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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3篇)

时间:2023-06-29 13:50:05 来源:佳谦文档网

篇一: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三个规定”具体内容《领导?部?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推进依法治国若?重?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领导?部?预司法活动、插?具第?条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公正?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

  各级领导?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持司法机关依法独?公正?使职权。任何领导?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对司法?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职责需要,可以依照?作第三条

  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公正?使职权,不得执?任何领导?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对领导?部?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员应当全?、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五条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部?边?作?员、亲属?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六条司法?员如实记录领导?部?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部不得对司法第六条?员打击报复。?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部?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第七条法机关。必要时,可以?即报告。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部?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第?条领导?部有下列?为之?的,属于违法?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第?条开:(?)在线索核查、?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等环节为案件当事?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员或办案单位负责?私下会见案件当事?或其辩护?、诉讼代理?、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的;(三)授意、纵容?边?作?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为。第九条领导?部有本规定第?条所列?为之?,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机关第九条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民法院?作?员处分条例》、《中国?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部对司法?员进?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民法院?作?员处分条例》、《中国?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条司法?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部?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第?条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民法院?作?员处分条例》、《中国?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条领导?部?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部第??条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律的重要依据。第??条本规定所称领导?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第??条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作?员?份的领导?部。第?三条本规定?第?三条2015年3?18?起施?。

  《司法机关内部?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推进依法治国若?重?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司法机关内部?员?预办案,确第?条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

  司法机关内部?员应当依法履?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预其他?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式为案件当事?说情打招呼。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员的?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第三条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部和上级司法机关?作?员因履?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第四条依照程序以书?形式提出,?头提出的,由办案?员记录在案。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作?员因履?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第五条?作程序进?。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员应当全?、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六条第七条办案?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第七条司法机关内部?员不得对办案?员打击报复。办案?员?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式对司法机关内部?员违第?条反规定?预办案的线索进?处置:(?)机关内部?员违反规定?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本机关领导?部违反规定?预办案的,向负有?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员违反规定?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预?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属关系的司法机关?员违反规定?预办案的,向?预?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预?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员有下列?为之?的,属于违反规定?预办案,负有?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第九条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等环节为案件当事?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或其辩护?、诉讼代理?、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或其辩护?、诉讼代理?、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或其辩护?、诉讼代理?、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为。第?条司法机关内部?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为之?,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机关公务第?条员处分条例》、《?民法院?作?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内部?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员进?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法院?作?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条办案?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第??条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法院?作?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条司法机关内部?员违反规定过问和?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党第??条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政机关?作的?员。第?三条司法机关离退休?员违反规定?预办案的,适?本规定。第?四条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第?四条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第?五条本规定?下发之?起施?第?五条

  。《关于进?步规范司法?员与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接触交往?为的若?规定》第?条为规范司法?员与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第?条定,结合司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司法?员与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当事?、律师、特殊关第?条系?、中介组织以不正当?式对案件办理进??涉或者施加影响。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公正、?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员与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不正第三条当接触、交往?为,切实防?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四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第四条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第五条严禁司法?员与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为:第五条(?)泄露司法机关办案?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推荐、介绍诉讼代理?、辩护?、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当事?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交通?具、通讯?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为;(六)司法?员与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为。第六条司法?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作场所、?作时间接待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第六条确需与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在??作场所、??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续并获批准。第七条司法?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作时间或??作场所接触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第七条介组织的,应当在三?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条司法?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但是作为当事?的监护?或者第?条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辩护的除外。第九条司法?员有违反本规定?为的,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第九条映情况或者举报。第?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如实记录,认真进?核第?条查。对实名举报的,?受理之?起?个?内进?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反馈。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条司法?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法院?作?员处第??条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员执?本规定的情况记?个?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事部门将执?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员第??条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员与当事?、律师、特殊关系?、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汇总分析,第?三条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第?四条“司法?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政机关依法履?审判、执?、检

  察、侦查、监管职责的?员。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是指当事?的?母、配偶、??、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印发之?起施?。第?五条

篇二: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人民法院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总结_3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开展的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苏家屯区法院认真开展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专项整治活动,全面落实“三个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持续开展学习《法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执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十个严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十个不准”》等法规制度,以庭室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学习讨论,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掌握具体内容,指出突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在法院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和院内楼梯间屏幕上发布以上法规制度,更加方便学习,夯实思想根基。

  以案为戒,强化警示教育

  召开民事审判部门党风廉政会议。对《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典型案例通报》《关于全省法院2018年查处十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和《2019年全市法院违纪违规问题的通报》进行全文传达,引导干警汲取深刻教训。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海涛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体干警要以案为鉴,注重与律师的正当交往,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遵纪守法。党组成员、纪检监察室主任刘为民要求大家思想上要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并针对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用发生在我院的典型案例进行提醒教育,要求干警要遵规守纪,提升办案质效。

  召开执行部门“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会议。针对近期查办的我院干警违纪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党组书记、院长王文革和党组成员、纪检监察室主任刘为民对执行局全体干警分别从廉政方面进行提醒告诫,提出要吸取教训,以案为鉴,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守“三个规定”,严禁与律师之间不正当交往,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完成好本职工作。

  集中申报、摸清底数、认真排查

  纪检监察室下发《关于开展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组织全院人员集中申报亲属从事律师执业的情况,建立工作信息台账,定期跟踪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公示栏上进行公示,便于全院干警知晓,加强有效监督。为了进一步查找法院突出问题,对执行“三个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深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通过电话沟通的形式征求本辖区执业律师代表意见,为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定期开展廉政回访工作。随机抽取本年度已结案件,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廉政回访,询问了解承办法官等执行廉政纪律规定情况。严格落实廉政监督卡制度。

  通过抽查部分案件,发现个别执行案件没有廉政监督卡,已告知整改并要求在以后工作中严格规范廉政监督卡。

  通过学习教育,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警学习“三个规定”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全面加强法官的司法作风建设,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的行为,切实提升风险防控意识,促进法院公正廉洁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篇三: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

  

  “为政之要,首在得人;方案既定,重在落实”。3月24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会议结束后,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热潮,全院上下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

  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干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

  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三个规定的》的意义

  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二、对于本院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

  关于三个规定的问题:本院检务督查部门每个月都会要求大家填写相关的表格。在填写表格的过程中,就发现很多人都是空表。不排除确实没有《三个规定》所规定的情况发生的情况,但也不排除是因为大家没有及时上报。

  对于不上报可能有多方面原因:

  1、干警对《三个规定》具体内容了解不够充分

  2、干警受领导指示不敢上报

  3、干警对《三个规定》重视程度不够充分

  三、解决办法

  1、现将重要内容《三个规定》内容宣读: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均要填报,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

  2、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问题高检院出台《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中明确提出“检察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设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可径直向本院检务督查部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查局报告,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3、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为切实做好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让每一名检察人员不折不扣掌握落实好“三个规定”要求。4月14日,鹤庆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对“三个规定”开展集中学习和讨论交流。党组书记、检察长和卫增带头学习讨论,对“三个规定”进行再学习、再落实和再部署,要求全体检察干警严守道德、纪律、法律底线,严格执行“三个规定”。

  会上,该院党组成员刘润荣再次原文组织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和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文件。

  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检察院纪检组一级主任科员马彩秀重点围绕张军检察长对落实“三个规定”的讲话精神,紧扣“谁来填、填报谁、填什么、怎么填”为切入点,通过填报中遇到的具体情形进行了举例讲解,并以警示案例再敲警钟,引导树立检察干警“逢问必报”的行动自觉。通过学习,大家对“三个规定”的填报内容、范围、事项及形式有了更加清晰的掌握。

  通过学习和讨论,大家纷纷表示:要深刻认识严格执行落实“三个规定”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规范执法办案,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党组书记、检察长和卫增强调:全体检察干警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三个规定”对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不断加深对“三个规定”内容、精神的掌握和理解,增强做好填写记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层层压实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全院上下要强化如实记录责任意识,真正做到全员覆盖,及时、如实登记记录填报。

  三是强化督查检查,推动工作落实。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纪检

  监察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强化“三个规定”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强有力的监督促进“三个规定”全面落实,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