一品口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釆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U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LI,使得每个项U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釆取拆分项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佔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U;(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tl;(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釆购项1_|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口、油气田工程项U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LL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LI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儿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口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U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H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U,可以暂停项U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H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侮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LL是检查的重点之一,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LI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U的疑似拆分项LT,山此得岀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LI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LI,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LI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H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U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H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LI,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U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口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

  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H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H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H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LI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U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U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H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LI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H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H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LI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三: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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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

  策略

  作者:惠洪星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12期

  摘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对企业造成很大危害。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基础上,通过建立了不拆分承诺制,加強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达到预警作用;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发挥了一定约束作用,有效杜绝了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91-01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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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四: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2022年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

  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篇五: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六: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辨认出: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各单位的这种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呢?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课堂教学,我们制订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就是创建分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约管理员统计数据每一项合约,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展开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总计存有少于招标限额可能将的,必须提早通告项目负责人,印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晰相同合约项目已采用的额度、招标限额、余下额度(签定非招标项目金额下限),达至预警促进作用,同时告诫项目负责人下次签定同类合约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展开。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招标管理可以获得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犯罪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七: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10.什么是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对这种行为是否禁止?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是明令禁止的。

  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并在本国法律或国际协议中明确地做出了规定。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补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

  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诸如此类的方法还很多,实际生活中还会不断产生新的方式方法,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故用“其他任何方式”一词来表述。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什么方式,只要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招标制度,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篇八: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为避开招标拆分工程有何法律责任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扩展资料:《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比如: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2、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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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4、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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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关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

  Documentserial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关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容易发生规避招标的项目一是附属工程。附属工程一般比较小,建设单位容易忽视,有些单位还认为只要主体工程招标了,附属工程就不要招标的认识误区;二是在项目计划外的工程。计划外工程从一开始就没有按规定履行立项手续,所以招标投标也就无从谈起;三是施工过程中矛盾比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平息矛盾,违规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当地村民。规避招标的手法一是肢解工程来进行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各种子项工程,各子项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某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二是“大吨小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这种做法比较隐蔽,主要是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在审计过程中就曾经发现某单位一开始连设计过程都没有进行,直接以一张“草图”进行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重新进行设计,最后工程结算造价也大大超过投标限额。三是打项目的时间差来规避招标。曾经发现某单位先将操场跑道拿出来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操场跑道同时还增加篮球场工程,当然造价也就相应的提高了。四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投标。

  五是部分施工单位多头挂靠搞围标。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拦网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规避招标的危害首先是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的秩序,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是部分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不通过公开招标而承揽到工程项目,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次,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小集体捞取利益,这样,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就被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所取代。这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效益的责任约束降到最低,容易发生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了业主单位与施工方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第三,容易诱发腐败。正常招标的项目都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而所谓的议标项目往往是单位几个人进行的所谓评标,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关键人物就成了施工单位攻关的对象,容易导致钱权交易,产生腐败。

  

  

篇十: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国内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

  因此,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的行业,还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比如在石油化工领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颁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尽管如此,工作实际中,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状态;对招标投标的监管,仅仅是操作程序上的监督与交易现场形式上的监督,对于幕后的行为却束手无策。

  一、存在问题

  随着竞争的激烈,一些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

  如对楼房的建造进行招标,监理工程、装修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为托辞,规避招标。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进行整体招标。

  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很大,如果整体进行招投标,可能出现没有投标人有能力完成的情况。比如,石油化工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往往规模庞大,就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合理拆分,分别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招标单位的寻租导致的。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防止招标过程中的寻租,从源头上解决规避招标的问题。具体的措施有: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

  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

  此外,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导入宽免制度,“黑名单”制度等方式解决。

  首先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规定增加串通招投标罪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而且主刑与附加刑同时适用,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宽免制度,即招投标者中的内部人员提供了串通行为的相关内部信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宽免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自首者的积极性,使有关机关尽早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性和确定性,明确规定成为宽免制度申请者的要件,同时还鼓励揭发其他串通者的行为。最后可以通过公布发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将其加入“黑名单”,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进入该市场。

  3、评标委员会问题

  招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科学,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范围太大。

  现实中,其常常超越评标的职责,如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第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内容太大。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

  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因此,即便是石油化工领域的专家,也不可能对每个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具体环节做出准确无误的评判。

  第三,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在某些评标中,可能出现同一投标人评标专家给出的分数悬殊;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评标专家有的分值普遍偏高,有的普遍偏低等情况。

  第四,评标专家容易被误导。由于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专家可能被采购人代表或者评标委员会内部其他专家的误导,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

  第五,评标专家总体看责任承担太少。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具体的法律责任由评标专家承担,但现实中评标专家很少承担责任。

  针对评标委员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和推广电子化评标来解决。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评标标准定量化,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标准,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二是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申明制度可以有两项:专家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专业;在开标后声明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电子化评标则能够在物理上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从而有效解决“合议”时的误导问题。

  4、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

  一些招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招标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在中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员不能更换,必须更换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业主同意。可是在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

  就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来说,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即便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更换项目人员的情况,要求投标承诺人员进场,业主与投标人的谈判也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针对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和准入清除制度解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规定中标单位须保证施工时间。最后是形成准入清除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二、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的建议

  以上分析只是选取了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来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深层次的原因。从整个行业宏观层面,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招投标规定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可以遏止串标现象的发生。

  对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由上位法立法机关向某些特殊行业征求意见,颁布适合该行业的法律法规。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

  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

  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减少串标、陪标的现象。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

  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

  4、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5、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

  增强招投标的透明度可以采取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方式。当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透明化应当贯穿于整个招投标过程,接受公众和舆论的审查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正。

  

篇十一: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十二: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

  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十三: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规避招标的做法规避招标的做法招标

  楼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比较成熟、高级和规范化的交易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地应用和推广。我国从80年代招投标制度引入以来,已走过了27年的光辉历程。这27年来,中国招投标领域得到了不断地扩展,从单纯的工程建设,逐步拓展到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行业等多个领域。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招投标行业群体也已经逐步形成。对工程招投标来说,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被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还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既是一项“阳光工程”,又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举措。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是,近年来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案件也时有发生,从查处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招标投标工作从报名、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操作的过程及事后的监督检查等环节都存在着错位和缺位现象,同时也暴露出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及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招投标工作中体制机制约束不健全、民主法制监督不到位、行业自律管理不落实的现象还会继续存在。关键词:招投标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解决办法一、目前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在实践中暴露和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2、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考试大提供3、设置障碍排斥他人。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滥用权利,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4、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5、暗中勾结泄露标底。招投标过程中,标底的制定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而实际工作中,由于具备标书编制能力的单位为数不多,加之

  监管不到位,致使标底泄露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标对象的公平竞争。6、签订合同偷梁换柱。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30日内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按标书内容签订合同。由于人手不足及管理上的松懈,合同签订的监督并不到位,也正是由于监督的缺位,使得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发现和查处。如在借资质中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而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合同的价格并不一定按中标价签订,使得招投标工作仅仅流于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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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3-2311:00回复2楼

  7、转包工程获取利润。“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8、评标办法不够科学。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考试大编辑整理9、招标代理有待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10、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二、主要解决办法1、加强法制教育。对各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警钟长鸣,否则,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2、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3、提高招投标人员业务能力是前提条件。不断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招标工作的要求。4、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5、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招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

  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对《招投标法》中所详细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结束语:目前招投标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在行业内乃至全国影响极坏。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承发包方提供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通过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1、肯定各部门充分参与,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也牺牲了很多个人的休息时间。2、按招标法规定:公平、公开、公正、信用的原则的具体含义。(发布信息、供应商筛选、考查、技术论证、经济评价)3、招标比价三家以上的含义。(三家在性能上及技术上均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具备进行经济评价的家数。)4、各部门在招标工作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全过程中每个环节的意见,并形成档案做到可追朔。采购部门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参加部门共同对供应商进行筛选。使用部门对需求能否满足提出意见技术部门对设备技术方面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设备采购实为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全面综合的经济评价是至关重要的。财务部门对设备的经济性进行综合全面评价(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各家产品最近的市场销售价格、投标报价、付款方式、质保金、保修期、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使用寿命、运行费用(含人工成本及其他能源水电气消耗)、修理费用、维护保养费用(含易损件报价及相关工时费用标准等)、现值及终值等专业财务指标等。)建议设备招标分为如下几个阶段:1、需求论证2、发布招标信息3、供应商筛选(公正性)4、技术论证(使用部门有否决权,是了解掌握学习的过程,技术部门为主组织相关工作,保证意见的独立性并承担主要责任,技术能力不足可外请技术人员参与技术论证,(二至三人以上)财务部参与了解相关技术论证相关内容为经济评价做准备),在技术论证过程中,不应涉及价格方面的因素,以免出现倾向性,影响技术论证的公正性,可考虑单独报价密封,放入财务保险柜中。通过技术论证的家数不得少于三家。5、经济评价:由财务做出经济评价报公司高层采取决议的形式,通过经济评价报告。6、总体原则: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价格低者中标,设备质量性能有明显优势,无法进行合理经济评价且价格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也可考虑,不选择低价中标,但价格差异应控制在5%以内。7、由公司财务总监组织最后报价工作,公司高层领导参加,总经理尽可能参加,按经济评价报告为原则,结合各家的报价情况确定中标单位及产品,意见不统一的由总经理决定,将中标结果向投标单位公布,当场对未中标单位退还保证金。

  

  

篇十四: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要求:工程施工招标应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承包模式、工程设计进

  度、工程施工组织规划和各种外部条件、工程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各单项工程之间的技术管理关联性以及投标竞争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研究划分标段,并结合标段的技术管理特点和要求设置投标资格预审的资格能力条件标准,以及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标段的空间。

  1.法律法规招标人应依法、合理地确定项目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2。工程承包管理模式总承包方式发包的—般是较大标段工程,否则就失去了总承包的意义.而多令平行承包模式是将-个工程建设项目分成若干个可以独立、平行施工的标段,分别发包给若干个承包人承担,工程施工的责任、风险随之分散,但是工程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量随之加大。3.工程管理力量标段的数量、规模决定了招标人需要管理合同的数量、规模和协调工作量。如果招标人拟建立的项目管理机构比较精简或管理力量不足,就不宜划分过多的标段。4.竞争格局工程标段规模的大小和标段数量,与招标人期望引进的承包人的规模和资质等级有关,除具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承包人之外,施工承包人可以承揽的工程范围、规模取决于其工程承包资质类别、等级和

  注册资本金的数量。同时,工程标段规模过大必然减少投标承包人的数量,从而会影响投标竞争的效果。

  5.技术层面从技术层面考虑标段的划分有三个基本因素:①工程技术关联性;②工程计量的关联性;③工作界面的关联性。6.工期与规模工程总工期及其进度松紧对标段划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标段规模小,标段数量多,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多,容易集中投入资源,多个工点齐头并进赶工期,但需要发包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充足、及时的资金保障.划分多个标段虽然能引进多个承包人进场,但也可能标段规模偏小,发挥不了规模效益,不利于吸引大型施工企业前来投标,也不利于发挥特种大型施工设备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工程造价,而且容易导致产生转包、分包现象.命题点货物采购标包划分要求(1)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货物招标通过合理划分标包,对采购货物进行有机的拆分和组合,可以增加招标的竞争性和招标效率,可以结合标包的技术特点和要求设置投标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充分发挥各个投标人的专长,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供货时间和质量。命题点5货物采购标包划分主要考虑的因素1。法律因素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应以化整为零、打散标包的方式规避招标。

  2.管理模式(1)集中招标管理模式。在政府采购和大型企业集团中较多应用。集中招标管理模式将分散的货物采购在集中、统—的平台实施招标,其具有采购数量巨大,能够发挥规模效益的特点,可吸引较多具备实力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标包划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篇十五: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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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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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

  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篇十六: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精品文档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十七: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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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与风险防范

  1。引言

  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有效防止了过去个别权利部门和个别当权者利用手中权利在工程发包、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但随着操作模式的改变和权利的分散转移,腐败和商业贿赂现象如影随形逐渐渗透到了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事实证明,凡是有权利发生作用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就存在廉政风险。因此,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开展招投标过程的廉政风险点分析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

  2。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的突出问题

  目前虽然各企事业单位在工程发包和物资采购方面普遍采用了招标的方法,但招标工作在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商家入围,评委选取,评标定标,合同管理等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过多的行政干预,操作程序不规范或随意简化、对投标单位审查考核不够、投标结果轻易更改等情况时有发生,大大削弱招投标机制所应有的效能。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管理单位往往对招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程序置之不理,采取如下的违规行为:①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招标,将达到招标起点标准的项目或金额进行分割,使得分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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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分达不到招标起点。②半招半定,只招其一。只对部分项目展开招标,其他部分则按设计变更或追加项目发给关系户或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③表面虚假招标,实际直接发包,或泄露标底,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④招标文件不规范,文件信息不清晰、不具体,导致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明显差异而缺乏可比性。⑤评标不公正,过程不公开,搞暗箱操纵,对关系户和其他投标方区别对待。⑥招标过程重要信息泄密等.

  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有时可能采取以下不正当行为:①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谋求中标。②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围标的现象,损害国家和招标单位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③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就采取借用或挂靠等方式谋求参与投标,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取利益。

  以上列举现象说明招标也不是包治百病,不规范的招标和不正当的竞争依然是腐败和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有人称之为“阳光下的罪恶”。

  3.招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

  招标过程包括招标计划的编报、招标方式的确定、招标文件的拟定、投标单位的入围、评标、定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主要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廉政风险,下面做一粗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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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招标计划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的内容、设备材料的数

  量规格型号、概算投资、资金来源或主管部门等重要信息,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于招投标竞争日趋激烈,谁抢先获取这些信息,就可以开展先期公关,为以后的入围、评标、定标取得优势做好前期铺垫、为投标策略做好心理和技术准备。业主方工作人员主动透露信息以获取好处或投标方通过感情联络的方式刺探信息的可能性是有的,此阶段信息泄密是风险点之一。

  3.2该公开招标的而选择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指定入围厂

  家或影响入围厂家的确定,该全部招标的而选择部分招标或分解拆零规避招标,决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和邀请谁入围只要不安规定行事就有其主观意图和心理倾向性。究其原因不外呼是要么上级部门或某个领导打过招呼、决策者有难言之隐;要么是亲朋好友有过请求,想照顾关系;要么是投标方提前或平时搞过公关,投桃报李.这种违规行为为以后环节的权利运作和不当正当竟争埋下伏笔。目的决定手段,因此招标方式的确定和入围选择就是廉政风险点。

  3.3有时在工程招标和新技术设备采购招标中,招标文件

  带有门槛限制、歧视性条款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有些门槛设定并没有科学合理性和十分的必要性,有些技术和商务条款也非具有颠覆性意义。但只要附带了这些条件就会给入围和评标带来影响。其背后的缘由是业主方有意想照顾或排斥哪一方、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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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者是双方事前达成的默契。这影响了招标的公平公正、也潜伏着廉政风险。

  3.4评标是招标过程的重要环节,对招标结果有至关重要

  的影响。评分尺度的掌握取决于评标人的专业知识水平、现场的工作经验、是否熟悉评分规则、职业操守境界,带有不可否认的主观倾向性。谁参与评标、谁主持评标、评标结果等都是招标的机密,不可外传。这些信息泄露就会给某些投标人或其利益相关人带来可乘之机。在招标实践中泄密事件是时有发生的,倾向性打分也不是绝无仅有的.评标过程和信息保密、评标人员的管理是廉政建设的重点领域。

  3。5除上述四种情形外,从以往的审计和监察揭示的问题

  表明,定标过程是否民主、是否按期并严格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在中标费的收取、合同付款和工程验收等环节上也会发生行贿和受贿行为.在工程合同中签订开口合同、变更工程量、追加预算、降低某些标准,在设备材料合同中修改配置标准、减少备件数量、附带其他条件等.不廉洁行为的方式、发生区间会随着薄弱环节位移而变化。因此不能“一招了之”,要加强全过程管控。

  4。招标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净化招投标环境,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招标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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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要持之以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与招标工作有关人员进行廉洁从业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教育他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教育教化工作不能时紧时松、一曝十寒,要建立起党风廉政教育的长效机制。二是要建立起招投标管理完备的制度体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些制度应该包括招标组织机构职能、各级人员的职责、工程物资招标范围和模式、招标程序和工作流程、评分规则、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保密制度、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供应商遴选和评价制度、合同和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三是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审计、监察、财务、行政的监督职能,参与招投标过程控制和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要制度化。四是要建立招投标全过程完善和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招标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和改进,将招标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五是要建立招投标技术和创新机制。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了阳光操作的平台,开辟了技术反腐的新途径。中石化的经验值得借鉴。总公司近年来推行的物资集约化管理是管理创新的成功举措,使系统物资采购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有效降低了廉政风险。

  5.加强招投标全过程效能监察

  要想有效降低招投标工作的廉政风险仅靠制度和事后监察是不够的,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关口前移和过程管控,罔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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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如江中补漏。因此必须建立和实行与招标工作同步的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借鉴各单位的有益经验大致有如下做法:

  5。1招投标活动前期相关工作的审查:①检查是否具有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制度;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制度中对招投标工作职责的规定,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②检查在制度框架内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有无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规避招标的行为。③检查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性对待潜在投标人,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④检查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确定潜在投标人。⑤监察标底编制工作的保密情况。

  5.2招投标工作具体实施情况的审查①检查招标工作中是否执行“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②检查有无虚假招标,是否存在影响评标活动公正、公平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其它方式干涉招标的行为。③检查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是否存在相互串通、以权谋私、商业贿赂等行为.

  可采用的方法效能监察的方法多种多样,最基本方法是全过程参与、进行资料分析、评价审核等.

  资料分析:资料分析是指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管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出的各种决定、命令,发布的各种文件、工作计划以及各种账目、单据、统计报表等资料进行查阅,通过核对及分析研究来正确评价招投标管理活动。其中,监察部门对收集的数据要反复核实,必要时应请有关权威部门认证,防止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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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参与:监察部门为了充分保证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有效防止和控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直接参与招投标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监察部门在此过程中需要保证其监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只是参与过程,而不能代替、包办和执行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

  评价审核:这是指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管理活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核,以评价其管理效能的方法。即对企业招投标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使用状况,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所达到的预期效果进行比较,进而给出评价.

  5。3突出招标、投标环节的检查和监督.在招标活

  动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通过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或谈判文件等,审查招标项目是否是公司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否通过审批,更重要的是多渠道掌握不招标项目或谈判项目的相关信息,防止招标单位将项目以化整为零或拆分的方式,逃避招标。此外,还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设有标底的项目,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监督人员应通过全程参与,及时与招标人就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及时提出有效意见,对于出现的违规操作,予以当场制止。

  开标过程中,监察人员参与开标会议、宣读招投标纪律,并进行现场监督。评标过程中,当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后,监察人员将评标纪律和保密要求作为评标工作手册内容,随评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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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手册一起发给每一名评标专家。同时,开标过程的保密措施和执行情况.最终定标阶段,招投标部门要将附有评标结果、评标说明及招投标书说明等信息的资料报送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在具体监察中,监察人员获取招投标文件、会议记录、开标记录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三公"原则。

  5.4加强招标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招标结束后,监察部门应继续对中标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式的监督检查。一些企业往往比较重视招标的过程控制,却忽视了对招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在没有监督控制的情况下,随意变更招标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并不符合招标文件或者与招标会议上所承诺的内容不一致;合同执行情况与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不一致,如交货期、数量、质量的验收及服务等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等。这导致招投标仅仅流于形式,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应重视事后监督,对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监督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有非法转包、分包问题,是否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在开展招投标检查效能监察工作时,应努力做到“监察一批项目,堵塞一些漏洞,完善一套制度,推进一项工作”。结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重新审查,关注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修订并完善如《三重一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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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工程招标制度》等一系列企业内控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员工从业行为,规范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自律机制,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

  6结束语

  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领域管理的一大进步,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执行不到位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仍然不能根治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招标过程的廉政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必须正视问题,认真开展廉政风险点分析,制定相应对策,完善工作机制和加强全过程管控。只要制度执行到位、风险点找准和监督到位,相信招投标这一制度法律制度一定会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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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八: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浅谈规避招标与合并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上述两条法律说的两个问题:拆分标段规避招标;利用标段限制投标,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说说我个人的看法:

  一、“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的判断(一)立项阶段拆分的判断1.同一个组织是否在短时间内进行两个或多个项目立项采购同

  类物资或服务,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其中:“同一个组织”一般指在公司,在未成立采购部门的公司

  也可以指在部门:“短时时间”一般指一个月内。2.同一个组织是否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扩容方式连续两次或

  多次对同一个项目进行建设,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

  其中:“通过扩容方式连续两次或多次”指前一期工程还没有完成验收,第二期工程就已经开始立项或建设工作;也指先买主体内容,再买配套服务的情况。

  3.“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在上面2条中都提到了这种情况在此条中一起来解释,客户类的项目存在此种情况比较多,比如:第一个项目立项的时候只有这些需求,但刚刚开展采购又有新客户提出类似需求,且第一个项目的客户进度要求紧迫,无法等待第二个项目完成立项后一起采购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完成合理的,并不是法律中说的拆分行为。但这类情况在各类检查中被要求解释的概率很大,采购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与采购材料共同归档,在后续检查中备查。(二)采购阶段拆分的判断1.标的性质及技术要求一个项目可能需要很多类物资,比如:要建一个资源池,需要采购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机架等各类设备。对于这类项目,不同的设备分为不同的标段,分别进行采购是完

  全没有问题的,而且即使同类设备,如果技术要求差异很大,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标段,比如用于计算的服务器和用于存储的服务器可以分别进行采购。但如果技术要求基本相同的设备,却分两个标段进行采购,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

  在此类判断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建议按照从严的标准来执行,能招尽招。

  2.潜在供应商的范围是否为拆分招标还可以从潜在供应商的范围上来进行判断,如果一个项目被划分为两个标段,且这两个标段潜在供应商的范围基本一致,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情况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3.标的关联性将可以由一个供应商提供(潜在供应商比较充足时)的项目,拆分为两个标段进行招标,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情况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4.非恶意(被逼的)与恶意(主观的)的初步判断采购工作很难做,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用“忠孝两难全”来形容,一方面要求必须合规,另外一方面要求高效,这个问题就像我国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差不多,尤其是在国企,体现的更为充分。所以有些时候“拆分”的后面,并不是腐败行为,而且单纯的为了高效,或者说是单纯的被客户或领导逼的,说多了都是泪,采购员们自己心中应

  该都深深有体会。非恶意的情况(被逼的),一般每次采购都会采用公开类的竞争

  性采购方式,比如:把1个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成2个用公开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达到的效果是缩短采购用时及内控审批用时;恶意的情况(主观的),一般第一次采用公开类采购方式,甚至是公开招标,但短时间内又对本项目进行扩容,且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大批量扩容的(超过10%)。

  二、“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将技术要求不同、潜在供应商范围不同的标的划分在同一个标段,且不允许代理商、且导致潜在供应商范围大幅缩减的,比如:

  情况1:一个项目要买A和B两类设备,其中A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戊,共5家,B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己、庚、辛、壬、癸,共6家,那么这个时候将A和B合并为一个标包进行采购,潜在供应商就只剩下甲了,最终就会导致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向甲进行采购。这种情况就属于利用划分标段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情况2:一个项目要买A和B两类设备,其中A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戊,共5家,B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癸,共5家,那么这个时候将A和B合并为一个标包进行采购,还能有4个潜在供应商,仅排除了2家,这种情况是允许的。而且,一般这种情况下戊和癸的综合能力一般会比较低,即使分开招标,这两家中标的几率也很少,合并招标对最终的

  中标人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潜在供应商比较充分(5家及以上)的情况

  下,最好的操作方式是能合并尽量合并,这样不仅能够降低整体成本,还能带来减少分工界面、降低维护难度等很多好处。

  对于一些整体技术要求比较高,或者维护要求比较高的项目,即使可能导致潜在供应商范围比较小,合并招标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这种情况需要有第三方的技术说明材料,防止后面检查时无法说清。

  

  

篇十九: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当亊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幵处以一定数额的罚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觃范化的建议以上分析只是选取了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来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深层次的原因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基础理论

  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国内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因此,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的行业,还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比如在石油化工领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颁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尽管如此,工作实际中,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状态;对招标投标的监管,仅仅是操作程序上的监督与交易现场形式上的监督,对于幕后的行为却束手无策。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竞争的激烈,一些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如对楼房的建造进行招标,监理工程、装修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

  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为托辞,规避招标。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进行整体招标。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很大,如果整体进行招投标,可能出现没有投标人有能力完成的情况。比如,石油化工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往往规模庞大,就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合理拆分,分别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招标单位的寻租导致的。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防止招标过程中的寻租,从源头上解决规避招标的问题。具体的措施有: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

  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此外,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导入宽免制度,“黑名单”制度等方式解决。首先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规定增加串

  通招投标罪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而且主刑与附加刑同时适用,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宽免制度,即招投标者中的内部人员提供了串通行为的相关内部信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宽免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自首者的积极性,使有关机关尽早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性和确定性,明确规定成为宽免制度申请者的要件,同时还鼓励揭发其他串通者的行为。最后可以通过公布发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将其加入“黑名单”,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进入该市场。

  3、评标委员会问题招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科学,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范围太大。现实中,其常常超越评标的职责,如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第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内容太大。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因此,即便是石油化工领域的专家,也不可能对每个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具体环节做出准确无误的评判。第三,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在某些评标中,可能出现同一投标人评标专家给出的分数悬殊;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评标专家有的分值普遍偏高,有的普遍偏低等情况。第四,评标专家容易被误导。由于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专家可能被采购人代表或者评标委员会内部其他专家的误

  导,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第五,评标专家总体看责任承担太少。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具体的法律责任由评标专家承担,但现实中评标专家很少承担责任。

  针对评标委员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和推广电子化评标来解决。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评标标准定量化,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标准,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二是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申明制度可以有两项:专家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专业;在开标后声明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电子化评标则能够在物理上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从而有效解决“合议”时的误导问题。

  4、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一些招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招标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在中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员不能更换,必须更换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业主同意。可是在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就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来说,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即便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更换项目人员的情况,要求投标承诺人员进场,业主与投标人的谈判也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针对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和准入清除制度解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规定中标单位须保证施工时间。最后是形成准入清除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的建议以上分析只是选取了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来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深层次的原因。从整个行业宏观层面,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招投标规定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可以遏止串标现象的发生。对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由上位法立法机关向某些特殊行业征求意见,颁布适合该行业的法律法规。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减少串标、陪标的现象。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4、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

  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5、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增强招投标的透明度可以采取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方式。当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透明化应当贯穿于整个招投标过程,接受公众和舆论的审查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正。

  

  

篇二十: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规避招标五种现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人们的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部分单位认识不够,执行不力,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国有投资)存在规避招标投标现象。

  容易发生规避招标的项目一般有下列几种,一是附属工程。附属工程一般比较小,建设单位容易忽视,有些单位还认为只要主体工程招标了,附属工程就不要招标的认识误区;二是在项目计划外的工程。计划外工程从一开始就没有按规定履行立项手续,所以招标投标也就无从谈起;三是施工过程中矛盾比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平息矛盾,违规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当地村民。

  目前,规避招标有几种手法,一是肢解工程来进行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各种子项工程,各子项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某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二是大吨小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这种做法比较隐蔽,主要是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在审计过程中就曾经发现某单位一开始连设计过程都没有进行,直接以一张草图进行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重新进行设计,最后工程结算造价也大大超过投标限额。三是打项目的时间差来规避招标。曾经发现某单位先将操场跑道拿出来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操场跑道同时还增加篮球场工程,当然造价也就相应的提高了。四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

  规避公开招投标。五是部分施工单位多头挂靠搞围标。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拦网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规避招标首先是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的秩序,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是部分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不通过公开招标而承揽到工程项目,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次,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小集体捞取利益,这样,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就被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所取代。这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效益的责任约束降到最低,容易发生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了业主单位与施工方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第三,容易诱发腐败。正常招标的项目都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而所谓的议标项目往往是单位几个人进行的所谓评标,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关键人物就成了施工单位攻关的对象,如果立场不坚定,那么就容易导致钱权交易,产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