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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间合作问题研究现状概述(5篇)

时间:2023-06-26 20:40:03 来源:佳谦文档网

篇一:国内企业间合作问题研究现状概述

  

  第28卷

  第6期

  2020年11月

  河南工学院学报

  JournalofHenanInstituteofTechnologyVol.2No.6Nov.202“一带一路”沿线企业合规问题和多边合作研究

  王军权1,任建芝2,王云鹤3(1.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450008;2.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5;

  3.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450005)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落实,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营商活动离不开规范有效的合规体系。由中国推动和倡导的多边合作机制,一方面可以为世界法律文明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提供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合规经营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一带一路”;多边合作;企业合规;制度基础

  中图分类号:F27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772(2020)06–0041–04观分析,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及法律风险。对于政府更迭、汇率波动、税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政治、经济、自然风险,作为微观个体的企业难以预见与克服,而对法律风险,企业却可以进行预防或化解。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可以分为商业风险与合规风险。

  商业风险的表现形式为交易风险,发生在平等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可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计与对交易相对人资信情况的审慎调查,避免合同履行中的交易风险。

  而合规风险,根据《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是指对实现合规目标有影响的不确定性,是不符合组织合规义务的可能性和后果。即企业的经营行为偏离了法律、法规、行业组织等的要求及企业自己的承诺,或企业的行为不符合经营所在地的风俗习惯或文化传统,从而使企业或其人员可能面临经济或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广义合规风险涵盖范围广泛,包括违反反贿赂、反洗钱等法律、法规,还包括不符合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护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道。从宏引言

  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经过7年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及南美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支持和响应。至2019年11月,我国与世界上137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从2013年至2018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沿线)的货物贸易额超6万亿美元;对“一带一路”沿线的直接投资额约为900亿美元。

  “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了我国的对外开放。且随着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规模的持续加大,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得以改善,就业率上升,税收增加。但也应看到,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不确定风险,这些风险的种类很多,可以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跨文化融合风险、安全风险、自然风险、舆论风险等等。

  [2][1]1商业风险与合规风险的比较分析

  风险,指事物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决策者得到的收益低于期望收益甚至遭受损失[3]176收稿日期:2020-09-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8VDL003)

  第一作者简介:王军权(1969―),男,河南郑州人,律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商法、民商法研究。

  41河南工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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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规范等,从而使企业面临各方面风险敞口的现象。

  问题,已经投入巨资修建的工程项目被迫停工;还相比于商业风险,合规风险的后果更严重。企业遭遇传统商业风险陷入困境,或许还可以拖延几年而不垮,甚至还有机会改善经营转亏为赢。但是,一个企业如果涉及合规风险,不但可导致企业被经济处罚和声誉受损,还可能被吊销许可证或相关资质,失去竞争资格,导致一朝覆亡[4]。企业领导或员工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境内与在“一带一路”沿线经营面临的合规风险比较

  2.1境外的合规风险源更广泛

  风险源,又称风险点,是指可能引发一个公司合规风险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可以直接导致风险发生的部门或岗位,也包括造成人身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被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5]33。通过定义可以发现,凡是存在企业应遵守规范的环节,均可能产生合规风险。而企业需要遵守的规范不但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司法判例,还包括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地施行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无差异,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外,地方性法规也区别不大,企业在境内经营,行为规则清晰,合规风险容易把控。

  相对而言,在“一带一路”沿线经营,则要面对更复杂的制度环境与习俗。如在中东,伊斯兰法的施行非常普遍,伊斯兰教义中大量的宗教禁忌,是企业在经营中须谨慎应对的红线。即使同属伊斯兰法系,不同国家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仍有差异。如伊朗与沙特属于政教合一的国家,伊斯兰教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土耳其与埃及在保持伊斯兰法的同时,也受到西方法律文化较深的影响。

  “一带一路”沿线的许多国家,因曾系英属殖民地,故沿用了普通法传统,如新加坡、印度、南非等。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对于我国内地要走出去的企业来说,从浩瀚的判例中抽取法律的原则、规则,并内化为自身行为的规范,需要长期的摸索与适应。且即使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国家,如韩国、波兰、土耳其、捷克、印尼,也因各自的法律传统、习俗不同,造成它们彼此之间及与我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

  2.2企业境外经营合规风险后果更为严重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经营面临的合规风险后果比在国内开展业务要更为严重。如因环保42有因不熟悉当地风俗,使当地人误认为受到歧视而引发冲突,这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给企业派驻的员工带来人身与财产的安全隐患。还有中国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因自身或代理人原因,卷入欺诈或贿赂丑闻,损害了企业及国家的声誉,影响了“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形象;同时造成当事企业被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项目也被废止,甚至企业相关人员也被东道国或第三国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经营,面临的合规风险更为复杂,风险后果更具破坏性。

  2.3企业境外经营面临的合规风险更难预测

  根据世界银行2019年10月公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的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第31位,已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但反观“一带一路”沿线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营商环境的排名上十分落后。法律不完善或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中国企业在东道国被刁难或特别对待的现象并不罕见。如中国企业虽无通谋,却因代理人的行为而被执法机构处罚;甚至中国企业或被东道国相关机构选择性执法。

  “一带一路”沿线的多边合作与企业合规风险把控

  “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法律制度包括普通法、大陆法、伊斯兰法等诸多体系,宗教习俗千差万别,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均表现出复杂多样性。有学者曾将企业在境外合规经营的探索比喻为“暗黑森林的探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经营,只有融入当地环境,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与习俗,才能“行稳致远”。

  面对复杂的营商环境,要求中国企业在经营中完全依法合规,仍存在百密一疏的风险,且即使制订了完备的适应当地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也可能付出巨大的管理成本。而通过多边合作机制,为中国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应是我国政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任务。

  多边合作机制,指多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合作,共同处理问题、解决纷争的机制[6]432。《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如何使国际法的多边合作原则贯彻于“一带一路”

  王军权,等:“一带一路”沿线企业合规问题和多边合作研究

  沿线营商环境的塑造,是学界、外交界及商界共同面对的课题。

  3.1多边合作机制下的经贸、投资风险管控

  因制度差异造成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水土不服”,已经影响到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进程。通过多边合作,弥合制度之间的差异,为中国企业创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可以有效管控来自营商环境的风险与制度成本。

  企业合规是指对企业遵循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则以及市场规则的控制活动和流程[7]。企业的合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及公共机构的强制性要求,二是企业自愿的承诺。如果在多边合作的政府间协议基础上,为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奠定制度基础,不但可减少企业通过自身力量建立合规体系的信息成本,且能有效降低合规风险造成的损失。

  3.2利用国际公约为企业境外经营创造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公约已起到协调各国行动的积极作用。国际公约经加入国法定机构批准生效后,将在其国内产生直接的规制作用。

  《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公约》及其他与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均与企业境外合规体系的建设密切相关。利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提供的平台,倡导并推动“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或地区加入国际公约并使公约尽快落地生效,对于推动我国企业以公约为基础,构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规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3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多边合作条约虽然国际公约奠定了国际经贸合作的基础,但现有的国际公约并不足以覆盖“一带一路”沿线的所有国家和地区,我国应推动或倡导制定适应特定地区的多边条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多种多样,冲突抵牾在所难免。应消除不同法律制度、文化的隔膜,寻求合作最大公约数,鼓励和推动各国充分发挥各自法律制度的优势,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贡献智慧。要兼顾各方关切,超越法律文化隔阂与冲突,通过法律手段平衡各方利益[8]。在多边条约的起草和谈判过程中,中国需要重新定位自己在世界发展格局中的角色,寻求建立自身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体系,充分应对不利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挑战和影响,实现国内改革和国际发展的双重目标[9]。我国的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及行业组织,应当积极行动起来,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创造公正的法治化环境。

  3.4借助区域性国际交流平台,主导或参与制定标准和规则

  中国融入世界经贸体系的时间较晚,长期扮演的是规则被动接受与执行者的角色,由于对规则不熟悉不适应,中国企业曾在全球市场竞争中付出了高昂的代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大国地位凸显,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已经享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深入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大力推进经济全球化水平的提升,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是有利的。若在难得的历史机遇期不能参与主导全球经济治理体系,那么中国只能继续是国际竞技规则的被动接受者[10]。借助现有或新建的平台,补充和完善国际经贸的规则与秩序,可以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发展,提供切合实际的制度环境。在此方面,亚投行已经树立了成功范例,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从国际规则的参与者转变为国际规则的建设者,承担起更大的国际责任[11]。

  中国对规则的改革完善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标准、贸易投资的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12]。通过形式多样的区域性合作平台,为中国企业境外合规体系的建设提供指引,降低把控和消除风险的成本,而且还可以为企业违规提供公平的解决途径,为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经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经营,一方面可利用国外资源优势,促进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对于促进东道国的就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将产生积极作用。中国企业要想在“一带一路”沿线“行稳致远”,需要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多边合作机制,从而为中国企业构建符合当地实际与国际规则的合规体系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

  杨文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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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赵大程.加强法律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法治文明融合共通[J].人民法治,2017(9):4-7.[9]陈明宝,陈平.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视角下“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构建[J].广东社会科学,2015(5):25-31.[10]郑伟.中国参与全球经济的动因、方向及路径选择[J].国际贸易,2017(12):13-17.[11]姜志达.“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成就与前瞻[J].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17(6):22-28.[12]祁怀高.新中国70年周边多边外交的历程、特点和挑战[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6):25-33.

  ResearchontheComplianceofEnterprisesAlongBeltandRoadandMultilateralCooperationWANGJunquan1,RENJianzhi2,WANGYunhe3(1.HenanDazhouLawFirm,Zhengzhou450008,China;2.BeijingWeihengLawFirm,Beijing100085,China;3.ZhongyuanUniversityofTechnology,Zhengzhou450005,China)Abstract:AstheBeltandRoadInitiativeisbeingimplemented,thepaceof“goingout”ofChineseenterprisesisaccelerating.China"senterprisescannotoperateproperlyalongtheBeltand

  Roadwithouttheeffectivecompliancemanagementsystem.China"sgovernmentshouldpromotemultilateralcooperation,andcontributeChina"swisdomtothedevelopmentoftheworld"slegalcivilization.Inthisway,

  amoretransparentandpredictablebusinessenvironmentforChineseenterprisesalongtheBeltand

  Roadwillbefound.

  Keywords:theBeltandRoad;multilateralcooperation;complianceofenterprises;foundationof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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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内企业间合作问题研究现状概述

  

  159146企业研究论文

  浅谈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现状

  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在颁布了《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年,已有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80所,在校生近76万人;全省高职设有19个专业大类、共74个专业类,专业点达2697多个,基本覆盖了江苏全部产业类别。高职人才与各类产业在我省的进一步聚集,对发展我省高职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省高职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师资队伍建设,比如访问工程师、客座教授,聘请企业专家参与教学改革等,目的是完善高职院校的双师队伍。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提出“混编师资队伍”的模式,即聘请一定数量的企业技术人员定期参与教学和实训。二是围绕学生实训、实习、就业开展的多种校企合作,主要形式有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实习基地、顶岗实习等。三是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冠名班”、共建学院。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与企业联合开办“大生班”、“联发班”、“东源

  班”、“益联班”等订单式联合培养班。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与金盛集团联合成立“金盛学院”。四是校企技术合作,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或成立技术研发中心。

  二、加强校企合作的意义

  当前的四种校企合作模式,加强了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学和生产的结合,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参透,既能发挥高校和企业的各自优势,又能共同培养社会与市场需要的人才,是高校与企业双赢的模式之一。那么校企合作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就这一项新的事物而言,校企合作,使学校能及时了解企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从而有利于高职院校进行专业结构,课程结构的改革和调整,使专业人才的培养更能贴近企业,贴近社会,使学生的技能更能贴近职业岗位的需要。校企合作教育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手段,是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高等职业院校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关键,是实现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体现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指导思想,企业和学校双方共同参与人才的培养过程,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采用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际工作有机结合的方式,培养企业所

  需的应用型人才。实现了学生与岗位的零距离对接,校企合作联合组建多样且具有深层次意义的生产性实训基地,直接安排学生在真实的企业环境中实训,将产品的生产加工作为项目教学内容,让学生从最初的感性认识开始,融入产品生产过程,真正做到“教、学、做”一体化,改变了过去纯粹的理论知识无法实践的空白,通过建立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的合作研发团队,进行实际生产,既能有效地提高了教师的“双师型”素质和研发能力,又将有力地支援企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提升学院和企业的知名度。

  三、当前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推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与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目前,政府出面统筹协调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制定人才规划的作用缺位,运行机制不健全,没有出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岗位实习的相应政策法规,导致校企合作不能深入,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各级政府在制定区域技能型人才方面不能及时、定期发布行业企业所需的技能型人才信息,导致院校培养人才针对性不强,学生毕业后就业保证不足,职业教育的发展呼唤国家和政府提高重视程度,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为校企合作撑起强有力的保障制度。

  (二)高职院校自身适应能力不强,院校的教学管理措施不强。有些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设置等方面未能达到企业的需求标准,资源不共享,科研不同步,缺乏对合作企业的吸引力,有些院校比较传统的教学模式,缺乏对合作企业的针对性,深入性和职业特色,没有形成与企业岗位对接的教学方式,使得学员所学知识与企业实际应用相差甚远,与企业的定向人才培养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合作,导致院校就业率低下。

  (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不足。企业以利益为最终目标,多数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这使校企合作产生了人为的困难。在政府没有推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与相应的管理机制前提下,企业前期多半不会投资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和院校在经营理念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高校一厢情愿,名企无意参与”。国家没有相应投资资金使得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有限,企业的渗透力不强,导致很多高职院校错失与名企合作的机会。

  (四)社会文化环境没有从道德的角度考核企业的不作为。校企合作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和责任,而不应看作是一种单纯的利益与名誉。若企业都是采用“摘桃”派思想的人才政策,则出现应届毕业生由于缺乏应有的经验而无企业聘用,最终导致企业无人才可用。企业的利益取之于社会,应用之于社会,因此,企业应把帮助高职院校培养

  人才当作一项应尽义务,若企业不能够执行该义务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政府的制裁。

  四、解决校企合作存在的对策

  (一)提高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战略意识。建立健全的政策与法规,完善我国校企合作教育模式,使之走向正轨化,实现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双赢。校企合作只有在政府统筹和大力支持下,企业和高职院校两方才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合作模式,各级政府必须将校企合作制度作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做好“合作的推动者、利益的协调者、过程的监督者、成果的评估者”等角色,提升我国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整合高职院校与企业自身的资源。高职院校加强与企业的交流和宣传,校企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签订定向培养人才协议,委派培养高技术人才协议,高校通过宣传教育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参加校企合作对企业自身存在带来的种种益处,利用高职院校专业的师资力量和学生研究开发的人力资源,定向委培专业性人才,针对企业特色,针对市场需求,设置专业特色课程,为企业定向培养既有一技之长,又有全面业务素质的高学历人才,实现校企合作的无缝式岗位对接,解决企业的用人之荒,为企业培养岗位所需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只有这样,校

  企合作才能形成校企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双赢的人才培养新模式。

  (三)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满足合作企业的需求。第一,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通过退税政策来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校企合作。当然,需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规避那些只是形式上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行为。第二,政府应尽快制定并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减免政策的相关实施细则,落实2002年、2005年国务院分别颁发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关于“企业和个人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的政策;同时,在教育捐赠免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允许把企业的教育捐赠款的50%或300%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以提高企业向职业教育捐赠的积极性[7]。第三,对企业开征职业教育与培训税。这里的企业应包括国企、民营、合资和在华开展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规定达到某一经营规模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第四,利用这部分税收收入建立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用于补偿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所形成的损失,形成一种激励制度。

篇三:国内企业间合作问题研究现状概述

  

  作者:刘钊

  作者机构: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咸阳712100出版物刊名:高教学刊

  页码:247-248页

  年卷期:2016年

  第7期

  主题词:高职院校

  校企合作

  问题

  对策

  摘要:为了解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现状问题,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部分教师和学生总计145人展开调研。通过对调研结果的分析,梳理出当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法律制度的效力不强、企业没有发挥主体作用、学校对校企合作理解不够深入等几个方面,进而提出了高职院校要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的顺利实施应该从做好校企合作的立法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寻求长期合作关系、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篇四:国内企业间合作问题研究现状概述

  

  企业技术合作创新的问题研究

  企业技术合作创新是指不同企业之间在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以达到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目的。这种合作可以在同行业中进行,也可以跨越不同行业,将各自不同的技术进行整合,创造出全新的价值。

  虽然企业技术合作创新有很多好处,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企业技术合作需要有强大的技术实力,但不同企业之间技术实力参差不齐。在同行业内,一些大型企业往往拥有更先进的技术和更丰富的经验,小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实力才能有资格加入合作。跨行业合作更需要各自企业在自己领域内有核心技术优势,否则会存在脱节的风险,难以形成高水平的合作。

  其次,在合作过程中,企业之间需要有足够的信任和互相理解。但是不同企业之间的文化差异和目标不同往往会给合作带来难度。这时,需要合作双方进行日常沟通,加强沟通和交流,建立起共同的价值观,以达到长期稳定的合作。而且,在技术合作过程中还可能会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需要制定明确的合作协议来保护利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企业技术合作需要有一种有效的合作机制,分工协作、资源共享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都需要在合作初期确立好。同时,在整个过程中,需要有有效的监管机制,不能产生一些损害合作利益的行为。因此,需要完善合作机制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实现。

  最后,在技术合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一方可能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和技术。有时候,企业可能有意隐瞒一些信息,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对此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公开透明,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更加公平的竞争,提高合作的效率。

  总之,企业技术合作创新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增强企业的创造力,推动产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在创新过程中会存在各种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企业技术合作才能产生最大的效益,为各方带来更大的收益。

篇五:国内企业间合作问题研究现状概述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经济转型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知识研究)

  一、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对于小微企业的研究重视主要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后。

  1、关于从银行角度来研究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知识

  李雪梅(2010)在文章《金融如何进一步完善小企业融资服务》认为小企业与银行合作融资业务难,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作为银行业,改善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加快业务创新,使我国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得到改善,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银行业而言,完善小企业融资服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林波(2010)与王国才(2010)分别以民生银行与工商银行为载体,阐述了两家银行先行开展小微企业所取得的成绩。而周斌(2012)在《民生银行——谈小微企业融资之道》中指出民生银行在全国有400多个网点,小微企业融资仅仅是它的一个方面,它现在有现代化的金融服务,民生银行将把小微企业变成零售部门。宋萌萌(2011)在论文《小微企业融资之银行策略研究》中指出,银行不愿意为小微企业贷款的根本原因:融资特点的分析,肯定了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影响,同时也指出了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融资消极因素,从而提出了引导与发展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嘉思瑶与宋若锋(2009)《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探讨》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青睐民间融资原因分析提出放开民间贷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途径。吴晓求(2012)《规范民间融资为小微企业提供新融资渠道》认为,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不意味着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肯定,但规范民间融资对温州及至全国的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二、国外研究概况

  从目前国外文献资料来看,国外对于小微企业的研究可以分为关于研究对象数学建模方面的研究与关于研究对象理论方面的研究。霍尔斯特.艾莉森(2004)的文章《以学习型社区的倡议或增长的鼓励措施来吸引微型企业》中以微型企业在社区产业园中的人力资源利用为基数,利用参数估计与假设检验来验证人力资源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林德尔.L.纳帕德罗(2008)为代表德作者在《商业支持与技术平台对南非小企业德贡献》以南非德小型商业支持与技术“孵化”为切入点,说明了南非发展小微企业需要哪些支持。比塞尔.米安妮(2005)在文章《对小企业与微型企业连续资本支持》中利用计量模型来验证人力资源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史帝夫.贝克与蒂姆.奥隔登(2007)在《谨防小额信贷贷款》认为,小微企业德信贷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增长的新突破,但因为小微企业自身方面的缺点,所以要格外担心出现的坏账。克劳迪.奥冈萨.雷斯维加(2006)在《什么影响新老企业扩张?在俄罗斯小公司的证据》通过数据模型来阐述俄罗斯的微新企业(微型创新企业)在融资方面所遇到的困难,但并未就这些困难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索罗斯坦.贝克(2007)在文章《世界各地的中小型企业》中提出了小型企业的重要性及它在非正规经济的营商环境下的不同层面的指标。这样可以发现,几个层面的商业环境,如更好的进入与信用信息共享,降低成本,都将对小企业控制成本是一个很好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