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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是城市化发展5篇

时间:2022-11-20 20:50:06 来源:佳谦文档网

社区治理是城市化发展5篇社区治理是城市化发展  城镇化背景下“村改居”社区协同治理机制研究  在城镇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出现了农民集中居住的“村改居”社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治理是城市化发展5篇,供大家参考。

社区治理是城市化发展5篇

篇一:社区治理是城市化发展

  城镇化背景下“村改居”社区协同治理机制研究

  在城镇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出现了农民集中居住的“村改居”社区。其数量多、情况复杂,诸多显性或隐性管理问题逐一浮现,严重制约和影响着这类社区的转型和发展。而基层政府对“村改居”社区管理缺位和政策支持乏力正是导致“村改居”社区面临困境的主要根源。这就意味着“村改居”社区治理创新的重点是,通过社区主体性建设和文化建设从而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和协同治理。

  标签:城镇化;“村改居”社区;协同治理

  一、概念界定

  (一)城镇化

  城镇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業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也有的学者称之为城镇化、都市化,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

  (二)“村改居”社区

  “村改居”社区就是原有的行政村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转变为社区,它同时具有传统农村社区和成熟城市社区的特点。从经济结构基础来说,“村改居”社区已经完全地非农化了。并且,“村改居”社区是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社区,目标和结果是转化为成熟的城市社区还有实现人的城镇化。

  (三)治理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者个人的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二、城镇化背景下“村改居”社区特点

  (一)居住集中化

  基于建设成本和时效性的考虑,基层政府在主导农民拆迁安置小区的新建工作时,倾向于建设大规模小区。建设大规模小区的优点和缺点都非常明显。优点在于,在“村改居”工程的初期会减少很多矛盾和工作量。而缺点就是,在安置工作完成之后,由于人口众多,居住集中会增加大量的日常工作量,增加管理的难度。

  (二)人口复杂化

  “村改居”社区人口密度大,居民结构也比单纯的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复杂,既有原村的居住人口,也有很多外来人口。而且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原住民也在悄悄发生变化:有的在失地之后就失业了,有的从事个体经营,有的进入企业务工。

  (三)治理主体单一

  相比较而言,传统农村社区治理的权力集中,履行社区治理职能的通常是村委会。成熟的城市社区是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来共同治理社区的公共事务。而的“村改居”社区仅仅沿袭了传统农村社区的治理模式,将村委会转变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这些组织并没有很好地运用于社区的治理之中。在这种社区中,居委会承担了村内经济事务、公共事务、社区初期建设和未来发展的阶段性任务,早已不堪重负。

  (四)居民诉求增多

  人的城镇化是城镇化的核心,原有的空间结构被打乱,村民开始逐渐公民化的过程中各种诉求随之而来。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深刻变化,民主法治意识增强,民主诉求也较传统行政村和城市社区更为凸显。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就是人的城镇化,在“村改居”的过程中,村民们希望能够更多地参与到这个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中,并且也会对未来的社区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城镇化背景下“村改居”社区现状

  (一)治理主体单一,定位模糊

  相比较而言,传统农村社区治理的权力集中,履行社区治理职能的通常是村委会。而新型的“村改居”社区仅仅沿袭了传统农村社区的治理模式,作为“村改居”社区治理的主体的居委会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来。从村委会过渡成为“村改居”社区的居委会工作内容有新的扩展,担负着多重责任。“村改居”社区的居委会保留了原有村委会进行经济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处理内部公共事务的权利,并且担负着社区建设初期基层政府规定的一些阶段性任务。而成熟的城市社区是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来共同治理社区的公共事务。

  (二)现有的社区治理模式不适用于“村改居”社区

  “村改居”社区的最终目标是转变为成熟的城市社区,从而实现新城镇化的伟大构想。但是在由“村改居”社区转变为成熟的城市社区的过程中,无法直接套用成熟社区的模式来实现“村改居”社区的治理。由于此类社区的公共服务供小于求、政府的投入资金有限,独立的社区代表组织与物业公司的发展滞后等原因导致了“村改居”社区的治理主体单一。居委会承担了行政事务、公共事务、物业、经济、事务等多重任务,因而缺乏多元化的治主体。

  (三)缺乏基于城乡一体化的文化建设

  以城带乡、城乡融合,加强“村改居”社区建设是我国社会转型以及实现城市化的必经之路。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新型社区的居民体验着生活环境和身份双重变动带来的焦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居民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村改居”社区协同治理对策

  (一)基于城镇化的文化建设

  “村改居”社区建设在城镇化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这些问题尽管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但仅靠经济的力量是不能完全解决的,应通过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内在地构建文化和理念,实现社区治理创新。城乡文化的统筹发展,既要打破城乡二元格局下文化发展的不同一,更重要的是实现城乡文化建设的整合。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是包容性发展基础上择优整合。通过乡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有机融合,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质量,共享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二)理顺管理体制,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改革创新社区管理体制非常重要,经过二十几年城市社区组织建设,目前在我国城市社区通常采用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群团组织为辅助的管理体制。但是,“村改居”社区具有过渡性,存在许多问题,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提供难以完全实现“政社分开”。为了将一部分工作落实到社区,政府在社区设立了社区综合服务站,并派驻专职工作人员。有的比较小的问题,可以交给第三方机构,比如物业公司,安保公司等来解决。对于那些政府没有进行管理,第三方机构也不愿意解决的,就由社区居民组织来组织进行。

  (三)建立并逐步完善“村改居”社区治理的政策法规

  建议研究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尽快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机制,完善社区自治、民主管理,加强“村改居”社区内经济组织的监管与规制,完善城镇化背景下的公共服务。同时引导“村改居”社区建立民主评议制度、监督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等,增强社区自治能力与自治公信力。

  (四)建立“村改居”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

  社区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应该多元化。政府提出规划,拟定政策,并且提供管理和发展的资金。并且对社区的管理进行监督与指导;社区居委会是联系政府和居民的纽带,收集反应居民意见,协助政府或公共部门进行社区公共服务的规划和安排;居民小组是社区管理的自治组织,应该代表所有居民的利益和意愿,物业服务公司应该由居民小组来选择。

  (五)培养新型社区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

  “村改居”社区管理人才严重匮乏的现实,制约着这类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故在着力培养现有社区干部的同时,政府宜采取多种方式为社区输送人才。在已经实行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大学生进社区制度基础上,通过专家咨询制、志愿者辅助制等方式指导、帮助提高“村改居”社区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陈晓莉.新型城市化发展中村改居社区治理变革[J].求实,2013(10).

  [2]周燕.”村改居”进程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成功·教育,2012(12).

  [3]万雪芬.”村改居”社区转型期自治模式微探[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02).

  [4]林莉.论统筹城乡发展中的文化建设[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13(03).

  

  

篇二:社区治理是城市化发展

  一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内涵及特征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是指城市社区内各利益相关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共同参与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社区建设和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浅谈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社会科学论文

  浅谈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许小成

  摘要:城市社区治理实现法治化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基础性的推动作用。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本质是社区居民依法自治,这是对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社区保持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实现社区治理法治化须从制度建设、人才培养以及生态营造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社区;治理;法治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由此可见,基层治理实现法治化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有着重要作用。基层,在实际运用中指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而没有中间环节的国家、社会管理体系中的最低层次,在城市范畴内则往往指向社区。社区是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单位,是现代社会基本关系的聚合处。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是对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社区保持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同时,社区治理实现法治化对于国家走向法治,社会走向和谐安定有着基础性的推动作用。一、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内涵及特征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是指城市社区内,各利益相关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共同参与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社区建设和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从上述表述出发,可以看

  出社区治理法治化有如下特征:1.治理性质——自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也就确立了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原则。社区治理的法治化也必须以居民自治为前提及核心,充分保障社区居民的自治权。

  2.治理主体——多元性从居民自治原则出发,社区治理的主体,是社区的居民群众,但是在社区的日常管理活动中,居民的参与往往依托于多元化的具体组织。在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组织有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等。此外,物业公司作为社区内常见的市场组织,是社区事务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也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3.治理方式——规范性社区治理法治化意味着社区治理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这就要求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开展都需依托于一套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工作制度等。4.治理内容——全面性社区是现代社会基本关系的聚合处,社区治理的客体包括社区内政治、经济、社会等事务中显现出来的各类社会关系。社区治理法治化则强调将这些社会关系的运转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和谐稳定。二、社区治理法治化实现的制约因素分析1.传统治理惯性制约,人治人情色彩保留

  现在的城市社区多脱胎于传统的单位社区,部分甚至由乡村社区转型而来。这样的背景之下,社区的法治建设很容易受到传统治理惯性的制约,例如可能出现地方封闭保守主义对法治理念的排斥现象。在城市社区内可以看到,有的社区干部以官位自居,社区内行政干预色彩强烈,有的干部则习惯于大包大干,习惯于当“婆婆”;而社区居民或习惯于跑领导、走关系,或对于社区治理缺乏必要的责任感,缺乏主动性和独立性。

  2.法治体系尚不完善,立法情况滞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是我国针对社区专门立法的起点,自此我国的社区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化。至今二十多年过去了,在各地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社区治理、社区发展模式,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并未能协调发展。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言,其中许多规定过于原则性和抽象性,例如该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权能并未加以清晰界定,在现实中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此外,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的情况。与此同时,现实中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缺乏相应法律的调整,一些居民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反映。3.组织架构尚不科学,治理主体关系不顺目前的社区治理仍处于政府主导阶段,社区主要的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着大量行政事务,社区服务主要还是政府、街道提供的行政服务,法律规定的自治还没有真正在社区实现。与此同时,社区内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对社区依法治理的组织运作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尤为突出的一点便是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帮助、社区居民自治尚未形成有效融合。

  4.规划机制尚不健全,与社区发展不协调社区治理走向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或是治理机制和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都是长期任务。现实中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往往被视为临时性任务或是突击项目,得不到长期规划和有效推进,与社区发展脱节甚至发生冲突。5.人才队伍建设不足,干群法治思维缺位法治建设离不开专业的法治队伍。基层治理干部本来就存在人才缺乏的尴尬情形,法治建设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情况下,相关的人才队伍建设更是滞后。社区干部的随意决策、违规行政以及相应监督组织的空缺都反映出社区治理中法治思维的缺位。三、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探析要实现社区治理法治化,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其次,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监督,形成良好的完整的法治生态文化。1.明确社区法治性质及定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上文已经提到,城市社区法治的性质为自治性,其目标应该是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行政权力逐步从社区治理的领域退出,由社区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最终实现社区的依法自治。我国建国后制定的与社区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前者已在2009年废止,后者则是城市社区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托。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区成了社会变迁和国家改革的微观视镜。各类新的社会关系在社区中显现出来,现有的法律制度在社区中

  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上存在空白或者不协调、不明晰的情况。为此需完善与社区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为社区治理实现法治化提供制度保障。

  2.理清社区治理主体间关系,发挥党组织的关键作用社区治理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点便是理清各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大多数社区而言,调节好居委会、党组织、街道办、业委会以及社区内市场组织之间的关系显得特别重要,调解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基本就是在调节党政组织力量、居民自治组织力量和市场组织力量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核心是保障居民自治,在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党的先进性和党的基层组织的广泛性的优势,体现出党组织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把加强法治能力作为加强党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目标,并以此带动社区法治建设。社区治理主体在处理社区事务时可采取协商议事方式,为社区发展共同出谋划策。此外,以社区党组织为依托,发挥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健全完善社区服务网络。3.增强干部法治意识,加强社区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社区干部是群众身边的干部,处理的是群众身边的事,服务的对象是身边的群众。社区干部能否有高的法治意识、好的法律修养,能否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对法治的理解、对法治社区建设的信心。为此,国家应加强对社区干部法治能力的培养,甚至在选拔的初始就将干部的法治能力作为重要考评依据,杜绝干部“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

  在法律日益普及、全社会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仅靠传统的行政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广大社区干部要充分意识到依法治理的重要性,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在社区治理中贯彻法治理念。

  4.塑造居民法治观念,推进社区民主制度建设继续加强社区普法工作,确保普法工作的全面性、有效性。为此,在社区普法过程中,应当注重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多样化的形式开展活动,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树立法治权威、培育法治信仰、维护法治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法治不仅仅意味着“依法律而治”,它更强调的是对民主、公正的价值追求。在推行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应当将依法治理与基层民主有机结合。为此,要加强社区民主制度建设,扩大基层民主的覆盖面,提高基层民主制度的有效性,保障居民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首先要完善社区治理决策机制,创新群众参与方式,提高居民参与力,扩宽居民参与面,加深居民参与度,增强决策科学性。其次,应建立起一套监督机制,通过民主监督,约束社区治理主体正确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自治义务,从而保证社区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5.建立专业法治队伍,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社区事务既重要又繁杂,与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法治作为调整

  各种社会关系的方式,将显得越来越为重要。为此,在培养干部的法治能力的同时,可以建立专业的社区事务法律咨询队伍。此外,要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整合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及法学者等各方资源,培养一批法律服务队伍,在社区内设立便民法律服务点,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服务覆盖面,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这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实现社区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础环节,在具体工作中应因地制宜,突出阶段性重点,注重软硬件并举,把社区法治化工程的建设纳入社区总体规划,使其服务于社区发展。

  参考文献[1]黄文玢.浅谈社区依法治理[J].中国司法,2001(12):34-35.[2]王威.城市社区法制建设初探[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05):57-63.[3]姚玉杰.我国城镇社区法治建设探析[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3):149-152.[4]单丽雪.对我国社区法治建设的思考[J].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14-17.[5]王增杰.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思考[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5(01):40-44.(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篇三:社区治理是城市化发展

  锦州地区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治理问题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社区,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层社会关系共同体,是社会有机体系统中相对独立的微观社会空间。社区发展是社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重要组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实践告诉人们,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发展,面临着人在社区中的角色定位、和谐社区建设、社区治理权威的再造、社区制度的构造、公民社会的培育、城乡社区协调发展等重大课题与任务。因此,城市化进程,要将社区发展纳入城市化战略,大力推进社区知识的生产,着力于社区制度的创新研究与设计,探索社区民主的可行操作方式。关键词:城市化;社区管理。

  一、城市化的概念1、什么是城市化城镇化、都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之有不同的解释,就目前来说,国内外学者对城市化的概念分别从人口学、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予以了阐述。对于城市化的涵义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理解。(1)、狭义:城市化指农业人口不断转变为非农业人口的过程。(2)、广义:城市化是社会经济变化过程,包括农业人口非农业化、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张,城市用地不断向郊区扩展,城市数量不断增加以及城市社会、经济、技术变革进入乡村的的过程。2、我国城市化概况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增长。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城市化,城市化由改革开放前的曲折、迟缓发展状态进入到加速发展阶段。我国城市化进程,总的看来仍处在城市化集中阶段。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949--1957年,是城市化起步发展时期1949年,我国仅有城市132个,城市非农业人口2740万人,城市化水平(以城市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计算)为5.1%。在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建设时期,随着156项重点工程建设的开展,出现了一批新兴的工矿业城市。与此同时,对一批老城市还进行了扩建和改造,如武汉、成都、太原、西安、洛阳、兰州等老工业城市。加强发展了鞍山、本溪、哈尔滨、齐齐哈尔、长春等大中城市。一大批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在全国城市兴建,对土地、劳动力的需求和对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以及服务业的兴起,都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到1957年末,我国的城市发展到176个,城市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到8.4%。随着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稳步发展,1953年至1957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平均年增长率为18.3%,城市人口年均增长16%。这说明,“一五”时期的城市发展及城市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基本适应的。(2)、1958--1965年,是城市化的不稳定发展时期1958--1965年期间,经历了“大跃进”运动。城市发展呈现出由扩大到紧缩的变化。在3年的“大跃进”后,全国城市由1957年的176个,增加到1961年的208个;城市人口由5412万增长到6906万,增长了28%;城市非农业人口所占比重由8.4%上升到10.5%。从1962年开始,陆续撤消了一大批城市,到1965年底崐,只剩下168个。比1961年减少了40个。这个时期,一部分新设置的市恢复到县级建制,如榆次、侯马、岳阳等;另一部分地级市实行降级,成为县级市。如石家庄、保定等。与此同时,由于城市社会经济出现萎缩,致使城市人口出现负增长,城市化水平也由1961年的10.5%减少到1965年的9.2%。(3)、1966--1978年,是城市化停滞发展时期1966--1978年期间,是城市化发展的低迷徘徊期。整整13年间,城市只增加25个,城市非农业人口长期停滞在6000-7000万人左右,城市化水平在8.5%上下徘徊。(4)、1978至今,是城市化的稳定快速发展时期

  1979--1997年期间,城市化在改革开放中稳步发展,进入了稳定、快速发展的通道。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社会经济各项事业有了新的活力。“乡村工业化”和城市工业的空前扩张,对城市化进程起了推动作用。这期间,我国经历了一个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到1997年,我国城市已发展至668个,与1979相比,新增城市452个,相当于前30年增加数2倍多。城市人口也迅速增加,城市化水平增长到18%。毫无疑问,这种快速发展是经济改革,特别是农村经济率先改革所带来的。3、中国城市化现状(1)、城市化落后于工业化与拉美国家城市化超工业化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城市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中国和拉美国家的城市化发展与工业化的关系都是不理想的。中国城市化率与工业化率的差距在21个百分点左右。美国发展经济学家钱纳里通过对世界100个国家经济发展规律的分析,认为城市化水平是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城市化水平与衡量工业化水平的另一个指标人均GDP有一定的成正比的对应关系。按照钱纳里发展模型,人均GDP达到800美元时,城市化水平就应为60.1%。2003年,中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城市化水平刚刚达到40%。可见,中国的城市化与工业化的水平差距是比较大的。(2)、城市化水平存在地区性的不平衡中国的城市化发展呈现东高西低的状态,2006年,东、中、西部城市化水平分别为54.6%、40.4%和35.7%。中部与东部城市化水平相差14个百分点,而西部又与中部相差5个百分点,西部与东部直接比较相差19个百分点。中国城市化水平在区域之间的差距明显。(3)、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低中国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低,表现在大城市交通拥挤,居民居住条件差,环境污染严重,水资源短缺;中小城市自来水、天然气普及率和道路硬化率低,污水、废水处理设施缺乏。北京、上海、天津是中国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比较高的城市,但与国际同类城市比较中,仍然处在中下水平。(4)、大城市人口集中度低大城市人口集中度反应中心城市吸纳和集中城市人口的能力。大城市人口集中度高,有利于集中、高效地发挥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增加这些设施与资源的受益人群。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一个国家城市化的质量和效果。目前中国特大城市人口集中率(特大城市人口占城市总人口的比重)为11%,世界平均为16%,中低收入国家平均17%,美国39%,德国41%,日本37%,低收入国家为10%。可见,在这项指标上,中国处于低收入国家水平。二、锦州城市化进程、状况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物质和精神两种动力,一个城市的进步必定沿着文明的轨迹前行。刚刚过去的五年里,锦州在向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前进的过程中,精神文明建设犹如高扬的风帆,一直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动力,保驾护航。凌河区重点建设高档商厦等精品设施,古塔区积极打造各种特色园区,太和区全力推进卫星城区建设。今年下半年,锦州市城区经济以优化空间布局为重点,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进程,为深入落实“一纲五线”发展战略、实现“三年倍增”目标及促进全市经济的整体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锦州市全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工作中,各区都明确了自己的特色布局及相关重点项目。其中,凌河区提出以重点建设高档商厦、星级酒店、商务楼宇精品设施

  及推进棚户区和旧楼群改造为重点,主要做好铁路棚户区改造、万年里棚户区改造、西班牙风情花园、8230厂及周边改造、上河城、北美佳苑等开发建设;古塔区积极打造钟屯村的化工产业园区、五星村的商贸物流园区、士英村的文化产业园区及白老户村的绿色生态农业园区。目前,士英村的改造规划已经出台并已开工建设,今后要逐步推进钟屯村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建设及五星村、白老户村改造工作,争取在未来三至五年的时间内完成省城区经济现场会中提出的要求。与此同时,太和区一方面全力推进主城区城市开发建设,另一方面大力推进汤河子、兴隆两个卫星城区建设,争取到“十二五”规划末期,两个卫星城区人口分别达到6万和4万。加快城郊城市化进程中,一是以村为单位建制迁入主城区,将在城市规划内的城中村、城边村整体融入主城区;二是建设城郊高标准新型社区,选择乡、街所在地、有规模的中心村和行政村,规划建设20个左右宜居宜业的综合社区,将中远郊的居民吸纳进来。大力实施“退一进二进三”战略,使全区70%的务农劳动者从农业中脱离出来。此外,松山新区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区经济的发展基石和前提保障,依据南站地区的总体规划,多渠道融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南站地区的欧洲风情小镇、渤海大道与南站5.7公里道路连接主干道建设工程有望在年底前开工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晋升为国家级开发区后,开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白沙湾行政区生活区、行政中心中央景观区和滨海路景观带建设等正在全力抓紧推进;龙栖湾新区作为“后起之秀”,招商引资及开发建设正如火如荼,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心,打造光伏和石化轻纺“双千亿”产业基地及打造“中国海洋城”的开发建设全面步入快速发展期。三、锦州社区情况,社区成就,存在问题,如何解决。1、社区的概念社区通常是集中在固定地域内的家庭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社会网络。社区一词源于拉丁语,意思是共同的东西和亲密伙伴的关系。社区一词从滕尼斯提出到现在,其涵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我们所谓的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中人群的生活共同体。具体而言,社区是在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且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社区由以下一些基本要素构成:(1)、它有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组织起来的,进行共同生活的人群;(2)、它有人们赖以从事社会活动的具有一定界限的地域;(3)、它有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生活服务设施;(4)、他有自己特有的文化(5)、它的居民对自己所属的社区在感情和心理上产生了一种认同感,即“我是某一地方的人”的观念。社区是多种多样的。社区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社区的生产力水平高低,可以划分为发达社区、不发达社区;根据社区所发挥的主要社会功能,可以划分为居住社区、商业社区、工业社区、政治社区等;根据社区的地理环境,又可以分成平原社区、山区社区、岛屿社区等类型。尽管社区分类多样,但最基本的划分方法,就是把社区分为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2、锦州社区情况近年来,锦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工作。锦州的社区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发展思路明确,政策落实到位,大胆改革创新,取得了良好成绩,形成了城乡统筹、梯次推进、全面发展的生动局面,特别是树

  立了一些社区建设工作的好典型,这些社区具备了较好的社区管理机制、社区建设的好思路、好队伍,为全市社区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重要借鉴。锦州市的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不断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把社区打造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在未来几年,我市将继续加强社区组织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社区资金条件,确保社区管理服务有人、有钱、有场所。要创新社区治理机制、政府与社区互动机制、社区服务供给机制和社区居民参与机制,推动城市基层单一治理结构向复合治理结构转变。要将城市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做好城市街道社区工作者“走千户、访千人”活动组织工作,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全面提升和谐社区建设整体水平。为了全面做好社区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以促进社区的快速发展。在锦州市召开的全市社区商业建设会议上,市有关领导提出争取利用5年时间,在全市142个社区中有1—3个社区成为国家商业示范社区,5—10个社区成为省级商业示范社区,30—40个社区成为市级商业示范社区。有2—3户企业列入国家“示范企业”,有3—5户连锁企业列入省级“示范企业”,5—8户连锁企业列入市级“示范企业”,有20个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店铺列入市级“示范店”。此外,市领导还为3个获得省商业示范社区的单位受匾,他们分别是:古塔区石油街道南敬业社区、凌河区菊园街道天兴花苑社区、太和区太和街道东太平社区。近年来,乡村社区也在社区建设方面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在“十一五”期间,锦州市供销社从适应市场到主动引导农民参与大市场,形成了品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农业产业化结构,即以产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服务、物资供应、产品销售以及技术培训等惠农服务措施为手段,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发展生产,调整生产结构,以需定产,从而避免了农产品卖难,达到了全面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目的。目前,锦州市供销社已引导农民利用当地的地理环境和自然优势,兴办和建立了一些种、养、加、产供销一条龙的各类专业合作社:(1)、凌海东花供销合作社组建凌海市高效农业技术协会金城街道分会,是供销社组织农民自愿加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共吸收会员290户。先后建立了甜菜、红尖椒生产基地,协会引进“九龙塔”系列品种,高产,抗病毒性强,农民种植积极性高。辣椒亩产达到2600公斤,农民每亩增收1500元。东花供销合作社还积极做好农用物资供应工作,建立农资连锁超市,与省内外多家化肥、农药生产厂家建立总代理业务关系,减少购进环节降低费用,以每吨低于市场20元的价格售给农民,让农民得到实惠。(2)、凌海市三台子果菜专业合作社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优势,投入资金140万元,兴建了建筑面积750平方米的葡萄综合加工厂,现已组织发展葡萄专业户460户,种植面积3000亩,总产量达5000吨,极大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增长。(3)、北镇五粮专业合作社转变经营理念,构建了专业化、多元化集约型经营格局,建立了测土配方施肥实验室、技术服务队、聘请专家讲课,印发宣传资料等,带动了当地农民发家致富,得到了广大农民的好评。(4)、义县涌泉淹渍菜专业合作社以加工出口各类蔬菜为主要品种,年出口淹渍菜3,000吨,带动农户410户,户均纯收入5,000元。

  目前,锦州全市供销合作社领办和创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7,560户,带动农户3.5万户,年均为农民增收达到1亿多元。共建立各类商品基地和养殖基地27个。此外,锦州市供销社还积极开展社区综合服务工作,全系统以便民超市、文化站,农业生产技术推广、信息传输、新特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服务活动,深受广大农民欢迎。全系统共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站300多个,占全市村屯的80%以上,服务农户达4万户以上。3、存在问题和建议建设和谐社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情况,社区做为构成基层政权组织结构的最小单元,在社会所引起到的作用是其它任何社团和组织无法替代的。就我市而言,社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旧任重而道远。(1)、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社区行政化倾向严重,工作负荷大,几个社区干部却要负担大到计划生育,招商引资,治安联防再就业工程社会统筹保险小到发放灭蚊蝇、耗子药等诸多繁琐事宜,对此社区只能疲于应付。②、办公经费十分短缺,多数社区办公设施陈旧老化,若想开展有规模的公众活动则完全依靠骨干的觉悟和社区干部凭面子去化缘,入不敷出是家常便饭。③、同工不同酬待遇不平等即有享受事业单位待遇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实行聘任制的临时工作人员,而且不享受社会统筹保险,但从事同样性质同等工作的劳动。大多数社区与政府的关系是输血型,供养型关系,依赖性强。(2)、关于社区建设提出的几点建议:①、抓党建抓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要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社区的各项工作,建立完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制度,社区代表会议,社区仪事协商会议等制度。②、抓队伍,抓活动提高素质简政放权。社区干部必须提高相应的理论水平,提升实践经验。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加强领导的同时要充分体现社区的自治功能,少当“婆婆”;多支持、少干预,在政策,资金,人员等诸多方面向社区倾斜。③、抓经济、抓服务,完善职能,促进稳定。解决社区供养型输血关系为自立型的造血关系,其核心在于有相应的经济支撑。由政府出面与各相关协商在营业执照办理,工商管理等方面让社区发挥主导中介作用。随着经济体制制型,如何帮助强弱群体是社区的一项突出任务,要求社区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建设是城市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在城市化进程中,社区建设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我们要采取综合性对策措施加以解决,以推动城市化和城市社区建设协调发展。

  

  

篇四:社区治理是城市化发展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发展模式及可行性路径研究-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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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发展,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社区治理的内涵界定为起点,分析了我国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探讨了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走向及对策。

  关键词:社区治理;社区自治;居民参与;社区服务TU984A社区治理内涵与我国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社区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区治理成效如何将直接关系着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区治理的实效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城市治理的微观体现,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首先应当从社区治理开始。“治理”与“统治”相对而言,社会治理理论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对我国的社区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它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是一个社会层面上所有行动者参与的结果。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以及各种社会机构或私人机构都不是独自解决复杂、动态和多样的社会问题。因为他们不可能各自拥有解决问题的所有资源。因此,只要在这个社会层面上得到公众的认可,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第二,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有一定的互动。治理理论认为社会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界限的模糊性,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治理主体的参与结构往往具有多

  样性,可以是一种契约性合作,也可以是政府让渡部分管理权限给其他的社会组织,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排他性和专属性,而是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第三,强调参与的主动性。按照治理理论进行社会管理时,强调参与者的自愿主动,而不是强制的被动行为。治理理论期望达到的最佳状态是在整个治理系统内部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主动性和自主性。第四,注重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强调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再囿于传统政府社会治理模式的束缚,主张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技术,以提高社会管理的绩效。

  单位体制、单位人作为中国的重要政治社会遗产,上世纪40年代开始萌芽,50年代逐渐形成,六七十年代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巩固,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弱化。在这个过程当中,社区中的街道职能慢慢的被强化,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体、动态化的资源配置结构。根据西方理论视野下的治理观点和我国目前的城市治理实际,我们可以把社区治理定义为:以社区为基础,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在管理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不用的治理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社区治理作为社区发展的一个目标,其治理模式也是随着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所调整变化。目前看来,我国社区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行政型社区、合作型社区和自治型社区。1.行政型社区。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实际上处于社区治理的核心地位。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实际操作当中,都是把居委会纳入到政府管理体系当中,与街道办一样变成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居委会作为最底层的一级,直接听命于其所在辖区的街道办,平时办公经费来源以及工作内容的决定都要根据街道办的安排,因此,时常受到政府下派的各种

  行政事务的困扰,其最主要的功能,即自治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不仅仅是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功能发挥受到限制,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活动和建设的积极性无疑都会大打折扣。行政型社区是目前社会管理格局中最活跃的一种存在模式,它的形成受我国政治社会发展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深厚。究其根源,单位制作为上世纪我国计划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当时环境下,对社会资源配置、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当时的城市管理制度下,发挥了巨大的功能。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街道职能的不断强化,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单位制的治理格局已不能适应当下的社会治理需求,其功能和地位必定不断弱化,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就当代中国社会整体转型变迁的进程而言,“单位社会的终结实际上是中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

  2.合作型社区。政府通过授权,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权限转交给社会组织来承担。实际上是政府放权,通过找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利用其自身丰富的资源,达到更好的社会管理效果。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对社区的资源投入仍然是以政府部门为主,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同步进行。这种模式是在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单位制逐渐弱化的背景下逐渐形成的。这种“非单位制”型的社会格局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的微观基础,政府无法再通过对其直接控制的单位将社会成员纳入到整个社会管理体系当中,所以政府需要整合社会资源,通过调动社会组织,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将自主但分散的社会成员重新组织起来,进行社区治理。对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来说,这其实是一种双赢的过程。至此,我国的社区治理应当说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然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模式必然会遇到其发展瓶颈期,居委会,业委会,社

  会组织,和街道,政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这种多元社区治理主体的博弈势必会影响到社区治理的长期效果。

  3.自治型社区。由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政府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这些组织提供的发展提供保障,并进行监督。根据目前学术界围绕社区自治的各种观点来看,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居民自治取向的自治,二是地方取向的自治。不论哪一种取向,对社区自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简单割裂,也不能理解为社区完全自组织的自我治理,而是与社区治理相关的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社区内的决策中心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尽管实现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还有很长的路,但它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发展的最终归宿。

  二、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缺位进行社区治理并最终实现社区自治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对居委会的地位、性质、任务、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但是明显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像对社区的界定,社区自治的性质,管理运行方式等都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给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带来了很大的模糊性,也为各级政府把居委会当做一些行政事务的落实层和最终操作层留下了空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居民自治依据的唯一一部法律,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社区建设的新形势,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比如,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而在许多大城市,像上海,武汉等地,一些住宅小区规模明显扩大,这项规定明显已不符合现实情况。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居民参与度不高

  首先,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从观念层面上分析,旧有的“单位参与意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阻碍了社区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识的形成与塑造。其次,参与社区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社会生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目前还大量存在,社区居民某种程度上也习惯并认同了政府行为,被动接受安排的多,主动参与管理的少。即便参与到社区事务中,大部分情况下也是参与具体实施过程,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参与则普遍不多。另外,社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够成熟,没有形成全社会都来参与社区建设的氛围和环境,影响了社区管理工作的深入展开。

  公共配套不完善目前一些城市社区功能主要体现在社区服务上,如在上海,主要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少儿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居民提供家务劳动、文体活动等便民利民服务,服务对象相对固定,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另外,从总体上看,发展社区服务,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要困难是资金不足,缺乏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职能异位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政府工作职能,而这些街道承担的行政事务,其中大部分又摊派给了下面的居委会来承担。目前,居委会的成员组成中,年龄多在40岁以上,以中老年群体为主,每天疲于应付街道交派的各项任务,本应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居委会,在大多数时间却为政府和社区其他职能部门做许多份外的或与社区居民联系不大的工作,使得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异位,居委会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的功能难以发挥。三、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的几点建议实现社区治理形态从政府主导到公民自治的变革,其实质就是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尽管目前,实现完全的居

  民自治困境很多,但仍可以从理论层面进行一些可行性的探讨。

  加强法制建设,确保有法可依修订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治理有法可依。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新情况,流动人口的迁移、人口老龄化、动拆迁的转移安置等问题,使居委会在管理上力不从心。因此要通过立法或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廓清居委会的职能,权限以及与各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社区治理有法律的保障。培育社区居民自治参与意识,完善参与机制社区治理理论的核心是参与、自治、共享。通过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居民能否有效参与社区事务,一方面取决于居民是否有成熟的社区理念;另一方面取决于是否有完善的参与机制。因此,一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社区活动,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交流场所,塑造共同的社区价值。二是以人为本,坚持社区需求,用共同需求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三是完善居民参与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关规章,形成一套健全的参与机制,以保证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增强服务意识在社区建设的同时,要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推进配套设施建设。一是通过搭建自治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自治作用。发展志愿者队伍,推动社区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治服务与管理。二是优化社区软环境,打造特色服务,开展特色活动。三是利用电商打造社区服务平台,实现从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服务。目前中国服务业产值仅占GDP的30%,而挖掘社区服务的商业潜力,在我国亦大有可为。对政府职能进行科学定位,拓展社区自治空间

  合理界定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的边界,进一步明确政府、街道和居委会的各自职责,政府职责有专门的部门来履行,不随意向居委会摊派。确需居委会协助的行政事务,要有明确的经费和人员,以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创造必要的自治条件,使居委会真正的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

  参考文献:陈伟东.中国城市社区自治:一条中国化道路.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1.王颖.论社区自治建设.北京社会科学.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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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社区治理是城市化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是当今社会的热点社区治理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途径之一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国情下形成了城市社区治理的新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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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概念,特点及其原则

  作者:牟方志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第23期

  摘要:城市社区建设是当今社会的热点,社区治理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途径之一,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国情下形成了城市社区治理的新特点,根据其特点提出社区治理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城市社区治理;概念;特点;原则

  中图分类号:C91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06-01

  一、社区治理的概念

  要弄清楚社区治理的概念,首先要清楚社区的概念。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社区治理是与社区统治、管理相对应的概念。它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时代提出的社区管理新概念。社区治理是利益相关者集体选择的过程,是政府、社区组织、社区成员单位、非营利组织、社区居民等之间的合作互动过程。依据正式的、强制性的法规和非正式的、人们愿意遵从的规范约定,通过协商谈判、资源交换、协调互动,共同对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增进社区成员福利、推进社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过程。可见社区治理是以社区为载体,使所有社区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模式,这也是与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文明祥和新型社区”的目标最吻合的管理模式。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特征

  美国是社区治理较成熟的国家之一,社区治理在美国形成了它独有的特征。有学者指出美国社区治理的四大特征。社区治理的民主化,市场化,组织化,权利的多元化。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政府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型。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社会人员的归属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型。在社会转型的国情下,形成了社区治理的新特点:

  (1)党和政府的政策引导性。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社区治理以社区居民自治为导向,这并不是说政府不管不问,而是政府下放权利于社区,社区根据本社区特点进行治理。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为:培育社区,强化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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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鼓励社区参与,组建社区组织。对社区的加强社区规划,制定政策,制定法律,加强社区人员培训等。加强领导,搞好协调,使社区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区治理主体是社区利益相关者。社区利益相关者指的是与社区需求和满足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个人和组织的总称,包括政府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盈利性组织、非盈利性组织、驻社区单位、社区居民等。社区公共事务属性决定着社区治理存在主体多元化性。社区公共事务是公共产品的组合而不是某项公共产品,它是多个家庭和多个组织的共同需求,是个体需求的集合,它涉及多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复杂权利关系,它需要建立一种集体选择机制来解决个体需求表达与整合问题。

  (3)社区治理的网络化。社区居民以及社区组织之间协调与沟通,凭借合作网络实现社区治理,并最终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各主体通过平等的协商,相互沟通,利用自己的优势为社区的文化,社区卫生,社区环境服务。社区治理的网络化就弥补的了社区之间的资源短缺,信息不畅的弊端。社区治理的网络化为社区治理主体间的资源的分享,经验的交流,利益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4)社区治理的非意识形态性。社区统治强调对社区的政治统治,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社区治理则关注对社区管理的有效性,强调节约治理的成本,提高治理的效能。它不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的色彩。

  (5)社区治理的非强制性。社区统治注重通过暴力手段来维持对社区的统治和占有,具有非常强的强制性。社区治理虽然也具有强制性,但是这种强制性是比较微弱的。社区治理是建立在政治和社会

  认同基础上的,更多的是依靠社区成员自觉的服从社区治理。治理的主体也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来实行社区治理的,是在志愿的基础上参加的,比如NGO组织、志愿者团体等。

  (6)治理主体权力运行路径的相互性。社区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国家机器的力量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在过去单位制的体制下。单位包揽一切,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一切社会事务。社区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确立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治理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7)治理主体自身利益的二重性。各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都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理性行为,各主体在社区治理中会表现出自身利益与社区利益的双重性。政府的行政管理本性、自我不断扩张内在性以及原有制度、机制的惯性都会促使着政府对多元化主体治理产生出对抗力。营利性组承接着政府分离出来的一部分社会职能,满足着社区成员众多利益诉求和生活需求。社区成员在生活福利、医疗等方面需要营利性组织的参与才可能得到保质、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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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原则

  由于各个国家具有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区人员构成结构的差异,社区治理的基本原则也各异。我国的社区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在社区建设原则指导下,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地方特色而形成的。经过将近十年的社区建设经验来看,在不同的地方形成了不同的建设模式,应此,社区治理的模式也不一样,我认为无论模式有多么的不同,社区治理的原则有它的共同之处。我国社区治理的原则是:(1)以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为基准。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中第一条就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社区的治理要按照社区的需要来治理,不要做形象工程,不要做无用功。做到治为民所用。(2)政府转变角色。政府要退出原来的统治的角色,不要包揽社区的一切事务,政府下放权利于社区,充分发挥社区的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来治理。(3)治理主体间形成平等的参与机制。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多元主體只有平等的参与到社区的治理中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否则,肯定会有不利于社区治理的现象出现。(4)以居民自治为向导。社区居民自治是管理成本较低,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社区居民自治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加强基层民主建设。(5)坚持社区治理与社会进步协调原则。社区的发展要利用本社区的人力物力资源,自己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与整个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科学文化协调发展,要物质进步同精神道德文明协调发展。(6)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同时要求创新。西方的经验固然可以借鉴。不能照抄。根据我过社区的特点,结合实际创新。要求在观念上,运行机制,体制上突破原来的思维模式创新治理。

  参考文献:

  [1]郭虹.《社区治理结构的二重性与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

  [2]宋桂霞.《从国外城市社区看中国特色城市社区建设》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6年9月.

  [3]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5月.

  [4]施雪华,孔凡义.《美国社区治理及其启示》山西大学学报,2008年6月.

  [5]民政部网站《关于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6]郑杭生《中国特色社区建设与社会建设》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