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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普法的意义5篇

时间:2022-11-24 08:15:05 来源:佳谦文档网

乡村普法的意义5篇乡村普法的意义  乡村社会普法活动的民间法解读  2021年出台的“五五”普法规划亮点之一是将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普法规划将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是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村普法的意义5篇,供大家参考。

乡村普法的意义5篇

篇一:乡村普法的意义

  乡村社会普法活动的民间法解读

  2021年出台的“五五”普法规划亮点之一是将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普法规划将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是国家更加关注普通人生活和真正夯实法治社会基础的初创性工程。但是目标的良好和意义的重要并不能证成普法规划将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的全部合理性,该项举措的全部合理性需要在普法实践中予以证成。因此,如何在普法实践中将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展开来时我们必须要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在实践和行动的话语中展开对该问题的分析和描述。

  一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是良法之治,而对于何谓良法问题,一般的论者往往从法律与道德、伦理的关系角度来阐释。问题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如果假定为良法的话(即法律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基础),那么,当它适用于不同的语境(比如城市、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时候,它仍然体现出良法之态吗?吉尔兹告诉我们,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换句话说,法律是具体语境中的具体化阐释。在一种语境中谓之良法的法律,在另外一种语境中则不见得是如此。理性设计的适用于城市的国家法能够当然适用于广大的农村和农民吗?换句话说,也就是普法规划要普什么样的法?从形式上来说,法治乃是规则化治理的事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依法办事”。法治的作用就在于促使人们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事,规则是多种多样的,诸如法律、道德、习惯与宗教等都是规则的不同表现形式。在各种规则间有若干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种规则都是一种行为模式,不如此行事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现行二元社会模式下,城市和农村是按照不同的规则模式行事的。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法治是“一体三型”的,所谓三型包括城市法治、农村法治和少数民族法治。鉴于本文的论域我们撇开少数民族法治不谈,来看一下城市法治和农村法治。毫无疑问,城市法治和农村法治是有若干差别

  的,普法工作本身是消弭二者间差别的一种努力和姿态,目的在于实现所谓的一体的法治。但是在普法工作过程中,我们不能忽略城市和乡村在法治问题上的若干重要区别。

  首先,现实的法治必须置于具体的境况中来理解,同样的法律置于城市和乡村会有若干差异体现出来。我国属于大陆法传统,以制定法为主,垂法而治,法治由上而下推行。制定法是由社会少数精英们理性设计的制度性规则,它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表征着现代性而适应于现代的都市生活。虽然现时的中国农村大部分已不是费孝通意义上的乡土社会,但是毕竟经历了两千年封建社会的洗礼,包括风俗、习惯、惯例和宗族法等在内的各种小传统仍在广大农民的实际行为中起着某种支配的主导性作用。法律在农村地区,除却一些时有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外,仅仅维系着一种表面的统治力。法律不构成日常生活的真切部分,普通人对法律是陌生、隔膜的。伯尔曼说,法律不被信仰会形同虚设,这正好与法律在农村地区的表面化是对应的。

  其次,法治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认知能力,但是与城市居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的认知能力相比,农村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法律的认知能力首先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而这一点正是广大农民们所缺乏的。但是,这也不是农民法律认知能力不高的唯一原因,原因还在于法律的精英性和现代性,抽象的逻辑和晦涩的语言使普通农民言读法律就像看天书一样艰难。因此,我们认为,普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提高农民的法律认知能力,为在他们的社会生活常识和法律的逻辑运作之间搭建一座沟通之桥,实现“某种知识上的转换”,而使法律成为农民们生活的运作方式,真正融入到他们日常生活中。

  最后,社会性质的差别所导致的法律的运作模式的差异。城市是个复杂社会,但是在陌生人间关系简单;而广大农村则是个熟人间的简单社会,但关系比较复杂。这导致法律在城市和乡村的运作模式是不同的。在城市,大多数法律关系是“一锤子买卖”,当事人间为法律行为时目的单一,接触片面,行为时间短;而在农村地区则大为不同。在农村大家通常都是熟人,彼此间为法律行为时目的复杂,接触面广,

  行为时间长。比如对简单的债,就不是被简单地理解为给付行为,而是存在着复杂化的倾向:一是债的人情化;二是人情化的债。所谓债的人情化是指债的关系不仅仅局限于债的标的本身而及于其他,比如在金钱借贷中,借方通常除偿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另外有所表示,否则将被视为债的关系没有完结;而人情化的债则是将本应由习俗、惯例与习惯等调整的社会关系“债化”了。在农村地区,几乎家家都有的红白账,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已如上述,法治是规则化治理的事业,但是,这仅是法治的形式特征。虽然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是按照既定规则行事的,但是在城市和乡村主导性的规则是不同的。法治还有一层更深刻的内涵:“法律至上”。对法律在行为实践中这种至上性的追求是法治话语的核心理念。我们多年来进行的普法活动其最终的目的不仅在于使人们按照既定规则行事,更重要的在于在全社会达致一种法律至上的根本理念。但是由于阐释法治的具体语境、不同语境中主体的认知能力和法律运作模式的差异,使得农村法治与城市法治、国家的正式法与农村社会行动中的法充满着“离散、断裂和冲突”。这就彰显了本文讨论的国家在农村社会自上而下推行正式法的运动式普法活动的不可能性。当现代的国家正式法向相对传统的农村社会和广大农民传播、灌输的时候,重要的是去了解农民的生活世界,努力理解和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换言之,必须要考虑到他们的现实存在性,考虑到他们的生活方式和信仰,顾及他们的利益和需求,使法律真正融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去,才能实现法律的规则之治和法律至高的法治理念。因此,我们认为,普法运动作为法治知识在不同场景中转换的媒介或者方式,要普的法就不仅仅是国家意义上的现代性的与都市性的话语,还要深切地顾及民间意义上的传统的、乡土性的理解。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的正式法与其适当的、实用的乡土化理解,是国家的正式法与非正式的民间行动方式的有机结合。也许,这才是运动式的普法活动的正确之途。

  二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规定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

  

篇二:乡村普法的意义

  农村的普法教育法律论文

  我国经过长达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取得了明显的普法成效。但是随着普法的深入,如何在广大农村地区更好地、更深入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如何把我国的农民培养成“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需要我们不断思考,作出回答。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

  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

  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

  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

  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

  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5]梁文平.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状况及对策建议[J].今日中国论坛,2007,(1).

  [6]恩施州依法治州办公室.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现状与对策

  

  

篇三:乡村普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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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纪教育材料

  〔一〕丰富法制宣传的容,坚持贴近群众。一是要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以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使广阔农动融入普法教育。要变“我宣讲什么,农民就学什么〞为“农民需要什么,就宣讲什么〞,由农民“点菜〞,根据群众的实际需求有的放矢的进展普法,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增强普法实效。二是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以新农村建立为中心,把普法工作渗透到新农村建立的各个环节,要针对农民的思想反映和在生产生活中遇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实际问题,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如何正确维护合法权益上,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要针对农村容易出现违规的问题,结合农民身边的鲜活案例,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从中受益。

  〔二〕创新法制宣传的形式,力求喜闻乐见。一是普法形式要因人而异。要坚持“便民、近民、利民〞的原那么,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把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的群众性语言渗透到千家万户。可以将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法律法规和案例编成通俗易懂的小册子,可读性强的普法“三字经〞、印制成普法日历画、普法扑克牌等,让农民群众一看就懂,一学就会。对局部青壮年白天外出务工不能承受教育的特点,晚上送法上门;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的特点,采取走村串户、流动宣传的形式送法上门;对外出务工人员,要建立长期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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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制度,定期向他们寄送法制宣传资料,并充分利用春节期间组织他们进展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二是开展普法主题实践活动。结合重要节日及春节、国庆、元旦等重大节日集中开展声势较大的普法教育活动,在农村形成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气氛,引导农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三是善于发挥法制文艺活动的作用。组建乡村普法文艺队伍,充分利用农闲时机,编演歌舞、戏曲、快板、相声、小品等法制文艺节目进展巡回演出,放映法制题材影片,激发农民学习的兴趣。

  〔三〕拓宽法制宣传的渠道,搭建普法平台。一是开辟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充分运用播送、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开辟法制宣传专栏节目,以“法律咨询〞、“以案说法〞、“法律知识竞赛〞等耳懦目染的形式,把法律送到农民身边。二是抓住学校教育辐射普法。在各中小学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小普法员〞,并发挥学校在农村普法中的辐射作用,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让学生带法回家,也可以邀请家长到学校,引导学生与家长互动学法,使家长受到普法教育,从而促进农村普法。三是以创立法治村为载体。以推行“四、两公开〞为核心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规村务公开,健全监视,完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

  〔四〕培育法制宣传骨干,壮大普法队伍。一是抓好农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的法律培训,定期进展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组织他们系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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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强村级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对具有较高文化素质村民的法律培训,重点在农村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着力培养法制辅导员,从而带动广阔农民群众广泛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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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纪教育讲稿

  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们:我今天在这里着重给大家讲讲农村普法教育的问题,讲四个方面的容:一是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意义;二是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容;三是农村普法教育的根本形式;四是农村普法教育应搞好几个结合.第一个问题: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意义〔一〕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农村基层法制建立是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容.方面要到达的目标是:农村基层更加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选举、决策、管理、监视更加完善,农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法制方面要到达的目标是: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制度更加完备,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进一步协调开展的良好局面.深入农村普法教育,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和根底.只有坚持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使广阔农民群众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法制的素质,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增强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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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形成法制的习惯,提高当家作主的能力,才能为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政治建立创造全民素质条件.

  〔二〕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一部叫?被告山杠爷?的电影,讲述了一个威信高,敢说敢管的村委会主任,用游街示众的方法惩治教训一个不孝的儿媳,却逼出了人命,好心办了坏事,成了被告,引发了人们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村庄,都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这就是说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阔人民群众,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近十三亿人口,八亿在农村,如果不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村级组织,既是广阔群众承受法律,按照法律规自己行为的最基层单位,同时又是国家政策、法律落实到基层的最低关口,也是检验上层建筑能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检验点.而且许多法律法规都与农民朋友有着直接的关系,农民朋友既是实践者、执行者,更是对执法者执法水平、执法作风的一面镜子.因此,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意义十分重大.

  〔三〕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开展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的重要保障,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老实守信、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其交易平安与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的运行秩序,确保农村市场的公正与平安,提高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率,促进物质文明持续安康开展;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依靠法制手段、教育手段、管理手段解决伴随着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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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开展和经济构造调整而产生的利益分配、思想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带来的农村精神文明建立中的许多新的问题,促进和保障精神文明建立安康开展.

  〔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政治根底,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畅通广阔农民参与农村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视的渠道,活泼农民的生活,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创造生动活泼、团结和谐的政治局面.有利于畅通依法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的渠道,及时化解农村在改革和开展中出现的社会矛盾、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排除非法律行为的干扰,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有利于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惩恶扬善,消除农村各种消极因素和邪恶势力,形成优良安康的社会风气.

  第二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去宣传党在农村的根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朋友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容:〔一〕关于公民根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根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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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按?刑法?制裁.这里还有一案例,讲的是某县县委派出工作组到某乡家村进展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村民明学等4人出于个人目的,为阻挠工作组开展工作,于8月7日以发表演说等手段煽动不明真相的300余名群众到工作组驻地进展骚扰、漫骂、侮辱,冲击达数小时.8月31日,当得知工作组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村委会班子时,明学等4人便带着少数群众冲进会场,对工作人员再次进展侮辱、漫骂、纠缠,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展.9月12日上午,明学等人又对工作人员大打出手,致使选举工作再次中断.此案中明学等4人的行为违反什么法,应受什么处分呢?明学等4人的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刑法?.县委派出的工作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村级班子换届选举,明学等4人暴力抗拒和阻扰,不仅阻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还触犯了?刑法?,犯下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8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熟练掌握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根本要求,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经常性课题,必须常抓不懈.

  〔二〕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源法、渔业法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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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股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地进展流转.某村村民汪某与周某商量,互换了一块耕地;后来汪某又要求再换回来,周某不同意,引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退还互换过的那块耕地,这是为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更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这就是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互换等形式流转,但必须依法进展.农民朋友深入学习?种子法?等也非常重要.如果购置到劣种子,辛苦一年会徒劳无获,颗粒无收.学好?种子法?后,可以在购种时注意以下问题:〔1〕看证照,看是否有营业执照,看是否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委托书,流动销售商贩的种子千万不要买.〔2〕识别包装:合格种子应有正规的包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净含量等都载明在包装上,不要购置散种子和拆包种子.〔3〕保存购种发票和保存种子包装物,保护好现场,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向农业、工商部门报告并申请鉴定,然后可凭种子发票,包装物和鉴定结论依法索赔.这些法律是对农民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有力保护,是农民朋友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三〕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村民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进展生产经营,民事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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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常有的事.因此,学习掌握合同法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否那么,发生经济纠纷,难于依法保护.如某村村民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18亩苹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期20年,双方约定果树为集体所有,果园要常有人看管,制止牛羊进入果园,果树要进展修剪、追肥,保证无病虫害,收益归承包人,承包人每年交承包费2000元给村委会.过了几年后,某不再履行看管、修剪、给果树打药治虫等合同义务,而在果园大量种植小麦、玉米、花生等农作物,并擅自在果园开采石场,造成果树大量死亡.某不全面履行合同,还擅自进展破坏性和掠夺性生产经营,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解除合同,赔偿集体的经济损失.又如商贩王某与村民江某协商购一万斤西瓜,单价每斤0.90元,正当双方要达成协议时,村民某以高于王某价格欲购江某的西瓜.江某于是终止了与王某的协议,容许买给某.第二天某并未来购置,江某只好以0.75元一斤的价格将一万斤西瓜卖出.后来得知某是受人指使成心来搅黄江某的生意,江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展磋商,应承当赔偿责任.上述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学习掌握这些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四〕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开展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根本保证,应继续下大力抓好这些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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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要求法律救济,保护合法权益的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法律援助条例等,学习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知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侵犯造成损害时,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根本形式农村普法教育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运用农村的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根据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可以采用的农村普法教育形式主要有:1、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以农村党员活动室为阵地,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做到有组织〔成立村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有方案〔制定普法教育工作方案〕、有教材〔订购农村普法教材资料〕、有教师〔明确普法主讲人〕、有场地〔以村党员活动室为学法教室〕、有总结考评,有针对性地组织村组干部进展法律知识培训和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和晚间组织村民听取法律知识讲座.2、在村头寨尾、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必经之地或平时人员集中之地建立农村普法宣传专栏或版报,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刊出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进展普法宣传.3、开展法制播送宣传,把法律知识录制成磁带,通过村里的播送定期向群众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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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宣传.我州广阔农村的少数民族群众能歌善舞,有条件的村可以组织法制文艺宣传队,编演一些法制文艺节目,如苗歌、侗戏、小品、弹唱、快板、歌曲等,把法制教育富于娱乐之中,扩大普法宣传的影响和效果.

  5、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以村为单位,编制好竞赛试题和复习资料,制定竞赛方案和规那么,准备一定数量的小奖品,通过发卷答题竞赛或者组织假设干个队进展现场抢答,并组织村民群众旁听,可收到良好的效果.

  6、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点和村里的闭路电视开展专题性的普法宣传.

  7、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和当地的民族节日集会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既能大造普法宣传的声势,又能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

  8、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可先编印一些简易的法制宣传单、学法小册子、农村普法百条等,开展送法到户活动,到达户均一册以上,使村民学法有教材.

  9、派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或宣讲骨干到农村中小学校定期作法制教育报告,并给学生布置带法回家的任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参加普法教育活动.

  10、以村为单位开展村民学法用法,遵纪守法荣耀户或星级文明户等的评比活动,村委会也可组织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建立村民学法用法档案等以此来促进村民自觉学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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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四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应搞好几个结合〔一〕农村普法教育应与村民自治实践相结合.农村普法

  教育应结合农村选举、决策、管理、监视的实践,加强制度、原那么、权利、程序以及与集中、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纪律统一性等的教育,通过一点一点地渗透,一点一点地引导,推动村民自治活动不断开展.

  〔二〕农村普法教育应与农村改革的实践相结合.应结合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税费改革、粮食购销体制等的改革实践,组织农民学习相关政策和法律,做到既保证农村改革顺利进展,又能在实践中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政策水平.

  〔三〕农村普法教育应与开展农村经济的实践相结合.一是结合调处经济纠纷,参与经济诉讼组织学习相关法律;二是结合整顿治理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学习相关法律;三是结合开办新的生产工程,结合招商引资,签订经济合同等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四是结合民工进城务工,外出打工,组织学习相关法律.通过学习,提高农民在经济活动中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促进和保障农村经济快速安康开展.

  〔四〕农村普法教育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实践相结合.主要结合调解,处理民间矛盾和纠纷,把法制教育贯穿调处的全过程,依法疏导和劝解,防止矛盾激化,还要贯穿到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中,尤其要结合整顿社会治安,不断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震慑、管理等多管齐下,以保持农村稳定的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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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农村普法教育与制定和完善农村各项规章制度相结合.在制定、修改和完善农村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时,要组织村民学习相关联的法律,依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使干部群众在制定、修改和完善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把握制定村规民约和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适用围和意义,从而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六〕农村普法教育与精神文明建立相结合.教育村民从社会主义道德、中华传统美德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深刻涵和本质,提高人们判断是非曲直,荣辱美丑的能力,使高尚道德、法制观念融为一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全面提高人的素质,表彰和奖励奉公守法,道德高尚的人和事,树立典型,发挥典范的示导向作用,弘扬正气,树立安康向上的优良风气.同时震慑和遏制不道德行为,教育村民群众积极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打击和严惩犯罪,形成人人遵纪守法,崇尚良好道德的浓厚气氛,以创立“文明户〞、“文明村寨〞为主要形式,把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融入到文明标准里去,建立群众打分,社会投票,组织考评相结合的社会评价体系,发动和组织群众踊跃参加法制和道德实践,推进农村基层法制建立和精神文明建立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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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乡村普法的意义

  一家兄弟俩因为弟弟要建房子一家兄弟俩因为弟弟要建房子一家兄弟俩因为弟弟要建房子于是就在哥哥家的房子下边买了一块于是就在哥哥家的房子下边买了一块于是就在哥哥家的房子下边买了一块地但是如果这块地要建成规格房屋后墙就还差但是如果这块地要建成规格房屋后墙就还差但是如果这块地要建成规格房屋后墙就还差202020厘米厘米厘米于是弟弟就想要他哥哥于是弟弟就想要他哥哥于是弟弟就想要他哥哥的院子给他的院子给他的院子给他202020厘米厘米厘米因为是兄弟他的哥哥就答应了因为是兄弟他的哥哥就答应了因为是兄弟他的哥哥就答应了他们兄弟之间没有写下任何他们兄弟之间没有写下任何他们兄弟之间没有写下任何的单据的单据的单据结果他弟弟从他哥哥家院子里挖进了一米结果他弟弟从他哥哥家院子里挖进了一米结果他弟弟从他哥哥家院子里挖进了一米之前说好给之前说好给之前说好给202020厘米可是弟弟厘米可是弟弟厘米可是弟弟狠心一挖就是一米狠心一挖就是一米狠心一挖就是一米于是兄弟俩就吵架了于是兄弟俩就吵架了于是兄弟俩就吵架了吵着吵着弟弟最后说自己没有挖哥哥吵着吵着弟弟最后说自己没有挖哥哥吵着吵着弟弟最后说自己没有挖哥哥的院子的院子的院子让他哥拿出证据来让他哥拿出证据来让他哥拿出证据来这下哥哥火了就找了村委会的人来说理这下哥哥火了就找了村委会的人来说理这下哥哥火了就找了村委会的人来说理可是人来可是人来可是人来了没有任何的凭证也没办法了没有任何的凭证也没办法了没有任何的凭证也没办法哥哥后悔没有写下凭证哥哥后悔没有写下凭证哥哥后悔没有写下凭证最后兄弟俩反目最后兄弟俩反目最后兄弟俩反目甚至留甚至留甚至留下仇恨

  如何推进农村普法教育,如何推进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

  内容摘要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民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依内容摘要:摘要

  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本文针对我国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现状进行阐述,对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提高我国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方法。

  关键词:关键词:农民

  普法教育

  法律意识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总数的80%左右,这80%左右的农村人口是制约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它与农村社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要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就必须推进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一、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一)不主动学法主动学法

  不学法,这种心理和思想的农民主要是因为生产经上的小农心理导致的。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基本上是一家一户的生产规模,生产技术差、劳动效率低。多数农民基本上每天都是为了生存而被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所困扰。他们一心想把田耕好,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就行,除此之外农民没有更多的追求和想法。这便形成了农民“小富即安、小进则满”安于现状的传统观念。许多农民认为:学不学法与种田人无关,只要有田种有饭吃就行了。我来自农村,在我家乡我问过一些叔叔和阿姨,如果有学习法律的机会你们会不会去学习,他们的回答是“没有时间,不想,干农活太累了要休息,学不会”总的情况是不愿意去学,不主动去学,没有条件。

  (二)不依法,不懂法不依法,

  在经济活动十分频繁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时代,农村群众在经济交往中不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借款不打借据,拉货不打收条,总认为是熟人、朋友、认

  识的同乡,走手续没有必要,不会出问题。不知这种经济交往所承受多大风险,一旦出问题,无凭无据,无法求得法律保护,导致亲属反目,熟人为仇。有这样一个事例;一家兄弟俩因为弟弟要建房子,于是就在哥哥家的房子下边买了一块地,但是如果这块地要建成规格房屋后墙就还差20厘米,于是弟弟就想要他哥哥的院子给他20厘米,因为是兄弟他的哥哥就答应了,他们兄弟之间没有写下任何的单据,结果他弟弟从他哥哥家院子里挖进了一米,之前说好给20厘米可是弟弟狠心一挖就是一米,于是兄弟俩就吵架了,吵着吵着弟弟最后说自己没有挖哥哥的院子,让他哥拿出证据来,这下哥哥火了就找了村委会的人来说理,可是人来了没有任何的凭证也没办法,哥哥后悔没有写下凭证,最后兄弟俩反目,甚至留下仇恨。就因为没有写凭证没有依照法律才会导致兄弟变成仇人。在农村大部分人的脑子里的法律意识仍是空白,既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严重侵害,也不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去报案,2009年我在我们县城派出所见习的时候就发现城里的人们法律意识非常的强,随便丢了什么都会来报案,而在农村即使是丢了耕牛也不会想到去报案,因为他们不懂法律,不会有这种意识,丢了就丢了。在县城派出所每年的接案数是乡下派出所的4-5倍,这不是因为县城的发案率高于乡村,是因为乡村的农民没有报案的意识,不懂法律,更不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我国农村因经济落后,绝大多数农民只有小学文化在一些偏远贫穷落后的山区,还有一些农民是文盲和半文盲,这也决定了农民面对近年来国家颁布的众多繁杂的法律、法规难以掌握和理解,致使农民不懂法。

  (三)不信法

  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环境差,法制建设薄弱。长期以来大多是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甚至是强制手段管理农村和农民,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严重损害我国法律权威,在广大农民中造成恶劣的影响,引起农民对法律的抵触情绪,在农村常常会有这样事发生,两个村民之间发生打架斗殴,有一方被打伤,另外一方没有伤,而且不伤的一方没有道理,是仗势欺人,因为他家有人在政府里,其结果是被打伤的一方不敢去起诉对方,在他们的心理知道起诉了也没有用,因为他家有人在政府里面,不信法律信权力。再加上部分农民的思想观念长期被封建落后习俗和资产阶级思想的浸染,致使不少农民宁愿信鬼神而不信法。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历史原因。

  1、自然经济和落后的社会文化限制农民法律意识。自然经济和落后的社会文化限制农民法律意识。和落后的社会文化限制农民法律意识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来维持市场秩序,维护交易的自由平等,引导经济有序地发展,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必然促使人们对法治的追求。然而,在我国长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发展限制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从根本上说,自给自足是一种分散型经济,是抑制商品交换的,农民处于简单的经济关系之中,在农村的集市里人与人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交换关系,本身难以产生内在的法律需求。目前,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制生产经营方式,虽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同时也促进了对传统观念和落后意识的继承,导致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缺乏。另外,落后的社会文化也是限制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一个历史原因。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是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而文化程度低则法律意识水平低。我国农民平均文化程度相对于城市居民,还存在一定差距。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贫乏苍白,在一些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这种落后的农村文化环境抵制了法制的建设,限制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2、农村传统礼俗对法律的抵制。农村传统礼俗对法律的抵制。传统礼俗对法律的抵制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中,封建意识、传统礼俗在许多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很多农村地区至今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甚至什么是民主他们都不知道,很多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比如在农村的家族中出现了偷盗行为,他们不是依照法律法规把偷盗者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是按礼俗由家族中的长者进行处理,在他们的心理家族的礼俗是第一位的。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习惯传统去解决,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不习惯也不会想到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许多地方,传统的人治思想对农民的影响比较深。农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是忍受,其次是考虑以非对非,这些都是缺乏法治意识的体现,

  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有的就不懂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传统的礼俗去处理事务,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这样就使得法律知识得不到普及,以致不被农村群众所接受更谈不上用法律来维护农民自身的利益。

  (二)现实原因

  1、农民从观念上未接受法律。农民从观念上未接受法律。从观念上未接受法律以刑法、治安处罚法等为例,通过这类法律对危害社会秩序的人的惩罚,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正常发展和维系。但是这类惩罚,除了当事人外,其他人对其利益感受不是直接的,他们对这类法律的感情自然就是淡的。在有些情况下,由于现代法律的调整规则可能会与农民传统的道德观念正义观念相冲突,从而使人们基于道德的评价而对“不正义”的法律产生了厌恶、排拒的感受。比如,在传统观念里,已婚配偶的通奸行为是不道德的,作为受害的一方对与其配偶通奸的人进行惩罚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现代法律却不允许这种滥用私刑的行为,因为惩罚通奸者而构成违法犯罪的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就可能出现通奸者倒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受害者,而原通奸受害人反倒成了违法犯罪者。这种法律以及相应的执法司法活动,在农民看来是不能代表和实现他们的利益追求的。法律和道德在这里的冲突使人们以基于自然的感受而同样自然地排拒了国家硬“加”给他们的法律。面对这种情形,费孝通先生的评价是,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如果人民在观念上还没有接纳它们,法律和司法推行下乡的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地的弊病却已发生了”换一种情形,在有些案件中,即便是利益受损的当事人自己主动依法办事,希望运用法律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可是当其通过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和自己最终实际所得到的不一样时,他们也会产生对法律的困惑。如,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她起初坚持要通过法律途径对村长打人的行为给自己的丈夫也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可是当最后法律给她的说法终于来了(村长被公安机关拘留了)的时候,她却没法认同这样的说法。以至于苏力先生发出了这样的疑问:“这种正式法律干预究竟是对秋菊的权利保护还是对她的更大的伤害?在此后类似的纠纷中,秋菊还会再次诉求正式法律吗?”再比如现在存在的卖判决书的情况,虽然判决了可是无法执行,农民无法实现他们的所需利益,还不如

  私了。所以农民在观念上还没有接受法律。2、农民运用法律成本高。农民运用法律成本高。我身边发生过这样一个事例,家里的一个小叔和邻居们在宅基地道路通行问题上发生了纠纷,对方依着人多,强行拆除了他的一面院墙。事情发生后他十分气愤,向村里在外面当法官的一个老乡打听如何与邻居打官司。那位老乡详细地给他讲了诉讼的途径、方法及法院对该纠纷可能的裁判结果后,他却陷入了长时间的沉默,最后说要再考虑考虑。过后在村组织人的调解下,对方给了他一些经济补偿,他也让出了几尺宅基地让邻居通行,纠纷就基本上解决了。他的结论是:虽然在这个事情上,他无论在精神还是物质上都吃了亏,但是若为这件事打官司“,今年一年可能就耽搁了,还和村里人不和睦,划不来,不值得。”可见,具体使用什么样的规则,其直接的动力是规则所能代表和实现的利益。农民的不用法和不愿意用法使得法律离农民的生活越来越远,还有就是较高的法律运用成本,法律应用的较大风险(如败诉,或者长时间诉讼所带来的讼累)等是基本原因使得农村的普法困难。3、对地方政府缺失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缺失监管机制。监管机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在使用时限制不够,对法治造成伤害。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律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农村群众不懂法,少数干部在私自使用权力时告诉老百姓他们所做之事是对的是合法的,老百姓也只有相信,这样农村群众的监督就这样不存在了。另外,上级机关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使得极少数基层干部为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存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以权压法的现象,有的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恶人恶事不闻不问,使广大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认为学法无用,使得有的农民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使法律在农村很难得以真正实施。4、农村的法制教育不到位。农村的法制教育不到位。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农民的整体法律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

  与法冶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一些地方普法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重形式、轻内容”只追求表面上的轰轰烈烈、热热闹闹,不注重实效,把功夫放在应付上级检查评比上。由于普法工作不力,使广大农民无法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教育。对于现在的农村来说,普法教育则是很少很少,农村群众所接受的普法教育方式单一,主要是通过某村的某人犯法被判了几年的刑这中方式来知道不可以违法,可是这样只会使老百姓更加的畏法而不会用法。我来自农村,在我的记忆中好像就没有见到过基层法律工作者到我们村去普法,看到最多的就是在农村村民的房子墙上写几句有关犯法带来的后果的话语。因此农村的法制教育是不到位的,是不够的,方式也很单一,没有使法律融入到农民群众的生活当中。

  三、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

  近年来,通过普法活动和对依法治国的宣传,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农民人多、路远地偏、居住分散、环境闭塞,造成农民法律普及难度大、普及效率低。所以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必须针对农民人多、地广、居住分散等特点,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为农村群众创造学法的条件和和环境。首先,在农村中小学定期开设法制课,使农村孩子从小树立法律意识,具备法律常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法制宣传到每个山村、每个农民。重点利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通过广播、电视讲解宣传法律知识。同时还可以组织放电影、文艺宣传队下乡深入农民中演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农民在闲余之时,以喜闻乐见的方式不知不觉接受法制教育、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进而使用法律。再次,法制宣传与具体农村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在承包土地、分配宅基地时学习《土地管理法》;兴修水利时学习水资源法和水利法;植树种树、禁伐护林时学习《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在征税收税工作中学习税法;在订单农业工作中和处理乡村纠纷时组织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村干部换届选举时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把宣传法律知识渗透到农村各项工作中,这样干部和农民既学习了法律知识,又有利于开展工作,同时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法制观念。

  文化对人的改造作用是巨大的,人们的世界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都因人

  的文化素质、文化层次不同而不同。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普遍较低,是同农村文化建设没有跟上“依法治国”的步伐联系在一起的。文化水平不够学习法律知识是学不懂的,所以必须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农民文化素质。首先,要狠抓教育。扎扎实实开展扫盲工作,使广大农民从文盲和半文盲中解脱出来。抓好农村普通教育,让农村的每一个孩子都能够上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后备农民的文化素质,杜绝产生新文盲。切实抓好农村成人教育,如:农民夜校、农村广播电视大学、农业科技推广学校等,使农民由传统型农民转变为现代型农民。举办不同的班次给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重点推广农村实用技术,教育农民如何科学种田和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使农民摒弃迷信和愚昧的心理,摆脱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的困扰和贫穷落后的现状。从而使农民不信鬼神,又有时间、有精力、有实力去学习、去了解,去追求更多更美好的东西。也使农民有时间、有能力去学习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从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再次,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组织农民自娱自乐、自编自演、自弹自唱。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农民身边发生的事溶于演唱之中,使农民在娱乐中学到了法律知识,了解了党的方针政策。开办农村图书馆、活动室,使农民在休闲时可以自己通过读书看报和相互交流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国家大事,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通过抓教育、学科学、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等方式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农民文化素质,逐步洗涤两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烙在农民身上的依附和盲从心理,从而树立起普遍的公民权利平等、法律至上的意识,使农民从观念上接受法律。

  (三)加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队伍建设。

  农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关键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如何宣传,如何开展普法工作,如何引导广大的农民群众去学法去懂法继而去使用法律。因此要大力加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素质。农村基层的行政执法范围非常宽广,公安、工商、税务、土地、水利、民政、计生等等,这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农村全部都要涉及。而且执法频率极高,几乎每天都在。可以说这些行政执法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紧密联系。农民结婚要找民政部门,外出打工办理身份证明要找公安部门,建房批宅基地要找土地管理

  部门等等。假如基层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就会出现执法违法的现象,农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就会使农民不信法,所以要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必须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现代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教育。要严格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准入制度,努力建设一批综合素质高,业务素质强,能吃苦耐劳,肯服务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那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执法违法的现象;才能使农民相信法律;才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夯实依法治国的基础。另外要健全农村司法机构,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由于我国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极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迟缓。造成农民告状难、打官司难、维权难,严重影响我国农村基层法制的发展。所以,要健全农村司法机构,乡镇设立的人民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经常巡回于各村组,方便农民诉讼和调解,切实解决农民告状难、打官司难、维权难的问题。还要大力发展农村基层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务,努力帮助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让农民学会用法律去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树立法律权威,从而切实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四)加强政府的执法监督。加强政府的执法监督。

  科学、民主的法律制定出台后,如果不能被正确适用,就是一纸空文,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是毁坏法律。”因此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农民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如果法律工作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了监督,那么就会有徇私枉法、违法执法的情况出现,再加上农村群众不懂法律,就会有无法无天的现象出现,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威性,使农民不信法律,所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不能忽视。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上级机关要定期的到农村进行巡查走访,通过农民群众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同时设立举报电话,让农民群众参与到执法监督的活动当中来,使他们更多的了解法律,也有助于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

  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农村的执法权力监督力度,注重权力间的制约,增强执法司法的透明度。这样才有利于民众对法律公平、公正的感悟。使农民信法用法,最终有利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信仰的确立。

  (五)加快农村市场经济建设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不强,如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等还没有完全确立。因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是积聚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在动力。因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是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化中深化的客观必然要求,在这一过程中,农民被置身于市场之中,其流动性将增大,所面临的经济关系也将越来越复杂,业缘关系在农民人际关系中的地位也将上升,这一切将使农民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增强对法律的需求,主动的去学法用法,从而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快的实现法治国家。

  结语:结语:如今我们已经步入了“依法治国”的时代,切不可忽视农民的法律

  意识。毛泽东曾说,中国革命的主要问题是农民问题。邓小平也说,中国改革的首要问题依然是农民问题。事实上农民问题从来就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问题。中国的任何革命和改革没有农民这个主体的参与和支持都不可能成功,“依法治国”也不例外,历史的经验和现实情况表明:一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法制观念的强弱,对法律的实现程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我国有十二亿人口,九亿在农村,也就是说80%的人口在农村。如果这80%的人的法律意识水平不高,甚至是法盲,那么加强法制、推进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必然成为空谈,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也难以实现。所以,要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就必须推进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1994年4月。[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1998[3]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998.[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99[5]孟桂湘、蒋亚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研究》[J],《思维与创新》[J]2000年1期[6]王海涛.中国农民法意识现状探讨[J]政法论坛,2000

  [7]田欣.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淡漠的成因与对策[J].河北职工大学学报,2001(1)41-43[8]任大鹏.我国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1999

  

  

篇五:乡村普法的意义

  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农村普法宣传教育

  【摘要】我国经过长达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取得了明显的普法成效。但是随着普法的深入,如何在广大农村地区更好地、更深入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如何把我国的农民培养成“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需要我们不断思考,作出回答。【关键词】法律宣传教育;依法治国;小康社会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

  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

  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思想上认识不足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二)经费上保障不力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三)时间上集中困难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

  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

  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

  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

  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