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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13篇

时间:2022-11-14 09:55:09 来源:佳谦文档网

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13篇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13篇,供大家参考。

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13篇

篇一: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

  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

  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

  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0.09.10•【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施行日期】1980.09.1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

  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

  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

  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

  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

  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

  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

  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国籍法新规国籍法实施细则

  国籍法是主权国家对公民的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实施细则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我国的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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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中国国籍。第七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

  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失中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

  第十条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

  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

  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

  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继续有效。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委员长叶剑英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文

  国籍法是主权国家对公民的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世界各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国籍取得部分,国籍丧失部分和国籍管理部分。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这种出生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在某国时即具有了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幸福,时时刻刻围绕在你身旁。如果你从母亲手中接过饭碗,心存温馨,那就是幸福;如果你在灯下读着朋友来信,品味友情,那

  就是幸福;如果你独坐一隅,静静听歌,凝神遐思,那就是幸福

  

  

篇八: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

  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

  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

  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

  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

  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sanguinis)

  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

  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

  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

  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

  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

  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在德国出

  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

  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

  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

  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

  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相反。大多

  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

  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

  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

  。以色列的规定也一样,而且辅以“犹太人回归法”:

  任何犹太人一经入境,便可以提出入籍要求,马上成为以色列公

  民。美国最近有一宗骇人分尸案,凶嫌由父兄陪同潜逃以色列,凭其

  父的以国国籍,要求当局将他当做以国公民,拒绝美国引渡要求。以

  国当局开始为“国家尊严、民族利益”准备与美国政府周旋到底,但

  是美国民愤太大,影响到犹太团体,以及受其控制的国会议员,居然

  史无前例地扣压部分对以美援。因此立竿见影,以色列果然开始动摇

  ,不再坚持凶嫌是以国公民,准备引渡。此事尚有待上诉解决,然而

  可见以色列国籍法对世界各国一般犹太人的保护备至。

  说到底,各国的国籍法的目的在维护本国、本国公民的权益,不

  惜作出利己损人的规定。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似乎以削减本国公民权益

  、专门利外为原则,如此“为渊驱鱼”,实在少见。随着中外交往的

  日益频繁,越来越多在国外出生的中国小孩回乡暂住,加上中国国籍

  在21世纪颇有“走俏”的可能,对国籍法重新探讨已成当务之急。

  世上大部分国家不承认本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其关键是不接受外

  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双重国籍的个人在本国境内的权威。具体来说,假

  定某人具有甲国和乙国双重国籍,如果某人在乙国境内,则甲国政府

  不得向乙国提出基于某人的甲国国籍的任何交涉。同时,甲国政府也

  没有义务、权利向乙国政府提出关于某人的交涉。这项原则显然是完

  全对称的。即使向来唯我独尊、惯于藐视国际法的美国,在美国护照

  封里也出警告,说明美国公民若因具有双重国籍被他国政府强征入伍

  ,美国不予保护。加拿大护照也有类似的声明。可见一个人的“有效

  、实际”国籍,完全取决于其所在地点。

  呵呵勋爵案例

  关于这点,历史实例很多。略举数项,一、呵呵勋爵案: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电台的英语广播明星,莫如呵呵勋爵(Lord

  Haw-Haw)。此人生于纽约,原籍美国,本名威廉·乔伊斯(William

  Joyce),一生大部分时间在英国和爱尔兰渡过。他醉心法西斯主义

  ,先在英国活动,后来索性定居德国,效忠纳粹,每天向英国广播,

  招降策反,不遗余力。对英国民众身受战祸,更冷嘲热讽,呵呵大笑

  ,故名呵呵勋爵。不料1945年5月初,纳粹无条件投降,呵呵勋爵成

  为瓮中之鳖,被捕后以叛国罪移交英国法庭。

  呵呵勋爵极力为自己的行径辩解。受审之际,最有力的一招便是

  他早已加入德国国籍,白纸黑字,文件人证俱全。他从未加入英国国

  籍。即使他同时具有英国国籍,在德国境内干的是德国公民应尽之责

  ,按国际惯例,不能构成“背叛英王”的死罪。辩护律师雄辩滔滔之

  后,呵呵勋爵最后还是被判绞刑,原来英军在他的汉堡寓所大举搜索

  ,赫然找到一本早已过期的英国护照。

  检察官说:呵呵勋爵既然以德国人自居,为何保留敌国护照?莫

  非企图以英国国籍作出背叛英王行动?他对英广播工作时,事实是以

  英国人身分出现,因此构成叛国之罪。

  呵呵勋爵无法证明自己从未加入英国国籍、或者已经退出英国国

  籍,也不能说“身在曹营心在汉”。相反地,哪怕他的英国护照已经

  过期,哪怕得来非法,他显然“江左岂曾忘袭许”,于是初审定谳,

  两次上诉驳回,最终问绞正法,不谓冤狱。他的案例说明了国际惯例

  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即使有投敌叛国滔天罪行,军事法庭也不得不慎

  重其事,以防创立恶例。

  其次,呵呵勋爵事件也说明了另外一项国际法原则,即护照过期

  或失效绝不意味当事人从此丧失国籍。护照是证件,用来证明国籍,

  不论有没有文件佐证,国籍依旧存在。

  美国多重国籍现象

  呵呵勋爵事件更重要的启发是:现行的中国国籍法对中国国家利

  益十分不利。如果中国出了呵呵勋爵式的人物,按现行法例,根本不

  能以叛国罪起诉,因为一旦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法

  有明文。如果再出现金壁辉(川岛芳子)式人物,该如何处理?进一

  步推论,如果发生战争,处于中国境内的部分“外籍”中国小孩是否

  要当成了“敌侨”?照现行国籍法,答案十分清楚。

  事之不平,莫过于此。

  二,美国的多重国籍现象:

  美国在内战之前,即有中央和各州权力的界限问题。关于国籍的

  问题,也是争执焦点。要言之,每州各有州籍,按内战之前的概念,

  州籍并不是国籍附属或者衍生之物,两者之间,在权利或者义务上不

  一定相容。此事争论不休,牵涉到奴隶制的合法性、蓄奴州的公民能

  否携奴进入联邦规定的无奴地区等等极其敏感的问题。内战结束之后

  ,中央政府势力大增,争论才告一段落。但是不到20年前,还有由亚

  拉巴马州逃亡加州,受当地公众同情,州长下令庇护,拒绝引渡要求

  的实例。按联邦法律,越州逃亡即构成中央级罪行,但是加州在理论

  上也算主权国家,定居该地的美国公民具有州籍,不受联邦侵扰。后

  来人事更迭,新州长不再庇护,当事人虽然称冤,也只好黯然回籍,

  享受亚拉巴马的法治。

  美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即有丧失美国国籍的“可能”。到底是

  否一定丧失,在何种情形之下才丧失,言人人殊。可以确定的是美国

  与少数几个国家互签协定,规定本国公民可以具有对方国籍而不影响

  其原有国籍,这包括几个香蕉共和国以及以色列。

  就香蕉共和国而言,让上层人物兼有美籍本是美国利益所在。

  就以色列而言,在苏联解体之前,美国是犹太复国主义移民的最

  大来源地,如果不让他们保持美国国籍,恐怕人数会大幅度减少,因

  为毕竟中东是“四战之地”,难以要求人人义无反顾、时时背水作战

  、与以色列共存亡。让移民兼有两国国籍,正是“绿杨移作两家春”

  的具体安排。

  德国国籍的争议

  三,德国国籍法的争议:

  德国是唯一采取属血主义的欧洲国家。德国国籍法规定,德国人

  的后代有权要求德国国籍,东欧和前苏联的几百万所谓德意志人(

  Volkdeutsch)只要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即可得到该国国籍

  。相反的是:德国境内的200万土耳其人和50万库尔德人就算是土生

  土长,也得不到德国国籍。最近,德国文豪格腊斯(GuentherGrass

  )和本国政府进行激烈的辩论,主题就是境内土耳其人的待遇问题。

  执政的基督教民主党总书记也许自知理亏,竟然出言不逊,把二战后

  德国最杰出的小说家、名声超过1972年诺贝尔文学奖德国得主贝尔

  (HeinrichBoell)的国宝级人物格腊斯打为“不入流的低级知识分

  子”。格腊斯的回答也毫不客气:德国人就是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者

  。

  不过,德国为了顺利得到渴望已久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席

  位,同时为了投合美国在中亚的地缘战略,也许对土耳其人不得不作

  出让步。有消息称德国正考虑给境内土耳其人一种德土双重国籍:一

  方面改善德国的人权形象,另一方面维持当事人与土耳其的法定关系

  ,以备不时之需。

  综观以上数例,可见各国的国籍法、国籍政策取决于本国平时以

  至非常时期的国家利益,务求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根据国际法维

  护国家利益。换言之:要有利。雷锋式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

  国籍政策,恐怕闻所未闻。反观中国现行国籍法,毫无周旋余地,于

  国家利益、人民福祉而言,殊非智者所取。

  要寻求解决办法并不困难。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

  区的执行状况可作借鉴,甚至可以全盘移到中国大陆。原则与本文所

  描述的一样,国籍身分应以出境与否为决定因素。目前香港特区的中

  国公民可以持有外国护照,可以作为旅行证件出入香港,唯一限制的

  是:在特区范围之内如果要享受中国公民的权利,例如竞选立法机关

  一切议席、人大代表、出任政府要职,必须放弃要求外国领事馆保护

  的权利,换言之,具有外国国籍无妨,但在香港特区境内,必须完全

  以中国人姿态出现。这办法完全可以通行全国。目前香港特区中国公

  民即使加入美国籍,照旧可以在特区居留工作,在美国出生小孩,虽

  具有美国国籍,依然是特区中国公民。同在九州,何分畛域?护照国

  籍,事属“一国”,非关“两制”,经人大批准的特区办法没有不通

  行全大陆之理,何况少数取巧分子在香港特区做中国公民,然后利用

  外国护照进入大陆内地之类的尴尬局面也可以就此杜绝。

  中国现行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重要起因是50年代印尼排华,

  中共又受到西方抵制围堵,只好委曲求全。经过1965年的印尼大屠杀

  ,政策已失去作用。以目前形势看,现行政策实在没有理由继续下去

  。

  如上所述,抗战期间,海外二十多万华人归国,肩负民族兴亡的

  匹夫匹妇之责,杀身成仁者,从八路军的李林到缅甸远征军中南洋女

  战士,至少有4万多人。他们大多是在珍珠港事件之前,离开当时生

  活安逸、号称固若金汤的英语国家和殖民地,告别亲朋,回到其中许

  多人尚未见过的祖国,从军抗战。按现行规定,他们都只能算白求恩

  式的“国际友人”。如此何以向华侨英烈在天之灵交代?

  

篇九: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分类名称宪法类其他公布机关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状况

  有

  公布日期1980-09-10施行日期1980-09-10失效日期--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施行)

  全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

  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经历了30多年的考验在处理国籍问题的实践中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血统主义采取双系血统主义体现了新中国摒弃男尊女卑的旧思想从而做到男女平兼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是个人的国籍,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国际不同,他们对国家法律关系和地位也有根本的差异。享有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必要纽带。【关键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目录】一、国籍的定义二、国籍的取得三、国际的丧失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五、我国的国籍立法在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所要求的,也是国际法所要求的。一个人取得国籍后就可以以一个国民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国际交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了国籍冲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

  一、国籍的定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作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际法院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现代国籍的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为了在国际法庭上适用“诉讼申请的国籍原则”,通常把国家当作唯一公诉的索赔者。因为,国际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而国家只有根据国籍才能实施外交保护,这就需要确定当事人国籍,以使适用于一国国民的条约发生效力。因此,在国际化趋势下,确立起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一般财产的国籍就尤为重要。

  二、国籍的取得

  国籍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身份。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两种原则。采取出生地制的国家,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则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按照某国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另外还有通过结婚、收养等方式取得某国国籍的。(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因出生取得的国籍也叫做原始国籍、出生国籍或固有国籍,是取得国籍的最主要的方式。根据各国依出生取得国籍的原则的不同,有的国家采取血统主义原则,有的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有的则是将两种原则相结合,混合使用。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于其父母的国籍,凡是本国公民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而不论其出生于何地。国际法一般将血统主义分为双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不能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相对于双系血统主义,父母的国籍均对子女国籍具有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于他出生的地方,而不论其父母的国籍如何。而从现在各国的立法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因加入取得国籍加入取得国籍是根据本人的意志或某种事实,并在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某种条件后取得国籍。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主要有申请,婚姻和收养。申请入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居住期限、还有国家规定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宗教、政治信仰等。由于婚姻取得国籍,是指一国公民于另一国公民结婚而取得新的国籍。现在大多数国家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婚姻并不影响国籍,即婚姻双方各自保留原有国籍。由于收养取得国籍,是指一国公民收养另一国籍的或无国籍的儿童,使被收养者取得收养者国籍。

  三、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的公民或国民资格。一般有自愿丧失国籍和非自愿丧失国籍两种方式。自愿丧失国籍,指一个人自动退出原国籍或自动放弃原国籍,而不受任何强制的外来因素影响;非自愿丧失国籍,指原具有某国国籍的人,由于本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而被迫丧失原有国籍,也可以说是被剥夺或开除了原国籍。自愿放弃国籍有两种情形:一是声明放弃国籍,即由具有内国国籍的人向内国主管机关提出放弃内国国籍的声明而丧失该国国籍。二是申请解除国籍。即由具有内国国籍的人向内国主管机关申请解除国籍,并经该机关批准,才能解除该国国籍。这一制度又称出籍须经许可制度。非自愿丧失国籍是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的。它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当然结果。比如:我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另一种是由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国籍的结果。有些国家国籍法规定,对犯有某些重罪如判国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可以剥夺其国籍。

  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

  (一)国籍冲突的产生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国籍的冲突有两种情况:1.积极的国籍冲突积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两个国家的双重国籍或一些国家的多重国籍。其主要是由于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等原因产生的。有些国家对国籍取得原则规定不同,采取血统主义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就具有双重国籍。一国男子与一外国女子结婚,男子的国家法律规定因结婚而取

  得外国国籍,该女子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因结婚而丧失国籍,则该女子具有双重国籍。与出生和婚姻相同,收养、认领、入籍都是一过公民根据合法手段获得外国国籍,而外国国籍规定与本国国籍规定原则不同,从而使公民取得双重国籍。2.消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备任何国籍,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它国的国民。这种状态也称为无国籍状态。无国籍状态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出生、婚姻、剥夺等原因。由于出生,无国籍人根据出生地国家法律规定,不去的该国国籍时,该儿童就是无国籍人。由于婚姻,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丧失本国国籍,而对方国家规定,外国人与本国人结婚,不因此取得本国国籍,则造成了无国籍状态。由于剥夺,如果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被本国剥夺了国籍,这就造成了无国籍状态。(三)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国籍冲突的解决当国家之间遇到双重国籍的问题时,最切实的办法就是通过友好协商,谈判签订双边条约,加以避免和妥善解决。国际上也可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解决国籍冲突。各国在实践中主要采取如下方法加以解决: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准,也就是把该当事人优先视为内国人,以内国法作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做法: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区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2.消极国籍冲突的解决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主要依靠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两种方法。国内立法是避免和减少无国籍问题的基本方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尽量避免可能导致无国籍的条款,并规定诸如无国籍人可通过法定手续入籍等可以减少无国籍现象的条款。

  五、我国的国籍立法

  中国的国籍立法在历史上一向采取血统主义原则,而且是单系血统主义原则,父系血统主义贯穿着男女不平等的思想。中国现行的国籍法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经历了30多年的考验,在处理国籍问题的实践中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血统主义采取双系血统主义,体现了新中国摒弃男尊女卑的旧思想,从而做到男女平等。(一)我国国籍法的原则1.兼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不承认双重国籍这是我国国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分几种情况说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的子女具有外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的,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备中国国籍;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

  国国籍。3.减少无国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另外我国的国籍法不以任何理由剥夺我国公民的国籍。(二)中国国籍法的不足根据中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近年来,不少中国新移民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了另一国的护照,在国内和国外取得外国国籍,而这些国家在其获得国籍时并不要求其放弃原有国籍,因此这些人便有了双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我国采取的基本国籍认定方式为血统为主、辅之以出生地的原则。也就是说,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不管出生在中国还是外国,都具有中国国籍;但若已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这两条法律规定与承认出生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并且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上的一些认定困扰。中国国籍法应该在实践中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有必要根据实际修改完善,以更好的解决国籍问题。【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1979年[3]李钟书:《双重国籍实行之必要性探讨》,《理论观察》2006年第4期[4]杨树明、印辉:《双重国籍及其法律实践——兼论我国国籍法的立法改进》,《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3期[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篇十一: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第二条籍。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

  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

  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

  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

  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

  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

  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

  

  

篇十二: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文

  国籍法是主权国家对公民的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世界各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国籍取得部分,国籍丧失部分和国籍管理部分。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这种出生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在某国时即具有了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幸福,时时刻刻围绕在你身旁。如果你从母亲手中接过饭碗,心存温馨,那就是幸福;如果你在灯下读着朋友来信,品味友情,那

  就是幸福;如果你独坐一隅,静静听歌,凝神遐思,那就是幸福

  

  

篇十三: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NATIONALI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ImportantNotice:(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当发生歧意时,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ThisEnglishdocumentiscomingfrom"LAWSAND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GOVERNINGFOREIGN-RELATEDMATTERS"(1991.7)whichiscompiledbytheBrueauofLegislativeAffairsoftheStateCouncil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ispublishedbytheChinaLegalSystemPublishingHouse.Incaseofdiscrepancy,theoriginalversioninChineseshallprevail.WholeDocument(法规全文)NATIONALI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doptedattheThirdSessionoftheFifthNationalPeople'sCongress,promulgatedbyOrderNo.8oftheChairmanof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onandeffectiveasofSeptember10,1980)Article1ThisLawisapplicabletotheacquisition,lossandrestorationofnationalit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rticle2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saunitarymultinationalstate;personsbelongingtoanyofthenationalitiesinChinashallhav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3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doesnotrecognizedualnationalityforanyChinesenational.Article4AnypersonborninChinawhoseparentsarebothChinesenationalsoroneofwhoseparentsisaChinesenationalshallhav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5AnypersonbornabroadwhoseparentsarebothChinesenationalsoroneofwhoseparentsisaChinesenationalshallhaveChinesenationality.ButapersonwhoseparentsarebothChinesenationalsandhavebothsettledabroad,oroneofwhoseparentsisaChinesenationalandhassettledabroad,andwhohasacquiredforeignnationalityatbirthshallnothav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6AnypersonborninChinawhoseparentsarestatelessorofuncertainnationalityandhavesettledinChinashallhav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7ForeignnationalsorstatelesspersonswhoarewillingtoabidebyChina'sConstitutionandlawsandwhomeetoneofthefollowingconditionsmaybenaturalizeduponapprovaloftheirapplications:(1)theyarenearrelativesofChinesenationals;(2)theyhavesettledinChina;or

  (3)theyhaveotherlegitimatereasons.Article8AnypersonwhoappliesfornaturalizationasaChinesenationalshallacquireChinesenationalityuponapprovalofhisapplication;apersonwhoseapplicationfornaturalizationasaChinesenationalhasbeenapprovedshallnotretainforeignnationality.Article9AnyChinesenationalwhohassettledabroadandwhohasbeennaturalizedasaforeignnationalorhasacquiredforeignnationalityofhisownfreewillshallautomaticallylos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10ChinesenationalswhomeetoneofthefollowingconditionsmayrenounceChinesenationalityuponapprovaloftheirapplications:(1)theyarenearrelativesofforeignnationals;(2)theyhavesettledabroad;or(3)theyhaveotherlegitimatereasons.Article11AnypersonwhoappliesforrenunciationofChinesenationalityshallloseChinesenationalityuponapprovalofhisapplication.Article12StatefunctionariesandmilitarypersonnelonactiveserviceshallnotrenounceChinesenationality.Article13ForeignnationalswhoonceheldChinesenationalitymayapplyforrestorationofChinesenationalityiftheyhavelegitimatereasons;thosewhoseapplicationsforrestorationofChinesenationalityhavebeenapprovedshallnotretainforeignnationality.Article14Personswhowishtoacquire,renounceorrestoreChinesenationality,withtheexceptionofthecasesprovidedforinArticle9,shallgothroughtheformalitiesofapplication.Applicationsofpersonsundertheageof18maybefiledontheirbehalfbytheirparentsorotherlegalrepresentatives.Article15Nationalityapplicationsathomeshallbehandledbythepublicsecuritybureausofthemunicipalitiesorcountieswheretheapplicantsreside;nationalityapplicationsabroadshallbehandledbyChina'sdiplomaticrepresentativeagenciesandconsularoffices.Article16ApplicationsfornaturalizationasChinesenationalsandforrenunciationorrestorationofChinesenationalityaresubjecttoexaminationandapprovalbytheMinistryofPublicSecurit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MinistryofPublicSecurityshallissueacertificatetoanypersonwhoseapplicationhasbeenapproved.Article17ThenationalitystatusofpersonswhohaveacquiredorlostChinesenationality

  beforethepromulgationofthisLawshallremainvalid.Article18ThisLawshallcomeintoforceonthedayofitspromulgation.