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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5篇)

时间:2023-06-29 14:00:06 来源:佳谦文档网

篇一: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2篇

  篇一:高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落聘待岗、学习进修、讲学、科研、挂职锻炼、出国(境)和学生毕业后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而本人脱离学校时间较长的党员。

  第三条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关系管理

  第四条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由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五条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党员三人及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对外来流入党员,应在接到流出地党组织的委托管理信函后,根据其工作岗位将其及时编入一个党支部,并加强与流出地党组

  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对于非学校正式编制党员需要和学校使用部门签订固定用工合同后,方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接收其组织关系。

  第八条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及时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在预备期满前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条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第三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除履行学校要求的请假手续外,还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交纳党费,并由所属基层党组织登记备案。基层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其保持联系,并开展相应的学习教育。回国后,本人应到原单位党组织报到,党组织应及时恢复其组织生活。出国(境)党员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在回国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本人在国内学习、工作时期的标准一次性补齐。

  第十二条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党费。回国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组织关系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党员,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党组织同意,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所

  属基层党组织。

  (二)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在其出国(境)后,应停止其党籍,不连续计算党龄。

  (三)出国(境)长期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四)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期间的表现。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五)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

  (六)对未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

  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校区)党委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对保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学院(校区)党委应指定专人联系,掌握流动去向、地点、联系方式及思想、就业、生活等情况,同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他们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以多种形式将其纳入组织管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第五章

  流动党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外出前,流动党员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开具党员证明信或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三)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四)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五)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简洁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的通知》,本着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党员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待岗落聘、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出国(境)等原因,使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的或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在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参加正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党员分散外出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进修、挂职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由党员所在党

  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人事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第五条

  党员3人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临时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

  第六条

  离退休党员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总支。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

  凡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

  第八条

  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

  第九条

  我校引进的人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相关单位应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出国(境)党员应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停办手续,并定期以书信或电话向党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回校后要及时申请,办理恢复党籍手续。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但在职党员无论集体或分散外出,只要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第十二条

  党员外出时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党总支批准后,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党员证明信。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其教育和管理。外出期间要坚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党员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行前教育。外出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

  经组织接转的外来党员,相关党总支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在我校缴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中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凡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的统计,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组织统计上报。统计上报时间安排在每年11月。

  第十八条

  党员在流动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五、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出具有关证明,介绍给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六、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七、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在出国出境前一次交齐,也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定期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应自觉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八、下岗职工党员已经再就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再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再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安排其归属某个基层党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暂没有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党员,可把组织关糸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九、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十、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等经济组织以及居委会、个体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劳协、人才(劳动力)中介机构等组织中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不足三人的,可建立联合党支部,负责接收、管理外地流入的党员。

  十一、凡是按照有关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有关单位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对外来流动党员,在街道接收党员关系,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十二、对流入到本地本单位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党员,用人单位或街道党组织要通知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对没有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又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三、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四、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十五、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所去的流入地党组织。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十六、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七、本制度同时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管理。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篇三: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LGGROUPsystemofficeroom【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1、登记和发证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必须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册。登记册的内容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学历、入党时间,流出和流入时间、从事职

  业、外出外来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同时应向外出的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

  动证》。党员外出在6个月以上,且具有固定地址的,应将其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

  位党组织;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

  2、行前教育制度。党支部对外出的流动党员进行出行前的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学习党内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3、联系人制度。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支部根据本支部流动党员的情况,建立联系人制度。联系人一般由党支部委员担任,也可以由党支部指定责任心强、联系方便的党员担任,联系人每季度与流动党员联系一次,并做好联系的情况记录,作为联系人工作职责和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依据。

  4、学习制度。流动党员要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党员读物寄给外出的流动党员,使流动党员及时地、经常地受到教育。

  5、汇报制度。要求流动党员每季度用信函或电话与联系人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回乡必须到党支部汇报情况。联系人每季度必须向党支部汇报所联系对象的情况。各项汇报必须有记录。

  6、交纳党费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鉴于流动党员较为特殊,原则上要求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最迟不能超过半年交纳一次党费。

  7、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利用清明节、中秋节、春节等节假日外出流动党员回乡探亲的机会,组织他们学习上级有关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收集他们对支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对外来务工、经商流入的党员,要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并指定专人做好联系工作,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并根据需要向对方党组织反馈该党员的表现情况。

  8、检查督促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党工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区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把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党建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信息管理制度

  一、概述农民之家信息建设保障制度是以“制度”的形式规范网站各栏目信息属性、信息特点、更新率、维护流程等相关信息,以确保农民之家网站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统一性,为网站更好的服务于农村、农民、农业奠定坚实的根基。

  一、农民之家网站信息建设制度农民之家网站信息建设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网站信息数据库进行科学管理与规范,是确保网站向访问者提供正确信息服务的必要手段,它是贯穿信息建设的全过程。核心思想:先审核、后追责网站所有发布的信息均通过一采、二校、三初审、四终审进行层层把关,网站信息维护后台为每一个信息维护人员提供唯一的登陆名与密码,系统后台自动记录每一条发布信息的发布者,明确权责。

  (一)信息采集

  l.采集的信息必须保证: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

  2.采集的信息必须有可考出处。

  3.采集的信息需注明出处并保留原始版本(复印件或电子版)。

  4.采集的信息均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确认核实。

  5.所有采集的信息要详细、具体、准确,不能用简称。

  6.不采集

  重复的信息。(二)信息整理设立专门的部门具体负责信息整理与校对工作。负责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加工,包括书面材料电子化、图片信息文本化、文本信息图片化等处理过程,使之适合网站各栏目信息特点及后台数据发布。校对工作在程序上分为一校和二校。

  l.一校的重点放在各条信息中的统计数字上,将其与原始采集信息中的统计数字进行校对,准确无误后再将该条数据转交录入部门录入到系统。

  2.二校针对录入后的文本信息,将其与录入部门所依据录入的信息进行校对,文本录入错误则由录入部门重新录入。

  (三)信息录入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信息录入工作。录入完成后经过校对,通过后才可发布。

  (四)信息审核在信息审核工作流程上建立初审制和信息终审制。

  1、信息初审制信息初审制就是对由网站信息维护负责人对录入信息内容的权威性、实效性、适宜性和文本信息在网站前台页面的表现形式合理性进行初步的审核、把关。

  2、信息终审制信息终审制主要是对信息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适宜性进行最后把关,通常是由业主负责人或业主指定的相关专家来完成。

  3、信息审核要求重要信息建立纸制审批制度。一般信息建立专门的电子审批和归档备份库,以便查询。

  (五)信息发布所有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均需经过以上流程才能最后确认发布,发布信息与原是数据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以方便以后查询校对。

篇四: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的八项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的八项制度

  一、双重管理制度

  1、对流动党员实行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负责的双重管理模式。

  2、流出地党组织应督促流出党员办理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对流动党员进行跟踪查访、实地看望,征求其对家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其现实表现情况,向他们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并通知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3、流入地党组织应主动接纳流入党员,将流入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支部,组织参加党内生活和相关社会活动,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其现实表现情况。

  二、报告登记制度

  1、党员不论流进还是流出,均应向党组织报告登记,未及时登记的,过后及时补报,有变化的应随时申报变化后的个人信息。

  2、流出党员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流向、原因、时间及联系方式后,流出地党组织应详细登记造册,并视具体情况为其办理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3、压滤机滤布厂家党员流入后应凭党员身份证明文件就近到流入地的党组织报到。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入党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后,要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并对其基本情况、从业单位、暂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

  3、支部联系人应利用信函、电话、面谈、在线聊天等形式加强与流出党员的联络,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状况及正当要求和合理化建议。

  4、支部联系人要及时向支部汇报与流出党员联系的情况,对党员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集体研究并向党员本人反馈。

  六、除尘滤布走访帮带制度

  1、流入地党支部要明确专人对流入党员进行走访帮带,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2、走访可采取上门谈心、分组座谈、集中看望等方式,对走访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3、帮带可采取一帮

  一、一帮几方式,明确帮带内容、措施、步骤和时限。

  4、流入地党支部对走访帮带工作定期检查评比,结果与走访帮带人的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挂钩。七、学习教育制度

  1、流动党员应坚持搞好自学,按时参加集中学习。

  2、流动党员自学时间每月不少于8小时;集中学习以工余和休假时间为主,由流入地或流出地党组织负责。

  3、流动党员学习内容以党组织指定教材为主,重点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常用法律法规、外出务工技能和各类先进典型。

  4、流动党员学习教育可采取远程函授、上门辅导、返乡补课及办班培训等多种形式。

  5、流动党员应及时做好学习教育记录,按要求送交组织学习教育活动的一方党组织查验。

  八、民主评议制度

  1、流动党员评议工作以流出地党组织为主,流入地党组织给予配合。

  2、流动党员的评议与流出地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同步进行,每年一次。

  3、民主评议内容参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基本条件制定,结合党员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评议;

  4、民主评议分动员准备、自我评价、征求意见、党内评议、组织鉴定和处置处理等六步进行。

  5、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注意征求公安、工商、计生、税务等部门意见,并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党员现实表现情况,力求评议结果客观公正。

  附送:流动妇女主要困难和问题的调研

  流动妇女主要困难和问题的调研

  为了解和掌握,反映流动妇女的现状心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处妇联对本辖区的村组流动妇女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总的感觉是有喜有忧,喜忧对半。

  一、基本情况:

  我处是城乡结合的中心,是X004年XX月XX日正式成立的,是由原城郊办事处分离出来的,本辖区有7个村委会、X个村民小组、9个党支部、7个妇代会、X个妇代小组,XX个企事业单位,其中我处最繁华的亚中商城小康村交易市场在州市中心,全处有耕地面积X.X万亩,常住人口是6X9X人,XX—60岁妇女X7X4人,流动人口X6000人,其中流动妇女7000人,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形成了X0:

  4的比例。调查表时:

  滤布

  (一)流动妇女现状X、流动妇女的群体特征:

  一是中青年多,打工的目的比较明确。她们多为已婚,平均年龄在XX岁以下,主要来自四川、河南、甘肃、陕西、安徽等边远贫困地区,她们来到我处经济发达的辖区愿意学习新鲜事物,有改善自身状况的强烈要求,她们大多数人急于挣钱,以缓解家庭的贫困窘迫,也有些妇女想出来学习一些谋生的技术和本领,以图日后能在家乡或外地立足。

  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据我处八工一村妇代会调查统计,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0%,初中文化程度的占XX%,高中文化程度的X%。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很少。

  三是就业领域多为服务业和建筑业,如八工一村亚中商城的纺织品、皮鞋、服装、家用电器、百货用品、缝纫、五金、蔬菜、猪肉、鸡、鱼其它等行业经营,还有搞建筑业的。X、流动妇女的生存状况,从思想状况看流动妇女主流是健康进步和积极向上的,据问卷调查反映,大部分流动妇女对党对社会主义有较深的感情。从生活状况看,许多流动妇女虽然找到了工作,有了一席之地,但绝大多数仍有游离于都市的感觉,由于社会的偏见和歧视,在很多方面她们很难和本地城市人同等待遇,而生活质量也不尽如人意。流动妇女主要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租住私房,居住条件比较简陋,各种设施都不健全,因此成为脏、乱、差的典型,不仅给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问题,也给流动妇女及其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流动妇女在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劳动权益、人身权利保护方面,一些小的企业问题比较突出,压滤机滤布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普遍设有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双休日制度,有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降低克扣职工工资。

  (二)流动妇女对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影响,在对地方经济的影响方面:

  流动妇女的流入不但改善了她们自己的生活条件,而且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我处八一村,地处亚中商城和活畜交易市场,每年流入的流动妇女都比较多,常住妇女与流动妇女人口形成X:

  9的比例。近几年随着八一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都将以前的旧房进行了重新翻新建起了高层楼房,致使流动妇女较多于往年,八一村的集体经济,村民家庭收入也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几年前由于市场经济不开放、村民只靠种地来增加家庭收入,过着背向黄土的日子,本文来自.gongwen123.人均只有X00元,如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妇女的流入,壮大了X一村集体经济,增加了村民的收入。如今家家有电话、户户有楼房,银行有存款,村民的生活水平远远超过了城市人口的生活水平,大老板、小厂长、总经理等层出不穷,人均收入达到X000元以上,这些经济收入的取得XX%以上都是靠流动妇女的大量流入,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如房屋出租业、二、三产业,使八工一村的集体经济和村民收入走在了全市的前列。同时也推动了我处经济的整体发展。在文化发展方面,每年我处各村在"三八"、"七一"、"十一"各大节日联谊舞会,座谈会及迎新春闹社火流动妇女都占有一定的比例,如我处八工一村在各大节日庆祝活动时,.freekan.流动妇女占XX%以上。丰富了我处和各村的文化生活,也推动了我处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建议和对策:

  从我处妇联调查流动妇女状况来看,流动妇女受教育程度偏低,生活条件比较差,生活水平都不高,所以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妇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第一通过系列的法律知识,思想道德,专业技能等方面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来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第二各级妇联组织把流动妇女的教育纳入当地妇女教育的规划之中,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工作,依托妇女学校,女性素质学校,"妇女之家"、妇女活动中心等阵地加强对她们的教育培训;第三要积极动员流动妇女参与各种有意义的活动,来丰富她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让她们感觉到第二故乡的温暖。第四各级妇联组织要从摸实情、办实事入手,着重帮助流动妇女子女的入托、入园、入学问题,对她们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同时帮助她们解决住房、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的困难。第四各级妇联组织要关心流动妇女的切身利益,努力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把维护流动妇女的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把解决劳资纠纷和侵权问题作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妇女维权中心,妇女法律授助中心等机构的作用,切实维护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

  《流动妇女主要困难和问题的调研》

篇五: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五、党员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参加正式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应事先向党支

  部报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六、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地党组织。党员临时或无固定地点外出,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七、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组织。外出党员和临时党组织负责人应主动与所属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八、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及时到外出地党组织报到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外出党员返乡后,党组织要认真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等相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载。

  十、对流入党员,应及时接受其组织关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一、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二、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

  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十三、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四、本制度同时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