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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9篇)

时间:2023-06-26 16:10:03 来源:佳谦文档网

篇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5篇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本职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健康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面试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2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2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公司考勤和辞职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员工手册,职工阅后签字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与修改权归行政部。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启用。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篇2(1)、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彬彬有礼、高效敏捷;(2)、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3)、工作区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与站姿,无不雅姿态;(4)、女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脐露背装、迷你短裤、过于暴露的吊带裙和无吊带低胸裙装;(5)、男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6)、头发应梳理整齐。男员工头发不应遮住耳朵,长过衣领,不准留胡子。

  (7)、接听电话应规范、简洁、用语礼貌,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给客户留下良好印象;(8)、接听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__公司”;(9)、来电尽量在三声之内接听,通话完毕,道别后待对方挂断之后方可挂机;(10)、办公区域内接听、拨打电话尽量控制音量,并注意语气文明,以免影响他人;(11)、接听重要电话时,养成电话纪录的习惯;(12)、同事不在时,代为接听工作电话,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13)、严禁利用公司电话聊天、煲电话粥;

  /2(14)、没按标准接听电话,每次扣1分;(15)、随时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

  (16)、工作结束后整理好桌面,将各类资料放入文件柜,妥善保管;(17)、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随手关好自己所辖范围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并切断电源;(18)、保持工作区域内的安静无噪音,做到“三轻”――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

  (19)、工作区域内不可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会见、留宿亲友。

  (20)、非工作要事,员工不得相互串岗、脱岗、打私人电话。

  (21)、任何员工在公共区域内若发现废纸、脏物,都必须立即清理干净。

  (22)、不可在公司内擅自贴标、涂改、搬移公司财物。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是每位员工应尽的职责。

  (23)、上班后不允许吃早餐,化妆,需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用心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状况介绍。

  第四条本手册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员工务必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第六条员工务必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第七条员工务必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员工务必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一样意见的推荐,能够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厂长提出。

  第九条员工对企业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推荐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资料,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贴合用工条件,可即时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要求辞退或企业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员工本人同意,能够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家住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外来人员务工”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员工应无条件从工作分配、调动的指挥。

  第十九条员工务必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工具等一切公共财物。

  第二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礼貌生产、礼貌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持续工作地环境的整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公司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2第五章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厂部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第二十四条考勤工作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各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务必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第二十五条考勤资料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考勤记录表,由表勤员每一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二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资和扣罚款的考勤依据。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务必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期不发工资、午餐补贴。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务必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厂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厂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凡未按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资按职务、职称、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确定实施办法。实行计时工资(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多少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工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或经济效益挂钩。

  第三十条全厂的工资管理由厂办公室、财务部具体负责,每月依据各人和考勤实绩,由财务造册报厂长批准发放。公司的发工资日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实际表现。不定期地调整工资,工资水平坚持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庥劳动部门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员工可离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第三十四条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补贴以出勤天计发,每月与工资一齐发放。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免费为员工带给宿舍,住宿员工务必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附后)

  /2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将随着经济发展,实力增强,在承受潜力许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待业、生育状况下获得帮忙和补助。

  第七章培训

  第三十七条所有员工均需理解本公司政治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凡经厂批准,受本公司指派赴厂外培训,进修的员工,占用的上班时间不计缺勤,取得合格证书后,学费给予报销。员工自行联系的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费全部自负。

  第三十九条经本公司培训的员工,如合同期未满,中途自动离职者,按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第八章安全质量

  第四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厂长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部门,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肃追究职责人的有关领导的职责,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务必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易发事故的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电线电器作业部位和工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职责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务必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条加强现场生产全过程,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的交付服务过程的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工艺要求施工,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职责不追职责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订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做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工作,建立货主要调查访问制度,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有答复、有整改、有记录。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门卫值班应严守岗位,坚持夜间巡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部领导。

  /2第四十六条加强财务现金、仓库和食堂物品、员工宿舍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条员工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挪公物,损坏设备;不能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

  第十章卫生守则

  第四十八条办公室、营业部、生产车间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第四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禁止向水池内洗盥室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上和所有设备设施上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条不准任意攀摘、损坏、挪用厂区周围的绿化带、花草、树木。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工作场卫生,应由本部门员工负责包干,发现卫生包干区域内有不卫生、不整洁现象时,要立即清扫。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务必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1、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在要求禁烟的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厕所、浴室、洗盥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

  /2员的;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到达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在本公司范围内干私活的;

  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200元的罚款;(1)旷工一天的;(2)谎报虚报考勤的;(3)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4)非紧急状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5)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6)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7)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8)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声誉的状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9)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10)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1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职责事故的;

  /2(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对于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3、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4、擅自挪用本公司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7、经营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9、偷窃本公司、同事或客户钱物的;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12、工作不负职责,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手册”各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手册各条规定解释权属本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篇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贴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11/2(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4)被劳动教养的;(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6)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12/2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篇5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__有限公司是在__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__。

  第3条公司下设:服务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

  13/2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__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20__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14/2(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5/2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16/2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第34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2(1)、实际工作年限20__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20__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20__年以下的为9个月;20__年以上20__年以下的为12个月;20__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1/2第46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9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1/2(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5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6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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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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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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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

  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

  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属于下级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

  案;

  (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

  8、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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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群众举报有关要求处理。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予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

  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

  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

  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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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或主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的,经立案前审查后应及时登记立案。

  2、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会同预审时收集的举报及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3、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审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领导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2)依法不应行政处罚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结束;经补充

  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7、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

  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被处罚(理)单位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

  罚(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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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登记立案制度

  1、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自通过立案前审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案号由年份号和案件顺序号两个部分组成。

  2、案件来源包括:①群众举报;②当事人投诉;③主动检查发现;④有关部门移送。

  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专案及时处理。

  3、案件登记编号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立案材料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由监察机构负责人

  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人员,并实行主办监察员办案责任制。

  4、主办监察员接受案件后,应在立案登记编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真阅读立案材料,列出调查提纲连同立案登记表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调查取证制度

  1、主办监察员接受立案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验现场,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

  法证。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材料应用墨水笔书写,并注明来源和出处,由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当事人陈述;④证人证言;⑤视听资料

  ;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以上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

  经核对无误的,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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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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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办案人员可以要求或以询问通知书方式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

  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由办案人员在材料上注明

  5、有关证据的其他要求:

  (1)办案人员收集书证应以原始凭证为主,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应在复制件上标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注意查明其取得的合法性,其来源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

  案证据使用;

  (3)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构成中的当事人主观过错有明确规定的,应取得足以证明当事人

  主观过错的有关证据,才能定案。

  6、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对有关证据及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审查报批制度

  1、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案件报批表,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还应写出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案件性质、处罚依据

  、处罚建议等。

  经调查,主办监察员认为对当事人的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报批意见中说明不应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2、案件报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和案卷卷宗应由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核审,重大复杂案件应

  提交集体讨论。讨论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真评议,并记录各种意见。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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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审和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处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

  (7)文书语法、用词是否规范。

  3、监察机构负责人经过案件核审,应提出以下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主办监察员意见;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补充调查;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纠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4、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核审应予以行政处罚(理)的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在案件报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卷宗一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审批内容和办法参照本制度第2、3条款执行。

  一般案件按上述程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

  案件应上报局领导研究审批。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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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证据不足,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十五日内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5)违法行为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或支付有关费用,并可依法责令加处滞纳金或给予经济

  补偿和赔偿;

  (6)调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在连续之中的,办案部门应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处罚条款之外写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7)违法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适用其他处罚方式的除外。

  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八、告知听证制度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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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处理或处罚报批后,给予行政处理的,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及其他各类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2、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应说明情况,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自当事人签收或留置送达或挂号邮寄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

  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听证结束后,需对原行政处罚意见进行更改的,按听证审定意见执行;对认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5、《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主办监察员应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行政处理或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将整改和执行

  情况记录在案。

  九、结案归档制度

  1、办案人员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一般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件情节特别复杂的,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延期结案申请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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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办案期限:

  (1)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2)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3)案情需要鉴定或因当事人原因耽误期限的;

  (4)委托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5)其他需要计算中止监察办案期限的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或案件撤销,主办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结案登记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1)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合并处罚的可合并立卷归档(卷宗装订顺序见案卷装订程序);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副卷,正卷装订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形成的材料,副卷装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案件形成的有关材料;

  (3)书写文书用墨水笔;

  (4)案卷装订符合规定的顺序。

  3、副卷装订顺序如下:

  (1)复议申请书或起诉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2)答辩书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录;

  (3)代理词;

  (4)复议决定书或裁决书、判决书、执行情况等;

  (5)案件复议、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整理。若案件分别进行了复议、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的,可按法定程序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材料较多的,可装订为副卷(一)、(二)等

  。可编辑

  精品

  4、案卷装订后,办案部门应及时交送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件材料。未经监察机构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案卷。

  十、案卷装订程序规定

  1、立案审批表;

  2、接待(或受理)登记表(或案件来源材料,如移送函、现场检查记录等);

  3、立案前审查材料;群众举报信、受害人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4、调查材料:

  (1)用工主体资格证明: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工资手册、营业执照及批准执业证件等证照;

  (2)劳动关系双方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就业证、任职资格证明等;

  (3)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及缴费凭证等材料;

  (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存根);

  (5)用人单位就询问通知上报的回复材料;

  (6)当事人陈述(按调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7)证人证言(同上);

  (8)劳动合同书、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及其他证据材料。

  5、案件讨论记录(含处理意见);

  6、补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排列顺序见第5条);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可编辑

  精品

  8、整改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9、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

  10、案件处理报批表及延期结案审批报告;

  11、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2、陈述、申辩材料;

  13、听证申请报告;

  14、听证会通知;

  15、听证会答辩材料;

  16、听证会笔录;

  17、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8、复查及整改、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19、结案审批表。

  备注:

  1、案件装订以每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办案时实际形成的文书材料为准;并非指每一案件卷宗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材料。卷宗材料应分类排列。

  2、填写卷宗目录时必须分类按顺序逐一填写。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

  (一)劳动用工类

  1、违反招工登记备案规定案

  2、违法收取费用(抵押物)案可编辑

  精品

  3、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案

  4、非法使用童工案

  5、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案

  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案

  7、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案

  (二)劳动标准类

  1、违法制定劳动规章案

  2、强迫延长工作时间案

  3、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案

  4、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

  5、违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案

  6、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案

  7、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案

  8、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案

  9、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案

  10、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案

  (三)社会保险类

  1、违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案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案

  3、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案可编辑

  精品

  4、未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案

  5、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规定案

  6、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

  7、拒缴社会保险费案

  8、漏报(瞒报)社会保险费案

  (四)、其他

  1、无理阻挠监督检查案

  2、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案

  3、职业介绍超出业务范围案

  4、违法从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案

  5、伪造(滥发)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案

  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案

  十二、廉政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的各方面规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2、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4、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工具。

  5、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可编辑

  精品

  6、不准泄露监察秘密。

  7、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8、不准超越职权范围。

  9、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执法证件。

  10、不准非执行公务人员以及未领取执法证件的人员穿着劳动保障监察制服。

  十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和《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的指示精神,遵守局和监察支(大)队的各项管理制度。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4、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工作精神振奋,努力钻研本职业务,熟悉岗位工作规定、程序,能胜任本职工作。

  6、对负责的工作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对负责承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能认真调查,严格按规定处理。

  7、团结同志,虚心学习,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

  可编辑

篇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

  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

  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

  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

  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

  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

  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

  行;

  (二)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

  况;

  (五)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

  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的情况;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

  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

  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

  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

  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

  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

  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

  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

  查、检查措施:

  (一)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

  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

  况和资料;

  (五)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

  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

  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

  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

  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

  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

  处理决定;

  (三)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

  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

  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

  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

  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

  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

  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

  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

  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

  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

  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

  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

  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

  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

  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

  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

  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

  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

  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

  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

  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

  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篇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篇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和纠正。

  二、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劳动保障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开展监察工作。

  三、对群众电话举报和来访举报要热情接待,完整记录举报内容;来函举报,及时登记。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已确定立案的案件,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及时调查处理。

  五、对违法案件的查处,须在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于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有权依法予以纠正

  或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或重大违法案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迅速介入,及时查处。

篇六: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篇一: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各项制度

  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度目录

  1.保障监察一级网格职责2.保障监察二级网格职3.保障监察三级网格工作职责4.保障协管员职责

  5.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工作规则6.巡查制度

  7.举报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8.管理和保密制度

  1、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标准和实施方案;

  2、指导检查县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

  3、制定工作人员职责;

  4、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度;5、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6、建立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数据库,指导县区建立本级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数据库。

  1、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同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辖区“两网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2、设立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络,指导设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

  3、负责对辖区内网格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部署和业绩考核等;

  4、落实管理网格的工作装备和设施;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格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日常维护;

  6、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

  1、负责劳动保障协管员的管理;

  2、为“两网化”管理工作提供必须的办公条件和设备;3、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4、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上报有关情况;

  5、协助、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6、反映、传递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违法信息和劳动者的检举、投诉;

  7、协助、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2、对网格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进行动态监管。

  3、对本网格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进行资料采集,录入微机。

  4、收集、整理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文本资料,建立用人单位档案,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办理用工备案。

  5、受理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6、反映劳动者对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篇二:劳动保障监察基本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基本规定(《条例》1-8、33-35条、《规定》1-5、47条《纪要》(二)p4-5、10-13、20、94)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答案:劳动保障监察

  题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遵循()的原则。

  (A)公平、公正、公开、平等

  (B)公正、公开、高效、便民

  (C)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案:B

  题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A)教育与处罚

  (B)整改与批评

  (C)批评与处罚

  (D)教育与警告

  答案:A

  题目: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大队)是受()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

  (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

  (B)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委托

  (C)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授权

  (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

  答案:D

  题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A)企业

  (B)业主委员会

  (C)物业管理委员会

  (D)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答案:AD

  题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A)有雇工的小作坊

  (B)居民委员会

  (C)个人独自经营的小卖部

  (D)有50名缝纫工的服装厂但未领取营业执照

  答案:AD

  题目: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大队)是经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

  答案:×

  题目: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都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对象。

  答案:×。

  A---a---002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0条p5)

  题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

  贯彻执行。

  答案:用人单位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职责。

  (A)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B)督促用人单位执行食品安全法

  (C)受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举报、投诉

  (D)依法纠正用人单位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行为

  答案:D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职责。

  (A)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公积金管理行为

  (B)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护行为

  (C)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行为

  (D)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食品安全行为

  答案:B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职责。

  (A)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B)受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的举报、投诉

  (C)受理违反残疾人就业的举报、投诉

  (D)受理违反女职工三期保护的举报、投诉

  答案:D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职责。

  (A)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行为

  (B)受理违反女职工三期保护的举报、投诉

  (C)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D)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护行为

  答案:BCD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职责。

  (A)依法纠正用人单位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行为

  (B)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C)受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举报、投诉

  (D)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行为

  答案:ABD

  题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有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行为的职责。

  答案:×

  题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受理违反女职工三期保护的举报、投诉。

  答案:√

  A---a---003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P5)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

  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案:社会保险费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A)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B)用人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

  (C)用人单位制定职业病防治制度的情况

  (D)用人单位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的情况

  答案:A

  题目:下列事项除()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可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B)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C)用人单位制定职业病防治制度的情况

  (D)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答案:C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A)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B)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C)用人单位制定职业病防治制度的情况

  (D)用人单位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的情况

  答案:B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A)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B)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C)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D)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答案:ACD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B)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C)用人单位制定职业病防治制度的情况

  (D)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答案:ABD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案:

  √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案:×

  A---a---004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3条,P6)

  题目: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答案:用工所在地

  题目: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A)劳动合同签订地

  (B)劳动者所在地

  (C)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

  (D)用人单位所在地

  答案:C

  题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A)无权调查处理

  (B)经过协商可以调查处理

  (C)经过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查处理

  (D)可以调查处理

  答案:D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应()。

  (A)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B)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C)提请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管辖权

  (D)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

  答案:A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

  (A)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权

  (B)适用《移送通知书》

  (C)适用《指定管辖通知书》

  (D)由发生争议的双方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答案:CD

  题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表述正确的有()。

  (A)《移送通知书》适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举报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同样适用于同级或上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的移送

  (B)《移送通知书》同样适用与将违法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限的其他有关部门(工商、建设等)处理

  (C)《指定管辖通知书》可以由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求制发,也可依职权主动制发

  (D)《指定管辖通知书》主送被指定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抄送该管辖争议涉及的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答案:ABCD

  题目: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答案:×

  题目:《指定管辖通知书》主送被指定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抄送该管辖争议涉及的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答案:√

  A---a---005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方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P6)

  题目: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

  受等形式进行。

  答案:举报投诉

  题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方式,做法不恰当的是()。

  (A)日常巡视检查,按年度巡查计划对某私营企业主动检查3次

  (B)书面审查,审查发现某外资企业存在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可对该单位立案查处

  (C)专项检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确发现某超市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即对该单位立案查处

  (D)投诉检查,某电子厂一年被职工投诉3次,分别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3次

  答案:A

  题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方式,做法不恰当的是()。

  (A)投诉检查,对发现用人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同时立案查处

  (B)举报检查,虽然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但是与举报内容不符,应就举报不实撤销案件

  (C)书面审查,审查发现某外资企业存在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即对该单位立案查处

  (D)日常巡视检查,应按照年度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进行,避免检查的随意性

  答案:B

  题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方式,做法正确的是()。

  (A)投诉检查,某电子厂一年被职工投诉3次,分别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3次

  (B)举报检查,前次举报经查不属实的,职工再次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再次调查

  (C)日常巡视检查,按年度巡查计划对某私营企业主动检查3次

  (D)举报检查,虽然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但是与举报内容不符,应就举报不实撤销案件

  答案:A

  题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方式有()。

  (A)日常巡视检查

  (B)接受举报投诉检查

  (C)专项检查

  (D)书面审查

  答案:ABCD

  题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方式,做法不恰当的有()。

  (A)举报检查,前次举报经查不属实的,职工再次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再次调查

  (B)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不予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外

  (C)日常巡视检查,按年度巡查计划对某私营企业主动检查3次

  (D)投诉检查,某电子厂一年被职工投诉3次,分别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3次

  答案:ABC

  题目: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不予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外。

  答案:×

  题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答案:√

  A---b---006举报的基本规定(举报文书的运用)(条例9条、规定9-11条、规则6-8条)

  题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答案:举报

  题目: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A)控告

  (B)举报

  (C)检举

  (D)投诉

  答案:B

  题目:关于举报,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为举报人保密

  (C)对举报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D)对于匿名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查处

  答案:A

  题目:关于举报,说法错误的是()。

  (A)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根据规定奖励举报人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C)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D)匿名投诉视为举报

  答案:A

  题目:关于举报,说法正确的是()。

  (A)未提供真实姓名的投诉应视为举报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C)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D)对于匿名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查处

  答案:ABC

  篇三: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察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现场检查程序

  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

  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书面查询程序

  1.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2.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出书面答复;

  3.查询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查询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主办监察员对用

  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接案)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过初步审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批立案。大队领导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主办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内,全面、客观、公正地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依据,将全案移送大队领导审理复核。案件移送审理之前,主办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审查复核: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理,审查送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必要时可召开案件分析会。

  对用人单位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个人50元以上、非经营性单位1000元以上、经营性单位2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主办监察员应当根据大队领导的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立案调查完成的案件通过审查,对主办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视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经审理退案主办监察员要求补充调查,主办监察员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

  2.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

  3.劳动监察认定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该用人单位所为的;

  4.用人单位实际上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5.其他。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五)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送大队领导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住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六)送达、签收和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处罚(处理)单位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尽可能找在场人签字证明。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执行: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篇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篇一: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增强我分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分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分局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督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劳动监察股股长具体实施劳动监察工作,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章

  行政执法行为和责任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事项,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劳动监察员持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局正式在职的工作人员;

  2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能熟练掌握运用基本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条

  劳动监察员(包括委托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事项及投诉举报案件拖延、推诿办理;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她人谋利;

  (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劳动监察人员职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在办公场所公布。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3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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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各项申请,应当在60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须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并告知相对人。执法文书的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制作和填写应规范。程序要合法。第十二条

  对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对相对人减轻、暂缓或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其它重要的管理事项,由监察队伍集体讨论后,提交局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进行检查或工伤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它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涉及执法人员的亲属或者案件的处理与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该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52020年4月19日

篇八: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篇一: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增强我分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分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分局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督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劳动监察股股长具体实施劳动监察工作,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章

  行政执法行为和责任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劳动监察员持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局正式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能熟练掌握运用基本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条

  劳动监察员(包括委托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各项申请,应当在60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须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并告知相对人。执法文书的制作和填写应规范。程序要合法。第十二条

  对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对相对人减轻、暂缓或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重要的管理事项,由监察队伍集体讨论后,提交局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进行检查或工伤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涉及执法人员的亲属或者案件的处理与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该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填表上报。劳动监察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局劳动保障执法实行三级层级监督。

  劳动监察人员为一级监督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

  面审核,同时对办理劳动保障行政案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分局分管领导为实施二级监督,有权对行政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分局局长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错案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一)行政客体以错案提出申诉、控告;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

  【篇二: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

  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7、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机制,对建筑、餐饮服务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高发区重点监控,降低侵权举报发案率。

  【篇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

  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群众举报、投诉后的办事程序:

  1、劳动者递交投诉文书。

  2、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3、指定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特殊经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对事实确凿,当场作出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

  5、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经调查取证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案决定。

  6、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送达当事人。

  7、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劳动保障监察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劳动保障监察实施过程中,具体做到: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坚持群众举报、群众监督与依法监察相结合;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五、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劳动保障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公务出示证件,说明身份,不超越职权,不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保障监察员廉政规定

  一、劳动监察员应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杜绝违法行为;

  三、仪表端正,文明礼貌,接待他人热情不厌,解释政策清楚准确,工作语言文明简洁;

  四、勤政为民,接受群众举报不推诿,案件调查不拖拉,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五、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六、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和暂扣款物;

  七、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钱物、宴请、娱乐活动等。

  九、群众来访、投诉举报制度

  一、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点,要设立投诉举报箱,落实专人负责。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转入或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或有关部门,做到件件有结果,要求投诉举报处理率在96%以上。

  二、对待群众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细心听取、明确答复、认真处理。接待人员必须对来访群众抱着满腔热情的态度,细心听取来访群众的反映,在《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中详细记录,以便处理。答复群众来访、投诉举报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到及时准确,不得推诿、塞责。

  三、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来访人员进行口头和书面投诉举报时,应讲明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家庭住址以及被投诉举报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五、投诉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虚构捏造,对诬告或作伪证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听从接待人员的询问、解释、答复和法制宣传教育。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反映,但不得无理取闹。群体性案件推选3~5名代表来访。

  十、劳动保障文明执法服务承诺

  一、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无偿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服务,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依法监察,文明办案,秉公执法。对用工单位以宣传教育为主、以批评处罚为辅,坚决做到不以罚代管,不乱检查、不乱罚款。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年度审查书面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凡符合规定的投诉及举报案件,从接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60个工作日内结案,对情况复杂的案件经批准,90个工作日内结案。

  四、重大案件24小时内展开调查。

  五、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以鼓励和保护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斗争,营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社会氛围。

  六、树立公仆意识,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对被监察单位和相对人做到不吃、不拿、不卡、不要、不接受馈赠。

  七、投诉电话:

篇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规程

  第一篇:劳动保障监察规程

  劳动保障监察规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时必须要符合下列要求

  1、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不少于两人,并应当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被监察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3、详细了解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的情况,并检查劳动场所;

  4、对提供用人单位有关情况的人员应有法人代表委托书,询问或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填写有关登记表或制作视听材料,并应有劳动保障检查员签名以及用人单位(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或劳动者签名(盖章),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事由。

  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行为的程序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责令改正、处理(处罚)告知、告知听证;

  4、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

  5、送达。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对审理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有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并视违法情节轻重,提出给予警告与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建议停产整顿等处罚意见,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2、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有经办人作出撤销

  案件的意见,报分管副支队长决定;

  3、证据不足,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不足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5、在作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及时将书面申请或笔录转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科室。

  第二篇: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的通知

  ------------------劳社〔2008〕92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叶集试验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

  为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保证办案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受理与立案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四)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三、调查与检查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有权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有权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四、案件处理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四)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六)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七)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八)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状,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促进工伤保险扩面征收

  为了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扩大我县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范围,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采取以下措施来开展此项工作的:

  主要做法

  一、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

  我县用人单位自扫用工之日起,按照《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毕署人社通(2010)95号和《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我局监察大队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表》对其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核实签字后到社保局进行参保。目前在我局监察大队备案的用人单位共有334个,已经进行劳动用工备案50000余人,已签订劳动合同50000余份。

  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促进企业全员参保

  我局通过和县工商局、县工能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搭建我县辖区内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形成“同一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工作平台。以便了解各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针对用人单位的1类型,各施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抓好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将我县各类企业、尤其是高风险企业的全部员(包括农民工)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以确保企业职工在受到因工伤害和职业病危害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

  三、转变监察手段,强化监察效果

  今年2月份,我局举办了对煤炭、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邮电通讯、交通运输等行业为期2天的劳动保障法律的培训,加强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从而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活动对我县各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形式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从而从源头上掌握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改变了以往的那种被动式的监察。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劳动合同和签低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经常利用广大劳动者找工作的迫切心理,与其达成口头协议或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双方发生矛盾,用人单位以此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导致在劳动者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

  保护,双方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冲突;有的用人单位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把合同文本发给劳动者手中,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工不规范,存在私招乱雇现象。

  二、工资福利不到位,导致工人未参保

  部分用工单位都没有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煤矿企业和建筑行业,工程层层转包、内部关系混乱。基本上是短期用工,根本就没有为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此外,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在未征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故意延长工作时间,又不支付相应的报酬。有些劳动者因连续长时间的工作,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用人单位却不愿意赔偿,使劳动者陷入困境,生活无助。进一步恶化劳资关系。

  三、职业健康管理不到位。

  部分用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就发生职业病。

  第四篇:劳动保障监察

  对当前劳动保障监察的一些思考

  【摘要】劳动保障是工业化的产物,是顺应时代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劳动就该有劳动保障,劳动保障则也需要有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两个相互联系又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如何做好两者的和谐共赢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唯一部门,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是针对这两个社会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职能,这种唯一性决定了其执法的权威性。改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就业歧视等均有存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广泛的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民生工作,也是群众工

  作。在市场经济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专门针对监督、敦促、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运而生。劳动保障监察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职能准则,较好地维护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诸多劳动纠纷,在促进经济水平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由于劳动监察工作较之欧美发达国家开展地要晚,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鉴于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以及正处于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劳动保障体系不能照搬国外方式,而是要通过实际工作获取经验,一步一步加以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进入经济发展转型期,大量农村剩余涌入城市,使得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为城镇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非公企业急剧增加,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分层化。一些地区,部分行业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以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等较为常见。在这些劳动纠纷事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均有待加强,只着眼于自身利益,总是根据主观想法来对一些行为来判断利弊,而不是很据法律依据合理合法解决,对已侵害对方利益的事实视而不见,结果就会导致矛盾升级。如果不加以控制,及时处臵,很有可能影响到社会和谐发展。

  近几年来,企业通过不断地“升级”、“转型”,经营管理形式发生变化,各类产业经济的发展,用工量逐步增多。不少单位为减少企业成本,赚取最大利润,有些甚至存在知法犯法行为,制定了一些有损劳动者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条款,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营管理者制定管理制度时不征求职工意见,反映的是个人的意志,也从不主动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自行其是。由于职工特别是外来民工法律知识欠缺,遇到不合法条款也浑然不知。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劳动者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能忍则忍,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企

  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罚款条款众多,即使非常仔细,也会被一些霸王条款约束,莫名其妙被扣除工资而鲜有奖金到手,但职工往往也只是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勉强承受利益被侵害,这为今后产生矛盾埋下隐患。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很多企业为减少生产成本投机取巧,在录用职工的时候不提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以此来逃避缴纳保险;作为劳动者,很多本身法律意识不强,觉得签订合同就如同手脚被绑定失去自由,是一种无形中的约束,无法随时辞职走人。然而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往往最后都会因为一开始没有签订合同,吃了哑巴亏。为规范用工,各级劳动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但仍有一些小企业不够重视,用人情况混乱,用工不明。在接受职工投诉中,有很大部分人员正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由于缺乏工资约定依据,职工工资无法明确,给劳动部门的劳资调解带来了不少的麻烦。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式的书面证明,是体现劳动关系最直观的依据。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合同签订的认识,是一项长久的工作,是规范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在市局领导指示下,劳动部门通过免费开展法律法规事务培训班,召集各企业主和人事主管加以培训,加深理解相关法律条文。更是走上街头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尽最大可能把《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宣传到位。各基层劳动部门每年开展“双推”工作,把劳动合同签订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不仅每年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还要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通过现场宣传、督促、指正逐步提高用人单位主动签订合同的意识,规范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还是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身积极主动,再配合部门不定期检查,建立起良好的氛围。就全市来说,大大小小的企业有上万家,涉及职工数更是几十万、上百万,要落实好政策,也需要做好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的配臵。只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强劳动监察建设,壮大劳动监察队伍,才能更好的保证监察、监督工作。在各级劳动部门的不懈努力以及政府大力宣传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正有条不紊的展开,如今的劳动用工环境有了显著的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了解到的因未签订合同导致纠纷难处理的真实现状,对合同签订的必要性有了充分、深刻的认识,切实提高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在日常的群众接待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因老板拖欠工资而来投诉的。这些老板往往是经营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又或者是个体商户,用工制度不规范,自身也对建立良好劳动关系没有足够的重视,结果导致劳资双方纠纷频发。在诸多涉及劳动纠纷问题中,因企业倒闭及老板逃逸引起的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一直是政府部门十分重视的。在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下,有些企业因经营不善,减产倒闭,劳资矛盾严重,尤其是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潜在风险。经济的不景气,导致许多企业业务量减少,职工工资难以为继。特别是一些鞋厂,由于早期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在一大批办厂潮流过后,面对如今行业整顿、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企业饱和等问题,维持经营已经出现了相当多的困难,因此导致大部分的拖欠工资现象出现在鞋厂之中。

  以今年七月份发生的一起企业倒闭欠薪为例。七月底,镇劳动部门接到职工投诉,本镇某村一鞋厂因经营不善倒闭,尚欠职工工资130多万,涉及人数170多人,发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未能按时结清工资。由于金额巨大,政府相关部门迅速行动,成立专门处臵小组,召集管理区、法院、公安等部门商讨处理办法。经过调查,此企业经营不规范,可收回货款已经没有,老板自己也已经没有钱款支付。政府劳动部门一向重视企业欠薪问题,一方面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及时告知资金筹集情况,另一方面迅速启动相关程序,集中各方面力量,快速处理。根据这种情况,劳动部门迅速介入,政府为保障职工生计,一边以垫资的方式先行发放部分生活费,安抚职工情绪,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一边通过联系法院查封厂房、冻结剩余设备及部分半成品、拍卖房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用来支付所欠工资,尽快速度解决好职工工资问题。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坚决及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此次案件能快速解决得益于市镇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各部门相互之间积极配合。

  在案件处臵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劳动保障监

  察的目的是规范劳资关系,这一点触及到目前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其重要程度不亚于公检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其实际的执法权力却与它们差距很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它们虽然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已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在近年工资拖欠案件偶发的背景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措施,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只能处罚,未能有效的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威慑和遏制,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欠薪、有的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有可能只是一场空头官司,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造成劳动者利益被侵害。就上述例子而言,对于企业负责人无视要求支付所欠薪资的限期改正指令书,仍我行我素,作为劳动保障不能无法采取更强而有力的措施,最终需要移交派出所及申请法院的介入,其中还涉及到能否立案的问题,这让处臵效率大打折扣。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立法者如何高瞻远瞩也不能穷尽未来社会状态的多变。要加强立法,应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根据不断变化的劳动用工环境,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作为执法部门也应当与时俱进,做出适当的流程调整,这样才能更契合实际地将整个劳动关系规范起来,改善劳动环境。

  乘着改革的东风,我市经济发展迅速,以民营企业为代表一大批经济体迅速崛起,成为浙江东部地区一颗闪耀的星星。其中以水泵机电制造行业以及各类鞋业最为出名,产品销售遍及国内外。宽阔的市场需要巨大的劳动力投入,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投身之中。做好劳动保障符合当前时代要求,是一项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作为一名刚刚加入劳动保障监察的新人,深感这份工作所承载的社会责任,这是对自身的一次挑战,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回馈。

  “理论都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告诫着我们臵身实际工作的重要性。理论是对经验的总结,是前进的动力支持;实践是对理论的检验,是永不落后的工作方式。劳动保障监察,将是一场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能够投身之中,任重而道远。

  第五篇: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年检主要检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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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的规定,劳动保障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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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巡视检查中按下列程序进行:(1)告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内容、要求和方法;(2)进入劳动场所,查阅、复制有关劳动管理的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填写《劳动监察登记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录音;(3)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处理:(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经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撤销;(4)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三、哪些侵权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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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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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如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哪些企业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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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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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各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七、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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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八、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无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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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时间要求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

  九、什么童工?什么是未成年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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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第二条的规定,童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十、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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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1)招收、聘用职工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4)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5)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

  (6)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7)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8)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9)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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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举报专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2)日常检查。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制定的规划,以一定的频率巡视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活动。

  (3)专项检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的活动。

  (4)检查。又称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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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

  (2)性质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3)目的不同。劳动保障监察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以解决劳动纠纷为目的。

  (4)启动的条件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主动进行检查活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只能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5)法律依据不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时可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处理依据。

  (6)权力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调解权和仲裁权。

  (7)法律后果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监察决定没有行政强制

  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8)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