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佳谦文档网>专题范文 > 优秀范文 >

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13篇

时间:2022-11-15 11:30:04 来源:佳谦文档网

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13篇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与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13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13篇

篇一: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与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就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渎职侵权犯罪就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就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

  利。(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可以表现为

  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

  一、对监狱、瞧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与监管活动就是否合法实行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就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就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就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就是

  否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

  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与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对立案、侦查与审判活动就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控告申诉科

  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

  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

  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情况进行接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待、反馈。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九、开展密码举报与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5.法警大队

  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瞧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与协助执行其她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

  6.公诉科

  一、对公安机关与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就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二、对公按机关与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就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就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三、对公安机关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

  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与解政策。

  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她事项。

  7.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

  一、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就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就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就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就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8.检察技术科

  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她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就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与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9.民事行政检察科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篇二: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最高检:1、办公厅2、政治部3、侦查监督厅4、公诉厅5、反贪污贿赂总局最高检6、渎职侵权检察厅7、监所监察厅8、民事行政检察厅9、控告监察厅10、刑事申诉监察厅11、铁路运输检察厅12、职务犯罪监察厅13、法律政策研究室14、纪检组、监察局15、国际合作局16、计划财务装备局17、机关党委18、离退休干部局19、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省检:(湖北):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省检:一处6、公诉二处7、渎职侵权检察处8、监所检察处9、民事行政检察处10、控告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检察技术处13、法律政策研究室14、人民监督院办公室15、监察处16、司法警察总队17、计划财务装备处18、机关党委19、离退休干部处(海南):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检察处10、刑事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13、监察处14、计划财务装备处15、检察技术处16、信息化工作办公室17、机关党委18、基层检察工作处19、检委会办公室市级检察院(咸宁市):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市级检察院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申诉检察处10、职务犯罪预防处11、检察技术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13、人民监督员办公室14、纪检监察处15、司法警察支队16、行政装备处17机关党委(西安市):(一)办公室(二)政治部1.人事处2.宣传处3.教育培训处(西安市检察官培训中心)4.警务处(法警支队)5、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三)侦查监督处(四)公诉一处(五)公诉二处(六)反贪污贿赂局(副局级)(七)渎职侵权检察处(八)监所检察处(九)民事行政检察处(十)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十一)职务犯罪预防处(十二)检察技术处(西安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十四)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十五)行政装备处(十:六)机关党办(十七)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基层检察院:(长沙县)1、办公室2、政工科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5、反基层检察院:(贪污贿赂局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科8、控告申诉检察科9、民事行政检察科10职务犯罪预防科11、监察室12、司法警察大队(大庆市高新区)1、政治部2、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与其合署办公)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5、反贪污贿赂局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科8、民事行政检察科9、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10、职务犯罪预防科11、检察技术科12、法警大队13、未成年人犯罪审查科14、监察室(纪检组与其合署办公)

  

  

篇三: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精选

  一、办公室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

  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

  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

  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

  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

  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

  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

  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

  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

  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

  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

  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

  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

  可编辑

  精选

  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八、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九、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十、检察技术处负责本院的摄像、照相、纹检、痕检、现场勘检、司法会计、司法技术工作,参加有关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全院计算机的管理和维护。十一、法警大队负责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卫审讯现场、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及其有关诉讼参与人;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与侦查活动;完成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十二、行政装备处

  可编辑

  精选

  。十三、监察处

  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

  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责

  一、检察员在检察长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和领导。

  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依法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职责。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可编辑

  精选

  五、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六、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七、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八、助理检察员受检察长委托或指派,可以依法行使检察员的一切职权。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地位和作用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贾字霞内容摘要:当前书记员的队伍建设与检察工作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要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作用,就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抓好“出庭前准备环节”、“讯(询)问记录”两个环节,狠抓“人才建设”、“考评机制建设”,同时开启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进行分类管理。关键词:检察书记员管理科学化作用改革

  2011年10月25日,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要着力加强管理科学化建设,积极适应信息化等形势发展,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的管理模式,改革完善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检察队伍

  可编辑

  精选

  管理机制和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加强和规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工作。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在管理科学化建设中是一种什么现状,又有哪些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现以我在检察机关三年来的工作经历,对当前基层检察院工作中的书记员的地位和作用谈一下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一直在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书记员队伍建设有了一定提高。但从总体看,当前书记员的队伍建设与检察工作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书记员地位不明确、工作繁杂、任用随意。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书记员地位和职责进行专门的规定,只在中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所提及,所以使得书记员的职责模糊,地位不明确。由于目前书记员大多“跟人不跟案”,这使得书记员的工作繁杂,专业性不强。

  (二)检察员和书记员比例失调,高素质的书记员数量少。由于一直以来书记员是检察员的“过渡”,使书记员大多都通过司法考试而转化为检察员,从而使书记员的数量越来越少,且会速录的书记员更是少之又少。

  (三)书记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培训机制,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大量调整,检察人员面临繁重的学习培训任务。但由于我国的司法资源比较紧张,教育培训经费难以保障,许多教育培训工作无法开展,加之检察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开展业务工作和教育培训无法同时兼顾,开展书记员专门培训就更难兼顾了。

  

篇四: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

  部门侦查监督科

  职能

  一、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

  页脚

  公诉科

  页脚

  .

  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

  .

  见。二、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

  页脚

  .

  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

  事项。

  林业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

  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反渎职侵权局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

  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

  页脚

  .

  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预防一、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

  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二、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三、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四、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五、承办县委、县政府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咨询;六、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七、对本院立案侦查的自侦(反贪、反渎)案件进行个案预防。

  页脚

  .

  八、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本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进行重点预防。

  控告申诉科

  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

  页脚

  .

  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

  情况进行接待、反馈。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九、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

  作。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

  科

  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页脚

  .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页脚

  .

  检察技术科

  法警大队

  页脚

  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

  .

  监所检察科

  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

  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页脚

  办公室

  

篇五: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

  1.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2.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3.监所检察科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7

  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控告申诉科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情况进行接待、反馈。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xx活动。九、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2/7

  5.法警大队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强健,、就能够在社会主义的法制天空中展翅高飞!就能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6.公诉科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二、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7

  7.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一、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8.检察技术科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

  4/7

  (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9.民事行政检察科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10、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一、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5/7

  二、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三、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四、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六、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七、对本院立案侦查的自侦(反贪、反渎)案件进行个案预防。八、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本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进行重点预防。11.林业检察科一、对森林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林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二、对森林公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意见。三、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就是对森林公安应该立案侦查的林业刑事案件而不立案的案件的监督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林业刑事案件的监督,以及对林业上的刑事犯罪分子漏捕漏诉的依法追捕追诉。四、负责对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涉林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五、对县人民法院的涉林刑事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六、在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林业局的领导下,做好林业系统内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协助县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查办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配合森林公安、林政部门做好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7

  八、负责承办上级林检部门及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7

  

  

篇六: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

  部门侦查监督科

  职能

  一、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

  1/13

  公诉科

  .

  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与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

  2/13

  .

  见。二、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

  3/13

  .

  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与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

  事项。

  林业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

  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反渎职侵权局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

  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

  4/13

  .

  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预防一、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

  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二、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三、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四、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五、承办县委、县政府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咨询;六、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七、对本院立案侦查的自侦(反贪、反渎)案件进行个案预防。

  5/13

  .

  八、对重大、典型案件与本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进行重点预防。

  控告申诉科

  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与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与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与时分流、消化线索。

  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

  6/13

  .

  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

  情况进行接待、反馈。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九、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

  作。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

  科

  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7/13

  .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8/13

  .

  检察技术科法警大队

  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

  9/13

  .

  监所检察科

  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

  

篇七: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各地检察机关将基层检察室建设重新提上日程有选择地开展部分试点工作并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派出检察室建设进入重新探索阶段

  浅谈基层检察室规范化建设

  基层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是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建设的重点内容。本文从基层检察室的基本概念、基层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以及规范化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等几方面进行阐述,并针对规范化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标签:基层检察室;规范化;职能定位

  基层检察室建设自上世纪以来经历了发展、衰落、新生,可谓历经磨难。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要求“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强化民生意识,拓宽工作渠道,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由此可见,基层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基层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概述

  (一)基层检察室的发展历程

  基层检察室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先后经历了初始、发展扩张、整顿停滞、严格控制阶段和重新探索五个阶段。

  1、初始阶段(1982-1989年)。从1982年开始,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陆续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乡镇试点了设置检察室。

  2、发展扩张阶段(1989-1998年)。为规范和推动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等规范性文件。199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对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并鼓励“重点发展乡镇检察室”,同时也指出“检察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工作薄弱,检察室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不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等问题。在这一阶段,乡镇检察室的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3、整顿停滞阶段(1998-2000年)。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撤销的税务检察室和设置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检察室,以及侦查工作点等,尚未撤销或变相存在的,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必须全部撤销。暂不新设派驻乡镇检察室,对现有派驻乡镇检察室中的非检察机关编制人员,要做好工作,予以清退”。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明令撤销派驻乡镇检察室,但是在教育整顿期间,全国大部分派驻乡镇检察室陆续被撤销了。

  4、严格控制阶段(2001-2007年)。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

  编委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调整乡镇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据此,一些省、市、自治区重新批准设置了少量派驻乡镇检察室。

  5、重新探索阶段(2008年至今)。2008年,海南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各地检察机关将基层检察室建设重新提上日程,有选择地开展部分试点工作,并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派出检察室建设进入重新探索阶段。

  (二)基层检察室的职能

  基层检察室建设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障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基层检察室的健康发展。只有明确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才能保证其持续、健康发展。

  1、延伸化解社会矛盾的触角。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一般性问题尽量就地解决;对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尽早掌握情况,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对涉检信访案件,及时进行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协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基层的和谐稳定。

  2、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承担起发现、收集、整理农村各类涉检信息任务,协助自侦部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认真排查职务犯罪线索,促进基层廉洁勤政;引导农民群众合理运用检察监督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涉法上访。

  3、延伸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触角。重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完善落实检察建议反馈、跟踪回访等制度。依托职务犯罪预防、检校共建等平台,结合执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正确引导群众树立法治观念。

  4、参与并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辖区内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协助派检监所部门建立完善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使罪犯在社会化教育改造中顺利回归社会。

  二、基层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

  高检院在《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提出,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强化民生意识,拓宽工作渠道,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在新形势和新要求下,基层检察室的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具有积极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对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可以为基层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为乡镇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为乡镇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化解乡镇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为乡镇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二)检察机关对基层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一方面,通过日常工作让基层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了解基层的基本情况,进而准确把握执法为民的法相,更好的对基层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需要。基层检察室的建设,将基层检察工作重心下移,由检察室代表法律监督力量,着力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基层涉检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好广大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维护农村稳定和谐的需要。基层检察室通过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能够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发事件,协助案发单位建立章程,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大局。

  三、基层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的缺乏。目前,有关基层检察室的设置及其职能的法律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而《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内部文件,其效力不及法律,从而导致基层检察室法律地位不明确、工作开展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支持的尴尬。

  (二)职能定位不清晰。基层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组成部分,其职能定位应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的,但目前基层检察室职能却出现虚化、泛化、完全办案化等各种趋势。

  (三)规章制度的缺失。由于规章制度的缺失导致检察室工作不规范,随意性大,缺乏具体的工作任务及工作指标,导致检察室工作的虚化。

  (四)保障机制不到位。目前检察室建设的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人员配备不齐、办公场所建设不规范等问题的出现。有的检察室的办公场所在人员力量上捉襟见肘,严重缺少工作人员;有的检察室是借用乡(镇)政府办公大楼的一间或若干间办公室。这些问题,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基层检察室的健康发展。

  四、对基层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确立检察室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

  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内部文件,其效力有限。基层检察室只能探索性地开展工作,极大的制约了检察室的发展及检察工作的开展。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均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一些基层检察院具备设置检察室的条件,却因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实施;导致基层检察室设置与否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认同程度和支持程度,其保障工作也无法及时到位。因此,要想使基层检察室真正发挥其法律监督机构的作用,就必须要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基层检察室的法律地位。(二)准确定位基层检察室的工作职能。上世纪,由于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不明确,从而导致其衰落。因此,要想让检察室充分发挥其作用,就需要我们明确其职能范围。

  1、强化法律监督。加强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配合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督力度,协助监所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加强法律宣传。依托职务犯罪预防、检校共建等平台,通过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法治观念。

  3、服务新农村建设。加强对国家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基层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积极配合反贪、反渎部门依法查处。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涉检信访案件,及时进行调解,积极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基层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科学的基层检察室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基层检察室日常工作制度,明确检察室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保障基层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要建立基层检察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任务、行为规范等,以树立良好的检察人员形象。三是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基层检察室要及时将案件信息、犯罪线索报送基层检察院,以便领导及时作出决策。四是要建立监督考核制度。由基层检察院的政工部门、监察室负责对基层检察室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成效大、受到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好评的给予奖励;对于工作懈怠,甚至违法乱纪的做出严肃处理。

  (四)完善基层检察室的保障机制。要确保基层检察室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统一的人员配备要求,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保证基层检察室的健康、有序发展。

  

  

篇八: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篇九: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及改革之初探

  基层检察院是指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不包含各种派出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虽然一直处于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的状态,但与社会发展要求及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仍存在着差距。为此,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现状及问题

  (一)机构臃肿,力量分散。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数量来看,机构过于臃肿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内设机构有政治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等10个,整个宁波的基层检察院机构数目大致如此,只不过有的分

  Countyciaredshxmpvf,blYkzg.w

  出研究室和行装科,但总量上都差不多。由于机构设置过多,大量的检察人员被分散在各个部门,甚至出现了一线人员反比非一线人员少的反常现象,一线办案人员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但机关中3/5的人却忙于其他事务。由于力量分散,平均用力,不能集中警力办案,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受到影响。

  (二)职责交叉,力量内耗。内设机构职责交叉、任务重叠,情况严重。如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两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职责交叉,本来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事情,却要由几个部门去进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如检察宣传职能,按理归口在政工部门,但有关业务方面的宣传却又要由办公室来做,又如接待工作,一般归口于办公室,但一般办公室不管车,车辆和就餐问题还得和行装部门联系,严重影响办事效率。

  Countyciaredshxmpvf,blYkzg.w

  (三)名称不一,级别不一。内设机构的名称不规范,在称谓上可谓五花八门,如笔者所在院有“处、室、局、科”等四种不同的称谓,部门负责人有的称局长,有的称科长,有的称主任,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体现不出应有的法律性。在内设机构的级别上,尽管同属一个单位的部门,但有高下之分。这集中反映在反贪、反渎部门和政治部门的设置上,政治部门的负责人一般都是党组成员,而且根据近年来上级检察机关文件精神,反贪、反渎两部门负责人被要求高配,这样反贪、反渎和政治部门的级别就相对高于其他科室,这就对确定中层干部职数和检察官等级以及开展干部轮岗带来难题,不利于人事制度改革。

  二、改革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所应遵循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一)价值取向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设置要能够反映并承载法律监督职能,也即通过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设置,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加以有效的实现。因此,基

  Countyciaredshxmpvf,blYkzg.w

  层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价值追求应当是更好的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强化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改革原则

  1、效能优化原则。机构改革不是简单的机构撤并,而是为了通过更加合理、科学的配置职能,来实现组织效能最大化的目标。因此,首先必须确保组织的各项主要职能都有相应的部门承担,有些机构可以合并,但必须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以确保完成组织目标。

  2、机构精简原则。在有效实现目标的前提下,组织结构要力求精简,部门必须力求最少,这是职能配置的一般规律。为此,要从机构设置的科学化、职能再配置的合理化人手,充实业务部门,精简行政管理部门,合并职能重叠部门,优化力量配置,形成高效节约的检务运行机制。

  3、强化法治原则。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存在行政化色彩较浓的特点,一个明显的例证便是,尽管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检察院都开展了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检察官都清楚地

  Countyciaredshxmpvf,blYkzg.w

  知道,检察官等级并没有多大的实际价值,助理检察员和检察员至多是在称谓有所不同,工资待遇没有多大变化;而一些如“科”、“处”、“厅”等行政级别则对每个干警更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时,响应者不多,难以吸引检察精英充实到办案第一线。与之相反,在中层领导干部竞聘上岗工作中,报名之热烈,参与积极性之高与前者形成鲜明的对比。今年我院上半年开展的中层岗位竟聘就充分说明了这点,如侦监科虽只设了两个副职,却有5个符合条件的干警参与竟聘该职位,竞争激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行政级别的晋升早已成为检察干部事业成功的重要标志。如果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过少,一大批积极要求上进的检察官就必然晋升无门。因此自然而然的选择,可设可不设的仍要设,可分可不分的坚持分,因为多一个机构就可以多设几个“官位”,抬高一个位子则可以多升一个“级别”。这种根深蒂固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如不改变,机构改革便很难成功,只会越改越多,而这在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进行的机构改革过程中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1]这明显不利于机构设置改革。为此,有必要依法治

  Countyciaredshxmpvf,blYkzg.w

  原则或者说按照检察工作的规律进行改革,取消检察官的行政级别设置,按检察工作的特点对检察官进行管理,使检察官等级实质化,并且与物质利益、业绩评价等挂钩,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吸引机关中最优秀的业务精英充实到业务第一线,配精配强一线办案资源,切实解决一线办案中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职能。

  三、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改革的具体框架

  

篇十: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浅析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问题

  摘要: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虽经过屡次调整,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工作效率低等问题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和检察工作的科学开展。本文从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谈谈如何科学设置内部机构,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开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承当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职能。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检察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的上下,影响着检察工作的科学开展。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看,这种机构设置对于细化检察机关的内局部工、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等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开展,内部机构改革势在必行。一、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现状一个单位或者部门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其效能的发挥。我国是以法律监督职能为中心来进行内部机构设置,同时以行政职能为辅的综合效劳部门。各业务部门的设立充分细化了检察职能,保证充分行使检察权。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一般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等八大业务部门,同时辅以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科等综合部门的模式。囿于工作实际的原因,各基层院与市院、省院相比在机构设置上还有所不同。〔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一是内部机构设置不标准。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实践中由于划分标准不一,造成了机构名称各异。在业务部门划分中,有的按照法律监督职能划分,如侦查监督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有的按照案件性质和管辖范围划分,如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各部门分工和人员配备不合理,如有的业务部门十几人,如反贪局、公诉科等部门,而有的业务部门仅有2人,如民行科,监所科等部门。在机构称谓上下不一致,基层检察院称局、科,而市级、省级检察院称处、局,而高检院称厅、局,这些设置不标准的问题造成了检察职能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二是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过多、过细,业务机构和非业务机构配备明显不合理。目前,基层检察院,一般情况下有十五个处室,而人员编制最多在100人左右,一般的基层检察院有70左右的正式在编人员。业务科室与非业务科室的人员配备上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调现象。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全院正式干警80人,业务科室48人,非业务科室32人,即业务科室与非业务科室的人数之比是3∶2。但是业务科室的人员并非人人办案,大局部业务科室的科长并不直接办案,案件绝大多数是由本科室的普通干警承办,另外再加上有的科室设有专职的内勤,由此可以分析出,该院业务科的办案人员刚好占全院总人数的一半。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过多,分工过细造成了大量检察人员被分散在各个部门,造成了

  一线办案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缺乏,他们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造成他们没有时间进行学习和深造,造成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得到较大的提高。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缺乏自主权。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人事权、财政权等权力在地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应当由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确定,而现实却大相径庭。基层检察院要设立某个业务机构,不仅其自身无权决定,而且连上级检察机关也难以左右,必须报所在地同级编制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而同级编制管理部门往往以政府各级部门之间是否平衡为是否批准的出发点,致使有些业务机构,尽管从检察机关来看确属工作需要,非设不可,但同级编制管理部门却很难予以批准。如某基层检察院申请检察室的编制,同级政府编制部门就是不批准。

  二、造成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的主要原因〔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其机构设置长期以来及本上是套用行政机关的模式,这就造成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行政化色彩比拟浓厚,检察人员的官本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比拟严重。1999年开始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但检察官都认识到检察官等级其实没有什么实际价值,“科〞、“处〞、“厅〞等行政级别对每个人才更有现实意义,这就造成了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时响应不多,也很难吸引检察精英充实到办案第一线,这种根深蒂固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如不改变,机构改革便很难成功,只会越改越多。〔二〕法律规定过于原那么。我国1979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对检察机关业务机构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1993年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改变了原来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只作了原那么性的规定,故第20条被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假设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这一修改为检察机关设立机构留下了空间也促使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更多的机构,必然带来机构的膨胀和扩张。三、改革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的设想科学设置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合理配备检察人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的活力,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对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当前检察工作实际,笔者提出以下设置设想,以期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的科学化。一是将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法警大队四者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法律职能,也是与当前国家反腐败的精神相符合,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责,净化社会环境。反贪局与反渎局都是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部门,二者由于受案范围均是职务犯罪案件,二者职能具有一定的重合性,法警队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看守和押解,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配合反贪局和反渎局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把这四个部门合并为职务犯罪侦查局,能够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现象。二是侦监科、公诉科合二为一,成立刑事检察科,实行批捕公诉一体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批捕权和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并未规定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的两个部门行使。批捕和公诉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是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外,二者职能上具有相互依赖性,批捕的目的是为了起诉,起诉是

  批捕职能的延伸,二者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先后相继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二者合二为一,充分整合了司法资源,对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是成立诉讼监督科,由控申、监所、民行三部门构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中、公诉部门在提起公诉的时未充分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诉讼监督科的重要职权是负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事项;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对损害公益的案件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诉讼;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实施民事行政监督;负责对检察机关自身的办案活动和办案质量实行监督,从而形成职责明确,权属清晰,对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是政治处单列,将研究室、案管科、监察室、技术科、检委办统一合并到办公室,实行大办公室的模式。政治处负责人事、党建、机关工委等方面的内容,政治处应当单列。同时,把政治处的宣传职能划归办公室。上述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综合效劳和保障部门,在设置上可以精简为办公室一个部门,负责全院的综合效劳和保障。这样办公室负责全院的信息、宣传、调研,负责技术保障、案件监督管理,监察,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等,这样可以充分改变以前设置过多,最大限度的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

  改革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探索,构建出科学合理的设置模式,促使检察工作到达科学、合理、高效,既涵盖检察权的全部职能,又能够促使检察权有效运行,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开展。

  参考文献:[1]冯耀辉:?论检察监督与程序公正?,?检察论丛?第三卷。[2]刘立宪张志辉:?检察机关职权研究?,?检察论丛?第二卷。

  

  

篇十一: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可以表现为

  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1/91/9

  3.监所检察科

  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

  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

  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控告申诉科

  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

  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

  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2/92/9

  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情况进行接

  待、反馈。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九、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5.法警大队

  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

  6.公诉科

  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二、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

  3/93/9

  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

  一、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4/94/9

  一种诉讼活动。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8.检察技术科

  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5/95/9

  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

  6/96/9

  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9.民事行政检察科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篇十二: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可以表现为

  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

  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7

  .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

  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

  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控告申诉科

  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

  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

  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情况进行接

  待、反馈。

  2/7

  .

  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九、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5.法警大队

  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

  6.公诉科

  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二、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

  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

  3/7

  .

  履行抗诉职能。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

  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

  一、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

  4/7

  .

  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三、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8.检察技术科

  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2司法会计鉴定〔3文件、痕迹鉴定〔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9.民事行政检察科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

  5/7

  .

  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篇十三:基层检察院部门设置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多年来,各地检察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定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这一规定突出了内设机构设置的灵活性,为基层检察院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发展和探索的空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是一个值得实践与探索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今天,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因此,思考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内设机构体系,对于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的深入开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检察事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从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基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为中心,一般设立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政工科、警务科、监察科、案件管理中心等内设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从数量上来看,基本都是上下对应设置,从功能上来说,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基本相适应,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检察机关基层院内设机构体系,显示出了不少不适应或即将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检察事业发展的环节和部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内设机构设置乱。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与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密切相连,内设机构设置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反映了对检察权的认识。目前全国甚至是同一地区的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没有统一标准。同样是基层院,山东省淄

  -1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博市的基层院都设研究室,而东营市的基层院则没有设研究室,研究工作或设在办公室或设在政工科。以东营市职务犯罪预防科为例,目前仅东营区院计划单设预防科,其他县区院则把预防科放在反贪局内。预防机构独立设置,还是与反贪局合为一体,反映了对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不同观念,即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不是各自独立的两个职能。

  (二)内设机构名称乱。在现有的内设机构中,职能大体相同的内设机构,名称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同是检察政治工作部门,山东省的淄博、济宁等市的基层院设政治处,下设组织人事科,宣传教育科,而东营市的基层院设政工科,不再具体划分。又如,研究工作,有的设研究室,有的设政研室,有的设法律政策研究室、有的设宣传调研科。同样是基层院,有的反贪局按一个副科级单位设置,有的内设侦查一科、二科、综合科等几个副科级单位。

  (三)派出机构乱。有的派出机构是副科级,有的甚至连副科级也算不上。有的叫派出检察室、有的叫派驻检察室、有的叫乡镇检察室。目前山东省正在大力推行派出检察室,淄博市的基层院设了大量的派出机构,仅博山区院就设置了三个派出检察室,均为副科级,临淄区院也设置了两个派出检察室,没有明确级别,而东营市基层院的派出检察室则正在筹建中。派出检察室的设置直接涉及到检察职能延伸的空间问题,也涉及到对检察权性质功能的理解。

  (四)内设机构设立缺乏自主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应当由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确定,但现实情况却大相径庭。基层院要设立某个业务机构,不仅本身无权决定,而且连上级检察机关也难以左右,必须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查批准。而机构编制部门往往以政府各级部门之间是否平衡作为是否批准的出发点,致使有的业务机构,尽管从检察机关来看确属需要,非设不可,但机构编制部门却很难予以批准。即使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命令下文设立机构,如果得不到机构编制部门的认可,也难以名正言顺。目前东营市基层院的监察科(或称监察室)、案件管理中心即属此类情况。

  二、现行机构设置对行使检察权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上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机关对自己的

  -2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职能如何分类尚无统一的、明确的认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权的有效行使和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

  (一)部分检察权的行使出现空白。机构设置是权力行使的组织保障。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只有通过一定的机构设置,落实为具体职能部门,才能保证其行使。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2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但是由于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只有监所检察科,所以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仅限于看守所,而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大量的财产刑,由派出所执行的缓刑以及对假释、保外就医的社会服刑人员,就没有机构承担监督的职责。

  (二)影响检察资源的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资源本身十分有限,但是由于机构设置的不科学、不合理,使有限的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例如,东营市基层院的政工科,一般是二至四人,除了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检察宣传、检察政工四项基本工作之外,还要负责机关党建、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劳资保险、表彰奖励、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人少事多,常常是年头忙到年尾。同时各项主题活动要开展的有声有色,就得经常找些事来做,这无疑又给业务部门增加过多的非业务活动,以致把检察机关的大量精力用在检察职能以外的活动上。

  (三)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近年来,检察机关努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这是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重大举措。但是,执法规范化的基本前提是组织机构的规范化。如果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本身就不规范,各个检察机关有自己的设置,全国、全省甚至全市就很难形成统一的执法规范,规范化建设也自然无法实现。因为机构设置与职权划分是分不开的。机构设置不同,职权划分、制约以及对行使职权的考核就无法相同,执法规范也就难以做到统一。比如,同样是基层院的反贪局,设两个侦查科和设三个侦查科的院,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分解方面必然会有所差别,而这种差别也就必然会带来具体规范上的差异。

  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应遵循的原则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基层检察工作的实际,以实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因此,应遵循以下原则。

  -3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一)统一规范原则。基层检察机关之间以及基层检察机关与上级机关之间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应大体一致,相互对应。所设机构的职能目标应统一,分工和隶属、制约关系要明确,务求形成完整统一,相互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法律监督体系。

  (二)依法设立原则。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必须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必须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前提下,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开展。

  (三)协调发展原则。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利,因此,在内设机构设置上必须从强化法律监督的整体功能和有利各项业务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防止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强化和发展而导致整体功能发挥的不全面、不协调、不稳定。

  (四)精简高效原则。基层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职权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从既有利于协调、配合,又有利于监督制约,既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单项职能,又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整体职能出发,对机构进行适应的精简、调整、合并和充实,使机构设置更为合理、科学、精干高效,为实现法律监督功能的最大化和最优化构建立相应的组织载体。

  四、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基层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充实基层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为主,合并职能重叠部门,以求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的目的。(一)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合并,成立刑事检察科。基层检察机关分设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主要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现在各基层院都专门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其在承担案件受理、分流、登记、备案的程序性职能之外,应该更加充分履行对案件的监督管理职责。这样,就可以将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合并,节省、整合司法资源,推行谁批捕、谁主诉的办案机制,减轻集中受案的压力,加快办案速度。(二)将公诉科的抗诉职能并入民事行政检察科,成立审判监督科。以山东省东

  -4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营市河口区院为例,2007年至2011年上半年间,刑事案件提出抗诉26件,改判1件,而提起公诉的案件有777件,提抗和改判率仅为公诉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四。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有些公诉案件怕被法院判决无罪,影响办案质量,所以对法院有所忌惮,公诉人不愿抗将公诉职能与抗诉职能相分离,必将大大增加刑事案件的抗诉数量和质量,形成监督机制以保证办案质量。刑事抗诉职能与民事、行政案件,都是针对法院不公的判决、裁定,完全可以合二为一,成立审判监督科。

  (三)将控申科(受理举报部分)反贪局、反渎局、司法警察大队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控申科受理的自侦案件线索,与反贪局、反渎局一脉相承,将控申科受理举报职能编入职务犯罪侦查局,有利于对举报线索的协调、递转、快捷地处理,减少流转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反贪局、反渎局同属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而在基层院司法实践中,遇有大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往往整合这二个局的侦查资源,而且渎职贪贿案件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统归一个部门管辖,有利于线索的深查细挖,形成反腐合力,提高侦破职务犯罪成功率,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司法警察大队基本上是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警务上的保障,可以归入职务犯罪侦查局。

  (四)将监所检察科改为刑罚执行监督科。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能看,监所检察科的名称完全不能涵盖其职能,因为监所科除对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监督外,还承担了对监外五种人的检察监督。因此,可以将监所检察科改为刑罚执行监督科,以体现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属性。

  (五)将监察科(监察室)并入政工科,改称政治部(处)。将监察科并入政工科主要原因是监察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宣传工作一样,都是做人的工作,规范人的行为,提高人的素质,激发人的活力,而且将政工科更名为政治部(处)与党委工作部门相对应,与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相区别。

  总之,基层检察机关承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职责,其内设机构的改革与完善必将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大局稳定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