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佳谦文档网>专题范文 > 优秀范文 >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6篇)

时间:2023-06-28 14:25:03 来源:佳谦文档网

篇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目前信访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人民法院对涉法涉诉的案件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法院都成立了专门的信访接待部门,区高级人法院也下发了对信访案件包括“四定一包”等在内的许多文件,但从办理的情况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各法院对信访案件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领导重视,法院就重视,领导不重视,法院、干警也就不重视。多数法官都有重审判轻信访的观念,加之现在的审判案件压力过大,许多办案的法官都有:“正经的审判工作都干不好,哪还有时间管那些闲事”,再者很多法官都认为信访人都是告法院的、告法官的一些“赖人“,专门损害法院、法官的形象,对这些人法院不应管,一接到信访件,就有抵触情绪。

  2、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实。大局部在案件处理时就已经对审判人员反映过了而且办案的法官已经解释过了。在信访案件中,有的信访人为了引起领导的重视,反映问题不负责,随意扩大问题,或者有的信访件无中生有,损坏法官、法院的形象,使被反映的法院、法官很反感。这样就直接导致在接待来访人或办理信访案件时,有拖、推的现象,有的案件法官有:“我办的案件没有问题,你想告就告。”的思想,不愿意接触当事人。

  3、涉及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数量上升。我院20xx年、20xx年上级机关及本院信访接待反映的信访案件90%以上都是反映执行方面的。执行方面的涉诉信访案件主要反映几个方面:第一执行不力,认为法院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导致执行不力。第二提供执行线索。认为法院以对方没有财产为由推拖执行,给执行人员提供了执行线索,但执行人员却没有采取措施,只能通过信访渠道,以

  便引起领导重视。第三执行人员因办人情案,有推、拖不执行的情况。第四反映案外人反映执行错误的,这种信访案件比拟少见,多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五反映一些长期不能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法院主要是执行积案或正在中止的案件。信访人以信访的形式希望领导重视,能够将案件执行。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基本都是随着案件执结信访案件也就结了,有的一天不结,信访案一天不止,造成了重信重访。

  4、信访接待人员或者不同的部门之间答复不一致导致当事人信访不断。因我们是基层法院面对的大局部是文化素质不高的人群。我们在给他们作辩法析理、判后答疑工作时上级机关不顾及下级法院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答复,有时一句“法院他们应该管”一句话,就使本来已经在基层法院解决的信访案件前功尽气。还有一些不属于法院主管或管辖的案件,但政府相关部门又不能解决,就直接一句“你们找法院去!”但到法院后法院答复不属法院管辖的,信访人就认为法院推、拖不愿管,导致到政法委等机关信访。县机关、部门及有相当一局部人都认为,法院就是解决事情的最后一道防线,解决不了的事就找法院,他们把法院看成是一个大箩筐,只要他们认为解决不了的或者是棘手的都往法院推,导致一局部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或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信访、缠诉不断。

  5、原审判法官或执行人员态度恶劣、答复不准确,造成当事人针对某个人信访不断。

  通过接触这些信访案件有些案件是由于我们的审判、执行人员在答复当事人时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及执行的进展情况没有向当事人公开,造成当事人存在一些合理的怀疑,对审判、执行人员不信任,认为审判、执行人员偏袒一方,怀疑审判执

  行人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针对某个主方法官或执行人员进行告状信访。

  6、个别信访人员属于无理缠诉、缠访。法院处理的案件是公正的,程序合法,但信访人认为只有通过信访渠道才能有领导重视,才能到达他们的目的,如果判决或执行的情况他们满意,他们还行,如果判决书执行的结果稍不顺意,他们就会到处写材料上访、告状。我院有一案件谷某某,从开始审判到执行几乎每一个环节,他都要信访,写材料到上级机关信访,结果审判、执行人员谁一见他们都头痛,不愿审理、执行他们的案件。这样的人抓住了上级机关和法院对信访案件的重视程度,上级机关只要一有信访案件,内容是关于法院的就一级一级批转下来,法院一接到批件,就准备着汇报材料逐级上报。但这样的信访人很难被安抚,只要案件一天不结或者说他的目的一天达不到他就会不断上访缠诉。例如常到我院信访的余某某,其在1996年被人故意伤害致成重伤,刑事附带民事局部经调解被告人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后余某又经二次手术,经审理也全部予以赔偿,但余某某的妈妈常年到我院信访、缠诉,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但答复其如果再为余某某治病有花费的可另行起诉,余某某却没有看病的票据也不起诉。隔一段时间就用轮椅推着余某某到我院来,丢在院门口走了。没方法我院出于到残疾人的考虑还给买点吃的,再用车送回家去。不得已我院与其所在的乡、镇联系给其解决了社会救济的事情。今年余某某死亡,崔某某还来我院信访,缠诉不断。

  7、信访人反

篇二: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一、涉法涉诉社会矛盾表现出的主要问题

  1、上级部门设立信访接待部门,而又不管信访者有理无理,只要有信访人员被信访上级部门登记,就要通报被信访单位或稳控单位,并要求信访案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化解的政策,一定程度上鼓励一些人为给公安部门施加压力而上访。

  2、涉法上访者法律知识欠缺。一些信访群众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待办案,当主观意愿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固执己见,缠访闹访,片面的认为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有的当事人认为案件在你这里发生的,你们政府就要负责,就要买单,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逢会必访,逢会必闹,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越权办案或干预司法。

  3、个别民警执法态度不端正,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个别民警不理解当事人(受害人)的苦衷,不愿意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苦,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横、硬,敷衍应付,推拖、“踢皮球”,引起当事人反感,致使当事人失去对民警的信任感,导致上访。

  4、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一是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察、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公正性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是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对司法程序监督往往留停于宏观层面上的指导。内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公等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群众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造成当事人心理失衡,自然会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都是基本民意,干警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度、耐心的政策讲解、用心的案前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为群众答疑释惑。群众上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另一方面反映了群众对我们公安机关的信任。

  (二)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狠抓基础性工作入手,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给予了很大希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部分,应充分发挥基础性工作职能。进一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限时督办等案件办理环节,制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结、督促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切实以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使政法各部门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胡同走出来,主动调查了解、分析^p问题、提出建议,“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要以限期督查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从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要通过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对存在的作风拖拉现象要认真对待,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动真格重点治理少数存在的“冷、横、硬、拖、推”的问题,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解决少数干警自身形象不好的问题。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公安民警形象。特别是要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增强信访队伍的活力,重视信访干部的使用。

  (四)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缠访闹访问题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逐步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制,违法访的惩处机制,错案责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涉诉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时、准确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利化解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方式,通过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建立的司法救助资金,可对被害人医疗费等先行垫付,解决燃眉之急,化解矛盾纠纷。

  /

篇三: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XXXX年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可编辑)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种涉法涉诉问题通过信访渠道汇集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并呈现出诉求时间跨度长、诉求涉及面宽、诉求者愿望急切、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一些缠访、重复访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

  涉法涉诉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二、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内容十分繁杂既包括经济、行政、涉外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包括繁杂法律程序问题同时还涉及地方政策法规的执行等。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终结程序的案件。

  主要包括已经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或已经作出裁决有的已经上诉有的甚至通过二审、重审、再审的程序仍不服处理的案件。

  二是已经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或杀人、非法集资或诈骗、交通肇事以及揭发举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

  三是应当诉讼仲裁的事项。

  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如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按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但尚未进入程序。

  四是应当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复议。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

  、司法机关办案瑕疵引发涉法涉诉。

  政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所办理的案件绝大部分称得上铁案是经得起法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但极个别政法干警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以及自身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瑕疵从而出现错案。

  虽然大多数错案通过政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得以纠正但也有极少数错案成为定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当事人涉法涉诉信访。

  再有一些司法人员办案效率不高审限时间拖延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和抵触情绪也将引发涉诉信访问题。

  这种信任危机必将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危害。

  还有随着互联网、电视、报刊等传媒高度发达一些错案、不公正、不廉洁执法行为被反复曝光给政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造成较大杀伤力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即使是正确判决也可能引发上访。

  、当事人自身缺陷引发涉法涉诉。

  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少认识水平较低盲从于律师不计诉讼成本随意使用诉权当判决结果未能如其所意即使案件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无不当也就想当然地形归结为审判人员的办案不正、贪赃枉法稍不如愿就走上信访之路。

  对法律、对法院的公正判决毫无警畏之心。

  有的当事人为满足一己私利曲解法律紧咬不放反复缠访扰正常信访秩序。

  有的当事人投机心理严重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领导才会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每逢全国、省“两会”或敏感时期便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有的在上访前还有意放出风声以期引起关注给当地政府施压。

  还有的当事人好攀比不顾信访案件之间千差万别的客观事实看到他人通过上访得到实惠便引发上访的念头。

  有的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上访中尝到甜头不仅得到额外补偿拿到社保、低保还领到困难救助救济给其它信访件的处理带来负面效应。

  、处纠体制不完备引发涉法涉诉。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作为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

  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此外上级领导的过问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

  再审程序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间。

  一些当事人抓住再审诉讼程序不论是否有新的证据也不论是否超出法定时限一味纠缠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重新审理。

  从防控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上看政府部门的合力并未完全形成遇有此类纠纷往往是由政法委、法院、信访局三家担责履行息访息诉工作任务。

  其它职能部门多半是能绕就绕、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对处纠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冷淡对信访问题未能尽职尽责使一些本可就地解决的问题发展为重复访、越级访。

  对各部门处纠工作的督促多数是从讲政治角度来抓落实尚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存在较大随意性。

  对信访案件复查没有次数界定没有级别规定反反复复没有终结和终局性缺乏终结机制导致一些涉法涉信访问题数年甚至十几年都无法息案。

  、执行难引发涉法涉诉信访。

  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经济状况差生活困难赔偿履行能力弱致使申请人得到的只是“法律白条”因其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兑现而上访。

  现实中也不乏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或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长期滞留他乡加上个别法官因存在畏难思想执行力度不大办法不

  多等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到位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出现涉法涉诉信访。

  四、完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相关对策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源头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发生的根本措施。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需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信访无小案的观念形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理念打造“环环相扣、件件落实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凝聚各方合力构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重点抓好四项机制的建设:一是分工负责制。

  对涉法涉诉问题采取“四定五包”措施使每一个涉法信访问题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处理时限。

  增强相关单位处理涉访涉诉问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分担政法部门、信访部门在此问题所承担的重压。

  二是个案督办制。

  对中央、省、市交办的重点信访件由各级政法委负责督办根据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包案领导适时采取发督办单、上门督促等方式促使责任人及时解决问题。

  三是联调机制。

  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责任单位难以独自处理的案件由政法委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当事人亲友组建专案工作组采取政策攻

  心、教育疏导、析案释法、经济补偿等多重手段息诉息访。

  四是救助机制。

  采取由财政拔专款、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维稳专项救助资金从经济上适度解决涉法涉诉当事人的诉求。

  救助对象主要为:①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当事人②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的“瑕疵案”且当事人同意息诉息访的③对依法无法处理但又符合情理的涉法信访人④对已走完法律程序的生活上极贫极弱的上访人。

  此外民政部门对一些涉法涉诉的弱势群体应给予适当关爱将他们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

  、坚持公正司法从司法环节上最大限度避免涉法涉诉信访。

  一是努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司法能力。

  二是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注重在群众涉访较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城建、国土、农林、卫生、交通等部门设立多元化纠纷调解室采取组建调委会、派驻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等措施打造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于一体的纠纷处理模式尽可能把纠纷解决在部门、化解在诉前防止社会矛盾纠纷过多地向法院聚集增加法院的压力。

  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

  坚持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

  量从司法环节上防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同时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错案的发生。

  四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从强化领导、部门联动等方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力化解执行积案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信力。

  、完善考评体系转变对信访问题的聚焦点。

  当前信访工作考评机制侧重于上访量和交办件的处理为防止过度关注信访量和个案的处理,而衍生出拦访、截访和不惜打破法律、政策界限,盲目“花钱买平安”以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策的威信为代价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上级信访部门、维稳机关应当建立上访量、个案处理与信访渠道、信访秩序、服务民生等统筹兼顾的信访考评体系,在关注上访量、个案化解的同时综合分析评判一个地方的信访问题将关注重点放在群众涉访内容是否涉及公权力侵犯群众利益、行政机关不作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等此类既可能有损政府威信、法律威严又可能在源头上引发信访案件的上访件。

  从而减少因过于关注信访量、个案处理而造成的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破坏法律既判力、乱开政策口子等到一系列负面效应。

  、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规权威性。

  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增强司法人员遵从“法”的信仰依法公正办案。

  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普通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和对法律的崇敬心理。

  在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中,有不少上访当事人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

  法律素质低而走上信访道路的。

  当前涉访者中五十岁以上的老同志比较多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证。

  他们当中不少人对法律缺乏基本的信仰和敬畏当法院的裁定不能与自己的意愿相符时便无理取闹,盲目缠访、闹访完全不顾忌其行为后果。

  他们的行为在导致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种损害。

  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尽可能地提高上访者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用法、敬法从而增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可能性。

  、治理无序上访打造依法信访的良好氛围。

  一是建立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案件承办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二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以及借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恶意煽动、策划、组织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依法给予打击。

  三是建立完善终结机制。

  由上级信访部门、维稳机关制定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操作规程对已走完法定程序、一定时限内未再出现上访、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等情形的信访案件及时予以销案不再列入信访考评范围。

篇四: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种涉法涉诉问题通过信访渠道汇集,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并呈现出诉求时间跨度长、诉求涉及面宽、诉求者愿望急切、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些缠访、重复访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

  涉法涉诉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二、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内容十分繁杂,既包括经济、行政、涉外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包括繁杂法律程序问题,同时还涉及地方政策法规的执行等。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终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已经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或已经作出裁决,有的已经上诉,有的甚至通过二审、重审、再审的程序,仍不服处理的案件。

  二是已经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或杀人、非法集资或诈骗、交通肇事以及揭发举报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

  三是应当诉讼仲裁的事项。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按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但尚未进入程序。

  四是应当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复议。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

  1、司法机关办案瑕疵引发涉法涉诉。政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所办理的案件绝大部分称得上铁案,是经得起法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但极个别政法干警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以及自身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瑕疵,从而出现错案。虽然大多数错案通过政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得以纠正,但也有极少数错案成为定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当事人涉法涉诉信访。再有,一些司法人员办案效率不高,审限时间拖延,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和抵触情绪,也将引发涉诉信访问题。这种信任危机必将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危害。还有,随着互联网、电视、报刊等传媒高度发达,一些错案、不公正、不廉洁执法行为被反复曝光,给政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造成较大杀伤力,使得

  司法公信力下降,即使是正确判决也可能引发上访。

  2、当事人自身缺陷引发涉法涉诉。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少,认识水平较低,盲从于律师,不计诉讼成本,随意使用诉权,当判决结果未能如其所意,即使案件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无不当,也就想当然地形归结为审判人员的办案不正、贪赃枉法,稍不如愿就走上信访之路。对法律、对法院的公正判决毫无警畏之心。有的当事人为满足一己私利,曲解法律,紧咬不放,反复缠访,扰正常信访秩序。有的当事人投机心理严重,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领导才会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每逢全国、省“两会”或敏感时期便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有的在上访前还有意放出风声,以期引起关注,给当地政府施压。还有的当事人好攀比,不顾信访案件之间千差万别的客观事实,看到他人通过上访得到实惠,便引发上访的念头。有的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上访中尝到甜头,不仅得到额外补偿,拿到社保、低保,还领到困难救助救济,给其它信访件的处理带来负面效应。

  3、处纠体制不完备引发涉法涉诉。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作为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此外,上级领导的过问也能引

  起案件的再审。再审程序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间。一些当事人抓住再审诉讼程序,不论是否有新的证据,也不论是否超出法定时限,一味纠缠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重新审理。从防控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上看,政府部门的合力并未完全形成,遇有此类纠纷往往是由政法委、法院、信访局三家担责,履行息访息诉工作任务。其它职能部门多半是能绕就绕、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对处纠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冷淡,对信访问题未能尽职尽责,使一些本可就地解决的问题发展为重复访、越级访。对各部门处纠工作的督促多数是从讲政治角度来抓落实,尚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存在较大随意性。对信访案件,复查没有次数界定,没有级别规定,反反复复,没有终结和终局性,缺乏终结机制,导致一些涉法涉信访问题数年甚至十几年都无法息案。

  4、执行难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经济状况差,生活困难,赔偿履行能力弱,致使申请人得到的只是“法律白条”,因其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兑现而上访。现实中也不乏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或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长期滞留他乡,加上个别法官因存在畏难思想,执行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等,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到位,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出现涉法涉诉信访。

  四、完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相关对策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源头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发生的根本措施。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需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信访无小案的观念,形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理念,打造“环环相扣、件件落实,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凝聚各方合力,构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重点抓好四项机制的建设:一是分工负责制。对涉法涉诉问题采取“四定五包”措施,使每一个涉法信访问题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处理时限。增强相关单位处理涉访涉诉问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分担政法部门、信访部门在此问题所承担的重压。二是个案督办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重点信访件,由各级政法委负责督办,根据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包案领导适时采取发督办单、上门督促等方式,促使责任人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联调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责任单位难以独自处理的案件,由政法委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当事人亲友,组建专案工作组,采取政策攻心、教育疏导、析案释法、经济补偿等多重手段息诉息访。四是救助机制。采取由财政拔专款、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维稳专项救助资金,从经济上适度解决涉法涉诉当事人的诉求。救助对

  象主要为:①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当事人;②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的“瑕疵案”,且当事人同意息诉息访的;③对依法无法处理但又符合情理的涉法信访人;④对已走完法律程序的,生活上极贫极弱的上访人。此外,民政部门对一些涉法涉诉的弱势群体应给予适当关爱,将他们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

  2、坚持公正司法,从司法环节上最大限度避免涉法涉诉信访。一是努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司法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注重在群众涉访较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城建、国土、农林、卫生、交通等部门设立多元化纠纷调解室,采取组建调委会、派驻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等措施,打造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于一体的纠纷处理模式,尽可能把纠纷解决在部门、化解在诉前,防止社会矛盾纠纷过多地向法院聚集,增加法院的压力。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坚持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司法环节上防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错案的发生。四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从强化领导、部门联动等方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力化解执行积案,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信力。

  3、完善考评体系,转变对信访问题的聚焦点。当前信访工作考评机制侧重于上访量和交办件的处理,为防止过度关注信访量和个案的处理,而衍生出拦访、截访和不惜打破法律、政策界限,盲目“花钱买平安”,以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策的威信为代价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上级信访部门、维稳机关应当建立上访量、个案处理与信访渠道、信访秩序、服务民生等统筹兼顾的信访考评体系,在关注上访量、个案化解的同时,综合分析评判一个地方的信访问题,将关注重点放在群众涉访内容是否涉及公权力侵犯群众利益、行政机关不作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等,此类既可能有损政府威信、法律威严,又可能在源头上引发信访案件的上访件。从而减少因过于关注信访量、个案处理而造成的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破坏法律既判力、乱开政策口子等到一系列负面效应。

  4、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规权威性。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增强司法人员遵从“法”的信仰,依法公正办案。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普通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和对法律的崇敬心理。在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中,有不少上访当事人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低而走上信访道路的。当前涉访者中五十岁以上的老同志比较多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证。他们当中不少人对法律缺乏基本的信仰和敬畏,当法院的裁定不能与自己的意愿相符时,便无理取闹,

  盲目缠访、闹访,完全不顾忌其行为后果。他们的行为在导致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种损害。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尽可能地提高上访者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用法、敬法,从而增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可能性。

  5、治理无序上访,打造依法信访的良好氛围。一是建立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案件,承办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以及借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恶意煽动、策划、组织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依法给予打击。三是建立完善终结机制。由上级信访部门、维稳机关制定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操作规程,对已走完法定程序、一定时限内未再出现上访、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等情形的信访案件,及时予以销案,不再列入信访考评范围。

篇五: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精品文章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的调整,收入差距的拉大,受信访大环境和区域社情特质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此消彼长,并呈现出诉求群体多、诉求时段长、诉求情绪激、诉求成因杂、化解难度大等特点。一些“陈年案”、“骨头案”、“钉子案”、“无头案”的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无休无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形象,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深入政法各部门及基层一线进行了调研,现就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成因试作分析,并探求解决对策。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是不服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的案件,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治安处罚、交通管理等案件,及司法机关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其他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有瑕疵等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等问题。就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体制的因素

  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其本意是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终审生效的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为进入再审所设定的“软性”条件,制约了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除此

  精品文章

  之外,有关领导的过问同样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再审的不是诉讼制度,而是权力。案件未能及时的生效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间,诉讼体制为涉法涉诉上访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接访单位的因素

  现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的机制尚不够完善。首先,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程序上的随意性较大。一方面,处理上访的部门多,反而使得各部门在处理上访问题上互相推诿、互相扯皮。另一方面,没有一套最终能终结上访的规定,使上访日积月累,长年累月的上访大量存在。其次,各级单位对涉诉上访的工作无论是在主观思想上、还是客观行动上都历来不够重视,既不会把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更不会在人员配置、福利待遇上给以特殊政策。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信访工作是各个单位最不愿意干的工作。这就导致了各个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不热情,工作方法不到位,往往使一些无知的上访慢慢发展为无理的上访。

  (三)司法部门的因素

  少数司法干部的办案作风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找人”,是社会上对案件办理的人情关系的生动写照。不健康的社会风气使得案件的当事人更愿意动用各种关系对司法裁判施加影响。极少数案件因屈服于权力、金钱、人情关系而出现人为错判,又使合理的怀疑进一步

  精品文章

  得到了印证。因此,只要出现不满司法裁判结果时,基于这一怀疑而使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并往往在申诉、上访时没有任何根据地怀疑、指责办案司法人员已成为共性,导致“信访不信法”、“信法律不信执法人员”的现象的产生。

  (四)上访人自身的因素

  一是有的上访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加上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和法律文书中说理不够,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和曲解,又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无理缠诉。二是不顾案件实际情况,在利己思想或投机心理的驱使下,向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诉缠访之路。三是偶然上访过程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尝到了甜头的上访人,便屡生是非以上访、缠诉为业,甚至成为其他上访人员的“顾问”。

  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案件居高不下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欺哄压制上访来实现,必须全面客观科学地看待和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积极探索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工作方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涉法涉诉案件之所以诉而不休,成因复杂,既有体制机制原因,也有政策执行原因;既有法律边缘问题,也有执法不当问题;既有执

  精品文章

  法作风问题,也有诉体自身问题;既有历史构成因素,也有现实异化因素。要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整的责任网络体系。

  1、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四长和一名政法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复核、交办督办、协调处理、跟踪问效、责任倒查。组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复核小组,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案评查复核,对错案、“瑕疵”案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提交常委会研究。

  2、要实行“一案三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逐案分级落实包案领导、化解责任、稳控责任,对包案领导实行“五包责任制”,即:包调查、包处理、包化解、包稳控、包回访;对属地乡镇实行“包摸排底数、包掌控动态、包稳控当地”;对办案民警实行“谁办的案谁就要负责到底;谁办的错案就追究谁的责任”。

  3、要建立涉案亲属干部帮助化解责任制度。要求凡涉及与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社会关系的国家干部,都有教育转化、思想疏导、释法析理、劝解稳控的责任。

  (二)部门协调联动,完善优化涉法涉诉个案处访化解机制

  成功的信访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并优化化解长效机制,整合资源,部门协调联动是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关键。

  1、建立排查机制。建立领导接访、约访、下访,政法各部门信

  精品文章

  访、排查,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互通平台,构筑排查无疏漏全覆盖网络。

  2、建立分流机制。对排查案件实行分流,落实“五定”,即:定包案领导、定稳控责任人、定稳控单位、定化解时限、定息诉方案,使每一个涉法信访案件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解决的方案,都有解决的时间表。

  3、建立督办机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案件和自己摸排出来的重点案件,在交办期限内没有化解的案件,制发《督办函》、《督办单》到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并要求其报告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困难、原因分析及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对案件化解提出建议性意见。

  4、建立联动机制。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责任单位提出需要部门配合的案件,成立专案组,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所有涉案部门、单位“一把手”为副组长,各部门抽调力量为成员,调动各部门所有资源,发挥涉案当事人亲属作用,采取政策攻心、释法析理、经济补偿、教育疏导等多种手段予以化解。

  5、建立结案机制。案件办结后,由责任单位进行回访、跟踪,掌握动态,案件当事人如果思想稳定,写出书面申请结案报告,并附当事人“息诉罢访”承诺书、保证书、签字协议,经领导小组核实后,予以报准销案.6、建立救助机制。按照经济问题经济解决的原则,设立维稳救助基金,用于涉稳各类信访问题,重点是涉法涉诉案件的停访息诉。主要用于:(1)、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立案的“瑕疵

  精品文章

  案”,耐心地做好安抚解释工作,同时,在当事人同意息诉罢访的情况下视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对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执行积案,被执行人无力清偿或下落不明的,且申请人从未非正常上访,生活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启动救助程序给予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3)、对法理情都无法解决的有理涉法上访者,因失去有利条件而在法律程序内无法得到解决,有生活困难的上访者,予以救助,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4)、对已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处理的,但因生活困难或无法解决医疗费等情况的弱势诉体,实行个案救济,解决此类人员的实际困难。

  7、建立惩戒机制。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非访的当事人和借助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恶意煽动、鼓噪、策划、组织上访并从中谋利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重拳出击,从速法办。

  (三)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构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防范系统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形成有诸多历史及现实的原因,源头防范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治本之策。

  1、加大监督力度。按照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落实经费,落实人员,坚持平时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坚持每天排查汇总、每周例会分析、每月调度工作制度,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对个案的调处情况实行跟踪督查,每半个月进行动态更新。

  精品文章

  2、推行一档两查。即建立政法干警执法档案,开展案件评查、复查。政法各部门由主要领导负责,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干警,组成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案件评查、复查工作,着重源头预防。

  3、探索四长会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长”和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参加,一起分析案情,找准突破口,共同协调处理。

  4、启动“清积”联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理应依法执行,但因诸多原因无法执行,既判力得不到体现,势必引发涉法涉诉案件。为此,要从强化领导、部门联动两方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力化解执行积案,维律尊严和公信力。

  内容仅供参考

篇六: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精选5篇)

  第一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访案件是信访案件的“主力军”,信访人员主要反映以下几类问题:

  1、不服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要求执行生效判决;

  2、不服检察机关批注逮捕、起诉、免予起诉、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

  3、不服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劳动教养等处理决定等;

  4、举报和控告公、检、法、司等部门人员贪污、贿赂、枉法裁判、侵犯人权等问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社会转型期矛盾增多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较为突出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即执法环节和信访人本身方面的原因。

  (一)执法环节方面的原因

  1、一些案件确实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存在的办案质量不高,案件处理不当的问题,这方面问题是引起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2、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办案错误,责任追究不落实

  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自身办案错误,不肯承认错误,将错就错,或者拖延办案,不能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导致当事人的信访。也有一些案件虽然纠正了,但当事人对没有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不满,长期信访告状。

  3、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主要由基层来解决。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有的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来访群众态度冷漠甚至置之不理;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敷衍应付,不解决实际问题;有的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但不认真落实和做好善后工作,问题未得到真正的解决。致使一些信访人越级甚至进京信访,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二)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1、公民的法律观念增强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以及调节的范围日趋扩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司法的权威不足,部分媒体对于司法腐败大肆渲染,以及一些群众确实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示范效应,再加上中国自古以来人治传统的影响,因此,一些群众在自认为法律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就会信“访”不信“法”,选择信访的途径。

  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事实的认识偏差

  信访群众因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偏差或错误,是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有些信访人仅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能客观、正确地对待案件事实,对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有些信访人法律知识贫乏,加之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信访老户的煽动,无论你怎样做工作,只是片面地认为自己有理,不相信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正确处理。

  3、信访人心理偏执无理要求

  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有些信访人思想固执,站在自身利益上考虑问题,提出超越法律和规定的过高的无理的要求,拒不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司法机关虽然就这类案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付出了极大的诚意和努力,但仍不能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解决信访突出的问题,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源头治理

  1、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

  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公、检、法、司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留瑕疵。要切实建立起案件质量考评体系、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

  2、加强基层司法机关的基础工作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多发生在基层,基层是源头,也是处理信访问题的前沿和第一道关口,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靠基层。因此,要切实落实处理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度,严把初次信访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这点应作为下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环节,下大力去抓好。事实表明,只要思想重视、工作扎实、处理得当,大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可以在基层得到有效解决和妥善处理的。

  (二)依法、妥善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

  1、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

  信访人员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误解,是引起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及时向信访人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注意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耐心做好对信访人就案件处理部分异议的解释工作。要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耐心地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

  2、要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处理信访案件

  对于信访案件,特别是信访人另有所图的案件,一定要严格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处理。不能为了应付领导和上级,屈于群众信访的压力,而违背事实和法律,纠正本来正确的案件;也不能以花钱买平安、买稳定的方法处理;既不能有错不改,有错不纠,又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乱开口子。应该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处理信访案件,该纠正的予以纠正,该维持的予以维持;该赔偿的予以赔偿的,不该赔偿或补偿的不能花钱买平安。

  3、加大对无理缠访的处理,建立有效的处理机制

  无理信访、缠访、闹访的人数虽少,但是影响很大。因此,必须加大对无理访的处理,解决对无理访的处理手软和缺乏措施的问题。一方面,建立和推广公开听证、公开答询、案件终结制等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来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公开答询的办法,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在信访过程中冲击国家机关,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秩序和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的,依照《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闹访,依法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

  第二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目前日渐增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突出问题,因为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立,原先固有的利益格局和社会收入分配模式已彻底打破,我国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利益冲突加剧。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终裁决者的人民法院,每年的受案量在急剧增加,相应的各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接踵而至。因此全面理清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趋势,从而及时加以应对,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

  笔者以自己所在的宁安法院为例,具体分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和原因

  1、信访案件的特点

  在宁安法院所有的信访案件中,有50%左右是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有20%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0%是土地纠纷案件,10%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10%是其它情形引发的上访案件,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时间漫长,年代久远。当事人反映问题所涉案件时间跨度过长,有的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判决、调解案件,当时的办案人员或调离,或退休,有些卷宗材料不全面,有的证人或涉案人都已经去世,难以查证。宁安法院涉及此类的案件达10件,因此要想平息此类信访

  案件难度极大。

  二是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我们宁安法院有多起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案件已经在省院被驳回再审申请达2次,办案人员数易其人,对此类案件便成了“烫手山芋”,谁都不愿接手,责任部门难以确定;有些案件一审在中院、高院或外地法院,这些部门负责解决问题,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访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负责稳控,“两层皮”现象时常出现。

  三是联合上访、制造声势。有些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为扩大事态,制造声势,相互串联,群体上访。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由于其不合理的诉求难以实现,便大多采取这一形式以虚张声势。

  四是漫天要价,捕风捉影。有些行政拆迁案件,责任已经分清,补偿费用在公平的基础上已经到位,但一部分当事人仍不依不饶,漫天要价,随意性极大,动辄十几万、二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几百万,因其要求毫无根据,相对方不可能予以接受,所以无法解决。

  五是上访要挟,动辄越级。有些信访当事人由于其无理要求难以满足,于是动辄便以进京入省上访相要挟,以此向法院或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实现其非法利益。

  六是不讲信誉,趁机敛财。有的案件问题不大,损失不多,为了平息信访,经过法院或相关部门的主持调解,已经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有的甚至是政府部门为了平息信访,不惜“花钱买平安”。但上访人当时承诺息诉罢访,但拿到钱后不久,便又旧事重提,再次上访,企图再获补偿。

  七是无赖心态,投机心理。有的案件当事人为达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大耍无赖。不分时间、地点、场所死缠硬磨、无理吵闹,以此来消耗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锐气,以达到对方让步或妥协的目的。

  八是年高身残,故意闹访。有的上访人自恃年岁已高或者身患残疾,更是有恃无恐,极尽搅访、闹访之能事,在自己无理要求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到法院见人就骂,只要有人予以制止,或大打出手,或趁机诬陷法官。并抓住法院难以对这些弱势群体采取强制措施的心理,更是天天搅闹,以期达到其无理目的。九是借助网络,恶意诋毁。有

  的无理上访人在层层上访均被驳回以后,便借助网络博客或发帖到网上,故意杜撰大量不实内容对法官和法院进行肆意的污辱诋毁,从而蒙骗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使法官、法院形象受到的极大的影响。

  2、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突出集中在当事人自身原因、法院原因及社会原因三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第一、片面认识、固执思想而导致的缠访缠诉。我国目前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变得复杂和多样化,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误解或者偏执,再受中国“官大一级好办事”等传统思维的影响,认为上访机关级别越高,问题解决的越快,不论性质大小,就一概越级上访。同时对基层法院不信任,凭主观臆断和自己利益的需求生搬硬套案例,偏听偏信,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固执地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法院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这些因素是造成涉诉上访和缠访的原动力。

  第二、私权主义膨胀,个人利益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有观念深入人心而且完全暴露出来,对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强化,当私有权利将要失去时,则不择手段企图竭力挽回,并且对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也会千方百计地据有。

  第三、歪曲事实,故意缠诉。有部分当事人明知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但其深谙上访之道,其上访的目的主要是抓住了法院求稳定、急于息诉罢访的心理,故意歪曲事实,或故意提高应得利益。还有的个别上访者纯属无理取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便成了信访者信奉的教条。有的成为“职业上访人”,影响恶劣。有的信访当事人认为上诉要交纳上诉费用,而上访至少要节约了诉讼成本和代理成本,有时并可获取额外利益,因而有些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时便坚持不懈地上访,却不愿意通过上诉等正确途径来解决问题。二是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第一、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有的法官不能正确充分地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没有告知,举证责任划分不明,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造成当事人对其

  诉讼权利的行使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第二、个别法官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仍然没有抵御住“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困扰,这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公信力下降。

  第三、立案审查不严、把关不细。有些不属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却得到立案,导致案件法院不能处理而引发当事人的上访。

  第四、部分干警执法作风不高、执法态度不端。缺乏“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理念,对待信访当事人冷、横、硬、冲、烦,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耐心解释、细致说明。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而引发上访。

  第五、对待群众的诉求不负责任,得过且过。在执法过程中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和安定和谐,有的甚至机械执法、单纯办案、盲目裁判。由此造成当事人的对立和不满。

  第六、部分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特别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没有充分树立,在审判工作中不注重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终、胜败皆服。

  第七、部分法官能动司法意识、平民法官意识没有充分树立。有的法官现在习惯于座堂办案的方式,全然不闻不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水平,机械坚持“当事人举证主义原则”,办案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俗习惯、把握社情民意,导致案结事不了。有的法官仍然高高在上,不能设身处地化解纠纷,就地解决矛盾。从而不自觉地拉大了与百姓距离、疏远了同基层群众的感情,必然导致当事人的不信服。三是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第一、目前的诉讼代理领域管理不规范,治理不严肃。有些所谓的法律工作者缺失职业道德。有些甚至没有任何的法律代理资质,纯粹为了利益驱动,只要当事人肯出钱,这些人便可以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敢于做违法律、昧良心的事。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公民代理人出于利益考虑,在盲目承诺包打官司而没有胜诉后,便给出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解释,而且这些解释恰恰迎合当事人

  的求胜心态和利益需求,于是激发当事人上访告状。有的甚至直接唆使当事人越级上访。

  第二、对非正常上访重案件交办,轻依法处理,是引发大规模上访的又一原因。一些上访老户通过越级上访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上访等非正常上访来要挟人民法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诉讼进程,对诉求更是漫天要价。对这些上访人的无理要求,上级信访部门只注重交办、转办,只要求“人要接回,事要解决”。没有给他们以明确的答复,使他们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要求有道理,于是心存侥幸,有的甚至更坚定上访的信念。因此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第三、对非正常上访当事人缺少严肃的处罚机制。无理进京、告洋状、冲击国家机关都属非正常上访行为,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正当信访行为,应该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而目前没有具体的处罚原则和有力的处罚措施,只是对涉访的单位和领导加大处理力度,有的甚至被追究领导责任,这给上访人造成了一种错误导向,从而更加频繁进京非正常上访,其他上访人也形成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要能进京登记,造成社会影响,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重视,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在客观上导致“能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不正常状态,造成又一社会不正常现象出现。

  第四、社会救济和补偿机制欠缺。有的案件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于是一切怨气全部归于法院,因而到处上访,而法院资金又十分有限,难以对当事人实行有效经济救助,造成当事人上访难以平息。

  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信访接待机制。实行院领导轮流带班接访制度,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果,通过领导接访,规范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目前我们宁安法院已建立起五级接访制度,即办案人、庭长、信访办、主管院长、院长五级接访,达到了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多角度审查和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问题。

  2、实行预约联合接访制度。对信访案件采取预约联合接访措施,变信访被动为主动,扭转法院被信访人牵着走的局面;变上访为“下访”,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法院解决问题的决心;变单打独斗为多员参与,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效率;变一判了之为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更新办案人员司法理念;变越级信访为基层解决,降低信访工作成本。我们宁安法院近年探索实行了紧紧依靠市委,以法院为主体,乡镇、社区、村屯、派出所协作配合的“4+1”信访稳控体系,在全市形成涉诉信访联动稳控大格局。几年来我院没有出现一起新的进京入省信访案件,3、推行信访案件终身负责制。凡是信访案件,原承办法官必须做好息诉和稳控工作,不得因本人工作岗位变化而推托,不得因调动、退休、辞退等原因而免责。

  4、建立完善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层层签订信访工作责任状,对信访工作不力的单位各个人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严格奖惩办法,奖优罚劣。

  5、树立“三个理念”,突出源头治访。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大调解理念、平官法官理念,把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自觉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人翁。

  从2007年开始,我们宁安法院提出并全面推行了“民生审判工作机制”,就是通过建立巡回审理办案制度、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金桂兰办案方法、构建村、乡(镇)、庭三级调解网络,形成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基层调解组织、乡镇党委政府“五点一线”矛盾纠纷一体化调处体系,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平息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今年我们又全面推行了“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一切力量,挖掘一切潜能,加大调解结案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了信访问题的出现。

  6、公开公正、赢得信赖。大力推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断案说法、辩法析理、判后释疑活动,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大幅提高息诉服判率,减少乃至杜绝信访案件的发生。

  2009年开始我们宁安法院为提出打造“公信法院”目标,实行审判执行工作“十大公开”,全面实行立案公开、承办法官公开、收费

  标准公开、庭审公开、执行案件公开、法律文书公开、信访问题公开、司法鉴定公开、审判纪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真正将法院的全部工作置于社会的全方位监督之下,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促公信,由此也打消了当事人无端猜疑,减少了信访问题的出现。

  7、固定证据,依法治访。对那些借上访制造事端、告洋状、闹事敛财、图谋生利的违法上访人和所谓代理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打击违法上访工作机构,明确职能、赋予职权,对一些违法上访人予以密切关注,仔细审查所涉案件质量,认真考量上访动机,细致考察上访行为,切实做到准确定性。同时要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在定性后,要随时固定证据,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诽谤罪等相应罪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从严、从快、从准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8、要建立信访困难当事人补助基金。由政府牵头,财政出资,建立信访问题补助基金,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困难当事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使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第三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政法机关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怎么办?杨洪岐、杜桂芝两件冤案就曾到哈尔滨市检察院抗诉,对明明符合抗诉条件的也硬说你不符合,只是口头答复,不给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控告哈尔滨市检察院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让冤同抗诉不能。

  第四篇:涉法涉诉上访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涉法涉诉上访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近几年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表明,尽管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想尽1切办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但新出现的矛盾日益突出,涉法涉诉上访长时间高位运行。

  1、现状

  (1)、总量大,涉法信访多,主体错综复杂

  1、信访总量大。2015在12月1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5》(以下简

  称《蓝皮书》)指出,信访总量仍居高不下、信访功能错位越位严重、信访与法定救济渠道冲突等问题仍没有实质性解决。

  2、涉法信访多。涉法信访涉及面广,涉及到公、检、法、司的各个方面,而且涉法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上升幅度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高达70-80%。其中,对审判机关裁判结果不认同和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方面的信访占涉法信访总量的81%。

  3、主体多元化。从信访人员的职业构成来看,参与信访的人员从过去以普通群众为主扩大到了各行各业。

  (2)次数多,时间长

  所接待的重信重访件大部分信访人都有数10次信访经历,而且部分有赴省进京上访史,此类信访1般有较长的时间跨度,长的数年、数10年,短的数天、数10天。如1995年,黄某某组织集资修建大安原始部落,因经济纠纷,合伙人在市中院起诉,经审理判决黄败诉,市中院将其资产查封并拍卖,黄对判决不服。黄数10年上访,要求赔偿其损失。又如黄某某、詹某某因与信用社贷款纠纷诉讼至法院并执行,黄不服法院判决及执行措施,曾数10次进省,几次进京上访。

  (3)是处理问题难,息诉罢访难。由于成因复杂、有的上访者上访的历史环境特别是政策法律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客观上给解决问题带来很大障碍,同时由于时间日久,旧问题未解决又演变出新的问题,形成新的上访。

  (4)是已解决问题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的不断翻比,转换新的重信重访案件。如周某某上访儿子1死案,原来司法机关已经进行司法补助,但周某某又提出自己生活困难要求解决。去年镇政府与周某某谈达成了解决其困难及息访的初步意向: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镇政府为其办理城镇低保补助,解决其年老时的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其自建房屋补助资金2万元,协助办理建房手续;支持其发展种养殖业,解决圈舍建设等资金3万元。周某某书面承诺放弃上访。但得知别的上访户比她的解决更好时,又不断上访要求解决自己的亲人生活低保、就业,提高安置补助等无理要求问题。再如李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1案,由于范某某现无执行能力,法院中止执行,法院的执

  行措施合理合法,但李某的妻子不断上访,1.要求法院执行范某某赔偿款12.15万元;2.要求政府解决其生活上的所有困难,并为李某某办理养老保险;3.要求政府解决李某某住院的所有费用。4.要求政府为其筹措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作为其缝纫制衣或其它项目的启动资金。政府、法院已帮助解决了很多生产、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范某某的妻子也曾两次书面承诺不再上访,但得知别人的解决比自己的高时,均不信守承诺,长期到镇、到区、市死缠烂访,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并且越来越过分,甚至“狮子大开口”,扬言若不满足其要求,将继续上省进京上访。

  2、引起涉法信访问题急剧增长的主要原因

  (1)、司法信仰的缺失和法律权威的弱化

  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是以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主体情感与社会正义为纽带的,具体可表现在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规范办案,实现公平与正义方面。这1纽带的某1链条1旦出现扭曲或断裂,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即可能被削弱甚至丧失。在我国,数千年的人治统治使得从根本上就缺少信仰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往往又使人们缺少适用法律的依据,从而使部分人对当今的执法状况产生怀疑。特别是有部分人认为只要上访拿到了市长、市委书记、省长、省委书记甚至是中央首长的批示,自己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种不尊崇法律、不相信司法裁判的结局,使人产生心理和道德的空白,必然导致思想上的迷茫和行为上的无序,遇到问题时不冷静处理,1心想着上访,这成为上访的根本原因。如黄某某诉合伙人1案,本来经过两审终审,如果没有合法程序启动再审程序,案件就已经终结。他不断上访公然对外称“法院算个什?”肆意践踏司法权威。

  (2)、缺少公正司法的环境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难落实,社会舆论误导当事人涉法上访。部分当事人认为党、政、人大机关高于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干预甚至命令司法机关对某1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理。而个别“青天”对于个案处理的批示,力度大,效果好,引发了诉讼当事人对这种解决模式的过高期待,片面地认为1访就灵,使得他们1遇相应问题便避开

  人民法院而直接要求“面见领导”,找党政或人大领导帮助解决。

  2、监督体制多元化负面效应大,导致裁判文书既判力低下。③为防止或纠正错误的裁判,法律规定了对人民法院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除了法院内部的审级监督和审判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外,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通过复查、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地方党委作为领导机关,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监督权,并能引起申诉复查程序的启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也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虽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应,但给法院增加了社会性压力。由于这些监督机制的多元化,法院的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受到极大地挑战,只要是于己不利的裁判,当事人从思想上就不承认它的最终效力,其办法就是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力图通过上访推翻已生效的终审判决。

  近几年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表明,尽管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想尽1切办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但新出现的矛盾日益突出,涉法涉诉上访长时间高位运行。

  (3)、现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涉法信访终结机制未执行

  由于现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无限申诉缺乏法律约束,无限重复再审难以遏制,涉法上访步入了“申诉-复查-再审-再申诉”的无休止的怪圈。此外,地方党政部门出于维护稳定工作考虑,担心上访户进省进京上访,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依法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1味妥协迁就,使得无理上访人尝到些甜头,掌握其心理,动辄以上访相要挟。《信访条例》第34-35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1级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1级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1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信访案件复核为限,但是在实践中案件的受理、问题的实质解决全凭领导的个人素质、群众情感需求以及对信访的重视程度。对1个信访案件,信访机构可以反复批转下级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处理,使信访案件久拖不办或者已结案件形成未结案件,导致信访数量

  大量上升。

  3、根据对涉诉涉法上访高位运行现状及原因的分析,要从根本上解决涉法涉诉的问题,就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实行综合治理。

  (1)要从源头上治理。要切实做好涉法涉诉的息访息诉工作,根本的1点就在于各级执法部门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素质,提高结案效率。1是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从根本上提高全体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2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公正与效率”,提高办案质量。要加强对司法流程的管理,用科学高效的管理和严密完善的制度,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3是各级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让司法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的、舆论的、群众的监督。全面落实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务公开,使监督制约机制渗透于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全过程。4是严厉惩处司法腐败,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违法乱纪办案的行为必须曝光并依纪依规处理到位,从组织形式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基础。5是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在有可能通过各种调解做好工作的,最好不走司法程序,防止和减少出现新的涉法涉诉行为。实践证明,调解是减少涉法诉求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2)要从制度上规范,建立1套行之有效的申诉信访工作机制,是阻止上访老户的形成和不断减少上访老户的关键。这种工作机制,必须体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工作的法律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法院要坚持建章立制,以法管访。建立督查制度,对需转办的信访案件,尤其是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严格按照督察制度的要求“1督到底”。对超出时限要求的,使用《信访督察单》由院领导实施督察。设立信访档案制度,接待信访人员首先做好接待笔录,将信访人员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确保件件落到实处,使信访人员的正当要求得到满足或经妥善处理的,装订成卷宗,做到1案1结,1案1卷,归档保管。建立回访制度,接访人员坚持按时到信访人家中或其单位进行回访。出现问题或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就地解决,达到良好效果,从1定程度上杜绝了重信重访的现象。建立接访服务承诺制度,向来访人

  员公开做出6项承诺;公开接访程序、接待人员守则,接受来访人员监督。

  (3)要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强化法律至上理念。要对上访人员有组织地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引导他们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诉求,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提高上访人自身素质,降低和减少非正常上访。

  (4)要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实践中有部分上访人员完全没有上访理由,但由于生活所迫,想通过上访解决1些小问题,满足1些小要求。对这部分人,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1些具体困难。这1方面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另1方面也通过感召上访当事人,有利于化解上访矛盾,有利于息诉息访,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5)严格政策界限,依法解决涉法上访问题。

  要按照“切实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上访,制裁违法上访”的要求,防止无原则地妥协迁就,既要依法维护确有冤曲的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制裁个别无理取闹,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不法行为。对无理缠访、闹访、违法上访案件,对妨害诉讼的,依法给予民事制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涉法上访问题,涉及面广,彻底解决问题难度大,必须各级部门同心协力,扎实工作,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实效。否则,要想在短期内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则会非常困难。

  注释:

  ①:赵扬平高年生的《浅议涉法信访成因、类型、存在问题及对策》

  ②:潍坊市奎文区人大研究室吕世辉的《当前群众信访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③:董洁的《法院处理老信访户之对策

  第五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利益关系的不

  断调整,城市拆迁、企业转制等社会矛盾也就更加突出,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随着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也不断飚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和政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的原因

  一是个别政法干警业务素质不高,未能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是引

  发群众上访的根本原因。基层政法机关是受理案件的最初关口,基层政法干警的执法质量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定性和处理起到决定性作用。从目前执法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办案不公的现象,有些干警不把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工作不负责任,推托搪赛,草率应付,取证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时过境迁,导致一些案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无法进行最终处理,人为办成难案;有的干警不会办案,不会取证,违法办案,该扣押的不扣押,不该扣押的乱扣押、乱返还,导致案件出现执法过错,办成了错案;还有的干警在执行工作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案件长时间不能执行。

  二是一些政法干警的执法作风不扎实、执法态度不端正,是引发当

  事人上访的客观原因。一些政法干警缺乏“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方式方法,给上访人留下了偏袒一方的嫌疑,认为干警执法不公或者徇私枉法;一些政法干警不做必要的法理解释工作,让当事人不理解,进而上访。

  三是有关责任部门对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是导致上

  访

  人长访不止和越级上访的直接原因。从接待、处理上访的实践看,群众上访都是从原办案部门开始的,因为原办案部门处理不及时或对其处理意见不服,才向上级和其他国家机关上访,甚至进京上访。而责任部门对群众上访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有的甚至采取“推、磨”的办法,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

  四是侦查破案能力、打击处理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案件有的在侦未破,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案件久拖不结,加害人不能被依法惩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这势必引起被害人及其亲属不满,上访求决。

  (二)信访人自身的原因

  一是部分信访人缺乏法律政策知识,对政法机关不信任,凭主观臆

  断,缠访不止。信访群体的构成比较复杂,其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约占70%,多数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政策了解不多,往往依靠主观臆断想当然,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政法部门后续开展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久访不息。

  二是试图通过上访解决自己的实际生活困难,是上访量居高不下的又一原因。有的上访人明知政法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并可获取利益,因而坚持不懈地上访,无理由地一味主张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不断要求解决其生活困难,更有甚者把上访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如孙某上访案,孙某因与人打架而受伤,不服法院判决,要求法院为其解决家庭困难。法院从帮困救助角度出发为其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后,又提出让法院为其解决采暖费、家人养老保险、孩子的学费等无理要求。

  三是通过刑事案件改判,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上访人意图通过改

  判来恢复政治待遇,得到更大金钱利益,获得心理平衡。如胡某上访案,胡某于1960年犯贪污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后其对此不

  服开始长期上访,要求平反。经各级法院多次复查后,最后被最高法院认定为终结访。胡某曾到老战士办参加活动,老战办以其是犯罪分子,不让参加,此事对胡某打击很大,现要求恢复老战士政治待遇并解决医疗费用及一处住房,从而不断进京上访。

  (三)其他原因

  一是开展的各类专项行动,客观上也成为诱导上访人频繁进京的一

  个因素。为解决突出信访问题,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行动,对上访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未列入专项行动名单的期望通过进京上访能将自己列入名单,利于自己问题的解决;在名单之列的,期望值加大,为实现过高要求,也频繁进京。一些涉法案件,在专项行动开展以前,有望能以较低成本解决,但在专项行动开展以后,上访人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大。如张某上访案,张某因离婚一案对财产

  分割不服,并对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不服。法院在对违纪法官进行了处理以后,拟给其50万元让其息访。可是专项行动开始后,张某提出了不给200万元决不息访的要求,导致该案的解决陷入僵局。

  二是对非正常访重交办案件,轻依法处理,是引发大规模上访的又

  一原因。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上访人员通过上访这种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非正常访来要挟政法机关,漫天要价,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进京非正常访,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正当信访行为,应该予以严肃的依法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而上级对非正常访案件目前只是交办,这就给上访人造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从而更加频繁进京非正常访。对于有些上级交办的纯属无理的案件,无形中也给其他上访人造成了认识误区,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要能进京登记,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解决好信访事项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任

  务,必须坚持不懈,打好持久战。

  (一)进一步树立公正司法、规范执法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政法

  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并通过严格公正的执法,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政法机关的工作,树立政法机关的权威,从源头上解决和遏制上访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每一起错案都深挖背后的成因,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并以此为戒,督促政法各部门完善监督机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消除腐败滋

  生的条件。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实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在治本上

  下功夫,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活动、专项战役持续不断,活动结束后信访事项又出现高峰期,导致新的战役再次发动的问题,要真正建立和实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制度规范工作,以制度促进工作,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项的排查调处,掌握工作主动权。涉法

  涉诉信访事项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会在短时期内自我消失。这就需要善于发现、及时掌握、尽早解决,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项的排查、调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问题拖大,矛盾激化。

  (四)加强领导包案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领导力度。从实践看,实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确实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息访了一大批信访案件。但仍存在着工作没到位、感情没到位、措施没到位的现实情况,大量的案件亟需解决。为此,要扩大领导包案的工作范围,不仅要对上级交办的案件落实领导包案,对所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都要落实包案领导,并限期督办解决。对于已经落实包案领导,上访人仍不断上访的案件,要以听汇报、下督办单、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责任领导。对于“瑕疵案”,加强督办力度,积极推动落实解决。同时,要成立督查组,抽调一批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干警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督办,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工作力度。

  (五)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用以解决“法律之外,情

  理之中”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于那些诉求有理却没有法律政策依据

  或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其利益的上访人,一种有效的解决息访的办法,就是通过在“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给予其一定的救助,使他们息诉罢访。各地应迅速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并成立相应的临时性工作组织,负责明确救助范围、制定救助标准、甄别救助对象、协调有关单位。此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财政,由政法委统一管理,由各责任主体或基层政法委负责发放。

  (六)加大对违法缠访闹访人员的依法处理工作力度。一些上访人

  员通过上访这种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上访来要挟政法机关,漫天要价,甚至出现了专业上访、代理上访、组织串联上访、甚至“告洋状”的现象,发传单、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服毒、自焚等极端访越演越烈,不仅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对于北京的形象也造成极大损害。另外,每年一次甚至多次的进京控访,对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也造成沉重负担。因此,应以《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劳动教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尽快建立一套北京与各地衔接的依法处理违法闹访行为的工作程序,加大依法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一些上访人以进不进京上访来要挟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鉴于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又有具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过激上访行为,也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解决目前在打击无理缠访闹访上存在的法律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